招标
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辅助执法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6/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精准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办﹝2020﹞9号)、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湖南省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以及2024年在线监测造假等重点领域办案具体要求,结合当前我市生态环境监管新形势,建立第三方辅助执法服务工作机制,拟向社会购买第三方服务,引进专业的污染源辅助执法团队通过借助现场抽查、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电力环保智慧监管、视频监控等平台的技术保障、数据值守、信息推送等工,为精准打击在线数据弄虚作假提供问题线索。
二、相关标准:
服务需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下列技术规范开展工作。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2017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T/CAEPI 2-2016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373-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 377-2007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2003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3-2003
《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2-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6-2003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15-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超声波管道流量计》HJ/T366-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磁管道流量计》HJ/T367-2007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2-2007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
《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39号);
《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统字〔2010〕192号);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部令第1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
《环保部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2019年部公告 第50号);
《GB 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代替GB 18485-2001)》;
《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 477-2009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上述技术规范修订或生态环境部出台新的技术规范按照修订后或新的技术规范执行。
三、技术规格:
3.2 采购内容
(一)自动监控现场端抽查服务
1、自动监控现场端巡检抽查
要求供应商在服务周期内提供巡检车辆,4名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分2名一组,对长沙市辖区内的216家重点监管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站房、排放口、监测仪器、采样管路的规范性进行抽查;对排污企业或委托运维公司的运维记录、仪器标定记录、设备校准记录、比对监测记录、故障处理记录、故障上报记录、废液回收记录、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设置进行现场端抽查巡检。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工作要求选取需要抽查的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备的污染源企业,指派给成交供应商,服务供应商根据执法局的工作安排进行巡检,在无具体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每周需提供3个工作日的现场巡检服务,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或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现场端开展抽查。
(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工作的合规性。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生态环境部出台的技术规范(见本章(四)监管服务的技术规范)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运维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运维自动监控设备的,填写《企业自动监控日常巡查表》,做好有关记录。
(2)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采样单元、采样管路、分析单元、数据计算、数据传输等环节,判定是否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 环发﹝2015﹞175号)规定的情形。填写《废水自动监控点位巡查记录表》、《废气自动监控点位巡查记录表》。
(3)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校准校验,检验排污单位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真实性、一致性。填写《标气校准校验记录表》、《水质控样校验记录表》,现场巡检发现的违法行为,现场通过电话或者微信的形式第一时间反馈给属地执法人员和项目对接人。
2、执法智慧监管信息化平台巡检
要求安排2名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对以下四个执法智慧监管信息化平台开展巡检工作,对发现的异常数据,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反馈给属地执法人员和项目对接人。
(1)电力环保智慧监管平台巡检
要求专职专业技术人员驻点对电力环保智慧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日常巡检,对用电监测平台报警内容和巡查发现异常线索进行登记、汇总、分类整理;并在第一时间上报执法人员,配合执法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排查固定,为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视频监控平台巡检
要求专职专业技术人员驻点对视频监控平台开展日常巡检,对视频监控平台疑似线索、视频异常、设备掉线等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分类并上报执法人员,配合执法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排查固定,为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无人机飞控平台巡检
