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监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建设公路监理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建筑业批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房地产中介服务租赁经营工程施工监理长隧道公路工程甲级监理公路工程乙级监理桥梁工程特殊独立大桥隧道工程特长隧道特殊独立隧道公路机电工程监控房建附属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主跨250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拱桥单跨250米以上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结构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道桥道路工程交通工程工程经济路基工程路面工程路线交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永久工程监理服务费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监理资料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质量控制施工进度计划工地试验室施工测量放线缺陷修复修复质量缺陷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试验检测设备专项咨询专家评审中期支付政府投资资金监理机构施工准备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高速公路监理计划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驻地办监理细则驻地监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工程质量检查工地临时试验室设备保险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监理交通设施费监理试验设施费监理生活设施费大路桥重建路面修复道路改造安全提升桥涵工程督促承包人回访参与鉴定质量责任工程保修检测仪器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报表施工材料工程材料工艺试验标准试验组织进场临时道路监督进场材料检验复核承包人的进场材料月度材料设施和物品维修保养隐蔽工程工程报批立项工程验收和设计政府采购工程建设
金额
-
项目地址
海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0/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nslhzb-2023-018
预算金额19万元
招标联系人陈工
招标代理机构海南时利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工0898-68532507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监理)
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 编 号:HNSLHZB-2023-018

购 单 位: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

购 代 理:海南时利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
目录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1
一、项目基本情况1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
三、获取采购文件3
四、响应文件提交3
五、开启3
六、公告期限4
七、其他补充事宜4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4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
A.说明和释义12
1适用范围12
2采购说明12
3磋商授权委托13
4磋商费用13
B.磋商文件13
5 磋商文件的构成13
6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4
7现场考察和答疑会14
C.响应文件14
8响应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14
9联合体15
10响应文件的组成15
11响应文件编制说明15
12磋商报价15
13磋商保证金16
14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6
15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
D.响应文件的递交18
16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及标记18
17截止时间18
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8
E.磋商程序19
19磋商文件的送达19
20磋商小组19
21磋商方式和内容19
22磋商内容的保密20
23对响应文件的评审20
24确认成交结果20
F.授予合同21
25成交供应商的确认21
26合同授予标准21
27成交通知21
28签订合同22
29验收22
G.询问、质疑和投诉23
30询问23
31质疑23
32投诉24
H.纪律和监督24
33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24
34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24
35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24
36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5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27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28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29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30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书31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33
第五部分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111
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124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监理)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海南省海口市世贸东路2号世贸中心C座1103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11月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
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NSLHZB-2023-018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项目名称: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监理)
预算金额:190000.00元
最高限价:
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监理):190000.00元
采购需求:
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监理),招标范围: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全过程监理,具体事宜以监理合同为准。
监理服务期:
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监理):1030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30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730日历天。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监理):是。
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 牵头单位和各方权利义务;(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 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有约束力;(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 标;(4)所有联合体成员应按合同条件实施合同,承担共同的和分 别的责任;(5)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 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6)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联 合体牵头人须具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
或以上监理资质。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至今任意1个月的财务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3.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2023年任意1个月的企业纳税凭证及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新成立公司按实际情况提供,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纳税机构和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书加盖公章】;
3.6、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3.7、具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监理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8 总监理工程师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3.9 已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投标人,其交通运输部和海南省信用评价结果均不得为D级:
(1)海南省信用评价采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海南省2021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若尚无2021年度海南省信用评价,则采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海南省2020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2)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采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公路监理企业2021年度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若尚无2021年度公路监理企业全国综合评价,则采用企业注册地2021年度公路监理企业省级评价结果。
(3)2022年度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国省干线公路)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不得为D级。
(4)若尚无信用评价的企业,则不作上述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3年10月日至2023年月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5: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2、地点:海南省海口市世贸东路2号世贸中心C座1103室;
3、方式:现场获取
1)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售价:人民币300元/份(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3年11月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海南招协招标采购交易平台(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51号京航大酒店五楼)1号开标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五、开启
1、时间:2023年11月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海南招协招标采购交易平台(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51号京航大酒店五楼)1号开标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2、公告发布媒介:本次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儋州市人民政府网上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 

址: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国投洋浦港加油站旁)
联系方式:0898-288106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海南时利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世贸东路2号世贸中心C座1103室
联系方式:0898-6853250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  
话:0898-68532507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项目名称
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监理)
2
项目编号
HNSLHZB-2023-018

3

采购人

称 :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
地址: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国投洋浦港加油站旁)
联系人:陈工
联系方式:0898-28810696

4

代理机构

称 :海南时利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世贸东路2号世贸中心C座1103室
联系人:李工

话 :0898-68532507

5

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为190000.00元,最高限价为190000.00元,投标
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
投资模式
政府投资

7

供应商资格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提供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
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至今
任意 1个月的财务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
件加盖公章】;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3.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2023年
任意 1个月的企业纳税凭证及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新成立 公司按实际情况提供,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纳税机构和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
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书加盖公章】;
3.6、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未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
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3.7、具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监理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8 总监理工程师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
师资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提供职称
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3.9 已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投标人,其交通运输部和海南省信用评价结果均不得为D级:
(1)海南省信用评价采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海南省2021年
度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若尚无2021年度海南省信
用评价,则采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海南省2020年度农村公路建设
市场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2)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采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发布的公路监理企业 2021年度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若尚无2021年
度公路监理企业全国综合评价,则采用企业注册地2021年度公路监理企
业省级评价结果。
(3)2022年度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国省干线公路)监理企业信用
评价不得为 D级。
(4)若尚无信用评价的企业,则不作上述要求。

8

是否接受联合

£不接受
R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 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 体牵头单位和各方权利义务;(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 成员均有约束力;(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 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4)所有联合体成 员应按合同条件实施合同,承担共同的和分别的责任;(5)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 位确定资质等级;(6)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 联合体牵头人须具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颁发的公路
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监理资质。

9

监理服务期
1030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30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730
日历天

10
委托代表人
的资格条件
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1

委托代表人
的代理权限
委托代表人只能代表委托人处置磋商活动中的一般事务。提出询问、质疑、投诉等特殊事项,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特
别授权。

