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2bfjaz00895
预算金额5800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工0551-66223921
标书截止时间2022/05/24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空港医院一期弱电工程
原项目编号:2022BFJAZ00895
原公告日期:2022年04月30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空港医院一期弱电工程
招标文件补疑2
2022BFJAZ00895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
1、本项目评标办法中的“投标人具有 SPCA 或 CMMI 软件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等级达到五级的得 2 分,四级的得 1 分,其它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经我司查询,近期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招标的智能化项目没有要求五级才能得2分的情况,我司认为严重偏离本项目实际需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有关规定。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 SPCA 或 CMMI 软件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的得 2 分,其它不得分。
答:本招标项目包含软件定向开发,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关于《合肥市空港医院一期弱电工程招标文件正文》中(第51页)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条款:2.2.3(2)中动画演示,3分。
①动画演示是否是要求针对本次招标空港医院模型的演示,招标文件中未明确;
②如果是针对空港医院模型进行演示,投标时间过于紧张,不具备针对性建模开发条件,潜在投标人如不提前知晓该条评分,则无法完成演示开发;本条设置为评分项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
答:该要求为验证投标人可视化及数据集成的能力,保证智慧运营管理平台建设效果,投标人可结合本项目或已完成的类似项目进行模型演示,按招标文件执行。
3、动画演示:
1)要求到现场送演示视频,在目前如此严峻的抗疫形势下,软件演示不必要,存在故意利用疫情排斥外地潜在投标人,如果因此造成疫情传播更是给地方政府增添不稳定因素。
2)演示和智能化工程无关,全是软件平台演示,而智能化工程属于机电安装范畴,演示最重视的就是施工安装BIM演示,而软件平台演示和智能化建设没有任何关系,属于后期运营,其招标的具体时间,也和本大楼建设时间及工期要求无关,可以后期单独招标;
3)本项目不是软件开发招标,软件开发的演示视频,属于厂家软件开发,设计单位既然将软件写入招标方案,就应该明确厂家品牌,直接由厂家制作,投标前快递至开标地点即可,投标人只写明采用哪个厂家软件平台即可。防止因软件定制开发的唯一性,造成控标和围标。
答:该要求为验证投标人可视化及数据集成的能力,保证智慧运营管理平台建设效果,投标人可结合本项目或已完成的类似项目进行模型演示,按招标文件执行。
项目智慧运营管理平台有结合医院业务场景开发的需求,需核验投标人软件开发的实施能力。
4、信息安全集成能力:
本项目智能化没有信息安全领域内容,量身定制,指向性明显,违反招投标法,而信息技术建设及服务能力认证更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故建议更改为:评委根据投标人的本地化服务方案、服务承诺、本地化服务机构证明材料、信息技术建设及服务能力等级认证、智能化工程维保案例、维保服务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评委根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
答:本项目有信息安全防护实际需求,设置合理,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5、人员业绩:
根据皖发改公管〔2020〕705号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 (四)规范业绩奖项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导和监督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科学设置对投标人及其拟投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业绩和奖项要求。根据国家住建部在回复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业绩时间认定方式时,明确业绩时间的认定以验收合格为准。
建议能否根据近年来疫情影响的现状,合理放宽条件,特别是项目经理的业绩以合同时间为准,由于疫情影响,以合同时间为准,近年来很多项目经理业绩因疫情影响半干半停,很多业绩都尚未完工,再加上此次项目经理条件要求如此众多,建议放宽,如同时招标的合肥市三院、合肥中心图书馆智能化项目都属于大型智能化工程,其项目经理业绩都以验收时间为准。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6、软件开发能力:
1)研发能力(如大数据分析能力、人脸比对识别能力、人员轨迹智能分析能力等)设置不合理、不合法。系统架构设计师、软件设计师、软件评测师要求不合理、不合法。
事实依据:本项目已经由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其中就包含了智慧运营管理平台,且技术规范书中已经对智慧运营管理平台提出了的详细要求,已经非常详尽、面面俱到,本项目为工程货物类招标,中标人提供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的产品已经可以完全满足项目实施要求,再要求产品提供研发时候的研发能力(如大数据分析能力、人脸比对识别能力、人员轨迹智能分析能力等),已经超出了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投标的产品已经是成熟的产品,不存在重新进行系统架构设计、软件设计、软件评测等等,此设置明显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大数据分析能力、人脸比对识别能力、人员轨迹智能分析能力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货物类项目详细评分指标设置指引”中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资信认证进行评分的,总数不得超3个。”本处明显已经超出了“导则”数量的规定。
3)系统架构设计师、软件设计师、软件评测师,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货物类项目详细评分指标设置指引”中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人员证书进行评分的,总数不得超3个。”本处明显已经超出了“导则”数量的规定。
答:项目智慧运营管理平台有结合医院业务场景开发的需求,本条款为核验投标人软件开发的实施能力,不仅限于系统架构设计师、软件设计师、软件评测师,大数据分析能力、人脸比对识别能力、人员轨迹智能分析能力,按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第51页技术评分标准-技术评审:
