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实结算,最终结算价格=实际苗木基准价×88%,实际苗木基准价格以供货当期《长沙定额造价》中明确的长沙市绿化工程苗木市场价格为基准。
2、实际结算金额不超过预算金额。
3、服务期限内,甲方按实际需求向乙方采购苗木,不保证合同期间内苗木采购的品种、数量和费用。苗木品种具体详见附件《项目清单》,实际采购的苗木品种大部分品种包含在附件《项目清单》内,但不为全部。超附件《项目清单》规格或特型树甲方与乙方协商定价。
接到采购人供货通知后48小时内供货到位
1、乙方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后,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每次的苗木供应。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转包他人,否则,取消供货资格,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服务期限内,乙方应承担所需提供服务人员的社保、医疗、安全等全部责任。乙方应当委派一名熟悉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固定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跟踪和服务。乙方委派的其他人员须相对固定,如需更换,须提前报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3、当甲方需要进行苗木采购时,甲方将所需苗木清单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1小时内给予回复。在供货前,乙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或甲方的要求制定苗木采购单,内容包括苗木清单(品种、规格、数量、要求)、初步估算所需费用、约定供货到位时间等要素。苗木采购单经甲方和乙方双方书面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该批苗木供货。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可征得甲方口头同意后进行苗木供货,但项目数量必须由甲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4、在供货时,乙方须按照与甲方签字确认的采购单各项内容要求进行供货,具体要求如下:
①对供应苗木的质量负责。如发现苗木有质量问题(规格不符、黄叶、干枯、病害、土球松散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部分苗木更换成符合要求的,更换须保证在一天内完成,如乙方拒绝更换、更换后仍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或逾期未更换到位的,甲方将对投标人进行罚款5000元,罚款从未付款项中扣除。如因乙方供应苗木的质量和运输问题而引发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全责,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在约定供货时间内,乙方将苗木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在送货前提前一天通知甲方清点和验收。乙方必须注意运输安全保护苗木不受损坏,如因乙方原因而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如交通事故等),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涉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如遇到大规格的树种采购时,需要采用卡长5米或以上载货车运载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相应的运输方式和运费。
③接受甲方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各项制度、规定。
按季度据实结算,结算单价=实际苗木基准价(以供货当期《长沙定额造价》中明确的长沙市绿化工程苗木市场单价为基准)×中标折扣率,验收合格后,甲方凭乙方正式发票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25日全额拨付乙方上季度供货款项。
1、苗木的验收标准:
1.1严格按照甲方供货通知清单要求的品种、规格,不得变更品种。
1.2树干笔直。
1.3无病虫害。
1.4土球绝不能松散,围砖假植苗应用遮光网及钢丝网包好泥头。
1.5树冠在上车前必须修剪完毕,修剪内膛枝、弱枝。保留部分叶片,不偏冠,不失冠。胸径8-10厘米的修剪后冠幅为1-1.2 米;胸径13-15厘米的修剪后冠幅为1.5-2 米;胸径18-22厘米的修剪后冠幅为2-2.5 米。
1.6分枝冠幅呈塔状或伞状自然分布,冠幅饱满。
1.7从开挖到甲方指定供货地点,不能超过24小时。上车后做好苗木保湿覆盖工作。
1.8苗木下车后由甲方按照清单对每株苗木进行清点,如不符合要求则马上退货。
1.9甲方有权要求对乙方的苗木进行考察,对合格的苗木品种进行标识。乙方必须按已标识的品种进行供货。
1.10苗木要新鲜、不能出现萎焉、失水现象。
1.11不能出现表皮损伤的现象。
2、乙方每次供货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甲方根据苗木的品种、规格、胸径(地径)、苗高、分枝情况、枝下高、冠幅等情况,对各品种苗木的数量进行清点,对各品种苗木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当天为完成供货日期,并办理签收、结算手续;不合格的,由乙方按要求进行更换,以更换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最终日期作为最终交货日期。
3、产品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4、本项目中的所有产品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本章技术要求进行验收。甲方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投标文件中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对产品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不符合本项目采购要求的,乙方应免费更换,使之达到采购要求,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如发生货物数量缺少,送达时间延误,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甲方可拒绝签收,退货或换货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如为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
6、产品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免费无条件更换直至合格,完成更换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连续两次产品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执行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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