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18年榆树市于家镇三道村水泥路工程建设项目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榆树市于家镇三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招标人为榆树市于家镇三道村村民委员会。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次招标共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范围如下:
标段 |
路线名称 |
拟建规模 (公里) |
主要工程内容 |
建设地点 |
SD01 |
2018年榆树市于家镇三道村水泥路工程建设项目 |
6.4 |
水泥混凝土路面等 |
榆树市于家镇三道村 |
2.2计划工期:2018年9月20日-2018年10月31日,共计42日历天。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等级资质或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等级资质;近五年(指在2013年1月1日后交、竣工的项目,下同)内完成过15公里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路面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要求,对于应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投标人,必须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榆树市于家镇三道村村民委员会 地 址:榆树市于家镇三道村 联系人:翟万烈 电 话:18904386139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吉林省东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1092号中海凯旋门A5栋三单元10层 联系人:吕善哲、窦伟东 电 话:0431-82040618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2018年榆树市于家镇三道村水泥路工程建设项目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榆树市于家镇三道村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相关内容 |
1.3.2 |
计划工期 |
2018年9月20日-2018年10月31日,共计42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 |
1.3.4 |
安全目标 |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避免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控制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 其他要求:无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本款内容第(1)项修改为: “(1)被吉林省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本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吉林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本款内容第(6)项修改为: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因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自2018年8月1日起停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请各投标人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并附查询页面网页截图);” 本款内容增加第(8)、(9)项: “(8)在2016年1月1日之后,有被本项目法人以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或因无效合同而终止施工的;投标人有因农民工群体上访行为被吉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被吉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以“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弄虚作假行为”通报的。 (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不适用 |
形式:不适用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①本项目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注:招标代理机构将上述内容发送到邮箱的方式进行公布,同时电话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须自行下载。 下载邮箱: dongtai201505@163.com,密码:20150710,文件名:最高上限通知书、补遗书等下载文件夹>(本项目文件夹)>(相应文件)。 如果投标人未在上述网址中收到相应文件,请及时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 |
形式:将要求澄清的内容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790753143@qq.com,同时电话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查收。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以补遗书形式发送至本章2.1款所述邮箱。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形式:将收到澄清的确认函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790753143@qq.com。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 |
以补遗书形式发送至本章2.1款所述邮箱。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形式:将收到修改的确认函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790753143@qq.com。 |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双信封 □单信封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①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Microsoft Excel文件); ②已填写完毕的《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摘录表》的电子文件(可编辑的Microsoft Word文件)。 注:a. 投标人应将以上电子文件单独拷入U盘(自备)中,与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统一密封并递交,在U盘的表面应显著标识投标人名称和所投标段。 b.电子文件的文件名命名规则: 标段清单-(投标人简称)或 标段摘录表 -(投标人简称)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 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方法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 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下载网站:本章2.1款所列邮箱,投标人自行下载。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总价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是 √否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7天前公布。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无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4万元/标段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其他形式: 无 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账户名称:吉林省东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春汽车厂支行 账 号:3597 0188 0000 99776 开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应由国有商业银行或全国性商业银行开具,银行应为地市级分、支行以上级别,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开具保函银行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应包含保函业务。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 利息计算原则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本款后增加:退投标保证金所需资料: ①退款单位开出的财务收据(加盖财务章) ②来办理退款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④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仅限中标人) 注:自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起,请各投标人将上述资料递交或邮寄至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财务部门联系方式(邮寄信息): 名称:吉林省东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1092号中海凯旋门A5栋三单元10层 电话:0431-88041898 联系人:刘洋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增加: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借用他人资质,互相串通、结盟,伪造虚假业绩、人员、财务、履约情况等,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进行投标者。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 特殊要求 |
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视为无效证明材料,将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
3.5.1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
2017年度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13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时间交(竣)工的工程 |
3.5.4 |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
本项修改为: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因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自2018年8月1日起停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请各投标人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并附查询页面网页截图) |
3.5.12 |
投标文件中证明材料核查需提供的材料 |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之前将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以下证件和材料通过网上或其他方式进行核查,评审时将以核实后的结果为准,核实结果如果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投标人须提交以下材料: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在中国建造师网的网页截图、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业绩(包含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工验收证书)的彩色复制件。 以上材料放在档案袋中,并在档案袋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和所投标段。 上述证明材料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9月4日下午15时00分。 递交地点:吉林省东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 投标人如果对投标文件中所附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了调整,请提前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未递交上述材料的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2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除已标价的电子版工程量报价清单外无需提供其他电子版文件。 其他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需另外向招标人提供一份投标文件副本。 |
3.7.5 |
装订的其他要求 |
①投标文件采用左侧纵向胶装,第一信封和第二信封分别装订成一册; ②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书脊上应明确标注投标人名称和所投标段。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第一个信封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
||
