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北京理工大学太赫兹扩频测试设备采购中标公告
金额
483.96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2/12/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ftc-bj01-22011097
预算金额485万元
招标公司北京理工大学
招标联系人陈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金鑫010-56226976
中标公司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83.9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北京理工大学太赫兹扩频测试设备采购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CFTC-BJ01-22011097(招标文件编号:CFTC-BJ01-22011097)
二、项目名称:北京理工大学太赫兹扩频测试设备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98号
中标(成交)金额:483.968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1 | 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矢量网络分析仪;微波毫米波天线暗室;机械设备以及2台控制器,含:发射支架与接收转台等 | 思仪;思仪;思仪等 | 3674E;定制;定制等 | 1台;1套;1套等 | 551680元;750000元;845000元等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璐、王艳春、黄颖、杨忻、曹猛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参考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中标商支付。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5.7237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理工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
联系方式:陈老师010-6891238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9层9C
联系方式:张金鑫、杨振豪、孙涛、吴丹、王真、王珊珊、张含勇010-5622697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金鑫、杨振豪、孙涛、吴丹、王真、王珊珊、张含勇
电 话: 010-56226976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北京理工大学太赫兹扩频测试设备采购 | ||
品目 | 货物/其他货物/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
||
采购单位 | 北京理工大学 | ||
行政区域 | 北京市 | 公告时间 | 2022年12月23日 12:44 |
评审专家名单 | 王璐、王艳春、黄颖、杨忻、曹猛 | ||
总中标金额 | ¥483.96800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张金鑫、杨振豪、孙涛、吴丹、王真、王珊珊、张含勇 | ||
项目联系电话 | 010-56226976 | ||
采购单位 | 北京理工大学 | ||
采购单位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陈老师010-68912384 | ||
代理机构名称 | 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9层9C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张金鑫、杨振豪、孙涛、吴丹、王真、王珊珊、张含勇010-56226976 | ||
附件: | |||
附件1 | 2-4招标文件-北京理工大学太赫兹扩频测试设备采购-定稿.pdf2-4招标文件-北京理工大学太赫兹扩频测试设备采购-定稿.pdf | ||
附件2 | 中标结果公告--北京理工大学太赫兹扩频测试设备采购.docx中标结果公告--北京理工大学太赫兹扩频测试设备采购.docx |
北京理工大学太赫兹扩频测试设备采购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CFTC-BJ01-22011097
采购人:北京理工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第五章评审内容
第六章合同条款
第七章附件
第一章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北京理工大学太赫兹扩频测试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朝阳区
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9层9C)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2月23
日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北京理工大学太赫兹扩频测试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CFTC-BJ01-22011097
预算金额:人民币485万元
采购需求:
项目名称 | 用途 | 数量 | 简要技术参数或要求描述 |
北京理工大学太赫兹扩频测试设备采购 | 科研、教学 | 1套 | 采购太赫兹扩频测试设备1套。系统控制测试功能:远场数据测量功能:远场发射/接收幅相数据扫描;测试仪器配置:频率、功率、测试参数等;电调支架及转台配置:范围、速度、步长、扫描方式等。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得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12月02日至2022年12月09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
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方式:网上获取(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彩色扫描件,在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发送至采购代
理机构邮箱gjzbyxgs@126.com)。
(1-1)法定代表人: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须体现
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2)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制作文件费转账凭证。
(3)获取采购文件登记表(下载电子版后,填写,回传Word版);
(1-1)和(1-2)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投标人必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取招标文件
并登记备案的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费用无论何种原因或中标与否均不予退
还。电子版招标文件与纸质版招标文件有同等法律效力。
制作标书费:500元/本(网上获取须电汇支付,公对公转账,收款账户:公司名称:
国金招标有限公司;账号:170149276;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劲松支行;行号:
011607324)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12月23日09:3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2年12月23日09:3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
心9层9C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
2、进口产品规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07〕119号)的规定,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或服务参加投标。
3、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4、评分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进口产品管理。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北京理工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
联系方式:陈老师010-6891238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9层9C
联系人:张金鑫、杨振豪、孙涛、吴丹、王真、王珊珊、张含勇
电话:010-56226976
电子邮箱:gjzbyxgs@126.com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
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序号 | 内容 |
说明 | 说明 |
1 | 采购人名称:北京理工大学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
2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485万元; |
3 |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日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 |
4 | 投标语言:中文 |
投标报价和货币 | 投标报价和货币 |
5 | 投标货币:人民币 |
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 | 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 |
6 | |
6 | 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等,将投标保证金交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采用电汇或网上银行支付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 |
7 | 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公司名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账号:20000034139900038022284开户行:北京银行九龙山支行营业部行号:313100000232 |
8 | 代理服务费为:收费标准参考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中标商支付。 |
9 | 投标有效期:90个日历日。 |
10 | 投标文件份数及递交要求: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一份)、投标保证金或其凭证(一份)、投标人资格册(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商务技术册(正本一份、副本五份)、电子版(一份)分别密封提交。 |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90000元
投标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
11 | 投标人递交的电子版文件应为签字盖章后的正本扫描件以及可编辑版word文档,包含纸质投标文件全部内容,存储载体为U盘。(为了方便区分各投标人,请在U盘表面粘贴单位标识,如:项目编号后三位+投标人三个字简称) |
12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同第一章投标邀请 |
13 | 投标截止时间:同第一章投标邀请 |
14 | 开标时间:同第一章投标邀请开标地点:同第一章投标邀请 |
15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五章评审内容)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唯一条件。 |
16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同第一章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同第一章中小企业选取标准:中小企业选取标准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以及《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进行划分,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应根据招标文件附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附件格式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没有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不被认定为中小型企业。 |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为:
北京理工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指受采购人委托,在投标邀请中所述的具体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代
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为: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1.2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满足以下条
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1.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投标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1.2.2符合第一章投标邀请中“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1.4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记录:
1.4.1使用规则: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1.4.2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1.4.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经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
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评标记录一并保存。
2.资金来源
2.1投标邀请中所述的采购人必须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
