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林州市五龙镇中心学校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项目成交公告
锚杆试验样品技术服务平板以丙现浇构件主要施工方案船舶功能性试验勘察费古迹工程物资进行检查专用工具工作条件现场查勘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专业工程计量仪器成品保护试运行试验垫板项目实施计划采购土地启动前试验地下工程施工水泥砂浆钢拉预埋铁件材料试验施工用水其他工作专有技术广播电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直形墙竣工试验维护工程质量管理水路或航空运输试验前准备临时设施重新试验拉杆检查和检验分包工程中间验收备品备件建筑工程抢救和抢修供水试验场所语言文字场外公共道路性能测试节点铺设暂停工作钢推筋投料试车意外伤害保险给排水管道运载工具门框检测试验坟墓临时用水材料设备检验试验电力场外交通设施文明施工工程和设备其他保险装修工程货物保险质量检查试验设备墙体素王竣工后试验尺寸联络通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专业承包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仪器装置设计文件著作权超大件设备性能检测地质勘察资料古树预付款缺陷责任与保修联动试车工程复核测量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现场合作控制有害气体现场安保永久工程临时办公竣工结算结构补强工程的试验污水处理设备安装监理整改河道安全操作规程交底土石方现场劳动用工气象水文履约担保重新粉刷临时占地水路运输施工堆积物技术秘密工程保修工伤保险线缆财产保险修建植筋工程设备施工道路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玻璃电气管线坡道联合体废水灰士面竣工文件培训环境保护施工队伍进场持续保险临时道路给排水设施遗迹现场施工隐蔽检查钻孔探测散水地面拆除隐蔽工程检查单车试验永久性工程地表还原金属门研发试验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实施码头外墙面的防渗原墙涂料防护器具加工制造施工控制网点测量放线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施工设备暂列金额劳务扫尾工作清单前期工作相关资料工程进度款节能产品工程保险交通运输设计费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工程监督管理养护构筑物工程材料施工组织设计水准点帮层施工机械保密项目清单建筑安装工程费缺陷修复生产设备其他物品室内加固启动试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临时性公用设施卫生间板加固保险凭证构造柱直螺缺陷修补质检资料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价格清单回填方过梁门窗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钱币会议操作维修手册机电设备建筑设计方案复工安全生产设施基准线运达现场技术专利工程造价咨询地基基础工程工作或服务场内交通挖沟槽螺栓挑梁加固人工费知识产权堤防防暑降温用品废气缺陷调查完善屋面防水工程工程操作标高工艺包材料复核试验其配件及备品工艺试验施工负责人工程质量检查矫正工程的位置收尾工作操作和维修手册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异形梁测量成果第三者责任险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抗震加北楼名木试验和检验填方材料保养主体结构工程固体废物施工排水施工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讯线路清理第三方责任险机械连接竣工资料关键人员更换图纸设备购置费基础设施易损易耗件文物建筑施工用电工期延误工程质量报表场外交通化石粉尘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垫层临时性工程钢筋供气竣工退场屋而永久占地试验报告计日工调整商业软件桥梁在建工程取样试验超重件定位垃圾暂估价单位/区段工程质量保证金墙基础挖土方部位钢材实心砖墙抗震加固缺陷和修补
金额
175.69万元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9/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林财磋商采购-2022-cs116
预算金额195.11万元
招标公司林州市五龙镇中心学校
招标联系人董文拴13569063440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呈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路见波15896825067
中标公司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河南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75.69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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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
1、采购项目编号:林财磋商采购-2022-CS116 | |||||||||||||||||||||||||||||
2、采购项目名称: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项目 | |||||||||||||||||||||||||||||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 |||||||||||||||||||||||||||||
4、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6日 | |||||||||||||||||||||||||||||
5、评审日期:2022年09月13日 | |||||||||||||||||||||||||||||
二、成交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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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审专家名单 | |||||||||||||||||||||||||||||
郭爱增、陈俊海、董文栓(业主代表) | |||||||||||||||||||||||||||||
四、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
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 | |||||||||||||||||||||||||||||
收费金额:21,000.00元 | |||||||||||||||||||||||||||||
五、成交公告发布的媒介及成交公告期限 | |||||||||||||||||||||||||||||
本次中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林州市)》上发布,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评标结果如下: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河南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和商务:48.17分;价格:31.10分;总分:79.27分;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和商务:47分;价格:29.47分;总分:76.47分;第三中标候选供应商:林州市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和商务:45.33分;价格:30.11分;总分:75.44分; 各有关当事人对评标结果如有异议者,可以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加盖单位公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并附带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邮寄、邮件不予受理),并以质疑函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 |||||||||||||||||||||||||||||
七、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 采购人信息 | |||||||||||||||||||||||||||||
名称:林州市五龙镇中心学校 | |||||||||||||||||||||||||||||
地址:林州市五龙镇石阵村 | |||||||||||||||||||||||||||||
联系人:董文拴 | |||||||||||||||||||||||||||||
联系方式:13569063440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 |||||||||||||||||||||||||||||
名称:河南呈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地址:林州市平安街6号 | |||||||||||||||||||||||||||||
联系人:路见波 | |||||||||||||||||||||||||||||
联系方式:15896825067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董文拴 | |||||||||||||||||||||||||||||
联系方式:13569063440 |
- 石阵附件.pdf石阵附件.pdf
- 铭峰中小企业声明函.docx铭峰中小企业声明函.docx
- 五龙镇石阵小学加固项目 磋商文件.docx五龙镇石阵小学加固项目 磋商文件.docx
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项目
成交结果公告
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林财碳商采购-2022-CS116
2、采购项目名称: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碳商
4、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8月26日
5、评审日期:2022年9月13日
二成交情况
包号 | 采购内容 | 采购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地址 | 中标金额 | 单位 |
序号 | 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
林财碳商采购-2022.CS116 |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 河南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林州市河顺镇政府南楼 | 1756951.06 | 元 |
林财碳商采购-2022.CS116 | 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项目 |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 120日历天 | 韦阳阳 | 豫241161600420 |
三、评审专家名单
郭爱增、陈俊海、董文栓(业主代表)
四、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
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在领取
中标(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
收费金额:21000元
五、成交公告发布的媒介及成交公告期限
本次中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和(全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林州市))上发布,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评标结果如下: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河南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和商务
48.17分:价格:31.10分:总分:79.27分:第二中标侯选供应商:河南华隆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技术和商务:47分:价格:29.47分:总分:76.47分:第三中标候选供应商
林州市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和商务:45.33分:价格:30.11分:总分:75.4
分:其他供应商:林州市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和商务:15.33分:价格:28.2
分:总分:73.54分: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和商务:44.33分:价格:28.12
分:总分:72.45分:河南合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和商务:38.67分:价格:31.11
分:总分:69.78分: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和商务:39.17分:价格
29.79分:总分:68.96分:河南宏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和商务:39.00分:价格:
28.06分:总分67.06分:林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和商务:33.33分:价格:
28.05分;总分:61.38分:林州市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评标小组提出澄清问题未在
规定时间内回复,故响应文件不子接受: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评标小组提出澄清
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故响应文件不予接受:废标情况:河南省润轩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已标工程量清单不符合竞争性碳商文件给出的数量和范围:已标价的清单不符合
竞争性碰商文件给出的数量和范围:未响应评标办法第一条第3款第6规定:景祥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未见有履行合同所具备的设备和技术能力的承诺书:没有资格要求第三条
承诺:未响应资格要求第3条进行承诺
各有关当事人对评标结果如有异议者,可以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加盖单位公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并附带相
应的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
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邮寄、邮件不予受理),并以质疑函接
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子受理。
七、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58MB0X9414Q
址:林州市五龙镇石阵村
联系人:董文栓
联系方式:1356906344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河南呈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6020513XF
地址:林州市平安街6号
联系人:路见波
联系方式:1589682506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董文控
电话:13569063440
格式11
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林州市五龙镇石阵
小学(单位名称)的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项目(项
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台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
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项目(标的名称),属
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河南铭
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70人,营业收入为_
5253.067066万元,资产总额为2918.25240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标的名称)、属手(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
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代理机构:河南呈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人: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项目编号:林财磋商采购-2022-CS116竞争性磋商文件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项目
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登陆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林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anyang.gov.cn/index_lz)网站,凭企业数字证书点击“投标用户入口”登录“政府采购”系统,获取电子版磋商文件及其它资料,此为获取磋商文件的唯一途径。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9月13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竞争性磋商公告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项目第一部分日期:二零二二年八月
