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200]jlzb[gk]2019004
预算金额31.8万元
招标公司厦门市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叶信荣13606042007
公告正文
厦门市出入境预约平台与i厦门平台对接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公安局

乙方厦门飓浪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JLZB[GK]2019004厦门市出入境预约平台与i厦门平台对接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见附件一 《项目建设方案》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2010899 其他计算机软件 其他计算机软件 1 国内 318000 318000 厦门飓浪 mxsoft
合计: 318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捌仟元整(¥318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5天内安装调试并试运行;试运行30天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64号之一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承担该系统所涉及的软件安装、部署、集成调试运行、项目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乙方针对该系统所涉及的相关技术内容为甲方提供相关操作人员、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员的培训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系统软硬件正常运行,方案中提到的功能全部实现;项目按时完成,验收文档和源代码齐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70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额的70%作为预付款
2 30 工程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30%。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2019年08月15日—2022年08月14日

10、违约责任

1、如项目未达到合同规定的项目质量标准,乙方应负责返工,直至重新通过验收,乙方应负责返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所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如一再返修仍不能通过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采购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采购方要求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按人民法院执行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 福建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市出入境预约平台与i厦门平台对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编号:[350200]JLZB[GK]2019004)的采购结果,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厦门市出入境预约平台与i厦门平台对接项目。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一)建设目标 本项目以“互联网+政务服务”思路为指导,智慧化信息技术为媒介,结合政府i厦门服务平台,简化、优化办事服务引导程序抓手,围绕深化出入境服务应用,整合数据资源,实现群众办事“只跑一次”的总目标,通过微信业务申请为入口,大数据技术对接支撑,派叫号及导服合理分流,线下各类自助设备整合应用,组合一套合理、高效的出入境业务受理新模式,提升群众办事引导及领导对大厅优化决策提供科学、可量化、可视化支撑。 通过与“I厦门”全市统一预约办事服务平台对接,增加预登记等环节,通过线上预约系统完成业务信息填报,线下可以减少现场填写表格等环节的工作,通过“预约报到”自动打印出表格,大大减少了用户在办事大厅的滞留时间,优化了出入境大厅的办事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智能化的办证体验,同时落实“i厦门”平台提升方案、进一步提升我市线上政务服务水平。 (二)建设内容 建设和完善厦门出入境预约平台;网络预约依托“i厦门”实名认证并对接“i厦门”全市统一办事预约服务平台;推动五缘湾、翔安办证大厅窗口排队叫号系统软硬件改造以便进一步对接“i厦门”。 1.建设厦门出入境管理支队互联网预约平台,由该平台独立发放号源,包括镇海路、五缘湾、翔安。预留集美、同安、海沧号源入口。 2.按照对接I厦门前端平台的要求,编写号源及预约接口程序。 3.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办事大厅窗口排队叫号系统对接,改造镇海路窗口排队叫号系统的软硬件及网络结构,从原公安内网迁移到独立外网,与公安网完全隔离。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 (一)功能性需求 见附件一《项目建设方案》 (二)非功能性需求分析 预约平台应具有规范性、稳 定性、并发性、响应性、易用性、安全性等,符合厦门市出入境管理支队的网络安全体系。 (1)数据将及时、准确、完整,能够满足汇总统计、制表制图、分析计算等要求。 (2)应用系统满足用户的要求,稳定、可靠、实用,人机界面友好,输出、输入方便,图表生成美观,检索、查询简单快捷。 (3)网络平台将保证数据传输网络畅通、快捷、安全、可扩展。 (4)应用系统访问量:系统支持1000个以上用户同时在线,当业务量高峰时,系统运行应流畅、平稳,不存在制约系统整体性能的瓶颈。并发数为100用户。 (5)系统响应时间:系统查询响应时间≤2秒;系统处理时间≤3秒。 (6)系统稳 定性:系统建成投入运行后,必须稳定、易用、可靠,系统保证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7)可扩展性 可伸缩性(可扩展性)是一种对软件系统计算处理能力的设 计指标,高可伸缩性代表一种弹性,在系统扩展成长过程中,软件能够保证旺盛的生命力,通过很少的改动甚至只是硬件设备的添置,就能实现整个系统处理能力的线性增长,实现高吞吐量和低延迟高性能。 (8)兼容性 兼容性(compatibility)是指硬件之间、软件之间或是软硬件组合系统之间的相互协调工作的程度。兼容的概念比较广,相对于硬件来说,几种不同的电脑部件,如CPU、主板、显示卡等,如果在工作时能够相互配合、稳定地工作,就说它们之间的兼容性比较好,反之就是兼容性不好。对于软件的兼容性,指的是指某个软件能稳定地工作在若干个操作系统之中,而不会出现意外的退出等问题。 (9)业务协同性 业务协同性是业务之间在整体发展运行过程中协调与合 作的性质。业务各自之间的协调、协作形成拉动效应,推动事物共同前进,对事物双方或多方而言,协同的结果使个个获益,整体加强,共同发展。