经过我司咨询了解该部分资料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产品都已经被某单位报备,其他投标人根本无法拿到全部的厂家资料,通过供应商控制以上材料的提供,完成控制本项目的评标得分,以达到让特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因此,本项设置指向性太明显,产品参数打分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及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且这些产品参数证明资料稍微懂行一点都能看出要求的都是些歪门邪道的,摄像机核心的镜头、分辨率、像素不要求证明资料反而是一些不起眼的小功能拿一堆检测报告出来说事!建议删除该部分要求或者产品资料改为供货前提供。
答: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也已明确表中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由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8、招标文件第51页技术评分标准-软件定制开发能力:
质疑:本项目属于智能化工程,软件开发需要定制,不属于工程招标范畴,本项目运营平台属于投标人采购产品,并非投标人开发,而本项打分要求投标人软件开发能力,与项目不相关,本条要求设置的所有各种软件能力、软件开发业绩、软件开发设计人员,均为某单位做工程项目的投标人量身定制,之前“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区及市中医院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也是同样的评标办法,在多数投标人质疑要求下还未进行修改,最后中标结果就是某单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平台,难道成为了某单位的代言吗?类似的评标办法明显倾向于某单位,为什么还不做调整?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规定,建议删除。
答:项目智慧运营管理平台有结合医院业务场景开发的需求,本条款为核验投标人软件开发的实施能力,不仅限于系统架构设计师、软件设计师、软件评测师,大数据分析能力、人脸比对识别能力、人员轨迹智能分析能力,按招标文件执行。
9、招标文件第51页技术评分标准-动画演示:
质疑:由评委根据演示文件的完整性、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分”要在这么短的投标时间内完成这么复杂的演示几乎不可能,招标人提出这样的评分很明显是某家投标单位已经提前做好了,这是为某家单位定制的评分,之前“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区及市中医院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也是同样的评标办法,在多数投标人质疑要求下还未进行修改,最后中标结果就是某单位,以此排斥其他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32 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取消此项评分或酌情延长投标时间并提供相关建筑的基础素材,如建筑模型、建筑立面图等。
答:该要求为验证投标人可视化及数据集成的能力,保证智慧运营管理平台建设效果,投标人可结合本项目或已完成的类似项目进行模型演示,按招标文件执行。
10、招标文件第50页技术评分标准-信息安全实施能力:
质疑:以上评审指标是相关证书资质及人员执业资格要求,都能以量化指标进行评审,为什么作为主观横向比较,为了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性。建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能量化的指标评审尽量量化打分,而不应该主观打分,同时作为信息安全实力能力体现,信息系统的等保要求应该更为重要,也响应现在国家对医疗机构对信息安全等保建设的政策要求,因此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同时具有信息系统安全集成资质、注册信息安全人员、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和信息系统安全三级等级保护证明得4分,每缺少1项扣1分,扣完为止。注:投标人可提供相关认证证书、人员证书、人员社保材料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答:本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1、商务评分标准-人员业绩要求:
质疑内容:1)人员业绩要求的针对项目经理(或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在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条件设置具有限定性。根据我司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查阅的近期招标的重点智能化项目相关招标文件要求,对于人员业绩要求的评分标准设置条件均是“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在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例如:合肥市科技馆新馆弱电智能化工程(项目预算:5800万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高新园区智能化专业承包项目(项目预算:4576万元)等项目(具体举证见附件)。这些招标项目的类型、属性等均与本项目类似,对于人员业绩的评分要求设置也更加的公平公正。
2)智能化工程技术含量较高,根据以往工作惯例,智能化工程现场实施通常是在项目经理领导下由技术负责人主持项目的推进和实施,请明确项目负责人是否包含技术负责人在内。
诉求:评分办法是否调整为:“1、招标文件第49页-2.2.3(1)商务评分标准-人员业绩要求:“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拟派项目经理(或拟派技术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项目业绩(智能交通、平安城市、雪亮工程、轨道交通业绩不予认可;合同内容中至少须同时以下任意五个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一卡通管理系统):1)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得1分;
2)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得2分。
注:1.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拟派项目经理(或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在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3.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4.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仅按最高项计一次;本项最多仅计取三个业绩得分”。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2、商务评分标准-人员奖项、荣誉要求:
质疑内容:1)人员奖项、荣誉要求要求的针对项目经理(或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在对应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条件设置具有限定性。根据我司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查阅的近期招标的重点智能化项目相关招标文件要求,对于人员奖项、荣誉要求要求的评分标准设置条件均是“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在对应工程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例如:合肥市科技馆新馆弱电智能化工程(项目预算:5800万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高新园区智能化专业承包项目(项目预算:4576万元)、肥东二中新校区建设智能化工程(项目预算:7128万元)等项目(具体举证见附件)。这些招标项目的类型、属性等均与本项目类似,对于人员奖项、荣誉的评分要求设置也更加的公平公正。
2)智能化工程技术含量较高,根据以往工作惯例,智能化工程现场实施通常是在项目经理领导下由技术负责人主持项目的推进和实施,请明确项目负责人是否包含技术负责人在内。
诉求:评分办法是否调整为:“2、招标文件第50页-2.2.3(1)商务评分标准-人员奖项、荣誉要求:“2017年1月1日(以颁奖时间为准)以来,拟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参与的公共建筑工程(或智能化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如安徽省“黄山杯”、外省奖项需等同于“黄山杯”,名称见附表)的,每个得2分;满分2分。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项目的智能化工程合同,还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3)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4)拟派项目经理(或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在对应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3、技术评分标准—软件定制开发能力:
质疑内容:本项目是工程货物招标,且“智慧运营管理平台”是所有货物中的一个。而且作为智慧医院项目,智慧建筑综合管控、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设备(设施)运维管理、分诊及发布系统等专业医疗业务专用智能化系统以及后勤运营是建设的重中之重。同时智慧运营管理平台清单中并无所谓大数据分析能力、人脸比对识别能力、人员轨迹智能分析能力、客流预测分析能力等相关内容。大数据分析能力、人脸比对识别能力、人员轨迹智能分析能力、客流预测分析能力和智慧运营管理平台并无直接关联,将以上开发能力作为评分要求明显为某潜在投标人量身定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五款: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诉求:评分办法是否调整为:“根据投标人所投智慧运营管理平台的软件自主开发、研发能力(如智慧建筑综合管控、医院智慧后勤运营、设备(设施)运维管理、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级别)、应用能力和项目团队配备的交付能力进行依据本项目实际功能内容横向比较。评委根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优的得 4分<F≤5分,良的得2分<F≤4分,一般的得1分<F≤2分,没有的不得分。注:投标时可提供相关认证材料的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答:项目智慧运营管理平台有结合医院业务场景开发的需求,本条款为核验投标人软件开发的实施能力,不仅限于系统架构设计师、软件设计师、软件评测师,大数据分析能力、人脸比对识别能力、人员轨迹智能分析能力。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4、技术评分标准—信息安全实施能力:
该评分办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无法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诉求:量化评审因素,评分办法是否调整为:
1、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的得1分;
2、投标人具有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E)的得1分;
3、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的得1分。
4、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安全三级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的得1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评审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作为评审的依据。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配备人员2022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配备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配备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答:本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5、信息安全实施能力(4分)根据投标人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注册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横向比较注:投标人可提供相关认证证书、人员证书、人员社保材料扫描 件作为评审依据。
质疑:本项目属于智能化工程,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注册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人员,本资质信息安全实施能力没有相关性,明显具有指向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建议删除。
答:本项目有信息安全防护实际需求,设置合理,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16、动画演示(3 分):
质疑:投标人选用的智慧运营管理平台,属于投标人采购的产品,由于软件开发产品需要量身定制开发,本身就具有唯一性,如果将其作为投标人打分指标,就不可避免的造成本产品厂商与某家投标人绑定,形成事实上的控标关系,从而为某一投标人量身定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建议删除。
答:该要求为验证投标人可视化及数据集成的能力,保证智慧运营管理平台建设效果,投标人可结合本项目或已完成的类似项目进行模型演示,按招标文件执行。