12
现场考察和答
疑会

不组织
13
磋商保证金
不作要求
14
响应文件有效期
自响应文件开启之日起60天

15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响应文件1份
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应为纸质响应文件正本盖章签字后的扫描件,格式为PDF)

16
是否退还响应
文件

不退还

17

磋商小组的
组成
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0人,专家3人。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
抽取。

18

评审方法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
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9
成交候选人
数量

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20

代理服务费
参考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收费标准,按服务类收费标准计取,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2481.00元,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2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R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机构保函、保险保
函或现金、支票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5%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
行或股份制银行的支行及以上级别银行开具。
£不要求

22

中小企业促进
政策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颁 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第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
(2)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 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作为其价格分。组成 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 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 惠政策;
(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 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 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本项目所属行业:农、林、牧、渔,工业 (包括采矿业, 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þ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房地产中介服务、租赁经营等)。

23

其他补充条款
(1)签订合同前,
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保函并
向招标人报审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册 。如中标人未按
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保函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
人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如中标人向招标
人报审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与其投标文件中的拟派项目
管理机构人员不一致,视为严重违约,招标人将拒绝签订合同,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
保证金 。项目管理过程中, 中标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
进驻现场负责工程管理,招标人不定期检查并核验项目管
理机构人员的身份证,如发现中标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不
到位或与招标人审批的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册中的人
员不符,视为中标人严重违约,招标人将解除合同并没收
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10日内无条件退场。如上述严重违
约行为发生,招标人将上报交通厅 、市交通局,如招标人
或项目造成管理 、进度投资 、质量及信誉等方面严重影响的
, 中标人还需赔偿及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需提供承诺
函并加盖公章)
(2)供应商须书面承诺投标文件中所附的有关证明、证书、
证件真实有效,招标人有权对所有投标文件内所有证件的
真伪进行核验,经查实,若供应商所供的材料有虛假,招
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报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请
省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企业名单,
并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
息管理系统 。若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若其
为中标单位,将取消中标资格;若已签订合同则解除合同,
没收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3)招标人保留核实供应商是否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
、破产的权力,若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处于以上情
形的,招标人将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 (供应商需提供承诺
函并加盖公章)

24

公告公布媒介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A.说明和释义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采购活动。
1.2本采购活动及结果受中国法律的制约和保护。
2采购说明
2.1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采购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投资模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供应商资格要求:
2.8凡有能力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交付货物、工程及其相应服务的响应单位均为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的供应商。
2.9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一章的“供应商资格要求”规定的条件。
2.10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12供应商参加响应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
、排挤其他供应商;
(3)
与采购单位 、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
向采购单位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属于不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供应商,其响应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
3磋商授权委托
3.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表人处理磋商事务。
3.2委托代表人的资格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委托代表人的代理权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委托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符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的
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式要求的《授权委托书》(格
式见附件)。
4磋商费用
4.1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磋商的全部费用。
B.磋商文件
5 磋商文件的构成
5.1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邀请;
(二)供应商须知;
(三)采购需求;
(四)采购合同;
(五)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六)响应文件格式。
5.2供应商应当仔细阅读和正确理解磋商文件中陈述的所有事项,遵
循格式文件的规定和签署要求。
6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
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2澄清或者修改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以公告的方式发布。
7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7.1现场考察和答疑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C.响应文件
8响应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2响应文件使用中文编制。响应文件部分内容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应当附有该文字的中文译本。供应商承担未附中文译本或中文译本不准确而引起不利后果。
9联合体
9.1是否接受供应商组成联合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响应文件
10.1.1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11响应文件编制说明
11.1响应文件必须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统一格式顺序编写。要求响应
文件全部内容制作详细的目录(包括页码的编制),为评审时查询作索引。
12磋商报价
12.1《报价一览表》中服务的报价包括磋商文件所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全部内容。
12.2报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12.3超出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12.4磋商小组发现其响应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
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接到通知后60分钟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响应报价的成本分析与合理性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或磋商小组认为其说明不合理的,认定其以低于成本价恶意报价的,其竞标报价无效。
13磋商保证金
13.1磋商保证金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磋商保证金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磋商保证金支付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无效。
13.5未成交的供应商,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由采购代理机构退还磋商保证金。
13.6成交的供应商,磋商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由采购代理机构退还磋商保证金。
13.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3.7.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3.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3.7.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
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3.7.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3.7.5成交供应商不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3.7.6供应商在本次磋商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扰乱磋
商、评审秩序的行为或恶意利用规则谋求不法利益的行为。
14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4.1自开启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天,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
期短于规定期限的,将被拒绝。
1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协商应当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拒绝接受延长有效期要求的供应商,其磋商将被拒绝,磋商保证金将被退还。
15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5.1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
采用左侧方式固定胶装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15.2响应文件正本均须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打印或印刷,响应文件副
本的所有资料,都可以用响应文件的正本复制。响应文件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15.3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磋商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的内容和加盖单位公章)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或盖章)并逐页加盖供应商公章。
15.4全套响应文件应无涂改、无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采购
代理机构的要求实施的,或者是供应商造成的错误且必须修改的。修改处
应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
15.5传真或电传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特别说明: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
电子版响应文件与对应的响应文件正本内容必须一致。其载体必须是可以被读取的U盘,格式为PDF和word,不得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提交后不予退还。
D.响应文件的递交
16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及标记
16.1所有响应文件必须装订成册。
16.2响应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6.2.1供应商将所有响应文件封装为一个密封袋,报价一览表(独立密封一份)、电子版单独密封。在密封袋上,要清楚标明“响
应文件”、“报价一览表”、“电子版”字样。
16.2.2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正面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封皮上写
明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
16.2.3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密封及书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
接收其递交的响应文件。
16.2.4响应文件的装订做到整齐、干净、牢固即可。过度包装和精美
装饰不是加分条件。
17截止时间
17.1响应文件必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
17.2采购代理机构推迟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将在不晚于原定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前3天发布公告。
17.3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
收。
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供应商不得修改和撤回响应文件,
不得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否则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8.2响应文件提交后,均不予退还。
E.磋商程序
19磋商文件的送达
19.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
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19.2供应商为被授权人参加采购活动,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及个人身份证原件;若为法人代表亲临开标现场,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原件,以备查验。其现场所签署确认的文件均代
表供应商的决定,并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法证明其身份的,采购代理机有权不接收其递交的相应文件。
19.3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
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9.4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磋商仪式。磋商
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
参加。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必须参加磋商仪式。
20磋商小组
20.1磋商小组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2评审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磋商方式和内容
21.1磋商小组按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顺序分别与通过初步审查的
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1.2磋商内容包括技术方案响应情况、服务内容标准与承诺、技术能
力、合同条件、采购要求的优化建议等。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
采购人代表确认。
21.3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的实际情况决定磋商的轮次,但最多不能
超过三轮磋商。
21.4供应商在磋商中作出的承诺,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2磋商内容的保密
22.1磋商后,至正式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
价和比较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等,都不能向供应商或与磋商
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2.2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
将导致其磋商资格被取消。
23对响应文件的评审
23.1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见第五部分
24确认成交结果
24.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2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4.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1个工作日
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通知书是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依据。合同签订后,成交通
知书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F.授予合同
25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25.1磋商小组根据本磋商文件第五部分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审查,
对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排序原则推荐成交候选
人。
25.2磋商小组有权按磋商文件的要求评定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也
有权拒绝任何或所有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25.3采购人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
商,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合同授予标准
26.1采购人应当把合同授予磋商小组推荐的第一顺序成交候选人。被
授予合同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7成交通知
27.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7.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7.3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对未成交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的义务。
28签订合同
28.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与成交供
应商签订合同。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28.2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28.3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28.4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或放弃成交是违约行为,应当依法赔偿违约
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28.5前款所称“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是指顺延成交供
应商的成交价格高于违约人成交价格的高出部分。
28.6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为
依据。
28.7成交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时提交的最后报价调整《工程量清单》作
为承包该项目最终报价清单,并以该价格和最终报价清单签订该项目承包
合同。
29验收
29.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响应文
件承诺的条件进行验收。
29.2 采购人可以独立邀请第三方参与验收。验收出现争议时,成交供应商可以与采购人协商共同邀请第三方参与验收。
G.询问、质疑和投诉
30询问
30.1供应商对本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
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0.2询问应当用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30.3对询问的答复,将依据是否是重要的共性问题,决定是否同时告
知其他供应商。
31质疑
3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形式向本代理机构或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1.2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质疑函必
须由提出质疑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31.3不符合本章第32.1、32.2款规定的质疑是无效质疑,不予受理。
31.4对于供应商的有效质疑,我们将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的规定及时予以答复。
31.5供应商应当慎重使用质疑的权利。属于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产生
一般疑问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的规定提出询问,本代理机构有义务及时作出答复。
32投诉
32.1供应商对质疑事项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得到答
复的,可以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32.2供应商的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
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
审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H.纪律和监督
33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
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34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
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拒不遵守磋商纪律,故意扰乱磋商会场秩序或其他无理取闹行为;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不得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属于不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供应商,其成交资格将被取消。
35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
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不
得使用本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规定之外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36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
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 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备以下资质:
(1)具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监理资质;

