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cyd-313201-202302-037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汪向阳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3/02/08
公告正文

[NCYD-313201-202302-037]大唐南京发电厂竞价公告


大唐南京发电厂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NCYD-313201-202302-037

大唐南京发电厂就 北方港到 第一卸货港:如皋港;第二卸货港:大唐南京发电厂码头。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船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28,000

5. 发货地: 北方港

6. 到货地: 第一卸货港:如皋港;第二卸货港:大唐南京发电厂码头。

7. 报价单位:

8. 船期: 2023-02-08 至 2023-02-09

9. 受载期: 2023-02-08 至 2023-02-09

10. 滞期费:可用装卸总时长6天,滞期费率 2.5 元/吨.天

11. 装率(吨/天);无

12. 卸率(吨/天):无

13. 卸港条件(满载吃水(米)):无

14.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3-02-08 11:15:15

四、船舶要求

1. 船舶要求:本次货量2.8万吨,要求船舶供应商基于2.8万吨货量全部装回及以下条款(滞期费率 2.5 元/吨.天,可用装卸总时长6天,船期等)报运价,如有亏载费等一并折算后报价,另:必须按照船期要求抵达装港,如未按照船期抵达造成生产缺煤,需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本标只评运价,为便于评标,备注只说明承运船名及到港时间,同时注明第一卸货港(如皋港)靠泊减载费用,修改招标条款报价的将作为废标处理。(价格相同船期早到装港的船优先)。

2. 船龄限制:无

3. 船级社:无

4. 船籍:无

五、竞价主要条款

(本航次装港为北方港,最终卸货港为大唐南京发电厂码头,途间需经如皋港靠泊减载一次)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三方开展单航次货物运输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货物、航线及船舶:

1.合同货量为2.8万吨±10%。货物名称或种类:煤炭。

2.装港:北方港。

3.卸港:第一卸货港:如皋港;第二卸货港:大唐南京发电厂码头。

4.运输船舶:船方根据长江内航道、吃水以及托运方码头实际情况,满足码头靠泊要求的船型。

二、受载期:

自2023年2月8日00时起至2023年2月9日24:00止船舶抵达装港。

三、航次执行:

1.船方应根据托运方的装船时间安排船舶及抵装港时间,并且发船和排船计划必须得到船方同意后进行。如果船方不根据托运方实际情况和不经过托运方同意后发船造成煤价上涨给托运方带来损失及托运方的其他损失完全由船方负责。

2.船方如因特殊情况需更换商定的船舶,应该及时书面通知托运方,征得船方同意,并保证替代船舶与原商定船舶同类型,且适航、适货。

3.航次任务确定后,任何一方提出更改、增加装港或卸港,或解除航次任务,必须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并应承担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按照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等主管部门对于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的相关要求,到厂船舶要求使用岸电,费用按照1元/kwh收取,在运费中扣除。

5.岸电使用前船方应通过船舶代理提前通知托运方做好准备,船方需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并提供联系方式,岸电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以码头边线划分,码头以外安全责任归船方,码头以内归托运方。船方负责配合岸电连接线吊运上下船。

四、运输条款

1.托运方在合同期内应足量提供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货源。

2.托运方可以根据其运输计划合理调配指定船舶,双方友好协商该轮去向,做好运力的衔接。

3.托运方负责承担装卸、积载、平舱等费用、风险及责任。

4.托运方负责办理货物在装卸港的一切手续,支付货物港口使用费及与货物相关的所有费用。

5.船方在船舶抵达装港前向托运方和装港代理报三、二、一天预报。

6.船舶离开装港后,应向托运方及卸港代理发离港报,并告知实际装货量、预抵卸港日期、吃水;船舶抵卸港前,船方向托运方和港方及代理预报抵卸港前三、二、一天时间;船舶抵港下锚时间为船舶抵达装卸港时间,以航海日志时间为准。

