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易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拟公开转让持有的18辆奇瑞牌EQ厢货车辆,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易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8辆奇瑞牌EQ厢货车辆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简况
1、转让标的基本信息、年检、交强险、转让底价、交易保证金等情况:
标的 代码 |
标的 简称 |
牌照号码 |
厂牌型号 |
车辆VIN码 |
发动机号码 |
初始登记 日期 |
行使里程(公里) |
车身颜色 |
功率(kw) |
燃料种类 |
登记 证书 |
年检 有效期 |
交强险 有效期 |
转让底价(元) |
交易保证金(元) |
状态 |
805170 |
标的1 |
皖BL0095 |
奇瑞牌SQR5010XXYBEVJ00 |
LVVDB17BXFB066731 |
AAPEFJ04195 |
2015.12.31 |
2003 |
白 |
41.8 |
电 |
有 |
2018.12 |
已过期 |
43,010 |
10,000 |
公告中 |
皖BF2633 |
奇瑞牌SQR5010XXYBEVJ00 |
LVVDB17B3FB066733 |
AAPEFK04978 |
2015.12.31 |
14121 |
白 |
41.8 |
电 |
有 |
2018.12 |
已过期 |
41,730 |
10,000 |
|||
皖B98311 |
奇瑞牌SQR5010XXYBEVJ00 |
LVVDB17B5FB066734 |
AAPEFK04754 |
2015.12.31 |
2682 |
白 |
41.8 |
电 |
有 |
2018.12 |
已过期 |
43,010 |
10,000 |
|||
皖BQ7311 |
奇瑞牌SQR5010XXYBEVJ00 |
LVVDB17B7FB066735 |
AAPEFK04975 |
2015.12.31 |
1998 |
白 |
41.8 |
电 |
有 |
2018.12 |
已过期 |
43,010 |
10,000 |
|||
805171 |
标的2 |
皖BV4511 |
奇瑞牌SQR5010XXYBEVJ00 |
LVVDB17B9FB066736 |
AAPEFJ03995 |
2015.12.31 |
1654 |
白 |
41.8 |
电 |
有 |
2018.12 |
已过期 |
43,010 |
10,000 |
公告中 |
皖BB6706 |
奇瑞牌SQR5010XXYBEVJ00 |
LVVDB17B4FB066739 |
AAPEFK04436 |
2015.12.31 |
1709 |
白 |
41.8 |
电 |
有 |
2018.12 |
已过期 |
43,010 |
10,000 |
|||
皖BY7920 |
奇瑞牌SQR5010XXYBEVJ00 |
LVVDB17B2FB066741 |
AAPEFJ03921 |
2015.12.31 |
2240 |
白 |
41.8 |
电 |
有 |
2018.12 |
已过期 |
43,010 |
10,000 |
|||
皖BP7075 |
奇瑞牌SQR5010XXYBEVJ00 |
LVVDB17B6FB066743 |
AAPEFK04934 |
2015.12.31 |
5060 |
白 |
41.8 |
电 |
有 |
2018.12 |
已过期 |
43,010 |
10,000 |
|||
805172 |
标的3 |
皖BY7397 |
奇瑞牌SQR5010XXYBEVJ00 |
LVVDB17B8FB066744 |
AAPEFK04976 |
2015.12.31 |
4103 |
白 |
41.8 |
电 |
有 |
2018.12 |
已过期 |
43,010 |
10,000 |
公告中 |
皖BY2720 |
奇瑞牌SQR5010XXYBEVJ00 |
LVVDB17BXFB066745 |
AAPEFJ04337 |
2015.12.31 |
1668 |
白 |
41.8 |
电 |
有 |
2018.12 |
已过期 |
43,010 |
10,000 |
|||
皖B48011 |
奇瑞牌SQR5010XXYBEVJ00 |
LVVDB17B1FB066746 |
AAPEFJ03736 |
2015.12.31 |
1399 |
白 |
41.8 |
电 |
有 |
2018.12 |
已过期 |
43,010 |
10,000 |
|||
皖BJ9943 |
奇瑞牌SQR5010XXYBEVJ00 |
LVVDB17B3FB066747 |
AAPEFJ04335 |
2015.12.31 |
14185 |
白 |
41.8 |
电 |
有 |
2018.12 |
已过期 |
41,730 |
10,000 |
|||
皖BM0075 |
奇瑞牌SQR5010XXYBEVJ00 |
LVVDB17B5FB066748 |
AAPEFJ03746 |
2015.12.31 |
14378 |
白 |
41.8 |
电 |
有 |
2018.12 |
已过期 |
41,730 |
10,000 |
|||
805173 |
标的4 |
皖BR6355 |
奇瑞牌SQR5010XXYBEVJ00 |
LVVDB17B7FB066749 |
AAPEFJ04352 |
2015.12.31 |
1651 |
白 |
41.8 |
电 |
有 |
2018.12 |
已过期 |
43,010 |
10,000 |
公告中 |
皖BQ2869 |
奇瑞牌SQR5010XXYBEVJ00 |
LVVDB17B7FB066752 |
AAPEFJ04194 |
2015.12.31 |
4250 |
白 |
41.8 |
电 |
有 |
2018.12 |
已过期 |
43,010 |
10,000 |
|||
皖BQ6557 |
奇瑞牌SQR5010XXYBEVJ00 |
LVVDB17B9FB066753 |
AAPEFK04884 |
2015.12.31 |
2215 |
白 |
41.8 |
电 |
有 |
2018.12 |
已过期 |
43,010 |
10,000 |
|||
皖BA3561 |
奇瑞牌SQR5010XXYBEVJ00 |
LVVDB17B0FB066754 |
AAPEFJ04192 |
2015.12.31 |
1399 |
白 |
41.8 |
电 |
有 |
2018.12 |
已过期 |
43,010 |
10,000 |
|||
皖BN5521 |
奇瑞牌SQR5010XXYBEVJ00 |
LVVDB17B2FB066755 |
AAPEFK04856 |
2015.12.31 |
2342 |
白 |
41.8 |
电 |
有 |
2018.12 |
已过期 |
43,010 |
10,000 |
注:(1)上述车辆相关数据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2)《易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车辆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平泰评报字[2018]第032号)中关于上述车辆车况的相关描述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2、特别提示
(1)关于本次转让标的在移交前的违章、违法记录(如有)由转让方负责处理,且由转让方承担相应的罚款及扣分,与受让方无关。
(2)转让标的的牌照号码不在本次转让标的范围内。
(3)车辆存放地点:奇瑞五厂厂区内(位于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路与泰山路交叉口)。
(4)本次转让标的为新能源电动汽车,若过户至异地,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入籍地车管部门有关新能源车辆落户政策。
(5)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三、转让方
易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获得了相应批准。
五、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易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评估机构:芜湖平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18年2月28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易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车辆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平泰评报字[2018]第032号)。
