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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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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5/29
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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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各相关企业:

按照《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66号)《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挂网、交易活动,提升全流程管理的精细化水平,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动外省省级中标或挂网

1.企业在新产品申报、价格联动时,需在平台“价格最低省份挂网记录”及“相关销售记录”附件提报相关材料,包括该产品的省级中标或挂网价格(企业自报价、议价价格、参考价、医保支付价等不能做为有效信息)及网上交易截图。

2.未过评产品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同品规过评产品价格。

3.质疑、澄清时,如涉及价格信息时,需提供相关截图信息,否则视为无效质疑或澄清。

4.国家、省级(联盟)带量采购中选(含备供)药品申报时,在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是否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勾选“是”并正确选择“带量批次”提交申请。

二、申报优先挂网产品

1.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要求,企业申报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1、2类新药和3、4类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品不属此类),新生物制品和生物类似药(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解释执行)时,“产品属性”须按照国家药监局网站“药品上市目录集”或行业监管部门分类要求,正确勾选。

2.如无外省省级中标或挂网价,企业可自主承诺,在“是否承诺后期我省价格不高于外省价格”选项中选择“是”,并填写价格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挂网药品列表,供医疗机构自主选择采购使用。

3.该产品如在其他省份产生新的省级挂网低价,企业须在20个工作日内自主调整挂网价格。

三、变更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信息

国家、省级(联盟)中选(含备供)药品增补包装、变更生产企业等信息时,须同时在“药品基础库”-“业务申请”-“业务类型”选择“带量采购”提交申请。

四、申报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1.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前,未在省平台挂网的,按照新产品申报流程选择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申报。

2.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前,已在省平台挂网的:

1)仅需变更“产品属性”的,通过“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模块进行调

2)需重新申报外省价格的,按照新产品申报流程选择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申报。产品正式挂网后须在30天内通过药品交易”-“药品信息”-“药品撤网”模块,对原未过评产品提交撤网申请,“撤网原因”选择“重复产品”。

五、规范医保药品代码

为确保患者医保报销和平台订单的精准性,各企业应定期进行药品代码维护。企业应省平台药品基础库”-供货信息-药品信息进行填报或变更。

根据行业监管部门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截止6月16日,企业应完成药品代码的核验与变更工作,否则,将影响该产品的销售与医保报销。

六、强化信用管理

各相关企业应按要求如实、规范申报相关信息,对未按规定操作的,一经查实,省平台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定期进行公开。

 

                              2023年5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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