5、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4、预算金额:1951158.16元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2、项目名称: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项目1、项目编号:林财磋商采购-2022-CS116一、项目基本情况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8、质量要求:按照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7、资金来源:中央资金6、工期:120日历天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书面承诺)。(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承诺);(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缴纳税收提供2022年1月份以来(任意1个月)投标人缴纳税收凭据,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提供2022年1月份以来(任意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凭据);(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内任意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成立不足一年的须提供从成立月份起的财务证明资料);(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4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量员、资料员)须提供在本单位缴纳的2022年1月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提供个人社保查询证明,如是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和聘用合同)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章;3.3拟派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质量员)均需提供岗位证书;3.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不含临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工程(要求出具无在建工程书面承诺书),一经查实有在建工程取消中标资格(项目经理承担的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变更手续齐全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评标时可视为无在建工程,开标后提供的不予认可);3.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及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强制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贫困地区产品优先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进口产品政策、信息安全产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投标人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方式:网上下载2.地点:登陆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林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anyang.gov.cn/index_lz)网站,完成用户注册后,凭企业数字证书点击“投标用户入口”登录“政府采购”系统,获取电子版磋商文件及其它资料。此为获取磋商文件的唯一途径。1.时间: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获取采购文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无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1.时间:2022年9月13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五、开启2.地点:投标人(响应人)无需到交易中心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只需于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林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anyang.gov.cn/index_lz)网站网上上传递交、并由投标人在规定时间远程解密。1.截止时间:2022年9月13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提交4.售价:0元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根据豫财购〔2017〕10号和安财购〔2017〕7号文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持中标(成交)通知书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详情请登录安阳市政府采购网(http://anyang.hngp.gov.cn/anyang),进入网站飘窗或业务指南窗口了解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服务内容。七、其他补充事宜本次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林州市)》上发布。公告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六、公告期限2.地点:投标人(响应人)无需到交易中心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只需于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林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anyang.gov.cn/index_lz)网站网上上传递交、并由投标人在规定时间远程解密。
联系人:董文拴地址:林州市五龙镇石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581MBOX9414Q名称: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1.采购人信息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联系人:路见波地址:林州市平安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6020513XP名称:河南呈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13569063440
前附表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电话:13569063440项目联系人:董文拴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15896825067
项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项目名称 | 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项目 |
2 | 采购人 | 名 称: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联系人:董文拴联系方式:13569063440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河南呈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路见波联系方式:15896825067 |
4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5 | 质量标准 | 按照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
6 | 招标范围 |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
7 | 工期 | 120日历天 |
8 | 资金来源 | 中央资金 |
9 | 质保期 | 一年 |
10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内任意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成立不足一年的须提供从成立月份起的财务证明资料);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缴纳税收提供 2022 年 1 月份以来(任意1个月)投标人缴纳税收凭据,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提供 2022年1月份以来(任意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凭据);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承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书面承诺)。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强制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贫困地区产品优先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进口产品政策、信息安全产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投标人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及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3.2 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不含临时)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工程(要求出具无在建工程书面承诺书) ,一经查实有在建工程取消中标资格(项目经理承担的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变更手续齐全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评标时可视为无在建工程,开标后提供的不予认可) ;3.3 拟派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质量员)均需提供岗位证书;3.4 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量员、资料员)须提供在本单位缴纳的 2022 年 1 月以来连续 3 个月的社保证明(提供个人社保查询证明,如是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和聘用合同)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章;4.无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 号)的规定,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 询 ”、“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信 息 查 询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如没有踏勘现场,而产生的后续问题,由中标人承担。 |
12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有)、答疑等 |
13 | 质疑投诉 | 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如有异议,可在各环节法定质疑期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该采购程序环节的书面质疑函,书面原件送达至竞争性磋商文件列示的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联系人处;依据法规规定,质疑函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 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如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出书面投诉。(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执行) |
14 | 招标控制价 | 招标控制价:1951158.16 元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或低于成本价的按废标处理 |
15 | 投标有效期 | 60日历天(投标截止之日起) |
16 | 签字和盖章要求 | 招标文件明示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规定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中如果有涂改、插字、删除等情况,必须在文件改动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并标明 “修改”字样。注:投标文件中各电子标书要加签有效的投标人机构 CA 数字证书、法定代表人个人 CA 数字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 签名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在电文中以电 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应”,可以认定:用户使用 CA 数字认证,具有与 手写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应。 |
17 | 响应文件份数 | 1.电子投标文件:按磋商文件规定从网上递交 2.纸质投标文件: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伍份(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
18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本次招标采用网上方式进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为: 2022年9月13日上午09时00分 (北京时间)。 地点(管理员网上操作地点):林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王相路交叉口向北500米路西民政局)一开标厅。 投标人需在开标前打开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林州市公交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anyang.gov.cn/index_lz) 网站,登录“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林州市公交资源交易中心 (http://ggzy.anyang.gov.cn/index_lz) (投标方) ”并进入 本项目相匹配的网上开标室。注:投标人上传的电子加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需由投标人按 时进入与本项目相匹配的网上开标室后,按照指令进行远程解密。 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
19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20 | 开标程序 | 按电子开标程序进行。 |
2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构成: 3 人,由采购人代表 1 人和有关方面专家 2 人组成。专家确定方式:由采购人代表和监督人代表共同从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22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为 3 名 |
23 | 履约保证金 | 根据安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本项目 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24 | 代理服务费 |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的规定,并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2003]857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中有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标准计取 (不含税)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 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
25 | 付款方式 | 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可申请预付合同总价的50%(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50%的预付款保函,未提供保函的,视同其放弃项目预付款的支付)。施工完成全部工程量的 50%时(需付工程量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结算评审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剩余3%为质保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 |
26 | 企业未拖欠农民工工资 | 2019 年 6 月份以来, 在本地区教育系统参与施工项目的企业存在 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按废标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名 单以项目学校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注明:截止评标开始之前,采购人或相关主管部门未提供此相关 证明材料的,此项不予考虑。 |
