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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妇幼保健院】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增加中药配方颗粒供应商及相关伴随服务项目遴选公告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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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青海省
发布时间
2023/07/3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为加强我院中药配方颗粒的采购管理,进一步满足中医临床实际需求,满足患者对不同中药配方颗粒的需求,为患者提供更优质医疗服务,拟增加中药配方颗粒供应商及相关伴随服务,为确保遴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增加中药颗粒供应商遴选项目 二、遴选项目概况: 本次我院增加中药配方颗粒供应商遴选项目,为医院提供符合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及免费提供与医院规模相适应的中药配方颗粒智能调配所需系统、设备、环境供医院调剂使用,所提供设备、系统需满足医院中药配方颗粒调配需求,并定期进行系统更新、设备维护和保养、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咨询等服务。本项目遴选供应商数量一家。 三、资格条件: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文件要求,能依法生产、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 2、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具有相应生产认证范围;供应商为经营企业或代理商的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供应商须具备良好的企业业绩和社会信誉。提供2022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扫描或复印件应全面、完整、清晰),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并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新成立企业可提供基本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近3 年无重大违规记录等不良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4、供应商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遴选活动。 5、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四、项目具体需求: 1、供应商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能满足医院用药要求,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中药配方颗粒为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有批检验报告。 2、供应商符合《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等相关文件要求,能依法生产、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 3、供应商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产地、质量、包装、有效期等均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且产品外包装标签上必须标示有品名、规格、数量、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并附质量合格标志及质量质检报告。 4、供应商应拥有完善的储存、中转等配套设施。中药储存、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能按医院下达的计划提供合格的中药配方颗粒,急需药品3小时内配送到位,一般药品的配送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三个工作日,节假日照常配送。对于经营品种基本目录外的配方颗粒,采购单位有需求的,应标人不得拒绝供应,应积极组织调拨资源,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到货,市场上确无货源的除外。 5、供应商应负责智能化中药房的整体环境改造,包括温湿度控制设备和信息宣教软硬件设施的配备。 6、供应商须负责提供智能化中药配方颗粒调剂所需要的设备设施、软件系统及日常保养、更新维护等相应的配套服务。维修须1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位免费维修。 6.1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设备和软件的要求 (1)具备用量自动换算系统(自动将饮片用量换算成中药配方颗粒剂量)。 (2)具有前置审方功能(有配伍禁忌、超剂量等提示)。 (3)药柜具有显示定位功能(快速寻找颗粒位置)。 (4)入药多孔位调配设备。 (5)自动调剂、封装。 7、供应商应负责解决双方信息系统端口对接或提供可对接的网络版信息系统服务。 8、供应商应有足够的库存配备,不论供货规模均应保证按量按时按计划供货,并保证服务质量。 9、为防止蓄意低价中标,中标人如不能按时配送,单品种连续两次配送不合格取消该品种配送资格;总配送率、质检合格率均达不到90%以上的取消该公司配送资格。 10、中标企业须配备齐全医院所需中药配方颗粒全部品种,并根据医院使用情况进行调剂,最终解释权归青海省妇幼保健院所有保证所供药品的有效期在两年以上。 11、中标人不得私自泄露医院的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数量、价格等合同信息,且不得统方,一经发现,医院有权终止其配送资格。 12、中标人及时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质量保证协议书》等,并严格履行合同。 13、中标企业不得私自泄露医院的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数量、价格等合同信息,且不得统方,一经发现,医院有权终止其配送资格。 14、近效期药品(距药品有效期不足6个月),无论是否启封,中标企业应无条件提供退换服务。 15、中标企业供货价格以省内最低价为主,并提供相关资料为佐证。 五、报名要求: 报名时间:请有意向的供应商于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4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报名地点: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87号青海省妇幼保健院12楼采购办。 报名需提交资料: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若为生产企业的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具有相应生产认证范围;供应商若为经营企业或代理商的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人:余老师,联系电话:0971-3681119 六、响应文件提交: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3年8月8日15: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青海省妇幼保健院12楼采购办 响应文件提交1正4副,并密封包装,封口处加盖公章,封面注明响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响应文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本人到场提交,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提交的响应文件。 七、响应文件内容要求: (一)资格文件:本公告第三条资格条件要求之证明材料。 (二)评审文件(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1、此次中药配方颗粒遴选目录中的全部品种的报价; 2、公司简况; 3、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管理规范及服务水平; 4、业绩水平(有同类合作项目的公立医院数量并提供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八、公告解释权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对本公告具有解释权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 2023年7月31日 中药配方颗粒供应商遴选方法和标准 一、遴选原则 遵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识别的特殊性,坚持科学评价,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接受全程监管。 二、供货周期 配送周期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如遇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因素,可随时终止合同 一、评分标准 分值构成(总分100) (1) 报价:30分 (2) 商务部分:10分 (3)服务技术部分:50分 (4)其他因素评分:10分 (1)报价部分(30分) 供应商须针对采购人提供的中药配方颗粒清单进行分项报价,每种中药配方颗粒按单克饮片报价,合计总价进行评比。价格评分方法如下:
(2)商务部分(10分)
(3)服务技术部分(50分)
(4)其他因素评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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