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标的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高温介电阻抗温谱仪
佰力博/武汉
DMS10001PBAT1
165000
第一批
2
手套箱
米开罗那/上海
Super(1220/750/900
140000
第二批
3
旋片式真空泵
求精/台州
2XZ-2G
2300
4600
4
真空干燥箱
(含真空泵)
泰斯特/天津
DZ-2BCIV
8200
32800
5
电化学分析仪
辰华/上海
CHI660F
58000
232000
6
传感器与检测技术实验检测器
同育/上海
TYCSY-3000型
16700
66800
7
电池充放电测试仪
新威/东莞
CT-4008Tn-5V50mA-HWX
10
4100
41000
8
电池测试恒温柜
博翎/上海
BLC-300
9990
19980
9
连续可调涂膜器
时代山峰/北京
BEVS 1806B/50
1690
3380
油浴锅
予华/巩义
YRGS-190*100
1700
13600
11
箱式炉
科晶/合肥
KSL-1750X-S(UL)
18200
12
KSL-1400X-A1
72800
13
氙灯光源
泊菲莱/北京
PLS-SXE300+
14700
44100
14
数码光学显微镜
麦克奥迪/厦门
BA210
10500
42000
15
粉末压片机
YLJ-24T
6500
16
电池测试变温柜
BTC-406
22000
17
电池手动切片机
MSK-T10
7900
15800
18
红外压片机
新诺/上海
SYP-15AH
4000
8000
19
旋涂机
中科院/北京
KW-4T
12600
25200
20
浸渍提拉镀膜机
赛德凯斯/北京
SC-DP-II
16900
50700
21
电路分析实验箱
天凯/浙江
TT-DLX-1 型
2090
16720
22
数字示波器
固纬/苏州
GDS1104B
5500
11000
23
小型液压纽扣电池封口机
MSK-110
9800
24
PN结C-V特性测试仪
昆德/广州
KCV-400
31600
25
RLC暂态电路分析系统
精科/杭州
FB318RLC
6300
26
直流稳压电源
GPE3323C
1600
12800
27
光电传感器实验装置
FB822
7000
14000
28
合金相图绘制装置
桑力/南京
KWL-Ⅱ
77000
29
教学型准静态测量仪
BLBZJ4
26000
52000
30
四探针测试仪
四探针/广州
RTS-5
19230
38460
31
气流烘干器
力辰/上海
C30
600
1200
32
超纯水机
启沁/湖南
Q-MID-T10-DV
16660
33
磁力搅拌器
艾卡/广州
Color squid
1650
9900
34
电子分析天平
梅特勒/上海
LA203E
8400
35
LA104E
16800
36
等静压机
YLJ-CIP-20B
29100
37
鼓风干燥箱
精宏/上海
DHG-9076A
3393
6786
38
超声波清洗机
洁力美/昆山
KS-5200DE
2500
10000
39
磁力搅拌加热台
C-MAG HS7套装
9500
57000
40
多孔球棍模型
新星/宁波
Zx-2680
1016
10160
41
动静态接触角仪
晟鼎/东莞
SDC-100
126000
42
图形工作站
联想/北京
启天M660-A250 +显示器TE24-30
5000
70000
43
晶体管图示仪
五强/杭州
WQ4829
20000
40000
44
信号发生器
MFG-2110
45
太阳能电池特性研究与应用实验仪
FB736A
16400
46
电子干燥柜
通闰/常熟
FCD1428-6
6640
13280
47
高温压电温谱仪
PMS1000T1
180000
48
CT-4008Tn-5V6A-S1
4200
21000
49
温场检定仪
约克/北京
YK1200
46000
合同金额小写: 2026026.00
大写(人民币): 贰佰零贰万陆仟零贰拾陆元整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因甲方交付场地改造施工的需要,本项目分2批次进行设备的送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每批次验收合格后,中标供应商凭甲方的验收单及中标供应商出具的增值税发票,由甲方支付该批次交付设备金额的95%;尾款于项目全部验收合格满3年(时间以第2批设备验收单所标注日期为准起算)后,若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扣除相关违约金、损失等费用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尾款。中标供应商设备在免费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此造成的采购人任何损失,采购人均有权在尾款中双倍扣除,尾款不足的,由中标供应商另行补足。
1.交货时间:
第一批次于合同签订后20天内交货并负责安装调试达到交付使用标准,第二批次在接到甲方正式送货指令后1周内送货并负责安装调试达到交付使用标准。
2.交付内容及金额
第一批次总金额1222800元;包含设备序号如下:(1.5.7.9.17-20.23.24.27-30.33-35.39.40.43-45.47-49);
第二批次总金额803226元;包含设备序号如下:(2.3.4.6.8.10-16.21.22.25.26.31.32.36-38.41.42.46)。
4.交货方式:
乙方承诺送货上门,由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与乙方指定的交货人共同对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进行的交接,同时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作为交货结算凭证。
1. 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 包装及运输方式
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3. 质量要求
(1)中标人交付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进货渠道合法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交付货物时中标人必须向采购人提供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保修卡等必须具备的相关资料和必备的附件。
(3)如果任何被检验的货物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采购人均可以拒绝接受,中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重新提供服务,且不得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因更换或重作导致逾期交付货物的,中标人还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本规定并不免除中标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质量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4)整体项目质保期三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4.售后服务
(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①定期维护计划。
②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③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技术支持
①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②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故障响应
①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②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③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④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为接到通知24小时内赶到学校。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培训: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提供至少1次免费现场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产品的结构、性能、安装、调试及维修方法,使受培训人员能正确进行操作和常见故障排除处理。
5.其他要求
乙方承诺承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税费及不可预计的费用、通过验收、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验收
2.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3.是否邀请专家:是
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6.履约验收程序:分批送货,分批验收。
7.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8.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9.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所供产品的规格、数量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承诺、及采购合同约定的要求。所供产品的功能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承诺、及采购合同约定的要求。所供产品的外观完好,无严重碰撞、生锈等明显瑕疵。所有产品均已运输至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
10.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对投标单位所提供的交货时间、地点、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进行履约验收。
11.履约验收标准
(1)参照长沙市财政局文件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执行。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2.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乙方应负责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若验收结果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供货要求,甲方享有依法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2. 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 质保期内发现的缺陷,甲方可采用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等传统和新媒体方式通知乙方。
5.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止损并提出补救措施,同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6.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供货及提供相关服务,甲方可为乙方提供完成本项目必要的工作配合。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三年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甲方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3.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4.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5.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 乙方应对所有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交底,乙方对项目安全全权负责,对安装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事故承担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7.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安装,确保质量。在安装期间应做好安全防火工作,文明施工。
8. 乙方在安装过程中,如属乙方因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9. 乙方在开工前提交现场安装管理人员名单及通信联络方式给甲方,以便双方工作联系和沟通。
10. 乙方应负责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11.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第三方。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1.1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5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2.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1.3.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