注:
①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同时联合体牵头人须具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监理资质。
②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不作要求

注:①上述所指的业绩包括联合体业绩,但投标人在该联合体业绩中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满足以上业绩要求。
施工监理企业资质情况对照表
项目类型
公路等级
资质要求

A、公路工程
适用于高速公路
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适用于高速公路基工程及一级公路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资质
适用于一级公路路基工程及二级以下各级公路
公路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B、桥梁工程
适用于特大桥梁
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特殊独立大桥项目
公路工程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
适用于大桥、中桥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资质
适用于小桥、涵洞
公路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C、隧道工程
适用于特长隧道、长隧道
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特殊独立隧道项目
公路工程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
适用于中隧道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资质
适用于短隧道
公路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D、机电工程
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E、房建附属工程
适用于高速公路、旅游公路等房建附属工
程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施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资质管理规定进行
设定



注:①特殊独立大桥指主跨250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拱桥、单跨250米以上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结构、400米以上斜拉桥、800米以上悬索桥等结构复杂的独立大桥项目;
②特殊独立隧道指大于3000米的独立特长隧道项目
③公路机电工程指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
④上述各公路等级标注中含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属设施;不含机电工程等专项内容。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
要 求
已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投标人,其交通运输部和海南省信用评价结
果均不得为D级:
(1)海南省信用评价采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海南省2021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若尚无2021年度海南省信用评价,则采用海南省交
通运输厅发布的海南省2020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2)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采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公路 监理企业2021年度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若尚无2021年度公路监理企业全国综合
评价,则采用企业注册地2021年度公路监理企业省级评价结果。
(3)2022年度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国省干线公路)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不得为
D级。
(4)若尚无信用评价的企业,则不作上述要求。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但按专业类别组成且有明显主次专业之分的联合体,其信用等级按主要专业承担企业认定。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最低要求)
人 员


资格
要 求
在岗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

1
总监理工程师具备 交通运输部颁发的 公路工程监理工程 师资格证书或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颁发的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
工程师资格证书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驻地监理工程师

