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000.00元(服务期限:一年),本项目成交优惠率实为每升汽油让利金额,故本项目优惠金额为0.3元/升汽油。乙方加油站开展的所有油品促销优惠活动和政策,甲方均可无条件享受,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惠金额0.3元/升汽油。
采购人的车辆到定点加油站现场加油。
甲方在乙方开户并办理一套加油卡,公对公转账支付油款至长沙分公司账户后,将钱充入主卡对副卡进行分配后,持卡人持副卡圈存后加油。
5.2.1.乙方提供的油品的质量技术规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5.2.2乙方须具有稳定、符合国家油质(油品齐全)标准的供货渠道,所属的经营场所设施条件及防火安全符合国家加油站管理标准,具备 7*24 小时为机动车加油服务的能力;
5.2.3乙方所经销油品应全部从国有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必须保证油品的质量;所经销油品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产品技术标准(汽油:GB17930-1999),并提供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油品检验报告。
5.2.4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加油机(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加油,保证供油数量。
5.3.1本项目按照《浏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浏财发【2014】32号)规定的验收程序申请验收。
5.3.2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结合用户体验、日常监督管理对成交供应商所属加油站点进行考评,实现动态管理,考评结果作为验收的依据。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全力配合。
6.1.2甲方不得在定点加油单位以外进行用油的采购(公务远距离出行半途补充加油除外)。甲方应当维护定点加油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6.1.3甲方可自主选择乙方所属范围内的任意加油站点加油。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加油网点必须设置摄像头全程监控和监控录像加油全过程,将视频资料保存一个月以上,以备监督部门查验。
6.2.2乙方必须免费提供办理1张主卡+多张副卡(副卡数量根据车辆数量确定),且每张副卡使用能满足设定为一天不能超过两次(含),单笔金额不得超过700元,强行使用将导致锁卡功能。
6.2.3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对主油卡进行充值,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将主卡金额分配至副卡,甲方使用IC卡加油时,乙方直接从卡中扣除相应加油金额,油价优惠按照积分返还方式实施,即加油副卡每次加油所享受的优惠金额以积分形式返还至主卡,主卡将返利积分重新分配至专用积分副卡(定点加油价格(每升)=加油站当日市场价-加油站当日优惠金额-让利金额)。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加油IC卡所设置的限制信息进行加油,若有不一致的情形,加油站点应拒绝加油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如发生违规加油(不核对车牌油卡、油卡购买其他物品等),将追究相关责任。
6.2.4乙方必须免费为甲方更换加油卡。
6.2.5甲方可随时向乙方调取采购人名下加油车辆的监控和加油详细记录。乙方应予以配合,及时提供。
6.2.6乙方需指派一名固定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结算、明细核查、投诉处理等相关事宜,如因乙方原因需更换,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6.2.7每月5日前乙方须将上月甲方名下加油卡消费明细表纸质版(加盖乙方公章)送至采购人。消费明细表须包含车牌号、加油卡号、油品、当日油价、优惠率、油量、加油网点、加油时间等。
6.2.8乙方需每季度向甲方提供油质检测报告。
6.2.9乙方油价以当天站点内同号标价最低价为计算标准,不得存在开票价与实际价格不一致情况。
6.2.10乙方应提供免费自助清洗车辆服务。
7.3成交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对采购人名下车辆加油进行监督管理和考评。出现下列情形时,供应商应限期整改;累计三次(含)以上的,采购人有权解除采购合同。
(1)拒不配合采购人调取本单位加油监控的;
(2)采购人抽查或暗访发现加油车卡不符的;
(3)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被管理对象串通弄虚作假的;
(4)提供劣质油品的;
(5)在结算或查账中提供虚假数据的。
7.4因违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7.5釆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7.6因油品质量或其他问题发生重大事故,被有关部门裁定承担主要责任的;
7.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7.8定点单位因违规被取消定点资格,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1.1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1.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1.4免责事由:因加油站停业整顿、工程安全改造以及油品资源供应紧张等原因,导致油品无法及时供应的,乙方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变更加油地点或暂缓履行合同,甲乙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11.2合同变更与解除
11.2.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2.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3合同中止
11.3.1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釆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11.3.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4合同终止
11.4.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1.4.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4.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1.4.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4.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5合同转让和分包
11.5.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