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公开招标公告–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194(1A)条接受委任担任临时清盘人(招标编号:OR/T/2023)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2/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or/t/2023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破 产 管 理 署
公 开 招 标 通 告
现 招 标 承 投 下 列 项 目 , 投 标 者 必 须 填 妥 一 式 三 份 的 投 标 表 格 , 并 将 填 妥 的 投 标 表 格 放 置 信 封 内 封 密 :
招 标 编 号 项 目 截 标 日 期 OR/T/2023 根 据 《 公 司 (清 盘 及 杂 项 条 文 )条 例 》10.10.2023 (第 32章 )第 194(1A)条
接 受 委 任 担 任 临 时 清 盘 人
具 备 以 下 资 格 并 有 意 投 标 的 人 士 可 递 交 投 标 书 :
投 标 者 须 为 独 资 经 营 者 、 合 伙 商 号 或 有 限 公 司 , 并 须 提 供 最 少 两 名 接 受 委 任 人 士 , 以 便 根 据 合 约 条 件 及 工 作 细 则 , 在 符 合 条 件 个 案 中 接 受 委 任 为 共 同 及 各 别 临 时 清 盘 人 或 清 盘 人 。 每 名 接 受 委 任 人 士 必 须 为 -
(a)《 专 业 会 计 师 条 例 》 (第 50 章 )第 2(1)条 所 指 的 会 计 师 ; 或 (b)《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 (第 159 章 )第 2(1)条 所 指 的 律 师 ; 或 (c) 香 港 公 司 治 理 公 会 的 现 行 会 员 。投 标 者 的 每 名 接 受 委 任 人 士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要 求 -
(a) 在 取 得 专 业 资 格 后 最 少 有 三 年 相 关 的 专 业 经 验 ; 及
(b) 在 紧 接 截 标 日 期 前 的 过 去 三 年 内 ,必 须 最 少 有 取 得 相 关 专 业 资 格 后 300 小 时 的 收 费 服 务 经 验 (“合 资 格 收 费 服 务 时 数 ”) - (i) 其 中 最 少 有 150 小 时 的 经 验 须 在 管 理 公 司 无 力 偿 债 个 案 中 作 为 (I)清 盘 人 / 临 时 清 盘 人 ; (II)接 管 人 及 / 或 (III)高 级 律 师 ,协 助 (I)及 / 或 (II)执 行 与 公 司 无 力 偿 债 工 作 或 接 管 公 司 有 关 的 职 责 。 收 费 服 务 经 验 时 数 必 须
从 处 理 最 少 四 宗 独 立 的 公 司 强 制 清 盘 个 案 中 取 得 , 而 该 等 个 案 所 涉 公 司 并 非 有 连 系 的 公 司 。在 (b)(i)项 所 述 的 最 少 150 小 时 的 收 费 服 务 经 验 中 ,不 多 于 75 小 时 的 接 管 工 作 经 验 可 计 算 为 收 费 服 务 经 验 时 数 。就 (b)(i)项
而 言 , 在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破 产 管 理 专 业 文 凭 课 程 取 得 及 格 , 等 同 于 50 小 时 的 无 力 偿 债 工 作 经 验 ; 以 及
(ii) 其 余 时 数 的 经 验 可 与 有 偿 债 能 力 的 清 盘 工 作 有 关 。 不
过 , 为 计 算 合 资 格 收 费 服 务 时 数 , 两 小 时 与 有 偿 债 能
力 的 清 盘 工 作 有 关 的 收 费 服 务 时 数 , 只 会 当 作 一 小 时
的 收 费 服 务 时 数 。
3. 在 投 标 者 所 提 供 的 这 些 接 受 委 任 人 士 中 , 最 少 一 人 必 须 为 投 标 者
的 经 营 者 或 合 伙 人 或 董 事 。 其 他 接 受 委 任 人 士 如 非 投 标 者 的 合 伙
人 或 董 事 , 则 必 须 为 投 标 者 的 全 职 雇 员 。
4. 投 标 者 必 须 在 紧 接 截 标 日 期 前 最 少 三 年 内 , 一 直 于 香 港 提 供 无 力
偿 债 、 会 计 、 法 律 或 公 司 秘 书 服 务 。
5. 投 标 者 须 最 少 有 10 名 雇 员 , 而 其 中 五 名 须 为 投 标 者 的 全 职 雇 员 。为 计 算 这 10 名 雇 员 , 独 资 经 营 者 (如 投 标 者 属 独 资 经 营 者 )、 合 伙 人 (如 投 标 者 属 合 伙 商 号 )、董 事 (如 投 标 者 属 法 团 公 司 ),或 投 标 者
的 接 受 委 任 人 士 均 不 包 括 在 内 。