0
本项目不要求配备驻地监理工程师,投
标人无须填报

注:
①投标人拟投入的本项目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
②本表的职称专业要求以职称资格证书上为准,若职称资格证书无专业,则以其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如职称证书上无法反应其专业,还应附毕业证书复印件;路桥、道桥、公路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工程经济、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等均归为“路桥类”专业,下同;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数量
资格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人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监理员
1人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在投标阶段不做要求。投标人如中标后将按照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三: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派驻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书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监理)。
2、建设地点:儋州市王五镇、大成镇。
3、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项目位于儋州市王五镇、大成镇。其中①东王线(王五镇镇区段)项目全长约970m,道路等级为四级公路,路面宽度6.0m-7.0m,路基宽度6.5m-20.0m,设计速度20km/h;②西庆医院桥项目全长约0.275km,桥梁长度约53.06m,道路等级为四级公路,路面宽度5.0m-7.0m,路基宽度5.5m-8.5m,设计速度20km/h;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路基、路面工程,桥梁工程,路线交叉工程,交通工程等。
4 、监理服务期:910 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365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545日历天。
5 、招标范围: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全过程监理,具体事宜以监理合同为准。
6、招标控制价:190000.00元。
7、质量标准: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
格。
8、验收要求:按招标文件、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二、付款方式
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书(仅供参考)本合同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主
要框架,为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
进行修订。
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
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
委托人:
监理人:
日期:年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一:廉政合同.....................................................................................
附件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
附件三: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附件四:履约保证金.................................................................................
附件五:监理单位自备的工作条件..............................................
附件六:工程项目建设廉洁承诺书.....................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监理的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
议。
1.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项目位于儋州市王五镇、大成镇。其中①东王线(王五镇镇区段)项目全长约970m,道路等级为四级公路,路面宽度6.0m-7.0m,路基宽度6.5m-20.0m,设计速度20km/h;②西庆医院桥项目全长约0.275km,桥梁长度约53.06m,道路等级为四级公路,路面宽度5.0m-7.0m,路基宽度5.5m-8.5m,设计速度20km/h;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路基、路面工程,桥梁工程,路线交叉工程,交通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
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含税价);
最终监理费用的结算款如超过中标价,则按中标价结算。
其中: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元;
缺陷责任期阶段元。
4.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现行国家、省、市地方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 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安全目标:(1)无等级事故发生;(2) 负伤率≤2‰;(3)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100%,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率100%;(4)避免职业病发生;(5)安全文明施工评价
达 标率100%;(6)施工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污水的排放
达 标率100%;(7)为工程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8)
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
同价款。
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日历天,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阶段监理个月;且跟踪办理完成政府决算。
9.本协议书在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
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合同双方各执 三份;合同副本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执 四份,发包人执 六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
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
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
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
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1.1.2.2
承人。
1.1.2.3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
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
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
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
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
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
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 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
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
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
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
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款约定所做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
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
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
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
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
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
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
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
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
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
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
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
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
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
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
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
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 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 在修改后3 天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 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
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 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
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
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
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
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2.3提供设备、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
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
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
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7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
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
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
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
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
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
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
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
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
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
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周期延误。
3.3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
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 8 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
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
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
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
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28 天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
保证金。
4.3联合体
4.3.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
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
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
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
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
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
承包人。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 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 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 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
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
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
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
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
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
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
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
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
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
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
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
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
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
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
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
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
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
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
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监理文件要求
5.4.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
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
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和提交时间
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
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
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
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3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
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
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监理责任主体
7.1.1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
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
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备案。
7.2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
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
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合理化建议
8.2.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
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
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
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
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预付款
9.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
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
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
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
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
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
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
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
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
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3 项的约定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
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
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
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
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
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
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
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
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
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
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
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 1.1.1.1 目细化为: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 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
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第 1.1.1.5 目不适用。
第 1.1.1.8 目细化为:
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7 目至第 1.1.2.9 目:
1.1.2.7 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
称驻地办)。
1.1.2.8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
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
1.1.2.9 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
他当事人(包括承包人)。
1.1.3 工程和监理
第 1.1.3.1 目细化为:
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
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第 1.1.3.2 目细化为: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 合同等,对公路工程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 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
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细化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
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
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
关文件、资料后 7天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①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1份。
②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 1份。
③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 1 套。
④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 1 套。
⑤其他相关资料。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
约定执行。
1.8 转让和分包
本款细化为:
1.8.1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
合同义务。
1.8.2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
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1.10知识产权
本款补充第 1.10.4 项:
1.10.4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
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本条补充第 1.13 款:
1.13避免利益冲突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
何活动。
2. 委托人义务
本条补充第 2.7 款至第 2.10 款:
2.7协助
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
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
2.8授权通知
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
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2.9 委托人指令的下达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
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2.10保障
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
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3. 委托人管理
3.3决定或答复
第3.3.2项细化为:
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7 天,重大问题不得超过 28 天。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
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4.2.1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 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14
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4.2.2 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4.3联合体
第4.3.3项细化为: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
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第4.3.4项:
4.3.4 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4 总监理工程师
第4.4.1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
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4.5.1项、第4.5.2项细化为: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监
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
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
员、试验员、资料员等。
本条补充第4.9款:
4.9 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
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
施中的作用。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第 5.1.3 项细化为:
阶段范围指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5.2 监理依据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8)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本款细化为: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
进行调整。
5.3.1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总监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
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
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
的调整计划;
(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
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
(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
事项;
(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
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1)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22)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
和整理竣工资料;
(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
任及修复费用;
(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
任终止证书;
(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30)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3.2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建立(或不建立)工地试验室,如需驻地办建立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
料;
(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
施);
(7)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
行的调整计划;
(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
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
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
令和复工令;
(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
录;
(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
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
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
质量评定;
(27)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月报;
(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9)编制标段监理竣工文件;
(30)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报告;
(31)参加本驻地监理标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
(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
(33)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3.3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
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
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
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
的调整计划;
(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
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
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
录;
(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
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
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
质量评定;
(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
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8)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9)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
和整理竣工资料;
(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
责任及修复费用;
(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
任终止证书;
(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7)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4监理文件要求
第 5.4.3 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
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
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
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本条补充第 5.5 款至第 5.7 款:
5.5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
求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6监理服务目标
5.6.1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
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5.6.2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
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2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
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
合同。监理人应: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
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
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第 6.1.1 项细化为:
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
监理日期及监理人首批人员实际进场日期起算,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
及时进场。
本条补充第 6.4 款:
6.4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
6.4.1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
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
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 28天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
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
照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程序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
6.4.2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
同时,必须在 56 天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
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
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3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 28 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对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
金不予退还。
6.4.4 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 28 天,或根据本合同第 6.4.1 项(1)目或第 6.4.2 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 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 28 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
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5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
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7.1监理责任主体
第 7.1.2 项、第 7.1.3 项细化为:
7.1.2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监理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
师和质量负责人。监理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
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7.1.3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
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
进行检查验证,
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本款补充第 7.1.4项:
7.1.4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
活动。
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
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本条补充第 7.3 款:
7.3人员和设备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
其责。
8.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第 8.1.1 项细化为: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
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
(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
(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
标导致投入增加。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第 9.1.1 项细化为: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
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
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监理人员服务费;
(2)监理办公设施费;
(3)监理交通设施费;
(4)监理试验设施费;
(5)监理生活设施费;
(6)利润。
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
阶段)和缺陷责任期两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
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
员的加班费用。
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及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
人不单独支付。
除本合同第 8 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
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人已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
提前完成监理为由而减少监理报酬。
9.2预付款
本款细化为:
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的除外。
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签约合
同价的80%时扣完。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但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9.3 中期支付
本款细化为:
9.3.1 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
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
(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
(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
(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
(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9.3.2 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 28天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
下:
(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时间计算并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为依据)。本项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中
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将不再予以支付。
(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包干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 11.1.2 项的规定从
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3)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
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
额支付给监理人。
(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
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根据合同条款第 8.2.2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
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根据合同条款第 11.1 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 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
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
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1.2 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
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9.3.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 格的增值税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 付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 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
算。
9.3.4 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 7 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
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9.3.5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
规定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本款细化为:
9.4.1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 7 天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 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 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 7 天内予 以审批,在批复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 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4.2.1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 7 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
约保证金。
9.4.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7天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
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
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理人扣回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 7 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 天内向监
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9.4.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 格的增值税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 算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 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
算。
9.4.4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5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5 项的约定执行。
本条补充第 9.5 款、第 9.6 款:
9.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
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
9.6 货币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11.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本款细化为: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
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
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
理服务需求的人
员或设备;
(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 11.1.1 项(2)目或(4)目情形时,委
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
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1.1.3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
偿,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
比例
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
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11.1.4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11.2 委托人违约
本款细化为: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
(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
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的违约金。
11.2.3 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条补充第 11.4 款、第 11.5 款:
11.4赔偿责任的期限
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 28 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 7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 7 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 28 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
索赔权利。
11.5赔偿的限额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
本合同条款第 11.1款和第 11.2 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
(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
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同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
还。
(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
额。
合同双方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
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12. 争议的解决
本条补充: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
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2 委托人: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
1.1.3.1本次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为 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 。
工程地点: ;
起迄桩号:/

