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2024年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公开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对《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2024年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关键内容进行公开: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详见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2024年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2024年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三、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评标方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详见附件)。
四、联系方式
招标人: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湖风顺东街666号
联系人:罗先生
电话:0791-86243901
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7月1日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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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 标 办 法 |
1.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商务和技术文件综合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2)技术文件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1.2根据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3款规定的投标人最多可中标标段数量,若某个投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标段数量超出或满足最多可中标标段数量时,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步骤确定各标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1)依据各投标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优先选择次序确定其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标段,当投标人第一中标候选标段数量满足最多可中标标段数量时,则该投标人放弃其他标段的中标资格(即在其他标段中该投标人不再参与排名,该排名也不由其他投标人递补); (2)在确定了上述排名第一的投标人的中标候选标段后,所有放弃中标资格的标段排名由相应标段的投标人依次递补(每轮只向上递补1个名次); (3)重复上述(1)、(2)步骤,直至确定所有标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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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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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函填写 |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正确的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类别名称、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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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函附录数据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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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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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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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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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类别数量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3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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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选择次序 |
投多个标段的投标人各标段投标文件填写的优先选择次序一致,标段名称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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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由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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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备选方案 |
同一投标人同一标段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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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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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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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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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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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或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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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 存在的情形 |
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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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竞争性 |
有效投标数量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仍具有竞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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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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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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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资质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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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财务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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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业绩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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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信誉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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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和 项目总工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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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第 二 个 信 封 ︵ 报 价 文 件 ︶ |
初步评审标准 |
投标函填写 |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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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价报价 清单文字说明 |
已标价报价清单文字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或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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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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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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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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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投标总报价、各合同主体报价和各子目单价均未超过招标人公布的相应最高投标限价、单价,且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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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一览表 |
开标一览表中填报的投标报价与投标函中填报的投标总报价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总计金额必须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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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唯一性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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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竞争性 |
有效投标数量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仍具有竞争性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总分 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施工组织设计:40分 主要人员:30分 业绩:30分 |
2.2.3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其中评标价等于或大于招标最高投标限价*0.96的报价属于偏高投标报价,将失去参与竞争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
3.2.4 |
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照标段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当N≤15家时,选择标段前3名通过详细评审;当N>15家时,选择标段前4名通过详细评审,N为某标段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的有效投标人数量。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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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 素细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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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 |
施工组织设计 |
40分 |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
5分 |
总体布置优良4.6-5分,合理3.9-4.5分,一般3-3.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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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
5分 |
施工方案优良4.6-5分,合理3.9-4.5分,一般3-3.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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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5分 |
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优良4.6-5分,合理3.9-4.5分,一般3-3.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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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5分 |
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优良4.6-5分,合理3.9-4.5分,一般3-3.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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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5分 |
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优良4.6-5分,合理3.9-4.5分,一般3-3.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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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5分 |
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优良4.6-5分,合理3.9-4.5分,一般3-3.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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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5分 |
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优良4.6-5分,合理3.9-4.5分,一般3-3.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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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
5分 |
预测及事故应急预案优良4.6-5分,合理3.9-4.5分,一般3-3.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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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
主要人员 |
30分 |
项目经理和 项目总工 |
基本分 |
18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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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
12分 |
JA1和JA2标段:①拟任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副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加6分; ②拟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担任过一个合同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或养护)交安设施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的加6分,每增加一个加6分。 注:①②项最高加12分。 JA3和JA4标段:①拟任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副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加6分; ②拟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担任过一个合同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或养护)交安设施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的加6分,每增加一个加6分。 注:①②项最高加12分。 评审依据为:评审依据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7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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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 |
其他因素 |
30分 |
业绩 |
基本分 |
18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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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
12分 |
JA1和JA2标段:投标人近5年内(2019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前一日,以交工时间或发包人出具业绩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独立承接并完成过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的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或养护)交安设施工程项目,每个加6分;或独立承接并完成过合同金额在4000万(含)以上的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或养护)交安设施工程项目,每个加12分,本项最多加12分。 JA3和JA4标段:投标人近5年内(2019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前一日,以交工时间或发包人出具业绩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独立承接并完成过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的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或养护)交安设施工程项目,每个加6分;或独立承接并完成过合同金额在600万(含)以上的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或养护)交安设施工程项目,每个加12分,本项最多加12分。评审依据为:评审依据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4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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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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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各评审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如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大于或等于7名,则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值保留2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单个投标人最多可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类别应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3款规定,同时应满足各类别最多可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资格数量不超过其相应类别已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份数。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对排名在本章第3.4.5项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名,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确定投标人的排名。
根据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3款规定的投标人最多可中标标段数量,若某个投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标段数量超出或满足最多可中标标段数量时,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步骤确定各标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1)依据各投标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优先选择次序确定其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标段,当投标人第一中标候选标段数量满足最多可中标标段数量时,则该投标人放弃其他标段的中标资格(即在其他标段中该投标人不再参与排名,该排名也不由其他投标人递补);
(2)在确定了上述排名第一的投标人的中标候选标段后,所有放弃中标资格的标段排名由相应标段的投标人依次递补(每轮只向上递补1个名次);
(3)重复上述(1)、(2)步骤,直至确定所有标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9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2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①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
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
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
① 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 3.4.2 项至第 3.4.4 项内容不适用。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 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养护资质除外)、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