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350582]ZZG[GK]2017004-2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29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晋江市公安局
乙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2]ZZG[GK]2017004-2的2017-2018年度民警(职工)文职人身保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人寿保险服务 | 人寿保险服务 | 1475 | 1025125 | 人寿保险服务 | 2017-12-5 | 人寿保险服务 |
合计: | 1025125.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贰万伍仟壹佰贰拾伍元整(¥1025125.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7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和平中路1号;
4.3交付条件:保单送达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5-01-01实施,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表 职业工伤伤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给付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2、承保公司应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3、承保公司应针对不同的赔款金额作出详细的理赔时效承诺,应在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理赔完毕。对于索赔材料一时难以收齐,但案件情况真实、清楚、没有异议的,保险公司应开通“容缺后补”通道,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再由采购方在限定的时间内补齐相关理赔手续。 4、设有24小时服务专线电话为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有客户的回访安排。 5、能按采购人的要求做好服务。若有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到理赔现场需要的,保险公司应无条件及时派人赶到现场。在索赔材料提供上给予采购方最大的便利,可要可不要的理赔材料,一律不得要求采购方提供,具体材料由保险公司与采购方另行确定。 6、承保公司应尽到相应的宣传义务,做好意外伤害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民警的保险意识,并通过一定的方式,激励采购人强化安全教育,积极预防意外伤害,具体方式由承保公司和采购人另行确定。 7、承保公司在采购人服务地设立常驻服务机构,并设有完善的服务机构网络,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具有从业资 格的工作人员为采购人提供耐心、周到的服务。配备一支能满足本次招标业务需要承保理赔服务团队,承保公司应指派一名分管领导及两名以上的具体经办人员负责与采购方对接保险投保、理赔等相关事宜。 8、成交后,保险时间应接续采购方2016-2017年度民警人身保险终止时间。 9、对采购单位被保险人员在前一保险期间已投保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生效日自续保生效之日起计算(不计算30日等待期)。 10、伤残评定机构:由采购人统一委托达到公安部认定的科学技术实验室进行评定,或由采购人统一对外委托。 1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团体疾病身故保险中分别附加意外住院、疾病住院补贴,均为200元/人天,每人全年不超过180天。。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5-01-01实施,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表 职业工伤伤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给付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2、承保公司应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3、承保公司应针对不同的赔款金额作出详细的理赔时效承诺,应在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理赔完毕。对于索赔材料一时难以收齐,但案件情况真实、清楚、没有异议的,保险公司应开通“容缺后补”通道,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再由采购方在限定的时间内补齐相关理赔手续。 4、设有24小时服务专线电话为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有客户的回访安排。 5、能按采购人的要求做好服务。若有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到理赔现场需要的,保险公司应无条件及时派人赶到现场。在索赔材料提供上给予采购方最大的便利,可要可不要的理赔材料,一律不得要求采购方提供,具体材料由保险公司与采购方另行确定。 6、承保公司应尽到相应的宣传义务,做好意外伤害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民警的保险意识,并通过一定的方式,激励采购人强化安全教育,积极预防意外伤害,具体方式由承保公司和采购人另行确定。 7、承保公司在采购人服务地设立常驻服务机构,并设有完善的服务机构网络,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具有从业资 格的工作人员为采购人提供耐心、周到的服务。配备一支能满足本次招标业务需要承保理赔服务团队,承保公司应指派一名分管领导及两名以上的具体经办人员负责与采购方对接保险投保、理赔等相关事宜。 8、成交后,保险时间应接续采购方2016-2017年度民警人身保险终止时间。 9、对采购单位被保险人员在前一保险期间已投保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生效日自续保生效之日起计算(不计算30日等待期)。 10、伤残评定机构:由采购人统一委托达到公安部认定的科学技术实验室进行评定,或由采购人统一对外委托。 1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团体疾病身故保险中分别附加意外住院、疾病住院补贴,均为200元/人天,每人全年不超过180天。。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给乙方。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若有一方自行解除合同,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及违约金从自行解除合同之日计算十日內付清。 2.合同生效后,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若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3.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3.1 所提供的服务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相符; 3.2 不能按时提供服务,并造成合同工期延误,若甲方不终止合同,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壹仟元整; 3.3 不能达到《竞争性谈判文件》及投标承诺的要求; 3.4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转包他人; 3.5乙方违反双方签署合同书的其他主要条款; 4.对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等客观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根据客观情况协商处理; 5.乙方在服务期间产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包括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事故,概由乙方负责。。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保险方案如下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意外死亡伤残保额60万元/人;2、意外医疗费用保额5万元/人。二、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额50万元/人。三、团体疾病身故保险:1、疾病身故保额20万元/人;2、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额1万元/人。注:其中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额100万/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团体疾病身故保险中分别附加意外住院、疾病住院补贴,均为200元/人/天,全年不超过180天。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6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晋江市公安局 | 乙方: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晋江市和平中路1号 | 住所: | 福建省泉州市泉秀路现代家具广场8楼 |
单位负责人: | 陈文荣 | 单位负责人: | 姜涛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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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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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959752097 |
联系方法: | 15880919869 |
开户银行: | 工行晋江市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宝洲路支行 |
账号: | 1408012109022100176 | 账号: | 1408827429005000187 |
签订地点:福建省晋江市和平中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