项目智慧运营管理平台有结合医院业务场景开发的需求,需核验投标人软件开发的实施能力。
17、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对第五章供货要求中“(七)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各项设备条款逐项响应。以 10 分为基础分,设备条款每有一序号项负偏离扣 2 分,扣至 0 分为止;完全响应的, 得 10 分;本项满分 10 分。
质疑:招标文件中列出了大量产品证明材料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产品都已经被特定投标人向供应商报备控制,投标人通过供应商控制以上材料的提供,完成控制本项目的评标得分,以达到让特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因此,本项设置指向性太明显,产品参数打分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及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建议放开,投标时提供承诺,设备供货时提供相关产品证明即可。
答: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也已明确表中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由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8、《技术规范书-机房工程系统》--2、主要技术性能要求--(5)弱电井UPS供电—序号2、100AH蓄电池第3条要求“投标蓄电池与UPS主机须为同一品牌,不接受贴牌产品”
疑问:1、目前业内蓄电池品质国内外前几大品牌均无自己的UPS产品,而目前国内要求同一品牌的,90%以上采用小品牌贴牌方式,品质严重得不到保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同时蓄电池的功能只是为负载提供电能,蓄电池与UPS主机为同一品牌,无实际意义;
2、根据市场调查,招标文件正文推荐品牌表中的有部分公司无蓄电池,此条参数存在明显的排他性,不利于投标公正性,无法充分保障业主方合法权益。
建议:删除此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主流UPS品牌科士达、科华、施耐德、维谛等均有蓄电池。
19、《技术规范书-机房工程系统》--2、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B、中心机房(192.5㎡)--(3)UPS不间断电源系统--序号1、UPS主机(200KVA)第9条要求“UPS标配RS232、 RS485、干接点、SNMP卡等通讯功能”
疑问:根据市场调查,主流品牌UPS标配RS485、干接点、SNMP卡通讯功能,此条参数存在明显的排他性,不利于投标公正性,无法充分保障业主方合法权益。
建议:修改为UPS标配RS485、干接点、SNMP卡通讯功能。
答:修改为UPS标配RS485、干接点、SNMP卡通讯功能。
20、《技术规范书-机房工程系统》--2、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B、中心机房(192.5㎡)--(3)UPS不间断电源系统--3、200AH蓄电池—要求“2.投标蓄电池与UPS主机须为同一品牌,不接受贴牌产品”
疑问:1、目前业内蓄电池品质国内外前几大品牌均无自己的UPS产品,而目前国内要求同一品牌的,90%以上采用小品牌贴牌方式,品质严重得不到保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同时蓄电池的功能只是为负载提供电能,蓄电池与UPS主机为同一品牌,无实际意义;
2、根据市场调查,招标文件正文推荐品牌表中的有部分公司无蓄电池,此条参数存在明显的排他性,不利于投标公正性,无法充分保障业主方合法权益。
建议:删除此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主流UPS品牌科士达、科华、施耐德、维谛等均有蓄电池。
21、《技术规范书-机房工程系统》--2、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B、中心机房(192.5㎡)--(6)机柜与通道封闭系统-- A、机柜系统—序号1、服务器机柜第2条要求“机柜整体承重2500KG或以上,保证在长期承重情况下各部件不变形弯曲”;第4条要求“机柜框架采用九折型材,含前后门,底板,含活动轮4个;固定平衡脚4个,黑色外观”
疑问:1、参数存在倾向性,同时满足这2条参数,业界内只有极少机柜厂商满足,并且根据市场调查,招标文件正文推荐品牌表中的施耐德、维谛、华为均不满足;
2、机柜整体承重2500KG或以上,过于拔高参数、采用九折型材,工艺过于单一、含活动轮的目的只是方便运输,机柜重量大,滚轮运输容易破坏机房工程其他系统,以上均不适用此项目。
建议:修改为 第2条“机柜整体承重2000KG或以上,保证在长期承重情况下各部件不变形弯曲”、第4条“机柜框架采用九折型材或其他型材,含前后门,底板;固定平衡脚4个,黑色外观”。
答:修改为 第2条“机柜整体承重1500kg或以上,保证在长期承重情况下各部件不变形弯曲”、第4条“机柜框架采用九折型材或其他型材,含前后门,底板;固定平衡脚4个,黑色外观”。
22、《技术规范书-机房工程系统》--2、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B、中心机房(192.5㎡)--(6)机柜与通道封闭系统-- A、机柜系统--序号1、服务器机柜第5条要求“为保证系统的完整性和配套性能,服务器机柜、精密列头柜、UPS模块、精密空调、蓄电池须为同一品牌”
疑问:1、目前业内蓄电池品质国内外前几大品牌均无自己的UPS产品,而目前国内要求同一品牌的,90%以上采用小品牌贴牌方式,品质严重得不到保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同时蓄电池的功能只是为负载提供电能,蓄电池与UPS主机为同一品牌,无实际意义;
2、根据市场调查,招标文件正文推荐品牌表中的有部分公司无蓄电池,此条参数存在明显的排他性,不利于投标公正性,无法充分保障业主方合法权益。
建议:修改为保证系统的完整性和配套性能,服务器机柜、精密列头柜、UPS模块、精密空调须为同一品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主流UPS品牌科士达、科华、施耐德、维谛等均有蓄电池。
23、《技术规范书-机房工程系统》--2、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B、中心机房(192.5㎡)--(6)机柜与通道封闭系统-- A、机柜系统—序号6、PDU要求“每个机柜配1套,包含机柜左安装和右安装各1个”
疑问:安装方式过于单一,无法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装,同时左右安装方式,容易出现强弱电线缆混杂情况,存在信号干扰、美观性差等问题。
建议:删除此安装方式。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机柜左安装和右安装为常用安装方式,施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线。
24、《技术规范书-机房工程系统》--2、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B、中心机房(192.5㎡)--(9)动力及环境集中监控系统—序号18、现场语音定位报警系统要求“现场具体的语音报警提示,语音定位到每个具体的监测参数”
疑问:机房工程系统出现告警,属于紧急情况,为保证系统及人身安全,需要专业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故障处理,该功能无实际意义。