施工合同标段划分: /

监理合同标段划分: /

工程概况:
1.12 委托人要求
1.12.3 委托人提供国外规范和标准的时间:/
,提供数
量:/,其他要求:/。
36.124. 监理人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第4.2.1项细化:
监理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天之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项目属地银行保函);
监理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委托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监理人按照合同
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如果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内工程未竣工验收,监理人有义务重新开具新的履约担保保函替换原保函,使保函的有效期能覆盖委托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或类似约定的条款;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监理人;委托人
不承担监理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缺陷责任期保函金额: 监理服务费用总额的10% 。
36.13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包括:该项目主要为大路桥重建工程、龙塘至龙桥至 永兴至美安(Y203)路面修复工程、东新线路面修复工程、府那线路面 修复工程、罗案村A段(CU7Z)道路改造工程、农村公路安全提升工程。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工程等。
5.1.3 阶段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保修阶
段和跟踪办理完成政府决算。
5.1.4 工作范围包括:负责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保修阶段的施工监理,参建各方竣工档案编制工作的监理以及配合委
托人交竣工验收及结算和决算的监理工作等。
5.3 监理内容
□工程同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不设立工地试验
室,总监办工地试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 /

□工程同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
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均设立工地试验室,总监办和驻
地办工地试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 /

□工程只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工地试
验室,工地试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

监理人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否则,监理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设立工地试验室。
补充第 5.3.3(47)款:
(47)监理服务内容还包括:
①监理单位有义务在全面履行合同、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全面配合发包人完成对监理工作所进行的检查、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选派合格、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撤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并接受发包人对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时发现的违约行为的处罚。监理单位须就完成监理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按发包人同意的方式和规定及时报告。若在开展工作中遇到本工程范围内、职权范围外的疑义,只要此问题涉及到发包人或本工程利益,监理单位即有责任和义务以书面或发包人认
可的其它方式及时报告发包人。
②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其实施:定期组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每月向发包人报告工地安全生产情况。
③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
④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认真审查工程分包计
划和分包协议。对于施工单位非法分包的情况,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发包
人,并责令施工单位纠正。
⑤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或劳务分包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对于施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监理单位
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责令施工单位纠正。
⑥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的主要工作包括:督促承包人回访;参与鉴定
质量责任;督促工程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⑦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对施工单位所发生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检
查,并签字确认,发包人将据此进行支付。
5.5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服务机构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按 一级监理机构组建,下设个驻地监理工
程师办公室。
5.6监理服务目标
5.6.2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工期、投资、安全、质量均符
合委托人与业主签订的代建管理合同中的目标。
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权限:招标人授权监理人依据本合同
条款约定行使相应权力。
36.14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6.2监理周期延误
由于非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监理服务期限的计
算方法:/
;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 /

36.158.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3);监理
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
(1)监理人员服务费=增加的服务工作日数×监理人员日平均单价
(即人月单价÷21.75)
(2)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含燃料消耗等费用)、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按照因增加监理服务而导致实际增加的设施数量及
监理单位在报价清单中填报的相应价格进行支付。
(3)因政府政策或行政主管部门原因,项目被取消、暂停实施或甩项,导致合同价递减,监理人不能要求索赔,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把超出已完成工程量的相关款项无偿退还给委托人(包括预付款等),已完成的工
程量据实结算,以相关部门审定金额为准。
8.2合理化建议
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
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