27 | 项目经理无在建 | 投标人拟派建造师须无在建工程。拟派建造师以往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建认定,按下列原则进行:1、承担的工程停工超过 120 天的,应提供建设单位同意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负责人且已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2、承担的工程变更建造师的,应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如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且在河南省政府采购 网、各地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有在建工程信息,一律认定为有在建工程。4、备案证明文件日期应在投标截止日之前。 |
28 | 成交公示 | 成交结果将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 ·林州市)》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自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29 |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要求 |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
3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投标人提供拟派到本项目的全部人员(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所列人员为准)必须书面保证中标后能全部到岗,一经查实有虚假行为,将取消合作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上报相关部门将公司计入信用不良记录。 2.中标单位开工前需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中标单位在施工期内质量未达标或与采购人不配合,采购人可以解除施工期内的合同;如有漏项,按合同执行。 4.如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5.采购人有权对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6.投标单位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纠纷由中标单位自行解决。 7.中标人自行协调当地居民关系、进场事宜等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行解决施工过程中对当地环境产生的影响;确保项目按时完工,否则造成工程延误及相关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
31 | 解释权 |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和代理公司所有。 |
1.4招标范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资金来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本次招标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所述的“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项目”的项目。1.1项目名称: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项目。1.项目说明一、总则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2.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投标人资格要求1.6质量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工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5)被责令停业的;(4)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2)为本采购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说明投标人为参加投标做准备发生的费用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3.费用承担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5.3磋商文件中如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投标人应在投标阶段或中标实施阶段予以纠正或尽提醒义务。如作为有经验的投标人(中标人)应当知道而未尽提醒义务的,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及风险由投标人(中标人)承担。5.2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疑问,将按规予以答复。5.1合规获取磋商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对磋商文件如有需澄清的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通知到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疑问的,将视为对磋商文件的完全认可。5.磋商文件的澄清4.1投标人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各项条款的内容、格式、表格、条件和所涉及的相关规范,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响应文件不被接受,其后果由投标人自己负责。4.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6.2.2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书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磋商文件中被澄清、修改处,对所有投标人均有约束力。基于网上电子交易的特点-无权限获知或通知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招标公告”所述媒体相关项目信息(为免各部门网站出现维护等情况,潜在投标人应对“招标公告”所述媒体逐一查阅),如有遗漏,后果自负。6.2.1磋商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所有澄清、修改(包括时间变更等)、补充事项,均在“招标公告”所述媒体予以公告。澄清或修改公告一经在法定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依法视为书面通知,不再另行通知。6.1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权澄清修改、补充已发售的磋商文件。6.2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的通知,及相应时间变更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5.4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况在投标截止前答疑。
7.3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7.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7.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7.要求三、响应文件的编写6.2.3如果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澄清修改补充发出的时间不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并且澄清修改补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在“招标公告”所述媒体予以公告。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法人授权委托书;(2)第一次报价一览表;(1)响应书8.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8.响应文件的组成及格式7.4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9)施工组织设计(8)项目管理机构(7)资格审查资料(6)履约承诺书(5)投标承诺函(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2本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高于该范围的投标报价按废标处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百分之十时,应对其报价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百分之二十时,对该投标人将不予推荐。(第一次报价一览表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及附表)填报,第二轮报价在磋商中同时填报,第二次报价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进行,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磋商中的报价均不应超过前次报价,最终报价将作为投标人磋商文件的评审依据。9.1本项目采用二次报价的磋商方式采购,第一轮报价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报价格式9.报价(11)中小型企业声明函(10)其他资料
10.1竞争性磋商文件从开标之日起开始生效,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10.投标有效期9.6投标报价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指导、服务及完成采购内容而未列明的所有费用。9.5投标人应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9.4本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高于该范围的投标报价按废标处理。9.3响应报价表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11.2响应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之处,如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投标人法定代表11.1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提交纸质版响应文件伍份(正本壹份,副本肆份);1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0.3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10.2在采购人决定的包括推迟的截止日期内,各投标人的投标均保持有效。
14响应文件的修改、补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1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6.开标五、开标15.1采购人将拒绝签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15.迟交的响应文件14.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主动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14.1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
(4)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3)按照解密顺序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1)宣布开标纪律;16.2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6.1开标时间:见前附表开标地点:见前附表
19.评标纪律18.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18.评标原则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业主及相关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7.评标委员会(5)开标结束。
20.3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20.2工期超过磋商文件要求,采购人不能接受的;20.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20.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将按废标处理:19.2任何投标人均不得对其投标有关的问题与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生联系。如果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施加影响,则将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19.1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服务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22.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磋商文件第21条款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21.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20.7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可以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响应文件按废标处理。20.6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0.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响应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书的;20.4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4.1本项目评标办法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制订。23.评标23.1为了有助于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响应文件的澄清22.3评标时,投标报价是评标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22.2在评标时不考虑合同条款中的价格调整规定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六、授予合同采购人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本磋商公告发布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24.3成交结果公告24.2评标委员会起草评标报告,向采购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原则上应按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若前位中标候选人不再响应磋商文件或确有重大实质性问题,可以按顺序向下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24.1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中的评标原则、评标程序及评分标准评定投标人名次。24.磋商程序及定标
25.4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中标人不能完成合同内容,采购人将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完成合同内容,并赔偿采购人相关损失。保证金。25.3根据安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本项目不收取履约25.2采购人在与中标人签定合同时,保留对项目予以增减的权力,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25.1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响应文件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且具有合理投标价格的评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25.合同授予标准