要求专职专业技术人员驻点对无人机飞控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日常巡检,对无人机连接状态、无人机飞行记录数据、拍摄影像资料回传、平台稳定运行方面进行巡检,保障软件系统的稳定运行,为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4)执法记录仪平台巡检
要求专职专业技术人员驻点对执法记录仪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日常巡检,对端口连接状态、执法音视频资料回传、声音图像质量状况、平台稳定运行方面进行巡检,保障软件系统的稳定运行,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硬件设备,对存在的硬件设备故障及时上报,为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分析研判服务
加大现场巡检时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力度,教育引导从业人员学法、知法、懂法,强化从业人员的遵法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要求依托已有的信息化平台开展分析研判,通过对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综合日常执法业务数据、自动监控数据、用电监控数据、视频监控数据,采用大数据的分析方法,筛查异常数据,并生成问题线索企业名单,其中涉嫌违法的问题线索需要及时反馈给监管部门,通过提升监管技术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企业监测数据的分析排查,让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4、人员培训
服务供应商中标后应制定人员培训计划上交采购人审核,1年不少于2次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二)自动监控平台运营服务
要求安排2名专职驻点服务人员(平台管理员1人、平台技术保障人员1人),对异常数据进行整理、分发,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或者运维单位反馈的异常数据原因汇总,通过并不限于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反馈给项目对接人,同时提供以下相应服务。
1、自动监控平台管理
(1)对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主要是“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即省平台,“长沙市环境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即市平台,“全省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及异常督办系统”)和其他与自动监控相关的信息平台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对平台建设提出合理意见。
(2)对各监控平台内的联网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和设备信息进行更新、完善,确保信息更新及时,符合企业实际和规定要求,并做好环保用户和排污单位平台登录账号的管理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及时对各平台联网的排污单位及监控设备进行新增、变更、撤销等操作。
(4)保持与设备现场端运营公司(负责人员)的联系,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及时有效处置设备掉线、数据异常、零值等情况。
2、数据值守与信息推送
(1)能够通过人工和自动相结合的方式对自动监控数据进行值守,实现平台对异常、超标数据的实时预警、报警功能,做好与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智慧环保系统和移动执法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实现自动监控数据与环境监察执法联动。
(2)对平台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有效处置,及时发现场端设备掉线、数据传输不畅等异常情况,确保监控平台整体数据补全有效传输率不低于98%(服务完成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为管理、执法、监测、排污单位和运维公司提供24小时自动监控管理热线服务。
(3)管理“全省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及异常督办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及时按要求推送、反馈、上报系统出现的预警、报警、督办信息。
(4)与省平台运维人员保持有效沟通,落实上级对平台管理的各类要求,获取技术支持,按规定核实和反馈我市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和监控数据实情,做好我市自动监控平台的维护管理、系统升级、数据交换等相关工作。
3、设备联网技术保障
(1)熟悉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参数设置、平台联网和设备验收、备案登记等工作的规范和要求,为排污单位购买、安装、调试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站房建设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2)熟悉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的规范和要求,能够掌握联网设备的运营情况,及时发现设备运维环节存在的问题,对联网设备的运维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完成人工数据标定、平台认证服务、后台软件程序升级等相关内容。
(3)按规定检查联网设备的联网情况,对排污单位递交的联网报告、设备备案表、设备验收备案资料等进行审核,存在问题的提出修正意见,配合管理部门给符合规范的设备开具联网证明、设备备案证明和验收资料备案证明等。
(4)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辅助执法,提供在线数据异常线索。
4、资料备案与归档
(1)对监控、督办平台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重要资料做好留存与归档,方便调阅查询。
(2)对联网排污单位和设备运维公司递交的各类情况报告和处理结果、设备验收资料、设备技术备案表等资料,按“一厂一策”要求进行管理和存档。
(3)对自动监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各级文件要求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定期更新,装订成册便于查阅。
(4)对自动监控设备现场执法检查、监测的情况和记录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存档,便于掌握全市自动监控企业管理情况。
5、报告与工作建议
(1)自动监控日报:根据平台管理、数据值守和执法检查情况,对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及时反馈监控情况,提出执法检查建议,形成自动监控日报(每天一报,含节假日)。
(2)自动监控月报:每月初结合省厅下发的自动监控管理简报、通报等文件,对我市上月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整理,提出执法检查、监测的意见建议,形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情况月报。
(3)掌握排污许可证、重点排污单位和各类专项污染防治行动有关自动监控的要求,为制定年度或专项的联网计划、监测计划、执法检查计划提供合理建议。
(4)发生重大情况,或有重大活动时,根据上级指示或工作实际需要,整理和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专项报告。
