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bflcj00165
预算金额194.48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刘工0551-66223642
中标联系人刘工
公告正文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信息来源:

项目登记 出让公告 补充/变更公告 候选人公示 结果公告 进场交易见证书 合同及履约
开标倒计时
小时 分钟
项目审批信息
项目名称: 潇然居公租房商业用房经营权转让
项目法人: 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 项目地址:
立项批文名称: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项目审批单位: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代理机构: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平台: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见证时间: 2024-03-28
公告正文

然居公租房商业用房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然居公租房商业用房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4BFLCJ00165

转让方

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电子交易系统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话:400 998 0000

电子服务系统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话:0551-12345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4329日9:00始至202441910: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层数

结构

面积(㎡)

转让期限

(年)

转让底价

(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

(万元)

潇然居公租房商业用房经营权

1-3

框架

约7046.64

6

170.810554

17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说明:

1.本项目标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淮北路与金池路交叉口西北角,具体区域及范围由意向方自行向转让方咨询了解确认。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房屋有不动产权证。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转让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经营权转让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本项目经营房产的原经营公司合同到期,根据现场走访和商户的实际情况,本项目存在部分有继续承租意向的商户暂未清空搬离,本项目成交后商户搬离、房屋交付等事项由转让方、原经营公司负责协调处理。成交后受让方若与有续租意向的商户签订合同,需给予该部分商户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租金不得高于原合同的租金标准,具体情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咨询。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1.  转让费用支付: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前三年转让费用为成交价,自第四年起,每年转让费用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本项目提供免转让费用装修期3个月(包含在转让期内)。

注:受让方转让费用全额缴至转让方指定的市财政专项账户;受让方须至转让方处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缴纳或至银行办理对公转款。缴费完成后可在安徽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开具非税收据。

2.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

经营权

用途要求

1.本次转让标的可经营便民农贸市场、超市、教育、宾馆、药店、鲜花、水果、美容美发、通信服务、服装店、汽车美容、银行服务周边社区居民的行业。除上述业态外,受让方若经营其他业态须主动向转让方及主管部门报批,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2.转让期内,受让方经营标的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开展经营活动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意向受让方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由意向方在竞价文件中承诺,评审过程中由评审委员会现场查询):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3.意向受让方具有满足以下条件的商业经营业绩:

(1)累计合同建筑面积不低于7000㎡;

(2)单个合同服务期限截止日期在2023年10月31日后

(3)业主(或合同甲方)评价履约良好或优秀的评价反馈;

(4)经营业态须至少包含以下任意三种业态:便民农贸市场、超市、教育、宾馆、药店、鲜花、水果、美容美发、通信服务、服装店、汽车美容、银行。

4.意向方受让方拟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3人的服务团队(其中项目负责人1名),其中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累计不少于3年的商业经营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竞价。

三、转让要求

经营期要求

1.标的房屋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标的房屋,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标的房屋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项目标的房屋面积为产权证上登记面积,若与实际面积存在差异但符合测绘误差范围的,不调整成交总价,不影响合同履约。

3.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标的房屋。如因经营需要,受让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受让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不得发生二手以上(含)出租或转包转租行为。受让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真实、完整的报转让方备案。转让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转让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本项目公告和合同的条款,或拒绝接受转让方检查或签订的招商合同未提交转让方备案,均视为受让方违约。

4.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标的房屋日常安全的一切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屋在转让期间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标的部分房产因水、电户表不能独立开户,所有水电费用由物业公司代为收缴并提供相关收据。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的与本次经营有关的费用,也均由受让方承担。

5.转让期内,受让方对标的房屋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属地政府相关规定,装修及施工方案书面报转让方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及门厅、卫生间、楼梯、楼道等全部使用的公共区域。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安全,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一切责任。受让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转让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

6.房屋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受让方可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改造后无偿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期满后无偿移交转让方

7.转让期内,受让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标的房屋中所有的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及检验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如受让方未按照安全生产规定装修和改造,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须配合标的房屋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等方面工作,所有招商或租赁合同须按规定做好备案。

9.转让期内,标的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但非受让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房屋的屋顶漏水)的维修除外。