建议:删除此项。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5、《技术规范书-机房工程系统》--2、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B、中心机房(192.5㎡)--(9)动力及环境集中监控系统—序号19、电子邮件报警要求“每条报警信息发送到用户指定的邮箱或邮箱绑定的微信”
疑问:机房系统相关信息过多的第三方平台对接,存在信息安全问题,主流厂家均不采用微信发送相关动环监控报警信息。
建议:修改为“每条报警信息发送到用户指定的邮箱”。
答:本项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6、《技术规范书-机房工程系统》--2、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B、中心机房(192.5㎡)--(9)动力及环境集中监控系统--序号21、动环监控平台软件第5条要求“需包含安防监控、动力环境监控、IT设备监控、资产管理、排班管理 、远程报警等主要功能,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检测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第9条要求“软件具有用户权限限制功能;软件可以在中文操作系统上运行,支持中文输入和输出;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评审依据”
疑问:参数中需要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范围过大,同时满足这2条参数,招标文件正文推荐品牌表中仅某一品牌满足,存在倾向性,不满足三家,不符合招投标法相关条例。
建议:修改为第5条“需包含安防监控、动力环境监控、IT设备监控、资产管理、远程报警等主要功能”、第9条要求“软件具有用户权限限制功能;软件可以在中文操作系统上运行”。
答:第5条修改为“需包含安防监控、动力环境监控、IT设备监控、资产管理、远程报警等主要功能”,第9条修改为“软件具有用户权限限制功能;软件可以在中文操作系统上运行”。
27、技术规格书》中第七章、七、多媒体会议室(一)会议/示教室1、会议平板1“5.亮度:≥400cd/m2;”。
事实依据:此条参数经查证,为某单位独有参数,业界主流厂商中,如华为、科达、亿联等,设备参数均被不满足。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之第(二)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款。
建议修改:1.5.亮度:≥300cd/m2。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视频电子标准协会(VESA)的DisplayHDR系列标准,定义了亮度、色域、色深等多个关键指标,400cd/m2的亮度为DisplayHDR认证的起点,主流会议平板厂商推出的会议一体机产品均能满足。
28、《技术规格书》中第七章、七、多媒体会议室(一)会议/示教室1、会议平板1“6、摄像头像素:≥1300W;”。
事实依据:此条参数经查证,为某单位独有参数,业界主流厂商中,如华为、科达、亿联等,设备参数均被不满足。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条款。
建议修改:6、摄像头像素:≥800W。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会议平板多用于示教室,医学领域多数示教会议中涉及病情沟通,影像画面研究,远程会诊等,对于摄像头像素的要求均高于其他场所,至少1300W像素为本项目实际需求,主流会议平板厂商针对远程会诊推出的会议一体机产品均能满足。
29、《技术规格书》中第七章、七、多媒体会议室(一)会议/示教室1、会议平板1“12、支持转写会议纪要,安静环境下的标准普通话转写正确率≥97%;”。
事实依据:此条参数经查证,为某单位独有参数,业界主流厂商中,如华为、科达、亿联等,设备参数均被不满足。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条款。
建议修改:删除该条参数。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语音转写纪要功能大大节省医生示教过程中的书记时间,将关注点放在医学研讨上。且主流语音转写技术的厂商转写正确率大部分在98%以上,与这些主流的技术厂商合作的会议平板厂商相应能满足上述要求。
30、《技术规格书》中第七章、七、多媒体会议室(一)会议/示教室1、会议平板1“14、会议日程看板:快捷显示今日日程安排,点击可快捷进入日程管理应用;”。
事实依据:此条参数经查证,为某单位独有参数,业界主流厂商中,如华为、科达、亿联等,设备参数均不满足。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条款。
建议修改:删除该条参数。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会议平板中大数量安装与住院病房的护理部示教室,“快捷显示今日日程安排”,是为了方便护理部每日排班的需求。
31、《技术规格书》中第七章、七、多媒体会议室(一)会议/示教室1、会议平板1“19、日程管理:支持查看当前日期,会议列表,会议详情;支持会议日程的新增、编辑、删除;”。
事实依据:此条参数经查证,为某单位独有参数,业界主流厂商中,如华为、科达、亿联等,设备参数均被不满足。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条款。
建议修改:19、会议管理:支持查看当前日期,会议列表,会议详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医院各科室有大量的实习生培训,存在使用示教会议室的情况,“支持会议日程的新增、编辑、删除”是为了便于各科室在培训和日常会议过程中合理有序地安排会示教会议室。
32、《技术规格书》中第七章、二、计算机网络系统(一)医院内网1、内网核心交换机“1.交换容量≥380Tbps、包转发率≥70000Mpps,业务模块槽位≥6个,主控模块槽位≥2个,交换网板≥5个”。
事实依据:此条参数经查证,为华三独有参数,业界主流厂商中,如华为、中兴、锐捷等,商务均被抬高。同时华三此款交换机宣称支持5个交换网板,实际是主控集成2块,而剩下的3块交换网板在使用时也有限制,只有同时满配5块交换网板时,才有效,反之则第五个交换网板槽位不能使用,而且不能混插。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之第(二)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款。
建议修改:1.交换容量≥500Tbps、包转发率≥96000Mpps,业务模块槽位≥8个,主控模块槽位≥2个,独立交换网板≥4个。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设备选型结合使用需求充分考虑了预留及扩展升级的冗余,且推荐品牌范围内均有能满足要求的产品,并非独有参数。
33、《技术规格书》中第七章、二、计算机网络系统(一)医院内网2、汇聚交换机A“2.电源槽数≥2个,风扇槽位≥2个,接口扩展槽≥2个;”。
事实依据:此条参数经查证,为华三独有参数,业界主流厂商中,如华为、中兴、锐捷等均不满足。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条款。
建议修改:2.电源槽数≥2个,风扇槽位≥2个。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设备选型结合使用需求充分考虑了预留及扩展升级的冗余,并非独有参数。
34、《技术规格书》中第七章、二、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互联网(外网)2、汇聚交换机B“2.电源槽数≥2个,风扇槽位≥2个,接口扩展槽≥2个;7. 配置双电源,双风扇,提供不少于24个千兆光口、不少于6个千兆电口、不少于4个万兆光口;”。