服务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
3.3 技术要求
(一)供应商有关要求
★1、供应商须承诺或者声明其在长沙区域内无正在履约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销售及现场运维类业务。
2、2021年3月1日以来,没有被全国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存在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或伪造自行监测数据的行为。
后期若发现供应商虚假承诺或被全国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存在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或伪造自行监测数据的行为,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成交供应商有关要求和工作内容
1、为本项目服务配备的工作人员须在签订合同后的10日内配备到位。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派现场端抽查工作任务,负责监督成交供应商监管服务质量和工作开展、完成情况。
2、在服务期限内,不得以自营、入股、委托、合作等任何形式在监管服务区域内开展运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活动;不得利用监管服务权向监管对象推销或销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配件;不得向监管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有偿服务。
3、驻点服务人员应按政府上班时间驻点办公,驻点期间办公场所由甲方提供,乙方自行解决办公用品及人员用餐。8小时以外和节假日应由投标人统一安排数据值守和应急机制,出现情况能够及时反馈和处理,人员调整时,必须提前报采购人同意,保证人员在岗率。
4、供应商需熟知政府信息系统工作标准和程序,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具有为党政机关服务的意识,必要时需承担采购人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遇紧急、重大情况时须以工作和大局为重,按需要加班。
5、现场抽查巡检有关要求:
(1)现场抽查巡检发现的运维不规范、校准校验不合格、设备故障未及时维修、问题未及时整改、站房建设不规范、设备安装点位不符合要求等环境管理问题,应在现场做好书面记录并按照要求进行图像、视频取证。同时,将上述情况和反映有关问题的图像、视频2个工作日内上交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现场抽查巡检的具体内容、发现的问题、校准校验数据和结果,应在现场做好书面记录。同时,将上述情况和反映有关问题的照片、视频2个工作日内上交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发现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控设备校准校验不合格且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的,或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 环发﹝2015﹞175号)规定情形的,应在现场立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维护好现场和保存有关证据,以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涉嫌存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情形的,应在现场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对现场的情况进行拍照、视频留存作为证据进行固定。
(4)现场抽查巡检需经污染源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相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由监管服务人员在检查记录上注明有关情况,并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技术参数及自动监测数据。
7、监管服务过程中,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企业进行沟通、报告有关事项时,需做到书面留痕。否则,视为成交供应商有关工作未开展或未报告等。
8、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服务工作方案、应急保障方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对项目履约期间的监管服务人员管理和安全负全部责任。监管服务人员出现任何意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承担责任。
9、因违约被终止监管服务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监管服务费用按照合同和招标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4 考核要求
(一)自动监控现场端抽查服务考核要求
1、乙方未根据“双随机”协调各城区大队制定季度检查工作计划,每少一个季度扣除合同标的额的0.3%,最多扣1.2%;
2、每月未对在线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筛查异常数据,并制订检查计划,每少一个扣除合同标的额的0.3%,最多扣3.6%;
3、全年巡检并现场标样比对的点位不少于150个,每少一个扣除合同标的额的0.1%,最多扣10%;
4、每次巡检应对每个站点的自动监控站房、排口、监测仪器、采样管路等项目,按照相关规范开展全面检查,其中任何1项应检未检的,每发现一次扣除合同标的额的0.3%,最多扣3%;
5、每次巡检应对每个站点的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试剂等项目开展全面检查,并对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标样考核,其中任何1项应检未检的,每发现一次扣除合同标的额的0.3%,最多扣3%;
6、每次巡检应对排污企业或委托运维公司的运维记录、仪器标定记录、设备校准记录、比对监测记录、故障处理记录、故障上报记录、废液回收记录等进行全面检查,其中任何1项应检未检的,每发现一次扣除合同标的额的0.3%,最多扣3%;
7、根据制定的日常巡检计划,编制巡检报告,包括月报、半年报、年报,每少一次扣除合同标的额的0.3%,最多扣3%;
8、服务期限内按照甲方要求,每个月到城区执法大队的其中一个大队进行一次驻点,每次不少于5天,人数不少于2人。每少一次或人数、天数不满足要求的,扣除合同标的额的0.3%,最多扣3%;
9、服务期限内按照甲方要求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每少一次扣除合同标的额的0.3%,最多扣3%;
10、服务期内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重点监管单位开展不少于2次巡检,未完成的,扣合同金额的15%;
11、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存在数据弄虚作假的犯罪线索,在供应商检查后1月内,被上级部门发现的问题未被供应商发现的,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上报的,每条线索扣合同标的额的2%,最多扣10%;
12、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存在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线索,在供应商检查后1月内,被上级部门发现的问题未被供应商发现的,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的,每条线索扣合同标的额的1%,最多扣10%。