27.合同的签署26.3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做任何未中标原因的解释。所有响应文件不予退还。26.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6.1在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26.中标通知25.5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人和采购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变更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28.重新招标七、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7.3如果中标人不按其投标文件承诺和磋商文件要求签订合同,采购人将有权废除中标,并按规定另确定中标人。27.2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及中标人承诺等均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7.1根据安财购【2021】15号文件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内容、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0.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八、纪律要求、投诉、监督、质疑、处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29.不再招标(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33.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六部分“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32.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31.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采购人信息34.3联系方式34.2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必须以实名书面形式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有关规定的程序递交,质疑和投诉的内容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否则招标采购单位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利拒绝受理;对于歪曲事实或采用不正当手段恶意质疑和投诉的投标人,招标采购单位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计入不良记录。34.1投标人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采购人(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代理机构(河南呈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如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标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林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投诉。(具体程序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文件执行)。34.质疑与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13569063440联系人:董文拴地址:林州市五龙镇石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581MBOX9414Q名称: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
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15896825067联系人:路见波地址:林州市平安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6020513XP名称:河南呈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九、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因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或采用其他违法行为获取中标的,一旦被有关单位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投标人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所带来的一切损失。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单位及个人,均应在招标、投标、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保持廉洁并遵守职业道德;如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或是有腐败、欺诈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35.处罚电话:13569063440项目联系人:董文拴
3、审核依据:依据国家建设工程现行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定额依据《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材料价格依据:《林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2年第3期、《安阳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2年第3期及市场询价。2、工程概况:本工程为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项目,位于安阳市林州五龙镇。主要工程量:原墙涂料、地面拆除,重新粉刷;基础、墙体、梁、板加固。1、项目名称: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项目(后附)工程量清单36.本磋商文件解释权属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本章合同格式仅供参考,具体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第四部分合同
5.工程内容及规模:。4.资金来源:中央资金。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2.工程地点:林州市五龙镇石阵村。1.工程名称: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项目。一、工程概况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二、合同工期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三、质量标准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2)设备购置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人民币(大写)/(¥/元)。(5)暂列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元)。(4)暂估价(含税):
六、合同文件构成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合同价格形式:/。
(5)承包人建议书;(4)通用合同条件;(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6)价格清单;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在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八、订立时间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邮政编码: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开户银行:电子信箱:传真: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账号:开户银行:电子信箱:传真:电话: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和解释第1条一般约定
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6其他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7)价格清单;(6)承包人建议书;(5)通用合同条件;(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6.4文件的照管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知识产权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1.9化石、文物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1.11保密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3责任限制《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2.1遵守法律第2条发包人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2.2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2.2.1提供施工现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2.3逾期提供的责任(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2.5支付合同价款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办理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3提供基础资料
(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2.6现场管理配合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3.1发包人代表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人还是自然人。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3.1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3.3工程师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3.5指示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4任命和授权
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3.6商定或确定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4条承包人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3.7会议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4.2履约担保(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4.4.1人员安排4.4承包人人员4.3.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1一般约定4.5分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2关键人员更换
4.5.3分包人资质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4.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4.5.4分包管理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6.3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4.6.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4.6.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联合体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5.6责任承担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8不可预见的困难4.7.2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4.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4.7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5条设计4.9.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4.9.3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4.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4.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9工程质量管理
5.1.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5.1.2对设计人员的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5.2.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5.2承包人文件审查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5.3培训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5.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4.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5.4.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5.4竣工文件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5.6承包人文件错误5.5.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5.5.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5.5操作和维修手册
(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6.1实施方法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2材料和工程设备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3样品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6.2.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6.4.1工程质量要求6.4质量检查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6.3.2样品的保管(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6.4.3隐蔽工程检查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6.4.2质量检查
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5.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6.5.2取样(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6.6缺陷和修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6.5.4现场工艺试验(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6.6.2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6.6.1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7.1.1出入现场的权利7.1交通运输第7条施工6.6.3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1.3场内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1.2场外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1.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1.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2.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7.3现场合作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7.2.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5.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7.5现场劳动用工7.4.3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7.4测量放线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7.6.1安全生产要求7.6安全文明施工7.5.3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7.5.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7.6.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7.6.4事故处理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7.6.3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7.6.5安全生产责任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7.7职业健康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8.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8.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8.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7.8环境保护(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7.9.2临时用水、用电等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7.9.1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7.9临时性公用设施
7.11工程照管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10现场安保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8.1.1开始工作准备8.1开始工作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第8条工期和进度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8.2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8.1.2开始工作通知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8.3项目实施计划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8.4.1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8.4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8.4.3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8.4.2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8.5进度报告
