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300]dyg[gk]2021002
预算金额58.3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蒋舒婷18959195303
公告正文
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机关档案数字化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300]DYG[GK]2021002 作者:
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
发布时间:
2021-12-20 08:57
 
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
乙方:北京汉龙思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300]DYG[GK]2021002的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机关档案数字化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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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1 C020303 数字内容加工处理服务 数字内容加工处理服务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批)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83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捌万叁仟元整(¥583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3个月内全部完成所有服务并交付成果,按阶段交付,具体时参照招标文件。(若因疫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数字化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双方可协商延后交付时间,最终项目交付时间由招标方决定);
4.2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中标人应按照标书要求完成所有服务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采购人。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支付相应违约金。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对分局机关库藏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 估算数字化外包总量。经对分局机关档案进行摸底,档案系统统计需要数字化加工的数量约为110万页,该数据均为预估数据,结算数量以实际核算为准。 根据甲方档案的现状,按要求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室藏历史纸质档案均按A4幅面计算(小于A4的按A4计算,科技档案A3及以上幅面档案,按比例折算成A4幅面)。业务结算价少于60.5万元,本项目为按实结算,结算数量以实际核算为准。本项目业务结算价超过60.5万元,按60.5万元结算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须负责数据成果与福建公安档案信息系统衔接,确保公安档案数据安全管理和利用(招标文件与乙方投标文件有冲突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验收要求 6.1.1验收指标 提供合格的数字化配套系统,并能进行相关校验、识别、转换操作。 著录目录数据库录错或者不符合甲方规范和甲方告知均视为错误,抽检标记为“不合格”。 图像文件与著录目录挂接错误,与卷内目录不完全对应或其它图像质量问题,工作内容不符合甲方告知,如漏扫和多扫,抽检标记为“不合格”。 (1)档案装订:检查所有档案的装订还原情况,正确率100% (2)扫描图像:漏扫率≤0.1‰ (3)图像质量:图像质量不良率≤0.1‰ (4)格式封装:图像文件的命名差错率≤0.1‰ (5)目录核对、完善:以目录条数为单位,其中任何一个字段(包括档号、正题名、文件时间、责任者等)错误视为本条错误。条数差错率≤0.1‰ (6)条目与图像挂接:挂接正确率100% (7)档案原始材料:100%不缺失 (8)提供的数字化最终成品,甲方将安排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经最终整改完所有数据必须达100%正确率。 6.1.2、项目抽检 (1)以抽检的方式检查已完成数字化转换的所有数据,包括目录数据库、图像文件及数据挂接的总体质量,以及验收指标的其它要求。 (2)日常验收,甲方按批次提供案卷给乙方,甲方对乙方质检后的数据和档案进行抽检。当抽检合格时,甲方可提供下一批次案卷,但乙方需对错误数据重新检查修改。 6.1.3、验收审核 (1)甲方对乙方数据分批进行验收。数据验收以抽检方式进行。如果提交验收的数据涉及验收指标任何一条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接收错误数据并且不再提供下一批案卷,甲方将该批案卷全部退回给乙方重新检查修改。如果连续三批次首次抽检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2)乙方工作人员及设备进场一个月内,甲方将进行首次验收,验收数量为200卷档案。若抽检不合格或者不能按时完成,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合同,追回所有己付款项,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人员和设备进场后第一个月,甲乙双方处于确定实施标准阶段,第二个月起按照双方确定的标准实施,) (3)甲方在验收中检出的所有错误,乙方及时、无偿予以纠正并再提交甲方验收。 (4)数据验收合格后,乙方须刻录DVD光盘或移动存储介质一式四份提交给甲方,著录条目和全文数据向甲方数据库迁移。加工监控录音录像主机及存储介质的原数据移交甲方。 6.1.4、分期验收 数字化成果审核项目包括档案实体整理装订质量、图像质量、数据完整性、图像与实体对应情况、图像与目录对应情况等方面的审查。数字化成果质量审核采取三级检查法,即数字化服务机构组织自我检查、档案保管单位总检、档案保管单位数字化领导小组抽检。乙方在完成计划中的每期任务后,正式书面提请每期验收。甲方按规定组成验收小组,总检抽检率不得低于档案数字化总量的60%,抽检合格率应达到100%。保存在服务器上的图像及其属性数据与保存在光碟上的数据要一致,并与档案实体保持一致。 6.1.5 、总验收 全部任务完成后,乙方正式书面提请总验收。甲方按规定组成验收小组,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终验抽检率不得低于档案数字化总量10%,抽检合格率应达到98%。 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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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 中标人完成工程量数据挂接20%,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进度款(需提供等额发票后支付)
2 40 中标人完成工程量数据挂接60%,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40%进度款(需提供等额发票后支付)
3 44 中标人完成的工程量达到100%时,经采购人总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44%进度款(需提供等额发票后支付)
4 6 自总验收合格之日起,服务质量保证期满后,拨付合同价款6%的服务质量保证金。(需提供等额发票后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乙方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在乙方完成全部成果并验收合格后无息全额返还。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按合同法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2)如乙方不能完成所承诺的服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回所有己付款项,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3)乙方因各种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整个项目的服务工作(完工应包含电子档案数据向福建公安档案信息系统推送。),责任由乙方承担,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合同,追回所有己付款项,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因延期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由于某种原因需延长工期时,延期赔偿金可不计,乙方也不作任何赔偿。 (5)乙方达不到项目要求,乙方应负责根据合同及甲方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整改延误的时间不作为整个项目工期延期的理由。乙方整改时间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执行合同,追回所有己付款项,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6)如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已经加工处理的所有数据归甲方所有(包括扫描的图片,录入的表格及文字等所有与档案有关的数据),且未达支付条件的处理数据不予以支付。甲方有权追回所有己付款项,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7)乙方中途不得随意更换项目配备人员,如要求更换项目配备人员,必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更换,且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更换其他人员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款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特殊情况除外,如离职等工作人员自身的客观因素促使乙方不得不更换人员不算在违约责任范围内) (8)每日现场工作人员人数应不少于10人,甲方将不定期对现场工作人员人数进行清点,发现人数不够,每少一人,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人。累计发现现场工作人员人数少于8人超过30次,甲方有权终止执行合同,追回所有己付款项,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因延期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台风暴雨,突发疫情等威胁到人身安全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到场,不算在违约责任范围内)。 (9)从首次200卷档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每月至少应完成10万页的完成量,月完成量未达标时,乙方应自觉主动增加人员及设备,确保月完成量达标。甲方在日常验收中,若发现月完成量未达标,每少2000页,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月完成量未达到8万页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合同,追回所有己付款项,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应赔偿甲方造成的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本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条款有冲突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
     













































甲方: 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 乙方: 北京汉龙思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莆田市城厢区凤凰街道学园路61号 住所: 北京市亦庄开发区经海二路29号院3号楼二层
单位负责人: 林福全 单位负责人: 沈琛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蒋舒婷
联系方法: 13860922899 联系方法: 1895919530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北京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号: 账号: 01090978000120109049965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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