36.169.合同价格与支付
该合同的所有款项待该合同的专项资金到位后才予以拨付。
监理服务费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监理服务费的审批、拨付应遵守国家
及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关于工程资金审批的相关规定与流程,若因政府部门审批延时等非委托人的责任造成监理服务费支付延时,委托人
将不承担违约责任。
9.1合同价格
补充9.1.1款为: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单价。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
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
①正常监理服务的费用
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
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为监理服务总费的80%,交工验
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为监理服务总费的20%。
②加班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补充9.1.2款为:
①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的付款申请表后 15 日内支付。
②双方对支付费用有不同意见需协商解决时,支付时间顺延。
③每次付款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与收款金额等额的发票,发票应符合委托人所属税务机关的要求;已支付的监理酬金达到工程监理报酬的97%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额发票,监理人延
期提供发票或不提供发票的,委托人可延期支付或不予支付相关款项。
9.2预付款
本款为:
预付款总金额为监理报酬的20%,委托人将在合同生效后14个工作日
内支付给监理人,预付款从申请监理费进度付款中扣回,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全部扣清,不具备开工条件不予支付预付
款。
9.3 中期支付
9.3.5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工程资料需要与工程进度同步且工程形象进度超过20%才能支付进度款,监理进度款按实际进度的60%支付(即每笔进度款相应扣除20%的预付款及20%的审定预留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监理合同金额的80%(含预付款)。进度
款累计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时,已支付的预付款尚未扣完时一次性扣清。
9.4 费用结算
本款补充为:
工程通过合同段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且相关部门审定后15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累计支付至工程审定结算价的90%。由财政部门出具财政决算报告且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5天内,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一式六
份的最终付款申请表,该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按合同规定应付给监理人的监理报酬余额10%;
(2)按合同规定应付给监理人的其他金额。
9.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监理服务费的 %。
36.1711. 违约
第11.1款细化为:
11.1 监理人违约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处以违约金,
具体约定如下:
(1)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和设备,或未经项目业主和委托人批准擅自更换派驻人员,或不按项目业主和委托人要求及时撤换不合格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1
~ 3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并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
切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2)监理人应对提供的派驻人员资质、业绩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任何伪造、虚假,监理人除承担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外,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监理服务费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
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3)监理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①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擅离岗位;或虽经委托人同意离岗而未安排相应人员替换,或监理人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造成监理工作不力。出勤率较低的衡量标准为:每月(包括法定节假日)监理工作人员的总出勤率低于85%。出勤率按监理人员进场时间表中规定值与监理人员实际出勤值进行统计。本项目监理岗位每月按30天计(2月份
为28天);
②监理人承诺的用于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仪器及交通设施未能按时到达现场,或未经批准擅自撤离工地,并且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在通知规定
的时间内仍未采取弥补措施。
③监理工程师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检
查,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 2 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
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
④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规范规定的频率,并且不按委托人的指令
予以纠正。
⑤因监理工程师不能忠实履行监理职责,工作失误,发布错误指令造
成工程返工、导致工期延误或数量增加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加。
⑥监理人员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欺骗委托人。
⑦项目业主和委托人的指令不能得到持续、有效执行。
⑧监理人员检查不及时,故意拖延检验批复时间。
委托人有权根据本款规定制定详细处罚细则,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该细则将构成监理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发生上述任一情况,发
包人可视监理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或全部:
a. 委托人可按签署监理合同协议书时监理服务费用的0.2%至5%扣缴监理人违约金,该违约金或从履约担保中扣除,或从委托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用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人仍应按监理合同规
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
b. 委托人可在本项目范围内通报或报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
c. 委托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之后可以单方面中止或
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11.2 委托人违约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处以违约金,具
体约定如下:/

36.1812. 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项目所在地
法院。
36.1913.补充条款
13.1 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报表的编制要求
监理人在进场并取得所监理合同段施工图纸后 28 天内完成施工合
同段工程量清单的复核,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监理人负责所监理各标段的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报表的编制工作,按时、保质提供计量支付报表,并对其技术质量负责。计量支付报表以所监理的合同段为单位,根据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专用施工技术规程(包括补充技术规范)编制,并将结果及时报委托人审批。当发包人对计量支付报表某些部分有疑问时,应负责解释,必要时提供有关基
础资料。
13.2 关于对施工材料的监理
对于由施工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监理人应负责审批承包人拟 用于本工程的材料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负责日常承包人材料 使用计划、组织进场及协调进场占用临时道路等事物性工作;监督进场材 料的实验及检验工作;负责复核承包人的进场材料数量、计量控制数量;
负责月度材料计量及支付报表的编制工作等。
13.3 设施和物品
按照监理合同要求以及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自备的各种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维修保养的所有费用已包括在监理服务费中。监理人自备的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和物品一经进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
得随意更改或撤换,并须在合同规定期间保持状态完好。
13.4 增值税发票
监理人需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在海南缴纳本项目的税款,开具本地发票。如果监理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免除监理人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委托人只有在经过
认证确认取得了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后才支付款项。
13.5监理单位自备的工作条件
根据合同附件《监理单位自备的工作条件》执行。
13.6对监理单位的其他约定
(1)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在施工单位进场的同时必须进场,
不得以未签订合同为由拒绝。
(2)现场监理人员须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相关规定,若发现监理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委托人
有权给予监理人每人次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违约金。
(3)监理人员在签订合同和进场时均应向业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和监理工程师证的原件供业主验证,并向业主提交一套复
印件存档备案。
(4)在施工建设中,对工程的各个关键环节(如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按投标文件组织架构的监理人员参加并签名确定,每漏一项扣除监理
费(违约金)1000元。
(5)项目的监理酬金已经包括一切节假日和夜班的加班费。
(6)支付监理人报酬时,因为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审批程序造成支
付拖延,不计取利息或滞纳金,也不视同违约而支付违约金。
(7)监理人应对本合同项目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投资的情况及其可能出现的合同风险做好充分的了解,因政府原因致使项目资金未能落实或不
及时拨付而导致监理费不能如期支付时,监理人同意不追究委托人责任。
(8)涉及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必须经委托人审批方能生效。
(9)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业主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
交底会议。
(10)参加由业主单位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每日工作汇报在每天下午6点之前务必在项目微信工作群上报,未及时上报承担违约金500元/次;每周星期五下午6:00前务必把施工周报上报给分管项目负责人,逾期不上报,承担违约金500元/次;每周必须组织召开监理例会,未召开一次承担违约金500元/次,除特殊情况以外;每月5日前提交监理月报,逾期不上报,承担违约金500元/次;监理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
议。
(1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未按业主
要求审查,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
(12)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 支付证书,并报业主单位审核、批准。审核工程量详实,并承
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存在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业主单位,未上报业主,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
(13)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 、新工艺 、新技术
、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未按业主要求,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
(14)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含:现场工程量计量
、签证 、竣工图纸与现场要一致、竣工资料的审核),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并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15)监理人支付委托人违约金可从监理进度款中扣除。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附件一:廉政合同
附件二:监理单位人员一览表
附件三:试验检测设备清单表
附件四:履约保证金
附件五:监理单位自备的工作条件
附件一: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该项目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
“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
关规定。
(2)严格执行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标段施工监理合同文件,
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
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
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
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
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
和贵重物品,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
付的费用等。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
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
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
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
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监理队伍。
3.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
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
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
娱乐活动。
(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
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
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
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
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标段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分别送交委托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单位各
一份。
委托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