事实依据:此两条参数经查证,为华三独有参数,且第7条参数中的“不少于6个千兆电口”,实际是占用了24个千兆光口的数量,两者是互斥的。而业界主流厂商中,如华为、中兴、锐捷等均不满足。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条款。
建议修改:2.电源槽数≥2个,风扇槽位≥2个,接口扩展插槽≥1;
7. 配置双电源,双风扇,提供不少于24个千兆光口、不少于4个万兆光口。
答:锐捷、华三、华为等主流厂商均能满足,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35、《技术规格书》中第七章、二、计算机网络系统(三)智能化网2、汇聚交换机B“2.电源槽数≥2个,风扇槽位≥2个,接口扩展槽≥2个;7. 配置双电源,双风扇,提供不少于24个千兆光口、不少于6个千兆电口、不少于4个万兆光口;”。
事实依据:此两条参数经查证,为华三独有参数,且第7条参数中的“不少于6个千兆电口”,实际是占用了48个千兆光口的数量,两者是互斥的。而业界主流厂商中,如华为、中兴、锐捷等均不满足。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条款。
建议修改:2.电源槽数≥2个,风扇槽位≥2个,接口扩展插槽≥1;
7. 配置双电源,双风扇,提供不少于48个千兆光口、不少于4个万兆光口。
答:锐捷、华三、华为等主流厂商均能满足,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36、投标文件格式 商务及技术文件 “七、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中,需要提供货物名称、品牌及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数量、所投产品详细性能说明,请问该部分需要提供哪些货物的详细说明?投标文件中是否可以不提供“七、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答: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考虑投标文件格式编辑。
37、经过我司对推荐品牌进行询价,要求标后提供证明资料的厂商,已明确表示此项目已被某单位报备,无法给除某单位外其他潜在投标人提供清单报价及资料,即使能够提供,也要等到答疑后某单位公司的统一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系统集成厂商LAX(锐丰)、舞台灯光机械品牌、网络安全、机房工程品牌等。为此,我司作为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在众多品牌厂商与某单位进行绑定的情况下,无法进行清单询价及证明资料索取,无法正常编制报价文件,请问此项目是否已由某单位暗中操作?建议招标人予以重视,避免引起投诉质疑等事件,对项目产生不良影响。
答: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也已明确表中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由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38、招标文件第50页软件定制开发能力:“根据投标人所投智慧运营管理平台的软件自主开发、研发能力(如大数据分析能力、人脸比对识别能力、人员轨迹智能分析能力、客流预测分析能力、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级别)、应用能力(如类似定制开发业绩)和交付能力(如项目团队配备的系统架构设计师、软件设计师、软件评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进行横向比较。 评标委员会 根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优的得4 分<F≤5分 ,良的得2分<F≤4分 ,一般的得1分<F≤2分 ,没有的不得分。注:投标时可提供相关认证材料的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异议问题如下:本项目是工程货物招标,且“智慧运营管理平台”是所有货物中的一个。作为医院项目,排队叫号系统、护理呼叫系统、婴儿防盗系统、ICU探视系统等专业医疗业务专用智能化系统是建设的重中之重,专业医疗业务专用智能化系统软件、硬件不考察软硬件自主开发研发能力、应用能力和交付能力,却唯独对“智慧运营管理平台”特殊照顾?如此设置招标条件的合理合法性在哪里?这不是区别对待、量身定制是什么?建议删除该评分要求。
答:项目智慧运营管理平台有结合医院业务场景开发的需求,本条款为核验投标人软件开发的实施能力,不仅限于系统架构设计师、软件设计师、软件评测师,大数据分析能力、人脸比对识别能力、人员轨迹智能分析能力,按招标文件执行。
39、招标文件第50页信息安全实施能力:“根据投标人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注册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横向比较,优秀的得3<F≤4分,良好的得2<F≤3分;一般的得 1<F≤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注:投标人可提供相关认证证书、人员证书、人员社保材料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异议问题如下:本次将投标人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注册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人员配备横向比较,没有具体人员配备标准要求,评委评审时无法与评审指标进行量化评审,存在评标办法制定的不合理性,将客观存在的人员证书类配置变向变成主观评审因素,因此建议招标人将此项评分修改为:投标人具体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一级得2分,二级得1分;配备注册信息安全人员≥1得1分;配备信息安全保障人员配备≥1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本项共4分。注:投标人可提供相关认证证书、人员证书、人员社保材料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或删除该项评审要求。
答:本项目有信息安全防护实际需求,设置合理,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40、招标文件第51页动画演示:“投标人自行编制动画演示文件,时间不少于10分钟。演示内容:针对投标人选用的智慧运营管理平台进行演示,平台虚拟现实出从院区到建筑到楼层到房间的三维建筑场景,验证系统渲染能力和数据集成能力,提供数据统计展示模块,须演示数据占比扇形图、柱状图、历史数据对比折线图。能在平台上展示集成子系统能力,须演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配电、空调、电梯、照明)、视频监控、报警、门禁、停车场管理、能源管理、消防报警。显示各子系统终端设备的运行数据(模拟),报警设备可高亮告警提示,以及在三维场景中可快速进行设备空间定位,可远程控制终端设备体现平台的交互能力。 能够进行平面360度旋转、立面180度旋转, 能够自由操作,便于运维管理人员操控,加快响应速度,缩短处理时间。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演示的完整性、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分:优秀的得2<F≤3分,良好的得 1<F≤2分;一般的得 0<F≤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接近9.2万平方米,工程体量非常大,短时间内无法针对本项目进行制作动画演示并且本项目只提供了智能化CAD平面图,如果没有早早在前期设计阶段就参与其中,根本无法针对本项目做定制化内容演示。另外考虑到投标人未中标,则所做的演示内容则完全浪费。综上,为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建议仅需要针对类似项目的场景进行演示即可。
