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单位:梧州市礼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质疑单位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邮编:543002
法定代表人:刘春平 联系电话:18078075512
我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贵公司以快递形式寄来的关于“清洗设备一批采购及安装(CXZC2019-C1-00814-GXXP(重))”的质疑函一份。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协商并经核查,现对贵公司质疑的问题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答复:经与采购单位联系人了解确认,该项目采购内容为清洗设备一套(采购及安装),其详细采购数量和内容包括:医用纯水机1台和内镜清洗工作站1套(另附采购内容及数量澄清说明)。本次采购货物为用于医院的医疗器械清洗,主要用于内镜清洗,采购人严格遵照执行卫生部关于印发《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的通知落实有关内镜消毒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证消毒质量,严格预防和控制因内镜消毒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内镜清洗工作站属于医疗器械,进行要求投标人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作为资格审查部分并没有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附国家食品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查询确认。
质疑事项2答复:该采购项目主要内容:清洗设备一批采购及安装,其中内镜清洗工作站为属于医疗器械,就采购项目需求可选用综合评分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综上所述,现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答复已作出澄清及说明,详见附件(澄清说明)及我公司后续的“更改公告”。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如质疑人对本公司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岑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投诉,地址:岑溪市大中路51号5楼。联系电话:0774-8231122
招标代理机构: 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