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株洲市支会2022湖南(国际)通用航空产业博览会株洲展区布展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静态展区布展服务博览会服务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进口产品融资担保工程活动宣传大型活动策划现场布置展馆搭建准备流程安排物料采购与租赁交通运输活动结束后撤展基础舞台搭建舞美制作氛围制作展会布置现场勘察相关租赁设备安装调试调试培训售后服务解决方案政府购买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展位设计搭建通航制造通航科普通航体验通航服务通航应用无人机北斗与5G应用通用航空产业博览会布展与搭建其他配套活动策划参展商展示活动规划现场互动展示活动策划主体活动方案策划展区活动整体规划安排主题立体字展示亚克力材质发光造型主题立体字定制基体底座主题形象展区特装展团型材结构豪华展位美工画面地毯基础照明5A&220V电源插座洽谈桌椅纸篓特装展位绿植饮水机舞台音响设备租赁控台设备租赁LED屏幕租赁灯光设备租赁场地交接画线复核区域划分进场组织管理安全监督垃圾处理每日数据统计实施管理人员专项人员施工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展馆内部装修设特装材料配置回收综合布展区拆卸回收清理楼梯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7/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982-20220728-190
预算金额198万元
招标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株洲市支会
招标联系人邓从荣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万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邓从荣0731-22861466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株洲市支会 2022湖南(国际)通用航空产业博览会株洲展区布展项目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公告时间:2022年07月29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株洲市支会 的2022湖南(国际)通用航空产业博览会株洲展区布展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株财采计[2022]000216号,委托代理编号:2982-20220728-190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名称:2022湖南(国际)通用航空产业博览会株洲展区布展项目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株财采计[2022]000216号
采购项目编号:2982-20220728-190
项目负责人:邓从荣
联系电话:15386200323
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预算:1,980,000元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分 包:
包名 |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 代理服务费限价(元) |
1 | 1,980,000 | 198000 | 19100 |
包名 | 品目分类 | 标的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 |
1 | C060201-博览会服务 | 博览会服务 | 详见本项目采购需求 | 1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包1: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07月29日 起至2022年08月05日止,每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北京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在 登录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nan.gov.cn/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及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自行进行网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及相关附件购买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可选择现金、金融机构转账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发票当场领取或在开标时领取。
采购人支付代理服务费最高限价:19,1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08月12日 10:00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2年08月12日 10:00
3、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开标室(株洲市天元区牛家牌路111号)
五、公告期限
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六、疑问及质疑
1、潜在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采购项目
联系人姓名:邓从荣
电 话:15386200323
2、采购人
名 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株洲市支会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152号
联系人:李涛
电 话:0731-28891739
邮 编:412000
电子邮箱:/
3、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湖南万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中央商务大厦A座511室
联系人:邓从荣、张志勇、熊齐玉
电 话:0731-22861466、15386200323
邮 编:412000
电子邮箱:hnwd2005@163.com
八、其它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
开户名称:/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2、购招标文件款、招标代理服务费
开户名称:/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3、财务部联系人、电话
财务部联系人:/
财务电话:/
附件下载:
2022湖南(国际)通用航空产业博览会株洲静态展区布展服务采购项目定稿.rar2022湖南(国际)通用航空产业博览会株洲静态展区布展服务采购项目定稿.rar
经
采购计划编号:株财采计【2022】000216号采购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株洲市支会株洲展区布展项目采购项目名称:2022湖南(国际)通用航空产业博览会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
本单位承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以及株洲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遵守《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要求。防疫期间投标人进场交易承诺书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期:二〇二二年七月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万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编号:2982-20220728-190
4、本单位保证做好开标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分钟以前到达开标区域,避免因时间拖延,造成人员密集接触。3、本单位所派开标人员为:①在(省、市)身体健康人员;②从疫区进入株洲隔离已满14天,身体健康人员。2、参加开标的人员自觉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听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引导,并遵守交易中心场内各项规定。1、参与开标人员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和人员信息核查登记。对于有发烧、咳嗽等症状以及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人员,坚决不进入开标现场。本单位承诺在进入交易中心后做到以下几点:本单位于年月日参加项目的开标活动。
第一章磋商邀请4目录备注:根据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各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交防疫期间投标人进场交易承诺书,本承诺书不需装订在投标文件中,由投标人代表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年月日承诺人(公章):5、开评标结束后,本单位人员将迅速离场,不在公共区域内停留。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40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36第三章采购需求32第二节磋商须知正文19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8第二章磋商须知8
六、采购需求偏离表54五、合同条款偏离表52四、服务方案51三、报价表及报价文件49二、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42一、磋商响应声明(格式)41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株洲市支会的2022湖南(国际)通用航空产业博览会株洲展区布展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株财采计[2022]000216号,委托代理编号:2982-20220728-190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第一章磋商邀请十、最后报价58九、代理服务费承诺书58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57七、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55
联系电话:15386200323项目负责人:邓从荣采购项目编号:2982-20220728-190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株财采计[2022]000216号项目名称:2022湖南(国际)通用航空产业博览会株洲展区布展项目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包详情:分包:采购预算:1980000.00元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本项目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小微企规模认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执行;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包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于2022年07月29日起至2022年08月05日止,每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北京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在登录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nan.gov.cn/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及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自行进行网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及相关附件购买招标文件。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开标室(株洲市天元区牛家牌路111号)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2年08月12日10:00(北京时间)1、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08月12日10:00(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人支付代理服务费最高限价:19100元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可选择现金、金融机构转账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发票当场领取或在开标时领取。
