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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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索 引 号:

014467250/2023-00506

分类:

批复公告;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公告 通告

发布机构: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08-02

标题:

关于对江苏飞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80万套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关于对江苏飞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80万套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对江苏飞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80万套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效:

关于对江苏飞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80万套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88968102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8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3〕58号


关于对江苏飞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年产280万套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飞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飞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80万套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镇江市丹阳市界牌镇(通港路南侧),异地新增用地约50亩,以铝合金件、油性漆、塑粉等为主要原材料,新建前处理线、喷粉生产线、喷漆生产线、打磨等机加工生产线,年加工金属制品件(梯级、踏板)280万件。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丹审备〔2023〕232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后,60%回用于生产,40%和生活废水一起接管至新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新桥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喷塑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磨面废气经设备自带的重力沉降室+湿式除尘器处理,去毛刺废气经设备自带的滤芯除尘器处理,喷塑固化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危废暂存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以上废气中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调漆废气、喷枪清洗废气、喷涂废气、喷漆固化废气经旋流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RCO 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脱附废气经R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以上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和表2限值,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限值;前处理燃烧废气、脱水烘干燃烧废气、喷塑固化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2021) 表 2 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标准。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东、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西、南厂界噪声达到2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废治理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边角料、金属屑、回收粉尘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废皂化液、废液压油、废漆桶、废矿物油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等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关的应急物资。按照相关要求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报告书》提出的以2#厂房和污水处理站为边界向外设置100m范围的卫生防护距离,以危废库和钢结构棚为边界向外设置50m范围的卫生防护距离,上述范围内现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八)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1.3042吨,颗粒物≤0.561吨,氮氧化物≤1.1594吨,二氧化硫≤0.124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1.174吨,颗粒物≤0.8282吨,氨≤0.064吨,硫化氢≤0.0025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7444.8/7444.8吨,化学需氧量≤1.322/0.371吨,悬浮物≤0.863/0.075吨,氨氮≤0.077/0.0123吨,总磷≤0.009/0.0015吨,总氮≤0.108/0.0369吨,石油类≤0.019/0.0023吨,LAS≤0.002/0.0011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1.3042吨,颗粒物≤0.5722吨,氮氧化物≤1.3002吨,二氧化硫≤0.1384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1.174吨,颗粒物≤2.8532吨,氨≤0.064吨,硫化氢≤0.0025吨。

(二)水污染物(外排环境量):废水量≤8124.8/8124.8吨,化学需氧量≤0.405吨,悬浮物≤0.0818吨,氨氮≤0.0157吨,总磷≤0.00184吨,总氮≤0.0369吨,石油类≤0.0023吨,LAS≤0.0011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该项目已开工建设,由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处理,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今后如有技改、扩建,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项目生产前将提出的现有工程“以新带老”措施落实到位。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对现有工程“以新带老”措施进行监督管理。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1日






抄送: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天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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