(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8.6提前预警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8.7.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8.7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1)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8.7.3行政审批迟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8.2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8.8.1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8.8工期提前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8.9.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8.9.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8.9暂停工作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8.9.4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8.9.3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8.10.2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8.10.1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8.10复工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8.9.5拖长的暂停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9.1.3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9.1.2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9.1.1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9.1竣工试验的义务8.10.3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第9条竣工试验
9.2延误的试验9.1.4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9.3重新试验9.2.3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9.2.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9.2.1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9.4.2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9.4.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1)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0.1.1竣工验收条件10.1竣工验收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0.1.2竣工验收程序(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0.2.1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0.3.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2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0.3.1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10.3工程的接收10.2.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4.5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10.4.4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3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2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10.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10.4接收证书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10.5.1竣工退场10.5竣工退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5.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11.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1.1工程保修的原则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10.5.3人员撤离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11.3.1承包人缺陷调查11.3缺陷调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1.3.3修复费用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11.3.2缺陷责任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11.3.6未能修复11.3.5在现场外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1.3.4修复通知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11.5承包人出入权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第12条竣工后试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11.7保修责任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12.1.5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12.1.4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12.1.3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12.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12.1.1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12.3重新试验12.2.2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2.1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2延误的试验
13.1.1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13.1发包人变更权第13条变更与调整12.4.3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4.2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4.1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3.2.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2.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13.1.2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3.3.2变更执行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3.3.1发包人提出变更13.3变更程序13.2.3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3.3.3.1变更估价原则13.3.3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3.3.3.2变更估价程序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3.4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3.3.4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13.5暂列金额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6计日工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1)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3.6.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13.6.1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7.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7.2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13.7.1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1)价格调整公式13.8.2.1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3.8.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13.8.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7.4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厂FFFBF
P=P0A+B1x+B2x+Bx+...+Bx-1
Fo1F02FoFon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4.1合同价格形式13.8.3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3.8.2.2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14.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14.1.1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14.2.1预付款支付14.2预付款14.1.3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4.3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14.2.2预付款担保
3)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1)人工费的申请
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6)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5)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4)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14.4付款计划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4.3.3进度付款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考。(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5.1竣工结算申请14.5竣工结算(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3)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14.5.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6质量保证金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14.5.3扫尾工作清单(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14.7最终结清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4.6.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1发包人违约(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第15条违约
15.1.2通知改正(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3)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5.2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施工现场;(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15.2.2通知改正(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第16条合同解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2天;(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16.1.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0)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16.1.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2)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天的;(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6.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16.2.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第17条不可抗力16.3.2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6.3.1结算约定依然有效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其交由发包人处理;(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1.2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18.1.1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18.1设计和工程保险第18条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18.4其他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18.3货物保险18.2.3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5.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18.5.2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1持续保险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18.5.4通知义务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
(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19.1索赔的提出第19条索赔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2)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20.1和解第20条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4提出索赔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20.3.2争议的避免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决方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4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1.1.1合同1.1词语定义和解释第1条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2语言文字1.1.3.11临时占地包括:/。1.1.3.10永久占地包括:/。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现场。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1.1.3工程和设备
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不采用。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详细施工图。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1.3法律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顺序解释。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无。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1.7联络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开工前、4份、书面文件。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开工前、全部施工图、1套、书面文件。