委托人
监督单位:
(盖单位章)
监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

监理人
监督单位:
(盖单位章)
附件二: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数量

格 要 求











































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岗位、数量及资格条件要求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的规定设置。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监理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
其中标资格。
b.本表不适用于已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附件三:
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a.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供的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招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b.本表适用于所有监理招标项目。
附件四: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委托人名称):
鉴于(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于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
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
发交工验收证书且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
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委托人和监理人按合同条款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
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五:监理单位自备的工作条件
一、监理单位自备的工作条件应不低于:
1.设立监理办公室 1 处,须在签订合同后 1 个月内,按照《海南省重点公路项目工地建设标准化管理手册》(海南省交通
运输厅2015年10月)有关规定完成建设。
2.办公设备:计算机 3 台,激光或喷墨打印机 2 台(可打
印A4 幅面),数码照相机5台。
3.通讯设备:电话 3 部(传真机),所有监理人员均需配备
手机各一部。
4.交通工具:工程用车 3 辆(使用状况良好)。
5.工作依据:配备国家海南省有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1 套。现场监理工程师每人配备一套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质
量检验评定标准、标准图集等工作依据。
6.其它工作设备、设施或工具。
二、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
附件六:工程项目建设廉洁承诺书
工程项目建设廉洁承诺书
为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有效预防和制止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的发生,确保工程项目顺利推进,把工程项目建设成为廉洁工程,作为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监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政策规定,将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的各项要求贯彻始终,廉洁自律,加强监督,保证将工程建
成廉洁工程。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开、公证、公平的原则,依法合规参与竞争,努力推进诚信建设,绝不从事任何不正当竞争
和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建立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责任制,健全行之 有效的规章制度,在工程报批立项、招标投标、资金运用、物资 采购、设计变更、预算结算、质量认证、工程验收和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不以任何形式以权谋私、以工程谋私、索贿受贿,直
接或变相行贿搞商业贿赂。
四、建立工程质量监管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各项相关法 规和技术规范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设计、施工组织、
质量监理全部依法合规,争创优质工程。
五、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各项相关法律和技术规范,在工程建设中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确保施工
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生命及人身安全,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遵守财经法规,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控
制开支,最大限度地压缩工程费用,节约资金。
七、定期不定期地对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同时主动接受外部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的监督
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各种问题。
八、如在工程建设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
自愿接
受党纪、政纪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一、
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
规章,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1.2磋商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由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
商。
1.4评审过程严格保密。供应商对磋商小组的评审过程或合同授予决
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
1.5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提请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解释说明。
1.6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和磋商过程中认定
的文件,不依据磋商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二、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初步评审(见附件1)
1.1磋商小组依照磋商文件对供应商资格及响应文件符合性进行审查,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 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 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 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 被授权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
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分别与单一供应商进行磋商
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
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被授权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
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3.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
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 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服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
应商的服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
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项目如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情形,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3.2磋商小组发现其响应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接到通知后60分钟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响应报价的成本分析与合理性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或磋商小组认为其说明不合理的,认定其以低于
成本价恶意报价的,其竞标报价无效
3.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
证金。
4、综合评分(见附件2)
4.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
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
商,并编写评审报告。项目如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
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情形,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
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4.2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
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5、关于政策性加分
(一)中小企业政策
5.1.1、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二条、第四条规定。
5.1.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颁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第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
5.1.3、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
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
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
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5.1.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
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1.5、监狱企业: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
政策。
5.1.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1.7、价格扣除幅度: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同时为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
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
除。
如有虚假骗取政策性加分,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6.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6.2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
劣顺序推荐。
7、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
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8、终止采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
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
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
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附件1:资格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
资格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监理)
项目编号:HNSLHZB-2023-018
序号
审查项目
评议内容(无效投标认定条件)
供应商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2023年至今任意1个月的财务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近2023年任意1个月的企业纳税凭证及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新成立公司按实际情况提供,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纳税机构和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不
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
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声明书加盖公章


序号
审查项目
评议内容(无效投标认定条件)
供应商

6.
供应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7.
具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颁发的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监理资质资
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
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8.
总监理工程师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
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颁发
的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
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
的总监理工程师

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9.
已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
投标人,其交通运输部和海南省信用
评价结果均不得为D级

提供信用评价截图


序号
审查项目
评议内容(无效投标认定条件)
供应商

10.
根据“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其他补充条款要求提供
的承诺函

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11.

其它
是否有其它无效投标认定条件

结论


注:
1、在表中的各项只需填写“
√/通过”或“×/不通过”。
2、在结论中按“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的
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只要其中有一项是×/不通过的,填写“不
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3、结论是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的,才
能进入下一轮;不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的被淘汰。
符合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监理)
项目编号:HNSLHZB-2023-018
序号
审查项目
评议内容(无效投标认定条件)
供应商

1.

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
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样式和签署要求且内容完整无缺漏


2.