银行保函封套:(适用于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 (银行保函原件)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未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第二信封除外 □是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时间:根据投标人数量,现场通知。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地点:吉林省东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
5.2.1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程序 |
(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商务及技术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5)开标顺序:依照购买招标文件的顺序开标 |
5.2.3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程序 |
(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报价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5)开标顺序:依照购买招标文件的顺序开标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3名,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足3名时,按实际数量选取。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期限:3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无。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到本章7.6款所列媒介的形式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
7.6 |
中标结果公告 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公示期限:3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支票或银行保函形式。 履约担保金额:不提交。 (1)采用电汇形式时,应由中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入发包人指定账户。 (2)采用支票形式时,应由中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 (3)采用银行保函时,应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出具,应由国有商业银行或全国性商业银行开具,银行应为地市级分、支行以上级别,开具保函银行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应包含保函业务。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榆树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榆树市府前路8号 电 话:0431-83623626 邮 编:130400 注:1、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
9 |
是否采用 电子招标投标 |
否 |
10 |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
|
10.2 |
词语定义 |
(1)本文件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外”,不包括本数。 (2)除有特殊说明外,本文件中所称的“近3年”或“近5年”,是指自投标截止时间所在年度起逆推3年或5年。如:投标截止时间所在年度为2018年,“近5年”的年限从2013年1月1日算起。 |
10.3 |
证明材料 |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 |
10.4 |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备选人 |
本项目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不设备选人,凡是需填备选人处可不填报。 |
10.5 |
工程量清单复核 |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有复核的义务。以招标图纸为基准,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相对于招标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有明显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错误: (1)工程量清单某个子目所列工程数量的组成部分相对于招标图纸中对应的工程数量有明显的重复或遗漏, (2)工程量清单某个子目所列工程数量的组成中的某个数量相对于招标图纸中对应的工程数量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 (3)工程量清单某个子目所列工程数量的组成中的某个数量中的某位数字相对于招标图纸中对应的工程数量有明显差错, (4)工程量清单某个子目所列工程数量的组成中的某个数量的单位相对于招标图纸中对应的工程数量的单位有明显差错。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附件五所提供的格式填报后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790753143@qq.com中,同时电话通知代理机构查收,代理机构核查后如确需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将以补遗书的形式发送到本章第2.1款所列邮箱。 |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SD01 |
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等级资质或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等级资质;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资金信用:投标人的经审计的2017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流动资金(流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与为本项目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之和必须达到50万元。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要求 |
SD01 |
近五年(指在2013年1月1日后交、竣工的项目,下同)内完成过15公里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路面工程施工业绩。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4项的规定及以下情形: (8)在2016年1月1日之后,有被本项目法人以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或因无效合同而终止施工的;投标人有因农民工群体上访行为被吉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被吉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以“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弄虚作假行为”通报的。 (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人)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标段 |
|||
SD01 |
|||
项目经理 |
1 |
(1)投标人自有人员; (2)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 (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已经在本单位注册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4)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5)担任过一项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路面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从该项目撤离) |
项目总工 |
1 |
(1)投标人自有人员; (2)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3)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4)担任过一项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路面工程施工的项目总工。 |
注:1、投标人所报人员均不可兼职
五. 评标办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a.若投标价不相等,则投标价低者排序在先; b.若投标价相等,则审计报告中流动资金高者排序在先; c.若流动资金相等,则招标人采用评标委员会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评审时,标段内投标人数量超过三名时,评标委员会可只对评标价得分排序前三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如前三名出现被否决情况,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价得分排序依次补足为三名投标人后继续进行评审。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 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7)投标人没有分包计划。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7)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项规定。 |
||
2.1.2 |
第一信封资格 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评标价:10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计算: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①复合标底计算: 式中:A—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8项。),计算保留至个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B—评标价平均值: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所有在A值的90%(含90%)至100%(含100%)范围内的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参与B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B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若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均未进入复合标底计算范围,则C=A。计算保留至个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C—复合标底值,计算保留至个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②评标基准价计算: 式中:D—评标基准价,计算保留至个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C—复合标底值; —复合标底的浮动系数(1%,1.5%,2%,2.5%,3%,在第二信封开标时现场随机抽取)。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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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评标价 评分标准 |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D时得满分(100分),每高于D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D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用公式表示如下: 式中:F—投标人投标价得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Di—投标人的评标价; D—评标基准价。 E—扣分值。若Di≥D,则E=2;若D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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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在对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办法(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2.2.4 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3.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 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3.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 的原则处理。
3.8评标结果
3.8.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六. 公开期限
本次项目招标文件关键内容信息公开时间至2018年9月1日24时00分结束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榆树市于家镇三道村村民委员会 |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省东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 址: 榆树市于家镇三道村 |
地 址: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1092号中海凯旋门A5栋三单元10层 |
邮 编: 130400 |
邮 编: 130000 |
联 系 人: 翟万烈 |
联 系 人: 吕善哲、窦伟东 |
电 话: 18904386139 |
电 话: 0431-82040618 |
榆树市于家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