10.受让方须接受标的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统一管理,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物业费标准以物业服务合同价格为准。

11.受让方在项目转让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因员工离职、人员变动或其他公司重大事件需要更换的,须报转让方审查和备案。

12.受让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或者合同期满后转让方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房屋的,受让方应在10日内将全部房屋清空后归还转让方,受让方逾期归还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每半年期应缴转让费用的万分之三)/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受让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转让方所有和使用,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受让方拒不归还的,转让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3.受让方逾期未缴纳转让费用的,除须补交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每半年期应缴转让费用的万分之三)/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如受让方延期超过30日仍未缴纳转让费用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房屋,受让方应承担所有违约责任。

14.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一次性退还。若受让方单方面违约且拒不整改的或违约金累计达到履约保证金的50%及以上时,受让方接到转让方的通知后不能立即支付违约金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5.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16.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参与前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意向受让方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交易信息填写”,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4009980000(非项目咨询)。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699917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转让方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包含意向受让方信用良好承诺等);

4.意向受让方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

(1)业绩合同扫描件(房屋租赁合同或经营管理合同均可)

(2)对应的项目履约良好(或优秀)证明(须加盖该业绩业主单位公章)。

注:①若提供的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本公告所要求内容的(如单个合同建筑面积、合同截止日期、经营业态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

若业绩载体为自有房产,无须提供业绩合同及履约良好证明,但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标的建筑面积应满足资格条件要求。项目成交后,转让方保留现场踏勘及获取对应业绩证明材料的权利,如有虚假,转让方有权取消成交资格并报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5.拟派服务团队证明资料:

(1)拟派服务团队人员简介及拟派人员身份证扫描件;

(2)意向受让方为以上人员缴纳的近一年内不少于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具体可通过下述形式之一:①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缴费记录截图(扫描件);②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扫描件);③经意向受让方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意向受让方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经评审委员会确认。④其他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注:社保证明材料体现缴纳单位名称、人员信息、缴纳期限。

(3)项目负责人业绩合同扫描件。若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本公告要求内容的(如合同期限、合同签订时间、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绩业主证明资料(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加盖该业绩业主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同等价格下,原经营公司享有优先权。优先权人参与本项目,报价单无需填写最终报价。

竞价文件制作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①意向受让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受让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441910: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受让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受让方须知

3.1意向受让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3.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3意向受让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竞价文件解密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评审时间及地点

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

备注:意向受让方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特别说明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意向受让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委员会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转让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5.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优先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完成注册、登记、交易保证金交纳并递交竞价文件后,方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五、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转让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交易保证金及信用记录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最高有效报价。最高有效报价通过系统问询的方式发送至本项目优先权人,优先权人应在15分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回复是否行使优先权。具体规则如下:

1.如优先权人回复行使优先权的,则优先权人被确定为受让方,成交金额为最高有效报价;

2.如优先权人回复不行使优先权或非系统原因优先权人超时未回复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行使优先权,最高有效报价者被确定为受让方,成交金额为最高有效报价。如有多个相同最高有效报价,则评审委员会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被抽中的确定为最高有效报价者,即受让方。

3.如仅有优先权人通过资格审查,且优先权人回复行使优先权的,则优先权人被确定为受让方,成交金额为本项目公告中转让底价。

4.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委员会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3.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委员会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受让方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受让方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纳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转让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9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2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16%;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464%;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25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96%。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骆主任;联系电话:0551-62664216。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2、66223290(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转让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经营房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经营房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产提供给乙方从事商业经营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房屋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 标的:潇然坐落于**交口 ,结构为 框架  ,建筑面积: * ,该标的房屋用途为 商业

2.房产使用用途:便民农贸市场、超市、教育、宾馆、药店、鲜花、水果、美容美发、通信服务、服装店、汽车美容、银行等。

第二条 标的房屋使用期限

房产使用期限共  6  年,自 2024          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30         日到期。其中包含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免费用装潢期 3 个月( 2024             日至 202             日)。