13、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任务要求,协助投标人完成案件办理,每少一个案件按比例扣合同标的额,最多扣20%
(二)自动监控平台运营服务考核要求
1、在服务期限内中标人每少一期日报扣合同金额的0.1%,每少一期月报扣合同金额的1%。
2、在服务期内长沙市补全有效传输率低于98%,每降低1%,扣合同金额的1%。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详见文件
五、服务标准:
详见文件
六、验收标准:
一、验收要求
本次服务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进行验收。
1、验收依据
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依法订立的补充合同或其他关于履约验收的有效约定等进行验收。
2、验收过程
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中标人。
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启动后,采购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验收小组应由本单位本系统熟悉项目需求与实施情况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在验收前,中标人应提交服务过程中各阶段性文档资料。
二、结算方法
1、项目服务周期:合同签订后1年
2、付款人: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3、付款方式:本次服务分三次进行付款。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下达后30天内支付项目合同金额60%;项目完成半年,经考核合格且财政资金下达后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20%,项目验收通过且资金下达后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20%。
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供应商在响应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七、其他要求:
在履约期间,中标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有权终止服务合同:
1)参与污染源企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2)发现污染源存在企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未如实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3)在服务区域运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
4)在签订本合同后发现并查实竞标时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影响服务质量的,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甲方严重负面影响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终止服务合同的;
5)中标人对项目履约期间监管服务人员的安全及车辆负全部责任。监管服务人员出现任何意外事故或者车辆出现交通事故的,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6)中标人在服务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全部由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享有;
7)中标人应对服务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进行保密。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为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精准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办﹝2020﹞9号)、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湖南省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以及2024年在线监测造假等重点领域办案具体要求,结合当前我市生态环境监管新形势,建立第三方辅助执法服务工作机制,拟向社会购买第三方服务,引进专业的污染源辅助执法团队通过借助现场抽查、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电力环保智慧监管、视频监控等平台的技术保障、数据值守、信息推送等工,为精准打击在线数据弄虚作假提供问题线索。
二、相关标准:
服务需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下列技术规范开展工作。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2017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T/CAEPI 2-2016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373-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 377-2007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2003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3-2003
《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2-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6-2003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15-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超声波管道流量计》HJ/T366-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磁管道流量计》HJ/T367-2007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2-2007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
《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39号);
《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统字〔2010〕192号);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部令第1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
《环保部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2019年部公告 第50号);
《GB 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代替GB 18485-2001)》;
《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 477-2009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上述技术规范修订或生态环境部出台新的技术规范按照修订后或新的技术规范执行。
三、技术规格:
3.2 采购内容
(一)自动监控现场端抽查服务
1、自动监控现场端巡检抽查