导致事物间属性互相增强、向积极方向发展的相干性即为协同性。 (10)响应性能保证 为了提高系统的响应性能,避免用户的长时间等待,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通过建立系统响应性能保证机制来实现对响应时间的保证。根据系统功能所对应运算量的多寡,在系统设 计之前根据以往项目经验以及客户对系统响应时间长短的容忍程度,设定系统功能的最长响应时间容限,在设 计过程中进行算法性能评估,采用最优化的算法和程序结构,尽量提高系统响应时间。 在系统测试过程中,着重对系统的响应性能进行测试,通过响应性能测试的统计结果,与该系统功能的最长响应时间容限进行比较,如果未达到该要求,则要求返工重新进行优化设 计,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三、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7 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需求调研与分析; 2. 系统架构设计; 3. 项目实施计划和人员安排; 4. 研发所需的设备资料; 5. 研发进度及阶段要求。 四、 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序号 实施步骤 时间 备注 1 需求深化调研:深入了解业务需求,提供《实施方案》、《需求规格说明书》。 合同签订后10天 2 详细方案设计:按照需求规格说明书要求进行系统概要设计和数据库设计,提供《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 合同签订后20天 3 系统全面研发、联调、测试:提供《测试方案》、《测试用例》、《测试报告》。 合同签订后30天 4 完成系统部署实施:提供系统未封装源代码、《接入商接入接口文档》、接入商接入的demo程序包。 合同签订后40天 5 系统试运行、功能完善、操作培训:提供《试运行报告》《巡检表》《系统操作手册》《培训方案》。 合同签订后50天 6 项目终验:按照厦门市经信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及厦门市公安局信息化管理办法提供整套验收材料。 合同签订后60天 五、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技术资料清单:提供业务功能需求,已建信息化系统可共享数据接口等。 2.提供时间和方式:根据项目进度要求按时提供,乙方应提前至少15天向甲方提出上述协作要求。 3.其他协作事项:无。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 随系统验收归还甲方 。 六、 本合同的研究开发经费由乙方以 合理支配 的方式使用。甲方有权以 按合同约定监督研究开发进度 的方式检查乙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和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情况,但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七、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7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1. 对于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客户需求、功能说明、技术方案、实施方案等,在项目实施中若要有较大变更,提出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项目经理提出; 2.在认真分析后,经双方同意,并且变更不产生费用、不影响工期,可以进行有关变更,变更结果由甲、乙双方商协一致后,送交甲乙双方项目协调人签署备案; 3.在认真分析后,如果变更将影响工期,则属于项目重大变更,甲乙双方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协调人提出,经双方项目协调人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如若变更涉及到建设经费的增减,经双方协商,签订增补协议而定; 4.关于需求、设计、变更的确认:如果因甲方的原因未能及时确认而影响工期的,相应的交付期应予以延长。 八、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 九、 乙方应对后期关于此系统的各项对接工作无偿配合。 十、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涉及乙方技术秘密的资料、信息、数据和其它秘密事项 。 2.涉密人员范围: 所有项目相关参与人员,软件使用人员 。 3.保密期限: 永久 。 4.泄密责任: 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 乙方: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涉及甲方公务秘密的资料、信息、数据和其它秘密事项 。 2.涉密人员范围: 所有研发及项目参与人员 。 3.保密期限: 永久 。 4.泄密责任: 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 十一、 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乙方向甲方提交应用软件(含应用软件的安装及调试)、项目相关技术资料(包括整个软件系统完整的源代码和必要备注说明及数据接口类文档),安装手册、用户手册等,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交付,数量为2套 。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后5个月完成建设,并交付到厦门市甲方指定地点。 十二、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 1.验收依据:项目合同,及双方认可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技术文档 。 2.验收标准:系统软硬件正常运行,方案中提到的功能全部实现;项目按时完成,验收文档和源代码齐全。 3.验收方式: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系统研发任务,待具备试运行能力,并经甲方确认,试运行30天后,乙方可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甲方根据约定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定向市公安局信息化办申请竣工验收 。 3.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三、 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乙方应当 针对指控作出相应的解释及承担必要的赔偿 。 十四、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 / (甲、乙、双)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 。