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情报大队大数据辅助分析数据查询服务招标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3/03/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cjz-2023-0306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中成建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恒13125456871
标书截止时间2023/03/30
投标截止时间2023/04/04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发布时间:2023-03-23 截止时间:
采购商:
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情报大队大数据辅助分析数据查询服务
招标项目
磋商邀请函
项目概况
    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情报大队大数据辅助分析数据查询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中成建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4月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CJZ-2023-0306
项目名称: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情报大队大数据辅助分析数据查询服务招标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96000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情报大队大数据辅助分析数据查询服务。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招标人落实预算的前提下,且本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不变、价格不变,双方协商同意,可依据本次采购结果所签订的合同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注:1.截至开标当日,开标现场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http://creditln.ln.gov.cn/)、“信用大连”网站(https://credit.dl.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3月3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中成建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方式:请携带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现场领取采购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除外);(3)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除外)。报名时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仅限于发售招标文件),初审合格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4月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地点: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3年4月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
地址:大连市金州区和平路2号
联系方式:0411-878370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中成建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7号12层2号
联系方式:李恒 1312545687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恒
电话:13125456871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大财采【2017】1016号)规定,本项目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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