要求供应商在服务周期内提供巡检车辆,4名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分2名一组,对长沙市辖区内的216家重点监管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站房、排放口、监测仪器、采样管路的规范性进行抽查;对排污企业或委托运维公司的运维记录、仪器标定记录、设备校准记录、比对监测记录、故障处理记录、故障上报记录、废液回收记录、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设置进行现场端抽查巡检。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工作要求选取需要抽查的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备的污染源企业,指派给成交供应商,服务供应商根据执法局的工作安排进行巡检,在无具体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每周需提供3个工作日的现场巡检服务,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或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现场端开展抽查。
(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工作的合规性。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生态环境部出台的技术规范(见本章(四)监管服务的技术规范)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运维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运维自动监控设备的,填写《企业自动监控日常巡查表》,做好有关记录。
(2)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采样单元、采样管路、分析单元、数据计算、数据传输等环节,判定是否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 环发﹝2015﹞175号)规定的情形。填写《废水自动监控点位巡查记录表》、《废气自动监控点位巡查记录表》。
(3)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校准校验,检验排污单位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真实性、一致性。填写《标气校准校验记录表》、《水质控样校验记录表》,现场巡检发现的违法行为,现场通过电话或者微信的形式第一时间反馈给属地执法人员和项目对接人。
2、执法智慧监管信息化平台巡检
要求安排2名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对以下四个执法智慧监管信息化平台开展巡检工作,对发现的异常数据,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反馈给属地执法人员和项目对接人。
(1)电力环保智慧监管平台巡检
要求专职专业技术人员驻点对电力环保智慧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日常巡检,对用电监测平台报警内容和巡查发现异常线索进行登记、汇总、分类整理;并在第一时间上报执法人员,配合执法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排查固定,为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视频监控平台巡检
要求专职专业技术人员驻点对视频监控平台开展日常巡检,对视频监控平台疑似线索、视频异常、设备掉线等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分类并上报执法人员,配合执法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排查固定,为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无人机飞控平台巡检
要求专职专业技术人员驻点对无人机飞控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日常巡检,对无人机连接状态、无人机飞行记录数据、拍摄影像资料回传、平台稳定运行方面进行巡检,保障软件系统的稳定运行,为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4)执法记录仪平台巡检
要求专职专业技术人员驻点对执法记录仪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日常巡检,对端口连接状态、执法音视频资料回传、声音图像质量状况、平台稳定运行方面进行巡检,保障软件系统的稳定运行,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硬件设备,对存在的硬件设备故障及时上报,为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分析研判服务
加大现场巡检时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力度,教育引导从业人员学法、知法、懂法,强化从业人员的遵法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要求依托已有的信息化平台开展分析研判,通过对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综合日常执法业务数据、自动监控数据、用电监控数据、视频监控数据,采用大数据的分析方法,筛查异常数据,并生成问题线索企业名单,其中涉嫌违法的问题线索需要及时反馈给监管部门,通过提升监管技术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企业监测数据的分析排查,让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4、人员培训
服务供应商中标后应制定人员培训计划上交采购人审核,1年不少于2次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二)自动监控平台运营服务
要求安排2名专职驻点服务人员(平台管理员1人、平台技术保障人员1人),对异常数据进行整理、分发,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或者运维单位反馈的异常数据原因汇总,通过并不限于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反馈给项目对接人,同时提供以下相应服务。
1、自动监控平台管理
(1)对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主要是“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即省平台,“长沙市环境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即市平台,“全省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及异常督办系统”)和其他与自动监控相关的信息平台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对平台建设提出合理意见。
(2)对各监控平台内的联网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和设备信息进行更新、完善,确保信息更新及时,符合企业实际和规定要求,并做好环保用户和排污单位平台登录账号的管理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及时对各平台联网的排污单位及监控设备进行新增、变更、撤销等操作。
(4)保持与设备现场端运营公司(负责人员)的联系,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及时有效处置设备掉线、数据异常、零值等情况。
2、数据值守与信息推送
(1)能够通过人工和自动相结合的方式对自动监控数据进行值守,实现平台对异常、超标数据的实时预警、报警功能,做好与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智慧环保系统和移动执法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实现自动监控数据与环境监察执法联动。