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归甲方所有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归甲乙双方所有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 另行商定 。 双方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归甲乙双方所有 。 十五、 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十六、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十七、 乙方利用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 乙 方所有。 十八、 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1.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乙方承担该系统所涉及的软件安装、部署、集成调试运行、项目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乙方针对该系统所涉及的相关技术内容为甲方提供相关操作人员、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员的培训 。 2.地点和方式:根据项目实施要求由甲方指定地点进行技术服务和培训 。 3.费用及支付方式:技术指导和培训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金额内 。 十九、 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如项目未达到合同规定的项目质量标准,乙方应负责返工,直至重新通过验收,乙方应负责返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所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如一再返修仍不能通过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采购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2、整个项目未能按要求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每延迟一天乙方需赔偿采购人民币伍佰元;此项罚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但乙方仍应向甲方缴纳以上规定之罚款,不得推诿和延迟,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除外。 3、保修期内乙方若未按照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承诺书的条款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并委托相关公司代为执行,同时保留追加赔偿的权利(每违约一次从质保金中扣除1000元。) 4、乙方在工程、售后服务、日常中,严禁使用假冒、伪劣、贴牌产品,违规使用上述产品的,一旦发现假冒品牌产品,甲方有权取消其参与系统建设的资格,并对其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 二十、 双方确定,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属,由 双 方享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由双方协商解决 。 乙方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由双方协商解决 。 二十一、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林玲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叶信荣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负责协调、安排双方人员(安装、调试、测试、运行、验收) 。 2. 负责向对方汇报各自的工作进度及工作安排 。 3. 需主动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 。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二、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 二十三、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四、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无 二十五、 甲方将聘请第三方监理,依甲方的授权,监理单位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协助甲方对本项目进行管理,以监理本项目进行,乙方应服从监理单位的管理。第三方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理过程中所知道的乙方相关信息和资料必须保密,不得向甲方外的任何第三方透漏。甲方应在与监理单位的合同中约定保密事宜,监理单位违反保密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向监理单位索赔 。 二十六、 售后服务: 1. 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为甲方提供贰年的免费维护 。 2. 免费维护期内,免费提供运行监测、系统保障等保障服务,7×24小时电话支持、咨询服务。系统出现任何故障或缺陷须在2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故障排除;24小时内无法恢复的,应予以更换新设备或提供同型号代用设备或采用其他措施以使故障按时恢复正常运行 。 二十七、 廉洁条款: 双方签订并严格遵守《厦门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项目建设廉洁责任书》(附件二)。 二十八、 其他约定: 1.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合同附件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 厦门市公安局 乙方: 厦门飓浪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5号 住所: 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86号六层608单元
单位负责人: 卢炳椿 单位负责人: 薛建宁
委托代理人:
蔡祖泉
委托代理人:
叶信荣
联系方法: 13860143884
联系方法: 13606042007
开户银行: 建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支行
账号: 4100020029200009316 账号: 35101551001050006523

签订地点:厦门

签订日期:2019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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