1.10知识产权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发包人的送达地址:/。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5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当事人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1.11保密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属于发包人。
2.2.1提供施工现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第2条发包人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13责任限制
2.5支付合同价款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2.3提供基础资料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2.2.2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3.1发包人代表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2.7其他义务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责:/。发包人人员职务:/;发包人人员姓名:/;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3.6.2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3.6商定或确定3.3.1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师权限:/。3.3工程师
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
震加固项目
招标工程量清单
河南省信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编号:甲201141002076
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招标人
造价咨询人:
(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民共和国一级注新分工
周丽娜
B11134100006624
闫勋
河南省信人工程造价咨询
编制人A11204100000856
有限公司
核人:
老价人员签点专程建价咨询复
(造价工程师签学需专)
有限公司
有期至2024年09月16日
编制时间:
年月日复核时间:
年月日
康-1
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对工程内容必要的增加和删减。②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因雇员的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导致民工围堵发包人等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③临时用水、临时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④承包人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第4条承包人3.7.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3.7会议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项目经理每周至少5日,每天必须不少于8小时在现场组织施。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根据安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4.4.1人员安排4.4承包人人员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中标项目经理不得擅自更换,如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应提前报知业主同意,否则罚款壹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项目
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
-北楼建筑工程
项目第1页共7页
金额(元)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
工程量
其中
综合单价合价
暂估价
A.1土石方工程
.土壤类别:一、
1010101003001挖沟槽土方121.97
3121.97
2.按主深度:2m内
1.土壤类别:
010101003002挖沟槽土方类土(室内人工
23
挖土)84.43
2.挖土深度:2m内
1.密实度要求:夯
010103001001回填方
2.填方材料品种:110.46
素王
1.废弃料品种:余
010103002001
余方弃置95.94
m3
2.运距:自行考虑
1.废弃料品种:度
品种:建筑
(旧屋顶、旧砖
010103002002余方弃置
铲除旧墙皮等m349.86
2.运距:楼层内运
出、场外运输
分部小计
A.4筑工程
1.砖品种、规格
1010401001001砖基础度等级:标准
2.砂浆强度等级m319.74
水泥砂浆M7.5
1.砖品种、规格
强度等级:标
2010401003001实心砖墙
2.砂浆强度等级36.68
3
配合记:水泥砂浆M
7.5
1.垫层材料种类、
配合比、厚度:3:
010404001001
3垫层21.77
部位:基础及加
墙体底部
分部小计
混土盈钢筋混
A.5
土工程
本页小计
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4.4.2关键人员更换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4.5.2分包的确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分包、转包。如发现分包、转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承包人的责任。4.5.1一般约定4.5分包
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4.7承包人现场查勘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4.6联合体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担。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5.2承包人文件审查第5条设计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4.8不可预见的困难
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5.4竣工文件培训的时长为/,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5.3培训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6.2材料和工程设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6.1实施方法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5.5操作和维修手册
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管理部门及发包人要求确定,符合国家相关标准。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6.3样品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6.4.3隐蔽工程检查6.4.2质量检查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6.4.1工程质量要求6.4质量检查
第7条施工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7.1.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7.1.2场外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7.1.1出入现场的权利7.1交通运输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7.4测量放线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7.3现场合作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6.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内。按安全文明达标规定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所欠材料费工人工资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7.6.1安全生产要求7.6安全文明施工7.5.2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7.5现场劳动用工
第8条工期和进度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7.10现场安保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7.9临时性公用设施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8.3项目实施计划竣工日期的约定:/。8.2竣工日期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8.1.1开始准备工作:/。8.1开始工作
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8.4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8.4.3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500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20%或人民币金额为:/。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8.7工期延误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8.5进度报告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8.8工期提前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8.7.3行政审批迟延
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0.1竣工验收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9.1竣工试验的义务第9条竣工试验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10.3工程的接收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容:/。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0.5.3人员撤离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10.5竣工退场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10.4接收证书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11.3.4修复通知11.3缺陷调查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11.2缺陷责任期
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第12条竣工后试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1.7保修责任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3.3变更程序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13条变更与调整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3.4暂估价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13.3.3.1变更估价原则13.3.3变更估价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3.5暂列金额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14.1合同价格形式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量的调整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以实调整,但不调整综合单价。对于招标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及招标图纸中未包括的内容,按照河南省现行定额以实计取后再乘以优惠率以实结算,优惠率以中标价(不包括不可竞争费用)与招标控制价(不包括不可竞争费用)之间的差额计算(优惠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除此以外发生争议时,由建设方相关主管部门裁定。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50%。14.2.1预付款支付14.2预付款14.1.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可申请预付合同总价的50%(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50%的预付款保函,未提供保函的,视同其放弃项目预付款的支付)。施工完成全部工程量的50%时(需付工程量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结算评审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剩余3%为质保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4.3工程进度款预付款担保形式:/。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14.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4.4付款计划表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可申请预付合同总价的50%(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50%的预付款保函,未提供保函的,视同其放弃项目预付款的支付)。施工完成全部工程量的50%时(需付工程量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结算评审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剩余3%为质保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日内。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14.5.1竣工结算申请14.5竣工结算付款计划表的编制:/。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6质量保证金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以林州市政府财政或审计部门核对认可的结果为准。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14.5.2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3)其他方式:/。(2)3%的工程款;(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14.7最终结清(3)其他预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见工程质量保修书。(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1发包人违约第15条违约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5.2承包人违约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7)发包人土地证、规划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全导致承包人无法进场施工。(8)其他:。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第16条合同解除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15.2.2通知改正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负责由此引起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1、本工程具体分项工程完成时间应服从发包人的总体要求,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发包人要求的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措施或无法按工期完工或质量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对部分分项工程指定第三方施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此分项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2、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发面的各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如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赔偿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无条件退场。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料上报给发包人,否则每延迟一天支付5000元作为违约金。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8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上报给发包人,否则每延迟一天支付5000元作为违约金。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承包人如因雇员的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引发纠纷,导致民工围堵发包人或上访等事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第18条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7.1不可抗力的定义第17条不可抗力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18.4其他保险18.3货物保险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18.5.4通知义务保险单的条件:/。18.5.2保险凭证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争议评审第20条争议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20.3.2争议的避免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其他事项的约定:/。评审机构:/。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2)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监理人:1、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第21条补充条款