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要求提供的货物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第五章评审内容
第六章合同条款
第七章附件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应当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
出明确响应。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
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投标人的询问
5.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
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询问的内容涉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不在答
复范围之内;
5.2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投标人可向采购人提
出。
6.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主动地或者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招标文
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
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3对招标文件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语言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7.1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投标人可就其中的一个包或几个包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个
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7.2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文
件、函电均应以简体中文书写。投标人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有关段落必须
翻译成简体中文,在有差异时以简体中文为准。
7.3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投标
人资格册、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册,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附件”。
8.2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
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
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8.3除第七章附件外,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册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
9.证明货物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9.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
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9.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9.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9.2.2货物从采购人或最终用户单位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质保期内正常、连续地
使用所必需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9.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
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9.3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
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
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10.投标报价
10.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投标人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否则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
理。
10.2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3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10.3.1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货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
10.3.2其他发生的与本项目相关需计入投标成本的费用。
10.4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
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5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投标人对本项目或分包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
选择性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6为保证公平竞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企业自身经营成本报
价。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
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将被作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
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 |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
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 |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
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
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 |
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
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 |
为微型企业。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 |
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 |
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 |
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 |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附件17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以下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
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
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
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
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
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
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
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
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
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
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投标人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
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
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
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
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
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
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
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
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
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
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
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
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
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
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
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投标人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
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
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
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
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
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
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
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
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投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
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
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
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
(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
或者工程、服务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
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
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
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2019年度或2020年度面向中
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
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
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
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
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8《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
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
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
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
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
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
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
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
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
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
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
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9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中小企业参加投标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北京理工大学(单位名称)的北京理工大学太赫兹扩频测试设备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
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
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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