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ddjj-2024-1263860
预算金额33.6万元
招标联系人佘铖恭83381626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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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竞价采购公告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采用定点竞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与竞价。

一、项目基本信息

(一)项目名称:佛山市轨道交通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JJ-2024-1263860

(三)预算金额:336,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服务描述 需求描述 数量 控制单价(元) 计量单位
1 人员要求:4
服务开始时间:2024年9月
(一)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及运营专项法律服务 截至目前,我市在建、拟建及已开通运营的轨道交通项目具体如下: ①我市在建或拟建城市轨道交通4个项目:3号线后通段、4号线一期、11号线、2号线二期;②在建或拟建的途经我市的3个国铁项目:广州至湛江铁路(佛山段)、珠肇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珠肇高铁(高明至肇庆东段);③拟建的途经我市的6个城际项目:广佛城际佛山西至广州南段,广佛环城际佛山西至广州北段、佛山经广州至东莞城际、广州至广州南联络线、广佛江珠城际、肇顺南城际;④市级统筹的轨道交通运营线路。 围绕上述轨道交通项目,按照要求提供如下专项法律服务: 1.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规划》,为我市参与“广州都市圈”城际铁路项目建设工作提供有关议事规则、协调机制、工作机制等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审查相关文件、协议等并出具审查意见。 2.就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及途经我市的国铁、城际铁路项目有关投融资模式、建设管理、报批审批、土地综合开发(“铁路项目+土地开发”)等具体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审查相关文件、协议等并出具审查意见。 3.对城际轨道项目涉及我市有关项目公司组建、项目公司章程、合作机制等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审查相关文件、协议等并出具审查意见等。 4.对我市城市轨道交通、途经我市的国铁、城际项目与外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交通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等)之间的相关协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相互交叉、跨越、占用等情况)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对市级统筹的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涉及我局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6.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相关的专题研讨会或者协助处理相关纠纷等,按照我局要求提供上门法律服务。 (二)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1.协助开展预算项目采购合同起草、论证及审查工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2.协助对我局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采购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协助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和法律审查工作,包括按照要求参加业务研讨会、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针对配套送审材料提出完善建议等。 4.协助对我局已发布文件开展抽查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情况,服务期内提供不少于2期检查报告。 5.协助处理信访投诉,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与信访投诉人员的沟通协调等。 6.定期搜集国家、省以及其他城市最新出台的涉及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运营服务成本规制、投融资模式、土地综合开发、跨市域轨道交通执法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文件,重点关注其他城市的创新经验和典型案例,汇编成文件并作详细解读,服务期内提供不少于2期汇编解读文件并组织相关研讨会。 7.服务期内提供2次面向全局的法律培训讲座,并应业务科室要求协助开展轨道交通领域的依法行政专题研究及行业治理制度建设(包括单位内部制度建设)。 8.其他涉及我局相关工作的法律咨询服务。 1 336,000

商务需求

编号 需求内容
1 2023年1月1日起至今至少为一个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
2 2023年1月1日起至今至少为一个建设工程类项目(含特许经营类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诉讼、仲裁或非诉)
3 拟服务的律师团队成员具有政府工作经历,或作为律师成员参与过政府课题研究、立法研究、规范性文件审查等工作
4 拟提供服务的律师团队成员至少有四人,且其专业领域应覆盖:公司法、合同法、行政法、基础设施投融资、PPP(含特许经营)、建设工程、地产开发等领域
5 供应商自应同时满足以上业绩经验要求(如某一业绩经验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视为满足本条要求),前述各项要求需提供证明文件供采购方核查。如不能提供资料或提供不实资料,采购方有权单方作废此次采购结果,另行选择其他供应商。

(五)竞价公告时间:2024-09-02 10:21:56 ~ 2024-09-05 23:59:59

(六)供应商报价时间:2024-09-06 09:00~16:00

(七) 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专项法律咨询服务(2024年)

合同份数:3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本项目的供应商,采购人选择的有3家,随机抽取的有3家。

(二)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完整、真实、准确的填写采购需求中规定的所有内容。供应商没有对采购需求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报价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五)如果因为供应商报价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六)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竞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应不高于最高限价。

(3)在报价时间截止前,供应商可以多次报价,最后1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二)实质性响应审核

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应当组成评审小组,对参与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核,推荐3家以上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认定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应当说明不能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理由。

(三)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推荐的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有3家以上,系统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默认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当多家供应商报价一致且均为最低报价时,系统按照报价时间由早到晚的顺序,默认报价时间最早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终止规则:在定点竞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变更采购需求;或者在报价时间截止后,参与报价或者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竞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佘铖恭 83381626

采购单位: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2024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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