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2设计人: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3、付款周期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2.1出入现场的权利2、交通运输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8、工程所需的竣工资料(含图纸)均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各两份,并要求在竣工验收后十日内提供。7、中标人将签订合同后,所需的相关施工证件,由中标人负责办理,未按要求办理的将停止对工程款的拨付。6、施工现场必须要保证文明施工,对卫生标准、噪音标准均要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中因未达到标准而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因承包人违章作业或因承包人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不力而造成的罚款、人身伤亡事故或伤害他人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办理施工场地内自己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5、工程进度达不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派进施工队进行帮助施工,发生的费用从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4、合同签定后,承包方建造师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列换,对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随进更换。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可申请预付合同总价的50%(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50%的预付款保函,未提供保函的,视同其放弃项目预付款的支付)。施工完成全部工程量的50%时(需付工程量验收报告)付至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结算评审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剩余3%为质保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12、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应承担材料价格风险,施工机械使用风险,结算时不予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含在报价中。11、交工前承包人负责将现场建筑垃圾及生活清运干净,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处理,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10、对违背诚信、承诺,又拒不改正的列入黑名单,予以网上公布。9、工程量变更发生后,承包方必须有建造师在7日内向程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提出工程量及费用的认定,逾期将不予签证。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1:发包人要求
(二)工程规模。(一)工程目的。一、功能要求《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附件1《发包人要求》
1.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二)包括的工作(一)概述二、工程范围(四)产能保证指标。(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三)工作界区6.保修工作范围。5.培训工作范围。4.技术服务工作范围。3.竣工验收工作范围。2.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4.施工道路。3.施工排水。2.施工用水。1.施工用电。(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一)开始工作时间。四、时间要求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2.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1.发包人需求任务书。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五、技术要求(六)其他时间要求。(五)缺陷责任期。(四)竣工时间。(三)进度计划。(二)设计完成时间。
(六)样品。(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四)质量标准。(三)技术标准和要求。(二)设计标准和规范。(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七、竣工验收(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六、竣工试验(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三)风险管理计划。(二)沟通计划。(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九、文件要求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三)支付。(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一)质量。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六)其他承包人文件。(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十一、其他要求(六)变更。(五)沟通。(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五)设备供应商。(四)分包。(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序号 | 材料、设备品 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3.装修工程为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三、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传真: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账号:开户银行: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邮政编码:账号:开户银行:传真:电话: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第五部分评标办法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标段: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
工程名称::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项目第2页共7页
固项目
-北楼建筑工程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工程量 | 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 | |||
010501001001 | 垫层 | 1.室内加固墙基础挖土方部位,原602.混凝土种类:预3.混凝土强度等级:C15 | ?? | 2.93 | ||||
2 | 010502002001 | 构造柱 | 1.混凝土种类:预2.混凝土强度等级:C25 | m3 | 16.19 | |||
3 | 1010503003001 | 异形梁 | 挑梁加固2.混凝土种类:预3.混凝土强度等级:C25 | m3 | 1.73 | |||
010503004001 | 圈 | 1.混凝土种类:预2.混凝土强度等级:C25 | m3 | 14.97 | ||||
1010503005001 | 过梁 | 1.混凝十种类:预2.混凝土强度等级:C25 | m3 | 1.53 | ||||
010504001001 | 直形墙 | 1.混凝土种类:预2、混凝土强度等级C25 | m3 | 150.12 | ||||
了 | 010505003002 | 平板 | 1.温N+种类:预拌2.混燃度等级C30 | 52.7 | ||||
010507001001 | 散水、坡道 | 1.帮层材料种类厚度:150mm灰士面厚度:60m实赶光 | n2 | 85.06 | ||||
9 | 010515001001 | 现浇构件钢筋 | 1.润航种类、规格一级锅砌体加固筋 | 0.21 | ||||
1.钢筋种类、规格10010515001002现浇构件钢筋10以内级钢推筋本页小计 | 0.638 |
其中
暂估价
心
6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的人工费
表一08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设计负责人 | ||||
采购负责人 | ||||
施工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环境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序号 | 名称 | 变更权重 B | 基本价格指数 F0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代号 | 权重 | 代号 | 指数 | ||
变 值 部 分 | B1 | F01 | |||||
变 值 部 分 | B2 | F02 | |||||
变 值 部 分 | B3 | F03 | |||||
变 值 部 分 | B4 | F04 | |||||
变 值 部 分 | |||||||
变 值 部 分 | |||||||
定值部分权重 A | |||||||
合计 |
(4)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3)信用查询,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2)资格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1)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1.资格性审查的内容(一)评审磋商文件
(5)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4)报价唯一,每一轮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2)投标函签字盖章,符合磋商文件签字盖章要求(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2.符合性评审
(2)磋商有效期不足的;(1)响应性文件签字和盖章不齐全的;3.有下列内容之一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8)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7)质量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6)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牟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以上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其响应性文件为无效响应性文件。(7)投标人所提交的每轮报价表中的报价不唯一;(6)已标价的清单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出的数量和范围的;(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3)不具备磋商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推荐3名成交投标人,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成交候选投标人的评审方法。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二)磋商办法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
1 | 商务标 (35 分) |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 价最低的投标人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 (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5%×100。注:如磋商小组认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 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通知投标人进行解释。如投标 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磋商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 对该投标人将不予推荐。 | |
2 | 施工组织 设计(55分) | 主要施工方案(6 分) | 施工方案总体安排基本合理,基本符合现场实际情况,与实际 地址、地貌基本相符,施工工艺基本合理、基本可行;对施 工难点有可行的建议(1-3 分) |
2 | 施工组织 设计(55分) | 主要施工方案(6 分) | 施工方案总体安排科学、合理,完全符合现场实际情况,与 实际地址、地貌完全相符,运用先进、合理的施工工艺、施 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先进和合理的建议(3-6 分) |
2 | 施工组织 设计(55分) | 拟投入的主要物 资计划(4 分) | 主要物资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 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1-2 分) |
2 | 施工组织 设计(55分) | 拟投入的主要物 资计划(4 分) | 主要物资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完全满足施工需要,调 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2-4 分) |
2 | 施工组织 设计(55分) | 拟投入的主要施 工机械(3 分) |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机械设备配置基本合理,基本满 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进度需要(0.5-1 分) |
2 | 施工组织 设计(55分) | 拟投入的主要施 工机械(3 分) |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 采用先进机械设备且配置合理、先 进,完全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进度需要;运输、安装设备 满足施工要求(1-3 分) |
2 | 施工组织 设计(55分) | 劳动力安排计划(3 分) |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 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调配投入计划 基本合理(0.5-1 分) |
2 | 施工组织 设计(55分) | 劳动力安排计划(3 分) |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 完全满足施工需要, 调配投入计划 合理、准确(1-3 分) |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6 分) | 组织机构形式基本合理, 指挥系统、质量监控系统、联络协调 系统, 具体措施基本可行。质量保证措施经济、安全、基本可 行(1-3 分) | ||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6 分) | 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有完善的指挥系统、质量监控系统、联 络协调系统,对项目提出先进、合理、具体的保证措施。质 量保证措施完整得力、经济、安全、切实可行(3-6 分) | ||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6 分) | 有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现 场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基本满足国家规定(1-3 分) | ||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6 分) | 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 安全管理制度完善, 安全管理目 标具体, 全员安全责任制明确, 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 配备完全满足且优于国家规定要求(3-6 分) | ||