5、评估对象:易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拟转让车辆,评估范围为18辆奇瑞牌新能源电动汽车。
6、资产评估结果: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2月28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70,34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柒万零叁佰肆拾元整)。
7、评估备案机构: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底价:详见“转让标的简况”。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转让价款。
(2)标的转让价款应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与标的转让的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实地勘察了转让标的,对转让标的现状(包括品牌型号、质量、外观、内饰、配置、年检、保险、证照资料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任何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任何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标的的牌照号码不在本次转让标的范围内”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3)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过户至异地的,受让方须自行咨询入籍地车管部门有关新能源车辆落户政策,因政策原因导致入籍地车辆管理部门不接收或不能办理过户上牌手续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转让标的相关数据及信息以现状为准,如本公告、评估报告列示数据及信息与现状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不要求退款和退车。自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之日起,车辆出现的任何问题,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车辆损失及其他责任和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5)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负责提走车辆,逾期提车的,受让方应支付停车费用(每逾期1日每辆车人民币100元)。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提车时,若电瓶无电、轮胎无气、不能启动等情况,需要拖移车辆、更换电瓶或维修的,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7)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交强险已过期,由受让方负责完成转让标的交强险投保,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自行办理受让标的的投保、年检(年审)、过户事宜,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在办理受让标的投保、年检(年审)、过户时需转让方提供相关资料时,转让方应予以积极协助。
(9)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二手车交易发票的开具。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在转让过程中涉及相关税费,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七、转让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29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长延长至2019年10月15日),其他条件不变,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至该延长周期结束时,本项目公告期结束(如转让方或相关管理部门在公告延长期间提出终止,则本项目公告期结束)。
(三)报名时间
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9日(每工作日8:00至11:30,14:00至16:30,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详见“转让标的简况”。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报名截止时间前(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意向受让方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标的的竞买。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含延长公告期),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在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的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重新公告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收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结果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于受让方收到《交易结果通知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于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作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竞得本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安徽省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
(六)转让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2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受让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转让文件》。
(八)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意向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本标的成交价,该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上述确定的标的成交价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九)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十)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帐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且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0553-3117525
传 真:0553-3117971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
附件:各标的车辆照片集.zip
易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