6. 如 投 标 者 及 其 接 受 委 任 人 士 不 得 曾 (a)被 破 产 管 理 署 署 长 取 消 或 暂 时 中 止 参 与 破 产 管 理 署 进 行 的 任 何 招 标 / 报 价 的 资 格 ; 或 (b)被 香
港 以 外 的 其 他 无 力 偿 债 服 务 机 构 或 组 织 取 消 或 暂 时 中 止 参 与 他 们
所 进 行 的 任 何 招 标 / 报 价 的 资 格 。
7. 如 投 标 者 曾 与 破 产 管 理 署 署 长 就 提 供 任 何 无 力 偿 债 服 务 或 工 作 ,签 订 一 份 或 多 于 一 份 合 约 ,而 在 2019 年 10 月 11 日 至 2023 年 10 月 10 日 期 间 :
(a) 没 有 任 何 有 关 合 约 曾 被 破 产 管 理 署 署 长 终 止 ; 及
(b) 破 产 管 理 署 署 长 不 曾 因 下 列 理 由 , 暂 停 根 据 任 何 有 关 合 约 向
该 投 标 者 编 配 个 案 或 工 作 两 个 月 或 多 于 两 个 月 :
(i) 该 投 标 者 违 反 有 关 合 约 的 任 何 条 款 及 条 件 ﹔ 或
(ii) 破 产 管 理 署 署 长 按 其 绝 对 酌 情 权 认 为 , 根 据 有 关 合 约 提
供 的 任 何 工 作 或 服 务 质 素 未 如 理 想 。
投 标 表 格 和 其 他 数 据 可 于 香 港 金 钟 道 66 号 金 钟 道 政 府 合 署 高 座 10 楼 破 产 管 理 署 索 取 (电 话 号 码 : 2867 2446)。
互 联 网 上 亦 载 有 进 一 步 资 料 , 网 址 如 下 :
http://www.oro.gov.hk
投 标 者 必 须 在 信 封 面 注 明 招 标 编 号 、 投 标 项 目 (但 不 得 有 任 何 记 认 , 使 人 认 出 投 标 者 的 身 分 )及 「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开 标 委 员 会 主 席 收 」。投 标 者 必 须 于 上 述 截 标 日 期 中 午 12 时 前 (香 港 时 间 ), 把 标 书 放 入 香 港 北 角 渣 华 道 333 号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地 下 的 「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投 标 箱 」 内 。逾 期 标 书 或 并 非 投 入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投 标 箱 内 的 标 书 ,概 不 受 理 。如 果 :
(a) 在 截 标 日 期 的 上 午 九 时 至 中 午 十 二 时 期 间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或 八
号 或 以 上 热 带 气 旋 警 告 信 号 生 效 , 或 政 府 公 布 “超 强 台 风 后 的
极 端 情 况 ”生 效 , 则 截 标 日 期 将 顺 延 至 八 号 热 带 气 旋 警 告 信 号
改 为 较 低 信 号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或 政 府 公 布 “超 强 台 风 后 的 极 端
情 况 ”停 止 生 效 后 的 首 个 工 作 天 的 中 午 十 二 时 ; 或
(b) 在 截 标 日 期 的 上 午 九 时 至 中 午 十 二 时 期 间 的 任 何 时 间 内 ,前 往
上 述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投 标 箱 所 在 地 点 的 公 众 通 道 受 阻 ,政 府 会
宣 布 延 迟 截 标 日 期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为 止 。待 通 道 受 阻 情 况 获 消
除 后 ,政 府 会 尽 快 公 布 所 延 迟 的 截 标 日 期 。以 上 公 布 事 项 会 在 破 产 管 理 署 网 页 (https://www.oro.gov.hk) 以 新 闻 公 报 形 式 宣
布 。
是 次 招 标 不 受 《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 规 管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不 一 定 要 接 受 索 价 最 低 的 标 书 或 任 何 一 份 标
书 , 并 有 权 与 任 何 投 标 者 商 议 批 出 合 约 的 条 款 。
批 出 是 项 合 约 的 详 情 , 将 刊 载 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宪 报 , 并 在
互 联 网 上 公 布 。
2023年 9月 8日破 产 管 理 署 署 长 麦 锦 罗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