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告知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9/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余人社保付告字[2024]03号-1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告知书

 编号:余人社保付告字[2024]03号-1

当事人:年雪妮,女19887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易圩村圩后组22号,身份证号码:340321********4445

第三人刘润聪,男,20015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城关镇杨牌125号,身份证号码130527********0011

当事人年雪妮2024年79日向本中心申请其本人的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3.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4.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确认结论书;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书;6.因第三人原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7.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备案登记表;8.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余(公)交认字2021第[3302192021D01698]号9.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281民初6808号10.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281执1049号11.医药费、医疗诊断原始票据、诊疗材料。本中心初审后,因涉及第三人赔偿,第三人赔偿金额中具体折抵项目明细金额不明,于2024年710日向当事人寄送补正材料通知单,要求补正以下材料:可以确定9538.18元折抵项目明细的辅助材料当事人未补正
    经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于2024年729受理申请,2024年729日向第三人刘润聪发出催告,要求刘润聪在接到催告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情况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交通事故相关赔偿费用,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有权向其追偿。刘润聪未履行催告义务。上述事实有证据: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3.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4.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确认结论书;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书;6.因第三人原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7.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备案登记表;8.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余(公)交认字2021第[3302192021D01698]号;9.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281民初6808号;10.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281执1049号;11.医药费、医疗诊断原始票据、诊疗材料12.补正材料通知单(存根);1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存根)余社工通[2024]05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当事人的申请,以下项目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医疗(康复)13887.4、住院伙食费120元;其他项目符合工伤保险正常支付条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61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079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浙江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六十九条、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281民初6808号当事人年雪妮应赔偿当事人刘润聪的各款项合计金额共9538.18元折抵至刘润聪应赔偿年雪妮的总金额中(折抵项目无明细),故据此本中心拟作出如下支付决定:

1、先行支付工伤医疗(康复)费4349.22元;

2、先行支付住院伙食费120元;

3、正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613元;

4、正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079元。

由于采用了多种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告知书送达至第三人刘润聪,现参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刘润聪方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第三人)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作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特此告知。

 

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830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