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GXCQJY23-803 上林县白圩中学校园小卖部公开招租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10/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xcqjy23-803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报名链接:http://www.gxcq.com.cn/#/projectDetail/47b47ba046d149039c8d9fdae7d73ced.html


资产出租项目公告内容(网站部分)

项目名称

上林县白圩中学校园小卖部公开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3-803

挂牌价格

500,000.00/

挂牌起始日期

20231013

挂牌截止日期

20231019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资产概况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上林县白圩中学(以下简称“白圩中学”)校园小卖部,标的现状:简装;参考面积约160.00㎡,租期3年,白圩中学属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教职工约173人(含食堂工人、门卫及生活教官等),当前学期在校学生约2000人。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拟出租所持标的,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招租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上林县白圩中学

注册地(住所)

上林县白圩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罗昌奉

注册资本

1762万元

经济类型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事业单位

所属行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501254989185475

经营规模

/

资产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上林县财政局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上林县教育局

批准单位名称

上林县财政局

批准类型

函件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上林县白圩中学学校小卖部招标的处理意见

批准文号

-

批准日期

20231011

 

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500,000.00/

价格说明

年租金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交第一年租金是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如有违的则按相关约定进行扣减保证金处罚,次年缴纳租金时应补足所扣减的保证金。合同期满后核查无违约行为和任何欠款的,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按年结算,支付时间按照租赁合同约定。

租赁期限

3

与出租相关其他的条件

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交易所按标的成交月租金的50%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2.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3.承租方须依法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证照齐全方可开展营业。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3.承租方须在正式经营前购买保额不少于100万的食品安全商业险,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4.承租方在经营期间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台帐管理、档案管理、索证索票、不合格货物退市、入市食品源头追溯和质量保证制度。坚持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向具备资质的供货单位采购食品并向供应商索取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批次合格证、购货凭证或发票等复印件;做到采购有监督,质量有保证,责任可追究。

5.承租方于租赁期间须保证进出运送货物车辆的安全行驶。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   须为合法存续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营业执照须同时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日用品(或日用百货)销售,缺一不可。

2.   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能够按时支付租金。

3.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无不良经营记录和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查询没有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4.   意向承租方需要在正式营业前购买100万的相关商业保险,以防突发事故。

5.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竞租保证金。

7.   本次招租项目不接受联合经营体报名。

竞租所需

提交材料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gx.gsxt.gov.cn)查询无不良经营记录结果;

4.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被执行人查询失信证明;

5.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能够按时支付租金、购买食品安全商业险承诺书(保额不低于100万元);

6.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7.标的状况确认书;

8.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如有)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按现状招租,不包括场地内的设备及设施,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承租方须在出租方的监督下,自行组织人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承租方在经营期间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条例,杜绝和防止各类食品安全事故。

4.必须依法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办齐证照方可营业。

5.承租方不得售卖无“QS”或“SC”标识商品、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和“三无”商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不得销售卫生部门禁止的商品;不得售卖散装食品、自制食品(即不能经营米粉、汤圆、牛杂、炸馍、饺子、粽子、面包、热狗等食品,也不允许火煮其它食品或变相加工其它食品销售)、易燃易爆品、农药等有刺激气味的商品以及违禁物品。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学生销售教材和教辅材料,不得销售非法出版的刊物书籍。严禁向学生出售烟酒类、棋牌类、瓜子、甘蔗、西瓜、刀具、游戏点卡或类似的有价卡券。不得以诱导方式吸引学生购买商品,不得强求学生购买商品,严禁赊账给学生。

6.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用工制度和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妨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现象发生;承租方、从业人员应定期体检、文明服务,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离岗。自行承担所聘用人员的劳保、医疗、伤亡、用工、计生、治安及福利等费用和责任。

7.承租方须做好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工作,及时处置售出商品的包装物,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确保校园整洁。

8.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房屋、设施做任何改动(包括在墙上打洞),合同期内严禁将标的转包或转租第三方。

9.配合出租方迎接校内外各种上级检查的管理、检查、监督。经营期间,因承租方责任发生的任何事故,如食物中毒、意外伤害、因各部门的检查受处罚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医治、赔偿、罚款等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配合出租方做好各种安全保障工作,保障店内用电设备安全运行。

10.承租方所用的水、电,由承租方按实际使用数每月交纳给出租方,单价按国家收费标准缴交。如逾期不交,出租方有权停止供应水电。使用标的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承租方缴纳(包括承租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11.禁止为学生充电手机或充电宝,上课期间不允许学生逗留在小卖部内,每发现违约一次扣履约保证金1000元。

12.承租方须在经营场所悬挂公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投诉电话、举报电话等。

13.承租方所售的所有商品零售价格不能超过当地超时最高零售价格。

14.承租方只能在规定的四个时间段内营业:早上620720;中午11401230;下午17:0519:00;晚上21102140(如时间有变动以出租方通知为准)。

15.承租方须在开展标的经营前购买保额不少于100万的食品安全商业险,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未购买前承租方不得进入校园开展营业。

16.本次招租标的面积与在校教职工及当前学期学生人数仅供参考,成交租金不因实际面积以及实际在校人数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17. 在承租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按违约处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和租金。

1)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学校制定的有关制度,危害学校集体利益。

2)数次向学生销售酒和香烟,为学生充电手机或充电宝。

3)擅自转让承租权或分租。

4)不服从学校合理合法合规的领导和管理。

    18.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保证金详细情况

交纳金额

100,000.00

交纳截止时间

20231019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交易所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8113 0010 1390 0137 793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保证金处置

方法

1.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承租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1.租赁合同

2.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3.标的状况确认书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谯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0771-583732519377187701

项目报名联系人

霍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0771-2856762

交易机构传真

0771-5705627

联系地址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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