第三条 转让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 首年转让费用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递增情况 1、2、3年(12个月为一个单位年)的转让费用为中标价,第4年起,每年转让费用均在前一年基础上增加5%。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缴清首期转让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日前向甲方支付。乙方须至甲方处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缴纳或至银行办理对公转款。缴费完成后可在安徽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开具非税收据。

3.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足额缴纳房屋转让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费用。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城隍庙支行,单位: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号: 1023201021000075893222007)。

2.如乙方转让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若乙方单方面违约且拒不整改的或违约金累计达到履约保证金的50%及以上时,且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不能立即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担一切责任。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使用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 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转让费用后,应于1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经营期终止时间进行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房屋时为现状交付。乙方确认参与项目时已对房屋现状进行了全面的现场查勘并认可现状交付,乙方不得以任何房屋的使用状况及质量问题为理由拖欠转让费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确认签字视为交付完成。甲方交付乙方经营房屋之前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已结清。

第六条 房屋收回

1.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全部房屋清场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使用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不得破坏,并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房屋使用期间的水、电、通讯、宽带网络费、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 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为开展经营活动,对房屋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房屋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一切责任。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书面申请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交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时主体结构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经营权转让期内,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造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屋顶渗水)的维修除外。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3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房屋维修为理由,要求减免和转让费用。

5.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转让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负责对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屋顶渗水的维修。房屋交付乙方之后,室内的房屋的使用状况甲方均无法知晓,属于甲方维修范围内需维修的,乙方须书面及时向甲方报修。如无乙方书面报修记录的,视为问题不存在,如因此产生安全问题及乙方延迟报修而过免费维修质保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监管等义务,转让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转让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屋经营使用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消防主管部门等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转让期内,如乙方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导致安全事故的应由乙方承担所有及法律责任。同时,转让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项目上的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7. 为便于小区物业管理,转让期内乙方必须服从小区物业统一管理,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甲方和属地物业管理部门备案。相关物业费标准以物业服务合同价格为准。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居住人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转让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转让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租出借经营房屋,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屋,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对经营的房屋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不得发生二手以上(含)出租或转包转租行为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经营的房屋有关的合同,内容必须真实,且必须定期将每份承租合同于签约10日内递交甲方备案。如乙方递交甲方备案的与第三方签署合同的内容不符及签订的期限超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均为严重违约行为,视为履约不诚信企业行为,甲方可解除本合同。招商面积的转让费用及其他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转让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及履约不诚信企业,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房屋,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竞价时的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必须将全部房屋清场并保持状态良好交还甲方,同时乙方转让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转让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乙方投入后的房屋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 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1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经鉴定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公告及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应当由其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费用)达3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或不按照市容整体布局规划要求的;

8. 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约定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按延迟的时间对转让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转让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 ,大写:                 

4.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大写:               );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 ,大写:                      

5.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大写: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转让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将全部房屋清场交还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大写:                      

4.转让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费用,除须补交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每半年期应缴转让费用的万分之三)/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10日内)将全部房屋清场并返还甲方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每半年期应缴转让费用的万分之三)/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

1.合同期满,乙方应在合同期满10日内将全部房屋清场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2.合同提前终止或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资产,乙方应在10日内将全部房屋清场交还甲方。乙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甲方所有,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3.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一、乙方承诺:

(一)在签订合同时不向甲方提出附加条件;

(二)按照转让公告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其他要求

(一)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所有的经营业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如特种经营的须向甲方及项目所在地的管理部门报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乙方已现场踏勘经营资产,确认了房产范围、面积、现状及房屋质量并已认可。如经营房产实际移交面积与转让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总价。

(五)转让期内,乙方负责经营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如发生政府需征收与商业综合体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或者合同期满后,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房屋资产,乙方应在10日内将全部房屋清场后交还甲方,逾期未归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交还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每半年期应缴转让费用的万分之三)/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乙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七)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间里不得私自变更签订合同履约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

本合同一式6份,其中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相关部门备案2份。

备注:本合同的签订内容如还有未明确的约定,以最终的规划测绘、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1.转让标的房屋房屋测绘明细表及平面图

2.经甲、乙双方确认签订的房屋现场交接清单

     

 

转让方(章):                   受让方(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
附件1:经营权转让竞价文件格式(网).docx 附件2: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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