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3年七宝镇景观灯维护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107.53万元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3/03/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10112102230130107323-12007997
预算金额110.97万元
招标联系人陈李斌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孙李斌33882675
中标公司上海七宝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07.53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2023年七宝镇景观灯维护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310112102230130107323-12007997
二、项目名称:2023年七宝镇景观灯维护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成交金额)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1 | 2023年上半年项目款 | 1075380.00元 | 上海七宝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吴中路2599号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2023年上半年项目款 | 2023年七宝镇景观灯维护服务 | 详见采购文件 | 详见采购文件 | 一年 | 详见采购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徐昉,蒋言方,张新潮,刘鲁川,刘文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中标人推荐理由: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得分最高。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地 址:吴中路2579号
联系方式:021-548846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闵行区秀文路600号713室
联系方式:3388267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李斌
电 话:33882675
附件信息:
中小企业声明.png中小企业声明.png
202.2K
附件信息:
2023年七宝镇景观灯维护服务项目.pdf2023年七宝镇景观灯维护服务项目.pdf
1.5M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的2023
年七宝镇景观灯维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
(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
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七宝镇景观灯维护服务项目,属于(电力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七
宝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8人,营业收入为3000万元,资产总额为1200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员人,
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2023年31月56日
备注:1)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
企业可不填报。
项目编号:310112102230130107323-12007997
2023年七宝镇景观灯维护服务项目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采购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
心
地址:吴中路2579号
联系人:陈李斌
联系方式:021-54884606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600号712-716室
联系人:孙李斌
联系方式:3388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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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四章招标需求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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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下列项目进
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合格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310112102230130107323-12007997
二、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三、采购项目内容、数量及预算
包号 | 包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元) | 简要规格描述或包基本概况介绍 | 最高限价(元) | 备注 |
1 | 2023年上半年项目款 | 1 | 1109730.00 | 本项目主要是对七宝镇镇区公共灯光提供养护服务内景观灯及小区屋顶景观灯进行日常维护。包括路边环树灯养护,小区屋顶景观灯,公共绿地 | 11097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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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灯养护,公共座椅以及对景观灯养护的各项具体工作进行对养护。 |
四、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4、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本项目专门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023年七宝镇景观灯维护服务项目资格审查要求包1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项目级/包级 |
1 | 自定义 | 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行业允许分公司投标,分公司投标时,分公司以投标人(供应商)的身份提供下列资格证明材料。(其它行业不接受分公司投标) | 接受特定行业分公司投标 | 项目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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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定义 | 1、投标人身份证明: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2、按要求提交《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或证明材料的;3、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4、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本招标文件的规定 | 项目级 |
3 | 自定义 | 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 信用记录 | 项目级 |
4 | 自定义 | 1、具备本项目特定的投标人资质、资格等证明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 | 本项目特定的投标人资格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项目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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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2、提供了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为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3、未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罚并在处罚有效期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 ||||
5 | 自定义 | 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的。 | 法律法规要求 | 项目级 |
五、投标报名:
1、报名时间:2023-02-13至2023-02-21上午00:00:00~12:00:00;
下午12:00:00~23:59:59(节假日除外)。
2、报名方式: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供应商登录
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进行报名。
3、招标文件售价:0元,招标文件请至公告附件处下载。
六、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金额、开户行、户名、账号等)]
如需缴纳保证金,投标人应于时前将投标保证金交至上海市闵行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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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心,投标保证金若以网银、电汇方式交纳的,请将网银电脑打印凭证、电
汇底单复印件写上所投项目名称、编号、投标联系人、联系电话,请在开标前
一个工作日前到招标方服务台开收据。
七、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
2023-03-0610:00:00
2、投标地点:www.zfcg.sh.gov.cn。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
2023-03-0610:00:00时整;
2、开标地点:www.zfcg.sh.gov.cn;
本次开标采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开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
方法,在电子采购平台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
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3、开标注意事项:
(1)开标过程中,投标人代表的电话请保持畅通。
(2)系统中设定的投标人“签到”和“解密”环节等待时间各为30
分钟,超时将视作投标人放弃本项目投标。
(3)系统中设定的投标人“签名”环节等待时间为30分钟,超时将
视作投标人确认本项目开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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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要求 |
1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详见《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
2 | 信用记录 | 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 |
3 | 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执行。认定依据为相应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投标产品为强制采购范围的,必须提供上述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标处理。 |
4 | 小微企业有关政策 |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本次采购执行中小企业相关政策:(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依据财库〔2020〕46号文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本项目不适用)根据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的扣除。2、根据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3.根据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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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见附件。 | ||
5 | 答疑与澄清 |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限满第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6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不允许进口产品本项目不采购进口产品 |
7 | 合同履约期限(交货期、工期、服务期限等)、履约地点和交接方式 | 1.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2.中标人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由采购人验收并签字认可。 |
8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请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
9 | 是否现场踏勘 | 不组织现场踏勘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各标项的对应内容。 |
10 | 是否提供演示 | 不进行演示系统演示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各标项的对应内容。 |