2、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潜在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六、疑问及质疑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磋商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磋商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五、公告期限
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株洲市支会2、采购人电话:15386200323联系人姓名:邓从荣1、采购项目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名称:湖南万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电话:0731-28891739联系人:李涛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152号
八、其它补充事宜电子邮箱:hnwd2005@163.com邮编:412000电话:0731-22861466、15386200323联系人:邓从荣、张志勇、熊齐玉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中央商务大厦A座511室
开户名称:/2、购招标文件款、招标代理服务费银行账号:/开户行:/开户名称:/1、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磋商须知财务电话:/财务部联系人:/3、财务部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开户行:/
(一)、融资申请株洲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流程附件1(注:本项目启用的条款在“编列内容规定”栏内以“■”标注)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
(四)、贷款发放参与金融机构登录平台查看采购合同信息,与供应商签订贷款协议,在线填写融资成交单,推送融资成交信息,系统自动将回款账户锁定为银行监管账户。(三)、签订贷款协议参与金融机构登录平台查看融资需求及中标(或成交)详情,进行贷前评审,确定融资方案和回款账户,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定合同收款账户。(二)、资料审查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在签订采购合同前,通过“株洲市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链接进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直接向参与金融机构推送融资需求。
贷款偿清后,融资银行解除质押,业务终止。(六)、业务终止合同履行完毕后,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和账户在线填写支付申请,向财政部门发送支付指令,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资金支付到采购合同收款账户。(五)、按期还款融资银行核实回款账户无误后,根据贷款协议向供应商发放贷款。
附件2:株洲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流程图
征信中心
融资申请
4.提交融资成交信
息,财政部门锁定
回款账户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附件4株洲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办理银行联系表附件3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采购人):编号: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附件5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2)。(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四、保证责任的终止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五、免责条款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附页6年月日保证人:(公章)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七、保函的生效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适用范围一、说明第二节磋商须知正文评审因素和标准
2.4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1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定义1.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则视为无效响应。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2)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3.供应商资格要求
5.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5.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5.现场勘察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4.参与磋商的费用3.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磋商。供应商邀请方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章磋商邀请公告6.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6.磋商文件的组成二、磋商文件5.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6.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6.3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三章采购需求
8.一般要求三、响应文件7.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法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名单的,请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及时关注本采购项目采购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澄清或者修改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书面形式通知。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7.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7.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9.响应文件的组成8.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8.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8.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8.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五、类似业绩表四、服务方案三、报价表及报价文件二、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一、磋商响应声明(格式)9.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9.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十、最后报价九、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八、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七、采购需求偏离表六、合同条款偏离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交纳和支付的税款和费用。(1)采购需求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10.2在报价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10.1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为基础,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的有关规定进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为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内容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规费、保险费(如果有)等,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10.报价要求9.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0.6报价的其他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5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0.3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否则视为无效响应,采购项目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3)磋商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11.2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除应提交联合协议(格式)外,参加联合体的各方均应提交上款资格证明材料。(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原件。具体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1.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还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11.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12.4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1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2.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2.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2.磋商保证金11.