确保工期的技术 组织措施(6 分) | 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保证措施基本合理,有违 约责任承诺(1-3 分) | ||
确保工期的技术 组织措施(6 分) | 工期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保证措施合理且有针对性, 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3-6 分) | ||
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6 分) | 有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目标计划和创建措施, 有安全文明 措施费用投入使用计划, 现场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等设置 基本符合有关文明施工、健康卫生的规定(1-3 分) | ||
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6 分) | 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目标明确, 有针对项目实际情况, 科学 可行的创建计划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创建保证措施 和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投入使用计划, 现场施工区、生活区、办 公区等设置完全符合且优于有关文明施工、健康卫生的规定 (3-6 分) | ||
环境保护管理体 系与措施(6 分) |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基本达到河南省《城市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DBJ41/174)的 规定,防治方案基本可行(1-3 分) | ||
环境保护管理体 系与措施(6 分) |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完全符合且优于河南省《城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DBJ41/174) 的规定,防治方案科学、先进(3-6 分) | ||
施工总进度表或 施工网络图(3 分) | 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可行(0.5-1 分) | ||
施工总进度表或 施工网络图(3 分) | 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1-3 分) | ||
确保报价完成工 程建设的技术和 管理措施(6 分) | 确保报价完成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基本可行,基本合 理有效: (1-3 分) | ||
确保报价完成工 程建设的技术和 管理措施(6 分) | 确保报价完成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完善科学、合理有 效: (3-6 分) | ||
注:以上内容若有缺项的,则该小项为 0 分,不缺项的,不低于最低分。 |
3 | 综合标 (10分) | (1) 投标人提供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承建过的同等规 模类似工程业绩的(类似业绩参照建设规模及内容和工程量清单范围) ,每提供 1 份得 2.5 分,最高得 5 分;(注:响应文件中须附中标结果公示的网上截图、 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扫描件和复印件清晰 可见。)(2) 拟派项目经理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以项目经理身 份主持过的同等规模类似项目业绩的(类似业绩参照建设规模及内容和工程量清 单范围),每提供一份得 2.5 分,最高得 5 分;(注:响应文件中须附中标结果公示的网上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扫描 件和复印件清晰可见。)注:同一业绩不可重复得分。投标人须在响应文件中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予得分。 |
1.磋商小组成员如与磋商投标人有私人或经济关系的应当回避。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磋商工作严肃有序地进行,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及工作人员应共同遵照执行以下纪律:(三)磋商纪律3.评审过程中,所有数值计算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计算的最终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2.如磋商小组认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通知投标人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磋商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对该投标人将不予推荐。1.以上各项打分均由磋商小组共同认定,如磋商小组在认定上出现意见分歧,由磋商小组进行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决定原则确定,并作记录。
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特别注明,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第六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6.磋商小组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原因。5.为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磋商小组全体成员应关闭通讯工具;在评审工作结束前,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不得单独行动。4.磋商小组成员和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漏对磋商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它情况。不应将评审资料带出评审会场。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任何磋商投标人或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磋商投标人、中介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项目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未尽项均执行现行规范及标准,以上规范如有变化,以最新发布的为准。合同中约定的任何投标人应予遵照执行的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都指他们各自的最新版本。如果在构成本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的任何内容与任何现行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包括他们适用的修改之间出现相互矛盾之处或不一致的指示,投标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以及相关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版本;或把最新版本的要求当作对投标人工作的最起码要求,而执行更高的标准。规范的组成部分。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对于涉及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工作,相应厂家使用说明或操作说明等的内容,或适用的国外同类标准的内容也是本工程技术
目录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项目编号:响应文件
六、履约承诺书五、投标承诺函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二、第一次报价一览表一、响应书
格式1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十、其他资料九、施工组织设计八、项目管理机构七、资格审查资料
(3)我们同意按磋商文件中的规定,本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开标后60日历天。如果中标,有效期延长至合同终止日止。(2)如果我们的响应文件被接受,我们将履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1)愿按照磋商文件中的条款和要求按最后一次的报价做为最终报价。我们收到了项目编号为的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项目名称)的磋商活动,我们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致:(采购人)响应书
地址:邮编:(8)与本磋商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7)若我方中标,我们同意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6)我们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5)我们已经详细审核了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补充的文件和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4)我们愿提供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所有文件资料。
第一次报价一览表格式2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电话:传真:
投标人名称 |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投标报价(元) | 小写:大写:小写:(投标人应在此填列第一次报价,但以投标人最后一次的磋商报价为成交价) | ||
投标工期 | 质量要求 | ||
项目经理 | 注册编号 | ||
投标内容 | |||
投标有效期 | |||
备 注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3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注: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完成全部合同规定内容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并考虑应承担的所有风险。
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地址:单位性质:投标人名称:(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投标人:(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2)法人授权委托书
格式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4年月日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特此说明。我们收到了项目编号为的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项目名称)的磋商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方承诺不提供虚假材料、不串通投标,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不撤回响应文件,且我方一旦中标,在规定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等。我方如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愿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相关处罚等。致:(采购人)投标承诺函
(二)我单位开标前已详细了解采购标的,并按采购人现有条件及要求编制投标报价;我单位的投标报价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述报价组成的所有内容、并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列明而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所有设备、材料、工具、费用等达到交付使用及验收条件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我单位确认本次投标报价未低于成本价,保证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及投标承诺的质量诚信履约。(一)我单位已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同意《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修改补充文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除我单位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间内书面提出的疑问外,我单位放弃对这方面不明及误解的权力,并严格按采购人确定的技术及商务要求等履行。一、我单位承诺:履约承诺书格式6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我单位中标后以任何理由(包括违背上述承诺的事项)提出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效验期等要求或不能实现投标承诺的或提出变更的,我单位将无条件接受违约处理、并放弃我单位中标资格。我单位知悉违约责任及其处理,并无条件接受: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处以罚金,给采购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我单位承诺:(三)我单位保证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时间内按期、保质完成中标项目。如我单位中标,将在中标结果公示后,积极、主动的与采购人联系合同签订事宜,合同签订中如有任何的问题,我单位保证及时书面反映情况,否则视为我单位责任、按违约处理。
格式8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资格审查资料格式7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联系方式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采购人名称):无在建工程承诺书附相关人员证件及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项目管理机构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特此承诺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格式11(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资料及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其他资料格式10施工组织设计格式9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按实际情况填写,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日期: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日期:单位名称(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2
注: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声明函。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无需提供。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林州市五龙镇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项目
石阵小学教学楼抗震加
北楼建筑工程第3页共7页
周项目
金额(元)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工程量其中
综合单价合价
暂估价
1.钢筋种类、规格
1101051500100310以丙现浇构件钢筋
级钢0.601
1.钢筋种类、规格
12010515001004现浇构件钢筋:①12①18一级钢2.373
1.钢筋种类、规格
现浇构件钢筋10以内三钢
1301051500100516.499
1.钢筋种类、规格
1010515001006现浇构件钢筋:12①18三级钢1.845
1.螺栓种类:钢拉
15010516001001螺栓(锚杆)HRB300钢筋直径
0.379
20
2.规格:垫板8mm厚
1.钢材种类:钢拉
预埋铁件(拉杆
160105160020010.649
HRB300钢筋直径
2
1.连接方式:直螺
171010516003001机械连接K
文连179
2.规格:16
1.连接方式:植筋
18K
010516003002机械连接
规格:HRB300直240
径12mm
1.连接方式:植能
机械连接
1901051600300314132规格:HRB300直个
径8mm
分部小计
A.8门窗工程
1.门代号及洞口尺
010802001001
金属门m221.6
门框、扇材质:
钢制门
1.窗代号及洞口尺
寸:1200*1800*10
金属(塑钢、2.框、扇材硬:型
010807001001
132.81
桥)窗一
3.玻璃品种、厚度钢推拉筋
6mm中透光,(6+
12+6)
分部小计
A.9
屋而及防水工程
本页小计
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一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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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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