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2021年度土地评估服务采购项目二标段
政府采购编号
XSCG-202104210049
报价(优惠率% )
小写: 30%
大写: 百分之叁拾
/
备注:/
1、服务响应时间: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响应,并在接到任务3天内出具预评估报告。
2、投入本项目的土地估价师配备6人。
3、乙方提供的服务、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与行业规范。
4、乙方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要求,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提交的土地评估报告应在自然资源部网站进行报告备案,具备电子备案号。
1、乙方在每个项目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取得电子备案号后,费用按季度支付。结算时应提供相关付款凭证。(凭乙方开具的发票付款)
2、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土地评估报告费用按《湖南省土地评估收费指导意见》(湘土协发〔2019〕26号)收费标准的优惠率30%进行结算;房地产评估报告费用按《湖南省房地产估价收费指导意见》(湘房协〔2015〕7号)收费标准的优惠率30%进行结算。
1、乙方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要求,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提交的土地评估报告应在自然资源部网站进行报告备案,具备电子备案号。
1.乙方应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文件规定,由乙方自行办理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手续,取得电子备案号。
2.乙方应对房地产评估报告负责,如甲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并向乙方申请复核评估,乙方应重新安排评估师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则向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处置相关事项。
3.乙方取得甲方就具体项目出具的评估委托函,以及土地评估报告的电子备案号,是各个项目结算申请付款的依据之一。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乙方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标准;
2.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该项目费用。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2.乙方提供的服务、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与行业规范。
3.乙方应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事项予以保密,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4.乙方应根据长沙县土地出让、国有划拨、国有收回、土地条件变更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业务以及涉及地上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房地产评估业务,以及其时序安排,承担评估前的咨询, 成本测算、预评估等服务。
5.乙方承担各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技术及业务方面的对接沟通工作。
乙方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拟投入本项目项目团队的人员配置履约,如特殊原因不能履约的,应更换同级别其他技术人员,乙方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更换,如未履行,则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因政府招商引资等原因仅需出具预评估报告的项目,经甲方确认,按照乙方优惠率的20%支付服务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