1)建议该评分调整为:针对投标人选用的智慧运营管理平台进行演示,平台虚拟现实出从院区到建筑到楼层到房间的三维建筑场景,验证系统集成能力,提供统计展示模块。由评委根据演示文件的完整性、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分:优秀的得 2<F≤3 分,良好的得 1<F≤2分;一般的得0<F≤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2)补充提供建筑、结构、机电等各专业BIM模型以及建筑立面图。
答:该要求为验证投标人可视化及数据集成的能力,保证智慧运营管理平台建设效果,投标人可结合本项目或已完成的类似项目进行模型演示,按招标文件执行。
41、招标文件第51页技术评审:“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对第五章供货要求中“(七)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各项设备条款逐项响应。以10分为基础分,设备条款每有一序号项负偏离扣2分,扣至0分为止;完全响应的,得10分;本项满分10分。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响应,以此作为评审依据(所有证书材料标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须提供给招标人进行审查,若中标人弄虚作假或拒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如投标人虚假响应、造假或未按要求提供的或拒不提供,招标人有权拒签合同(或解除合同),并上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予以处理。”
(1)通过我司市场摸排,上述各系统资料要求仅推荐品牌中某一品牌满足,另两个品牌完全是陪标,且该品牌已被某潜在投标人报备,并明确指出只会提供资料给报备人指定的几家潜在投标人,后附部分指标唯一性例证。
(2)招标人既然设定了推荐品牌,就应该保证推荐品牌能完全满足上述资料要求,否则就达不到设定的技术要求必须有三个及以上品牌满足的要求,违反招投标法。
(3)招标文件第83页指出,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招标之前就应该确保所有的技术要求不具有唯一性,而不是把责任都推给评标专家。
(4)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五款: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删除以上证明资料要求或要求供货前提供表中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答: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也已明确表中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由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42、技术规范书中,除了(七)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罗列的23项产品资料要求外,还包含了大量的其他产品资料要求。
(1)通过我司市场摸排,上述各系统资料要求仅推荐品牌中某一品牌满足,另两个品牌完全是陪标,且该品牌已被某潜在投标人报备,并明确指出只会提供资料给报备人指定的几家潜在投标人。
(2)招标人既然设定了推荐品牌,就应该保证推荐品牌能完全满足上述资料要求,否则就达不到设定的技术要求必须有三个及以上品牌满足的要求,违反招投标法。
(3)招标文件第83页指出,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招标之前就应该确保所有的技术要求不具有唯一性,而不是把责任都推给评标专家。
(4)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五款: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删除技术规范书中所有要求提供产品资料的要求。
答: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也已明确表中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由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43、本项目部分招标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故意抬高其他品牌商务成本现象。
例证1、内网核心交换机:1、交换容量≥380Tbps、包转发率≥70000Mpps,业务模块槽位≥6个,主控模块槽位≥2个,交换网板≥5个;
1)交换机出厂后,其交换性能就已定型,如果要实现整机性能,满配即可。如果不需要实现整机最高性能则配置响应需求的交换网板即可。原则上如果采购方想要采购高速转发的设备只要在背板带宽或是交换容量上进行限制即可。
2)每个厂商的设备都有自己的设计架构,所以设备交换网板的个数也不同,强制要求交换网板数目是对其他不满足该物理外观的优秀厂商的歧视、限制、排斥。
3)纵观整个交换机主流品牌来看,交换网板支持5个以上的框式交换机它的交换容量以及转发性能都会比现参数要求高,都是数据中心级别的交换机,能完全响应参数需求的有且只有华三能满足,以下罗列了华为、锐捷主流品牌对应的高设备型号,以及华三的能满足设备型号,其目的就是为了抬高其他主流品牌商务成本,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议修改:“1、交换容量≥380Tbps,转发性能≥72000Mpps,主控槽位≥2,业务槽位数量≥6,交换网板≥4个”。
例证2、汇聚交换机A:2、电源槽数≥2个,风扇槽位≥2个,接口扩展槽≥2个;
1)扩展槽是用于安装各种功能模块和接口模块的,由于每个接口模块所提供的端口数量是一定的,可以通过扩展槽进行扩展所需的接口数量以及相对的接口速率,但是由于兼容性以及扩展槽的属性的问题扩展槽也不一定完全支持所有形态的扩展业务板,这个就会影响到接口的扩展并一定能扩展到所需的接口形态,那么扩展槽就成了摆设;
2)同档次主流品牌中能既能满足招标参数中的性能要求又能满足扩展槽要求的有且有仅有华三支持,其他主流品牌并不能满足,其目的就是为了抬高其他主流品牌商务成本,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议修改:“2、电源槽数≥2个,风扇槽位≥2个;”如果不是故意为之,请列举目前三家能满足参数要求的品牌及对应型号以及相关证明。
例证3、24口接入交换机A:2、提供千兆电口≥24,提供万兆光口≥2,万兆电口≥2个
查看整个项目技术规范书说明情况描述里,整体采用的为千兆到桌面,万兆光纤上联,并没有场景使用到万兆电口,写此参数有且仅有华三能满足,其他主流并在同档次中并不能完全能响应,如果要完全响应必须使用价格高的设备,由此可以看出参数是为了抬高友商商务成本,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议修改:“2、提供千兆电口≥24,提供万兆光口≥2”如果不是故意为之,请列举目前三家能满足参数要求的品牌及对应型号以及相关证明。