11 | 是否提供样品 | 不要求提供样品本项目如需提供样品的,按如下要求执行,不需要提供样品,本条款不适用;1、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具体数量等要求送达样品(包括样品安装时间),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送样或逾期的将作无效标处理。2、中标的投标人样品将由甲方封样。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本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第10至30天(日历日)内将样品取回,逾期未取回的样品将视作投标人放弃样品处置权,无主样品由采购中心统一处理。3、“投标样品封条”格式详见附件。 |
12 | 投标文件份数 | 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13 | 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14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特别提示: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行业允许分公司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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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投标时,分公司以投标人(供应商)的身份提供下列资格证明材料。(其它行业不接受分公司投标)1.投标人身份证明: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投标人为自然人时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需提交《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详见附件)或提供近三年内任意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以开标当月为起算月)。3.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5.具备本项目特定的投标人资格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1、具备本项目特定的投标人资质、资格等证明文件(详见“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中“四、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2、提供了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为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3、未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罚并在处罚有效期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6.其它资格要求: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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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投标格式16
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拟表格
16服务提供者的资格声明
1.名称及其他情况
1)服务提供者名称:
2)地址: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主管部门:
5)企业性质:
6)职员人数:
(a)一般工人:
(b)技术人员:
7)近期资产负债表(到年月日止)
(c)固定资产:
(i)原值:
(ii)净值:
(d)流动资金:
(e)长期负债:
(f)短期负债:
(g)资金来源:
(i)自有资金:
(ii)银行贷款:
(h)资金类型:
(i)生产资金:
(ii)非生产资金:
2.服务提供者提供此类服务的历史(年数)
3.近三年的年营业额
年份,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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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4.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银行名称,地址
5.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方同意遵照
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日期:
服务提供者名称: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的职务: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公章:
招标文件
投标格式17
17投标样品封条格式
(未要求送样的项目,本条不适用)
投标样品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样品名称:
投标人名称(公章):
送达日期:
本公司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第10至30天(日历日)内将样品取回,逾期
未取回的样品为放弃样品处置权,由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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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格式18
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拟表格
18以往经验情况汇总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采购方 | 合同金额 | 签订日期 | 履约评价 | 扫描件页码 |
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后附合同及履约评价:
附件顺序为:
1、*****项目1
(1)*****项目1采购合同
(2)*****项目1用户评价或履约评价等类似资料
2、*****项目2
(1)*****项目2采购合同
(2)*****项目2用户评价或履约评价等类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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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格式19
19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内容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接项目的;
5.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7.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8.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9.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10.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
11.故意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12.拒绝提供售后服务或者服务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给采购人造成
损害的;
13.恶意投诉,给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造成损害的;
14.恶意哄抬或压低价格的;
15.合同单价明显高于同类产品同期市场平均价的;
16.单项合同毛利率上限超过服务协议中规定的毛利率上限的
(特指公务外出(国外)定点服务项目);
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相关规定的;
1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9.区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若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有以上不良行为的,将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72—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
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 |
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 |
定本规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 |
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73—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 |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
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 |
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 |
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 |
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 |
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
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 |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 |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 |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 |
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 |
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 |
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 |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74—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 |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 |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
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 |
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 |
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 |
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 |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
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 |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
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 |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
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 |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
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75—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 |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 |
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 |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 |
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 |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
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 |
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 |
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
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 |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 |
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 |
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 |
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
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
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
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 |
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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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 |
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 |
本规定进行划型。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 |
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 |
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
解释。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 |
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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