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并按磋商文件规定签署。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3)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2)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4.分包13.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3.响应文件有效期(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5.1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章处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在签字处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可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为负责人或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为负责人,磋商文件统称单位负责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4.4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14.3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承担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4.2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型企业。14.1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且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
16.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以保证其响应文件信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被透露。1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5.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褪色材料书写,并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5.3响应文件任何加行、涂改、增删等改动,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5.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纸质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若副本和正本不一致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
18.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17.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7.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1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6.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本章第16.1款规定密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6.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响应文件密封情况;(3)响应文件送达时间、地址;(2)供应商名称;(1)项目名称、采购代理编号;18.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包括以下信息的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18.1供应商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拒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
19.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19.磋商小组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18.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本章第27.3款规定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前,不公开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人签字。(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19.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21.资格审查20.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20.2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20.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包括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磋商(包括澄清)、最后报价、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5条进行。20.磋商程序19.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联合体参加磋商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的;(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1.3在资格审查时,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响应无效:2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21.1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截图、打印、签字,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3)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不良信用记录是指: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无效,其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按处罚结果执行。(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1.4信用记录。资格审查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
(2)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的;(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2.2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2.1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22.符合性审查21.5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23.偏离与实质性响应22.3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磋商小组应拒绝其参与磋商。(6)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5)不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或者对磋商文件的偏离超出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4)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24.澄清23.5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23.4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为非实质性偏离。非实质性偏离的范围和幅度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否则其响应无效。23.3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为实质性偏离,其响应无效。23.2偏离是指响应文件不响应或者不满足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23.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26.退出磋商25.3每轮磋商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认真、准确、完整地记录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和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小组书面通知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5.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标准及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5.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代表参加磋商。25.磋商的规定24.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7.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2款规定对响应文件或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响应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磋商小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也不得接受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7.最后报价26.2供应商参与磋商,但未提交最后报价又未按前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26.1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2.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8.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28.不合理报价27.3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逐一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认为磋商文件不需发生实质性变动、不需要磋商的。(1)磋商文件未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27.2下列情形,磋商小组确认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可以不与供应商磋商,直接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9.3最后报价有算术错误的,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报价作无效报价处理。29.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9.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29.响应文件评审