(2)对平台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有效处置,及时发现场端设备掉线、数据传输不畅等异常情况,确保监控平台整体数据补全有效传输率不低于98%(服务完成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为管理、执法、监测、排污单位和运维公司提供24小时自动监控管理热线服务。
(3)管理“全省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及异常督办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及时按要求推送、反馈、上报系统出现的预警、报警、督办信息。
(4)与省平台运维人员保持有效沟通,落实上级对平台管理的各类要求,获取技术支持,按规定核实和反馈我市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和监控数据实情,做好我市自动监控平台的维护管理、系统升级、数据交换等相关工作。
3、设备联网技术保障
(1)熟悉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参数设置、平台联网和设备验收、备案登记等工作的规范和要求,为排污单位购买、安装、调试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站房建设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2)熟悉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的规范和要求,能够掌握联网设备的运营情况,及时发现设备运维环节存在的问题,对联网设备的运维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完成人工数据标定、平台认证服务、后台软件程序升级等相关内容。
(3)按规定检查联网设备的联网情况,对排污单位递交的联网报告、设备备案表、设备验收备案资料等进行审核,存在问题的提出修正意见,配合管理部门给符合规范的设备开具联网证明、设备备案证明和验收资料备案证明等。
(4)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辅助执法,提供在线数据异常线索。
4、资料备案与归档
(1)对监控、督办平台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重要资料做好留存与归档,方便调阅查询。
(2)对联网排污单位和设备运维公司递交的各类情况报告和处理结果、设备验收资料、设备技术备案表等资料,按“一厂一策”要求进行管理和存档。
(3)对自动监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各级文件要求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定期更新,装订成册便于查阅。
(4)对自动监控设备现场执法检查、监测的情况和记录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存档,便于掌握全市自动监控企业管理情况。
5、报告与工作建议
(1)自动监控日报:根据平台管理、数据值守和执法检查情况,对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及时反馈监控情况,提出执法检查建议,形成自动监控日报(每天一报,含节假日)。
(2)自动监控月报:每月初结合省厅下发的自动监控管理简报、通报等文件,对我市上月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整理,提出执法检查、监测的意见建议,形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情况月报。
(3)掌握排污许可证、重点排污单位和各类专项污染防治行动有关自动监控的要求,为制定年度或专项的联网计划、监测计划、执法检查计划提供合理建议。
(4)发生重大情况,或有重大活动时,根据上级指示或工作实际需要,整理和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专项报告。
服务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
3.3 技术要求
(一)供应商有关要求
★1、供应商须承诺或者声明其在长沙区域内无正在履约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销售及现场运维类业务。
2、2021年3月1日以来,没有被全国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存在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或伪造自行监测数据的行为。
后期若发现供应商虚假承诺或被全国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存在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或伪造自行监测数据的行为,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成交供应商有关要求和工作内容
1、为本项目服务配备的工作人员须在签订合同后的10日内配备到位。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派现场端抽查工作任务,负责监督成交供应商监管服务质量和工作开展、完成情况。
2、在服务期限内,不得以自营、入股、委托、合作等任何形式在监管服务区域内开展运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活动;不得利用监管服务权向监管对象推销或销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配件;不得向监管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有偿服务。
3、驻点服务人员应按政府上班时间驻点办公,驻点期间办公场所由甲方提供,乙方自行解决办公用品及人员用餐。8小时以外和节假日应由投标人统一安排数据值守和应急机制,出现情况能够及时反馈和处理,人员调整时,必须提前报采购人同意,保证人员在岗率。
4、供应商需熟知政府信息系统工作标准和程序,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具有为党政机关服务的意识,必要时需承担采购人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遇紧急、重大情况时须以工作和大局为重,按需要加班。
5、现场抽查巡检有关要求:
(1)现场抽查巡检发现的运维不规范、校准校验不合格、设备故障未及时维修、问题未及时整改、站房建设不规范、设备安装点位不符合要求等环境管理问题,应在现场做好书面记录并按照要求进行图像、视频取证。同时,将上述情况和反映有关问题的图像、视频2个工作日内上交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现场抽查巡检的具体内容、发现的问题、校准校验数据和结果,应在现场做好书面记录。同时,将上述情况和反映有关问题的照片、视频2个工作日内上交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发现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控设备校准校验不合格且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的,或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 环发﹝2015﹞175号)规定情形的,应在现场立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维护好现场和保存有关证据,以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涉嫌存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情形的,应在现场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对现场的情况进行拍照、视频留存作为证据进行固定。