例证4、48口接入交换机A:2、提供千兆电口≥48,提供万兆光口≥2,万兆电口≥2个;
查看整个项目技术规范书说明情况描述里,整体采用的为千兆到桌面,万兆光纤上联,并没有场景使用到万兆电口,写此参数有且仅有华三能满足,其他主流并在同档次中并不能完全能响应,如果要完全响应必须使用价格高的设备,由此可以看出参数是为了抬高友商商务成本,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议修改:“2、提供千兆电口≥48,提供万兆光口≥2”如果不是故意为之,请列举目前三家能满足参数要求的品牌及对应型号以及相关证明。
例证5、智能网-汇聚交换机B:7、配置双电源,双风扇,提供不少于48个千兆光口、不少于6个千兆电口、不少于4个万兆光口;
质疑理由:查看整个项目技术规范书说明情况描述里,汇聚交换机没有千兆电口的使用场景,写此参数有且仅有华三能满足,其他主流并在同档次中并不能完全能响应,如果要完全响应必须使用价格高的设备,由此可以看出参数是为了抬高友商商务成本,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议修改:“7、配置双电源,双风扇,提供不少于48个千兆光口、不少于4个万兆光口”如果不是故意为之,请列举目前三家能满足参数要求的品牌及对应型号以及相关证明。
答:上述参数描述为设备基本性能指标,规格要求是为优选设备,不存在独有参数,业界主流厂商如华为、华三、锐捷等均可满足,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关于汇聚交换机参数规格要求,规格要求是为优选设备,不存在独有参数,上述列举扩展槽位要求、接口要求,如锐捷RG-S5760-X系列、华三S5560X-HI系列、华为交换机CloudEngine S5732-H系列光电混合交换机等产品均可满足参数要求,其他不一一列举,业界主流厂商如华为、华三、锐捷等均有相关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44、招标文件第84~85页列出的多媒体会议系统扬声器、功率放大器、 数字音频处理器,会议中控、矩阵系统参考品牌均包含LAX(锐丰),通过我司市场摸排以上系统的其他参考品牌和LAX(锐丰)不在同一档次,且LAX(锐丰)被某一潜在投标单位报备,不支持我司投标。
据据查LAX(锐丰)属于广州市锐丰音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同时锐丰科技全新打造另一专业音响自主品牌 “RF(锐丰)”,由旗下科技子公司广州市锐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锐丰智能”)独立运营。鉴于LAX(锐丰)被某一潜在投标单位报备,且RF(锐丰)也属于广州市锐丰音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为确保潜在投标单位公平、公开、公正参与本项目,建议多媒体会议系统扬声器、功率放大器、数字音频处理器,会议中控、矩阵系统参考品牌LAX(锐丰)改为LAX(锐丰)或RF(锐丰)。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45、软件定制开发能力(5 分)根据投标人所投智慧运营管理平台的软件自主开发、研发能力(如大数据分析能力、人脸比对识别能力、人员轨迹智能分析能力、客流预测分析能力、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级别)、应用能力(如类似定制开发业绩)和交付能力(如项目团队配备的系统架 构设计师、软件设计师、软件评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进行 横向比较。注:投标时可提供相关认证材料的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事实依据:本项目属于智能化工程,软件开发需要定制,不属于工程招标范畴,本项目运营平台属于投标人采购的产品,并非投标人开发,而本项打分要求投标人软件定制开发能力,与项目不相关,本条要求设置软件自主开发、研发能力、应用能力和交付能力,均为某一软件开发企业做工程项目的投标人量身定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规定,建议删除。
答:项目智慧运营管理平台有结合医院业务场景开发的需求,本条款为核验投标人软件开发的实施能力,不仅限于系统架构设计师、软件设计师、软件评测师,大数据分析能力、人脸比对识别能力、人员轨迹智能分析能力,按招标文件执行。
46、信息安全实施能力(4分)根据投标人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注册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横向比较注:投标人可提供相关认证证书、人员证书、人员社保材料扫描 件作为评审依据。                                    
事实依据:本项目属于智能化工程,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注册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人员,本资质信息安全实施能力没有相关性,明显具有指向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建议删除。
答:本项目有信息安全防护实际需求,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47、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对第五章供货要求中“(七)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各项设备条款逐项响应。以10分为基础分,设备条款每有一序号项负偏离扣2分,扣至0分为止;完全响应的, 得 10分;本项满分10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了23项产品证明材料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产品,经我们与相应厂商联系,都已经被特定投标人向供应商报备控制,无法给与我们投标支持,其中:多媒体会议系统中“电动升降景杆、电动升降灯光吊杆及、前檐幕”及智慧运营管理系统中“全景跟踪摄像机、枪球一体人脸抓拍摄像机、智能视频处理终端”厂商明确无法提供证明材料。
答: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也已明确表中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由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设置合理,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11:00”,现延期到“2022年5月30日11:00”;
2、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11:00”,现延期到“2022年5月30日11:00”;
3、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9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1710号
 联系人:陈主任
   联系方式:0551-63879683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21、66223831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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