30.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排序并列。30.提出成交供应商(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价格评审优惠)的,按本章本节第40条相关规定进行价格扣除。(1)如果有算术错误,最后报价将按上款规定进行算术修正。29.4最后报价的评审修正后的报价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不确认的,其报价无效。
32.1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2.磋商的特殊情形31.3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3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31.确定成交供应商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3.磋商终止32.3符合上述情形的,本章本节相关条款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32.2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35.保密及串通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4.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34.重新评审(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5.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5.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
38.成交通知37.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文件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7.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7.询问及质疑3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6.成交信息的公布
39.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9.签订合同38.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5.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8.3磋商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8.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9.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39.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9.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2优先采购:(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响应无效。40.1强制采购:40.政策与法规七、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价格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0.3价格评审优惠:(2)对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1)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够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40.4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该联合体价格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2)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最新一期)文件首页和产品所在页(截图)。(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40.6响应文件符合本章第40.1款、第40.2款、第40.3款规定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40.5小供应商提供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2)供应商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八、其他规定40.8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40.7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竞争。(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4)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3)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项目概况:第三章采购需求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2.其他规定41.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41.代理服务费
服务范围:为2022湖南(国际)通用航空产业博览会株洲展区提供活动策划、展位设计搭建、相关租赁设备安装调试及活动结束后撤展等相关专业服务。展馆面积:约6000平米。服务时间:08月31日前完成布展、搭建并通过采购人验收,09月05日前完成撤展。展会时间:2022年09月01日-2022年09月04日(预计)。采购预算:198万元。项目名称:2022湖南(国际)通用航空产业博览会株洲展区布展项目
活动策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三、服务内容本届博览会主办单位为湖南省贸促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长沙市人民政府、株洲市人民政府、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本届博览会以“探索·共享·赋能·创新”为理念,以“通航引领美好生活”为主题,规划展览面积8万m2。主要展品范围为通航制造、通航科普、通航体验、通航服务、通航应用、无人机、北斗与5G应用等。2021年湖南(国际)通用航空产业博览会举办期间,汇聚国内外行业领导专家共8000余名,来自21个国家和地区317家企业参展,50多场活动,专业观众3万余名,20多万人到场参观。湖南(国际)通用航空产业博览会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抓住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机遇,推动通用航空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生动实践。展会介绍
布展与搭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其他配套活动策划参展商展示活动规划排期;现场互动及展示活动策划;主体活动方案策划;展区活动整体规划安排;
主题立体字展示:亚克力材质发光造型主题立体字定制、基体底座。主题形象展区布展与搭建。特装展团布展与搭建:型材结构豪华展位、美工画面、地毯、基础照明、5A&220V电源插座、洽谈桌椅一套、纸篓等。特装展位3布展与搭建:型材结构、美工画面、地毯、基础照明、桌椅、5A&220V电源插座、洽谈桌椅2套、绿植、饮水机、纸篓等。特装展位2布展与搭建:主体木结构、、服务台、LED屏造型、美工画面、展厅地毯、展位照明、5A&220V电源插座、洽谈区桌椅及布置、绿植、饮水机、纸篓等。特装展位1布展与搭建:主体结构、高空定制桁架吊装门头、服务台、LED屏造型、美工画面、地毯、展位照明、5A&220V电源插座、洽谈区桌椅及布置、绿植、饮水机、纸篓等。
舞台音响设备租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展位垃圾清运。10.展位地面基础保护。致辞台布置:推介会活动使用致辞台的租赁及包装制作(同时可用于其他现场活动)。基础舞台搭建:活动舞台搭建,台阶,地毯铺设。提供异型特装展位和高空作业。
控台设备租赁室内高清P3屏,设备及背架搭建安装、调试及技术保障、专业线缆及线槽、人员劳务LED屏幕租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租赁国产灯光设备、控制系统(如灯控台、信号处理器、配电系统等)、设备安装调试及技术保障、专业线缆及线槽、人员劳务。灯光设备租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租赁国产线阵音响设备及音控台设备、设备安装调试及技术保障、专业线缆及线槽、人员劳务。
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博览会情况,完成每日统计汇报、用电量申报、现场电点及布线确认等工作。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展位面积,组织人力、机力进行场地交接、展位画线复核、区域划分、进场组织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垃圾处理等,并按要求做好每日数据统计工作。成交供应商必须切实按照筹、撤展时间节点,完成展区布展及实施的具体安排,保证投入足够的人力(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专项人员、施工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在设定的展会筹、撤展时间节点内,按时完成布展及实施的服务工作。(一)总体要求:四、服务要求采购人要求其他的服务。
五、实施地点:长沙国际会展中心W3馆。成交供应商能够根据参展企业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设施及服务。展馆内部装修设应认真、合理地使用各种装修材料,并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展馆所需的特装材料须达到国家强制环保要求。(二)搭建要求:会展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应组织人力、机力进行配置回收、综合布展区拆卸、回收清理等工作。
验收标准:采购人依据相关设计图纸及成交供应商完成工作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间:2022年08月31日七、验收要求:(二)成交供应商应负责拟投入本项目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为工作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提供防暑降温的措施、高空作业时的安全措施防护等。(一)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展会要求及现场情况,提供相应的工作人员完成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专项人员、施工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六、人员要求:
具体付款方式为:双方另行协商。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形式。九、结算及付款: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中应当包含拟派驻本项目全部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运输费、食宿餐饮、保险费、管理费、机械台班、安装辅材、物料制作、安全质检、利润、税金等。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上限值,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上限值的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应当根据自身企业成本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进行综合报价,一旦成交采购人不因上述原因调整合同价款。八、供应商报价说明: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展馆平面图附件: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