报价项目完整性,报价唯一性
是否对本项目内所有的内容进行响应,漏报其响应将被拒绝;报价是否唯


3.
响应有效期
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4.
监理服务期
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5.
其它
是否有其它无效投标认定条件

结论


注:
1、在表中的各项只需填写“
√/通过”或“×/不通过”。
2、在结论中按“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的
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只要其中有一项是×/不通过的,填写“不
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3、结论是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的,才
能进入下一轮;不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的被淘汰。
附件2:评审标准和方法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标准
分值

1

商务部分
(30分)

总监理工程
师资历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具有路桥类中级
或以上职称的得5分;
证明材料:提供相关证明(或提供电子证书)复印件及本单位为其缴纳的2023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
章。

5

其他主要人
员资历
拟配备其他岗位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个5 分,满分15分。
证明材料:提供相关证明(或提供电子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5

业绩
2020年1月至今,供应商承接过类似监理项目业绩的,每个得5分,满分10分。
证明材料: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提供监理
合同关键页(项目名称、金额、建设单位等信息)复印件。

10

2

技术部分
(50分)

质量控制方
法及措施
1、质量控制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 (8.0~5.1分);2、质量控制
方法较合理、措 施不具体、针对性不强( 5.0~2.1分);3、质量控制方法和措施不具体、针对性差(2.0~0分)。

8

投资控制方
法及措施
1、投资控制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 (8.0~5.1分);2、质量控制
方法较合理、措 施不具体、针对性不强(5.0~2.1分);3、质量 控制方法和措施不具体、针对性差(2.0~0分)。

8

进度控制方
法及措施
1、进度控制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8.0~5.1分);2、进度控制方法较合理、措施不具体、针对性不强( 5.0~2.1分);3、进度
控制方法和措施不具体、针对性差(2.0~0分)。

8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标准
分值



合同、信息管理及组织协
调方法
1、合同、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8.0~5.1分);2、合同、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方法较合理、措施不具体、针 对性不强(5.0~2.1分);3、合同、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方法和措施不具体、针对性差(2.0~0
分)。

8

安全、文明监理及环境保

1、安全、文明监理及环境保护控制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8.0~5.1分);2、安全、文明监理及环境保护控制方法较合理、措施不具 体、针对性不强(5.0~2.1分);3、安全、文明 监理及环境保护控制方法和措施不具体、针时

差(2.0~0分)。

8

重点难点监
控措施
1、针对本项目重点难点监控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10~7.1分);2、针对本项目重点难点监控方法较合理、措施不具体、针对性 不强(7.0~3.1分);3、针对本项目重点难点监控方法不具体、针对性差(3.0~0分)。

10

3

价格部分
(20分)

报价得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投标价为基 准价,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分=(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20

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请供应商按照以下要求的格式、内容、顺序制作响应文件,并请编制目
录及页码,否则可能将影响对响应文件的评价。
(正本/副本)
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监理)
项目编号:HNSLHZB-2023-018
响应文件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年月 日
资格评审标表各项页码索引表
序号
评审项
响应情况
材料所在页码(第页)
1



2



3



……




综合评分表各项页码索引表
序号
评审项
响应情况
材料所在页码(第页)
1



2



3



……




目录
(根据响应文件自拟)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监理工 作。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姓名: ,年龄: ,职称:,
监理工程师证书: 。
4.质量要求: ,安全目标:,监理服务期限: 。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及主要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监理人员和主要试验检测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①
(6)拟投入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包括备选人,如有)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否则自愿按照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7)权利义务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②法定代表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格式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月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HNSLHZB-2023-018的采购活动,处理与本磋商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被授权人在开标、评标
、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与本项目有关的质疑、投诉事项,我将亲自处理或另行特别授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效力自签署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本授权书于 年 月日签字生效,特此证明。
供应商:(填写名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企业信用等级1
□ 级□级□级□级
海南最新年度信用评价海南上一年度信用评价
全国信用评价
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
□ □□

AA级AA级AA级
AA级
□ □□

A级
A级
A级
A级
□ □□

B级
B级
B级
B级
□ □□

C级C级C级
C级
□ D□ D□ D
□ D
□ 无全国或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且无招标文件规定不良信用记录A级
企业监理资质
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
银行

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银行
账号

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备注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新建/ 改扩建

公路等级

交工验收时间

路基(km)
路面(km)
桥梁概况
隧道概况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km)
机电工程(k m)
证明资料所在页码

























































































































注:1.在此表后面按顺序附上各项目的合同,;
2.每个项目业绩须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需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有),同时提供
相应合同关键页复印件(能显示项目签订时间及工作内容)加盖供应商公章作为证明
3.可自行添加行数及其他信息内容;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项目等级

项目总投资

监理服务费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
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项目
投标人情况说明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序 号

姓名
本项目
任职
资格证书

身份证号
证书名称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6.1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技术职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明在岗情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担任
职位:
目前任职项目:,担任职位:

备注


注:1.本表应填写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相关情况
四、项目实施方案
按“第五部分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附件2:评审标准和方法的技术部分提供方案
五、其它资料
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认为需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说明材料,格式自定
六、报价文件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监理)
项目编号
HNSLHZB-2023-018

投标报价

(小写):(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
元,缺陷责任期
阶段监理服务费: 元)
(大写):

监理服务期
910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365日历天,缺陷责任期545日历


项目建设地点
儋州市王五镇、大成镇

质量标准
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备注


供应商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 日
注:
1.、投标总金额包括本招标书中要求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的费用,包含运输、保险、
税收等相关费用,招标方不再进行二次投入,请投标方注意。
2、以人民币进行报价,报价单位为元。
3、此表为表样,行数可自行添加,但表式不变。
4、报价大写参考: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
附件A:
报价一览表
二次报价一览表(最终报价)

项目名称
儋州市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类项目(监理)
项目编号

HNSLHZB-2023-018

投标报价

(小写):(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
元,缺陷责任期阶
段监理服务费: 元)
(大写):

监理服务期
1030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30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730日历


项目建设地点
儋州市王五镇、大成镇

质量标准
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备注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年月 日
本附件A的报价一览表单独准备,在第二次报价时带至磋商现场填报。
七、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包号)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
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万元
1,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万元
1,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
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
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八、监狱企业证明(如有)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
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
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 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
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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