(4)现场抽查巡检需经污染源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相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由监管服务人员在检查记录上注明有关情况,并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技术参数及自动监测数据。
7、监管服务过程中,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企业进行沟通、报告有关事项时,需做到书面留痕。否则,视为成交供应商有关工作未开展或未报告等。
8、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服务工作方案、应急保障方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对项目履约期间的监管服务人员管理和安全负全部责任。监管服务人员出现任何意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承担责任。
9、因违约被终止监管服务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监管服务费用按照合同和招标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4 考核要求
(一)自动监控现场端抽查服务考核要求
1、乙方未根据“双随机”协调各城区大队制定季度检查工作计划,每少一个季度扣除合同标的额的0.3%,最多扣1.2%;
2、每月未对在线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筛查异常数据,并制订检查计划,每少一个扣除合同标的额的0.3%,最多扣3.6%;
3、全年巡检并现场标样比对的点位不少于150个,每少一个扣除合同标的额的0.1%,最多扣10%;
4、每次巡检应对每个站点的自动监控站房、排口、监测仪器、采样管路等项目,按照相关规范开展全面检查,其中任何1项应检未检的,每发现一次扣除合同标的额的0.3%,最多扣3%;
5、每次巡检应对每个站点的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试剂等项目开展全面检查,并对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标样考核,其中任何1项应检未检的,每发现一次扣除合同标的额的0.3%,最多扣3%;
6、每次巡检应对排污企业或委托运维公司的运维记录、仪器标定记录、设备校准记录、比对监测记录、故障处理记录、故障上报记录、废液回收记录等进行全面检查,其中任何1项应检未检的,每发现一次扣除合同标的额的0.3%,最多扣3%;
7、根据制定的日常巡检计划,编制巡检报告,包括月报、半年报、年报,每少一次扣除合同标的额的0.3%,最多扣3%;
8、服务期限内按照甲方要求,每个月到城区执法大队的其中一个大队进行一次驻点,每次不少于5天,人数不少于2人。每少一次或人数、天数不满足要求的,扣除合同标的额的0.3%,最多扣3%;
9、服务期限内按照甲方要求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每少一次扣除合同标的额的0.3%,最多扣3%;
10、服务期内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重点监管单位开展不少于2次巡检,未完成的,扣合同金额的15%;
11、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存在数据弄虚作假的犯罪线索,在供应商检查后1月内,被上级部门发现的问题未被供应商发现的,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上报的,每条线索扣合同标的额的2%,最多扣10%;
12、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存在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线索,在供应商检查后1月内,被上级部门发现的问题未被供应商发现的,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的,每条线索扣合同标的额的1%,最多扣10%。
13、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任务要求,协助投标人完成案件办理,每少一个案件按比例扣合同标的额,最多扣20%
(二)自动监控平台运营服务考核要求
1、在服务期限内中标人每少一期日报扣合同金额的0.1%,每少一期月报扣合同金额的1%。
2、在服务期内长沙市补全有效传输率低于98%,每降低1%,扣合同金额的1%。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详见文件
五、服务标准:
详见文件
六、验收标准:
一、验收要求
本次服务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进行验收。
1、验收依据
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依法订立的补充合同或其他关于履约验收的有效约定等进行验收。
2、验收过程
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中标人。
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启动后,采购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验收小组应由本单位本系统熟悉项目需求与实施情况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在验收前,中标人应提交服务过程中各阶段性文档资料。
二、结算方法
1、项目服务周期:合同签订后1年
2、付款人: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3、付款方式:本次服务分三次进行付款。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下达后30天内支付项目合同金额60%;项目完成半年,经考核合格且财政资金下达后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20%,项目验收通过且资金下达后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20%。
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供应商在响应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七、其他要求:
在履约期间,中标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有权终止服务合同:
1)参与污染源企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2)发现污染源存在企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未如实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3)在服务区域运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
4)在签订本合同后发现并查实竞标时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影响服务质量的,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甲方严重负面影响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终止服务合同的;
5)中标人对项目履约期间监管服务人员的安全及车辆负全部责任。监管服务人员出现任何意外事故或者车辆出现交通事故的,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6)中标人在服务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全部由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享有;
7)中标人应对服务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进行保密。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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