7.船方应当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五、计量和交接

1.以船舶水尺为货物数量的计量方法,交接数量以装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并以运单上所记载的数量为实际装船的货物数量。若因恶劣气候或海况等不可抗力,无法在装港进行水尺计量,可在卸港由双方认可的商检机构进行计量,卸港商检确定的数量视为运单所记载的数量。船方不负责理货及正常溢短货责任,货物原装原卸,原来原转。(卸港交接货量在运单记载货量的±5‰以内,属正常计量误差范围,不视为货差。如卸港交接货量少于运单记载货量超过5‰的,按照货差索赔处理。)

2.船舶到卸港后,托运方应及时组织靠泊接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卸或滞留船舶,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和风险由托运方负责。

3.船舶卸货完毕后,托运方应将签署后的运单或交接清单交给船方船舶或代理,完成货物交接程序。若托运方不派人参与交接,则船方船舶与港口作业人进行的交接手续,视为船方已经履行了对托运方的交货义务。

六、运价及运费

航次运费=航次计费吨×XXX元/吨

七、装卸期限及滞期费率

1.滞期费率按 2.5 元/吨.天。

2.约定装卸时间:允许装港3天卸港3天,装卸合并计算6天(日历日),每天24小时连续计算,节假日包括在内。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数值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精确到0.01天)。计时以AIS或航海日志及港口作业记录为依据。

3.如装卸时间超过约定装卸货整体时间,托运方负责支付给船方对应的滞期费用。

4.装/卸货时间从船舶抵达第一装/卸港锚地抛锚时起算(若直接靠泊则以第一根缆绳上桩时间起算)至最后装/卸货完毕时止。装卸时间一经开始,连续计算(扣除转泊航行时间)。

5.船舶装货运输到厂途中,若卸港长江内港口锚地无锚位可用,船方有权根据港口当局指令或航运习惯选择在长江口锚地抛锚候泊,并起算装卸时间,但扣除船舶自长江口锚地起锚至指定港口的实际航行时间。候泊期间,若卸港码头可以直靠,在该航段中因天气、事故封航等不能航行的时间均由船方承担,若卸港码头无法直靠,在该航段中因天气、事故封航不能航行的时间均由托运方承担。

6.船舶到装港锚地后,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大风、大浪、大雾、军事演习等)导致封航的时间以及封航导致在港装、卸作业中断的时间,三方均分;由于船方或船舶机械故障原因导致装卸作业中断的时间,在装卸时间中予以扣减。

八、航次计划改变及港内移泊

1.已商定的航次任务计划,应严格执行。如托运方要求更改航线或装港多于一个,须取得船方的同意,由此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均由托运方承担。装港多于一个,每增加一个装港,根据两港里程,100海里以内按照2元/吨补贴,100海里至200海里按照3元/吨补贴,200海里以上按照乙方实际发生结算(包括但不限于燃油消耗、港口使费支出、船员劳务费支出等)。如果航线更改导致运价改变,按实际装货港运价执行。

2.非船方原因,在装港过程中船舶靠离作业泊位超过1次的港内移泊,需征得船方同意,托运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费用承担按以下第(1)种方式计算:

(1)按包干方式:船舶每增加一次从泊位到泊位、泊位到锚地到泊位的移泊,每次支付包干费用 50000 元人民币;

(2)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包括但不限于油耗、引水、拖轮、船员加班等费用。

3.船舶在前后泊位之间绞缆而不需启用主机和不使用拖轮、引水的移泊不计收。

4.移泊时间不停止装卸时间计算。

5.本航次需经如皋港减载,如皋港减载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船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船期到港,托运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留竞价及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前一次性交付的金额)【20】万元作为违约金。托运方实际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船方还应赔偿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部分。

十、结算

1.运费付款期限:甲乙双方与丙方分别结算相应费用,甲乙应于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足额付清。

2.付款方式:以转帐支票、托收、银行汇票、电汇方式支付各项费用,不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3.该合同项下所约定运价已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

十一、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托运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反商业贿赂承诺条款

1.三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不向对方相关人员及其亲属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如:贵重礼品、回扣、礼金和有价证券、佣金、安排旅游或支付相关费用等;如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违约方追究相应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三方承诺:违反本条款约定,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经三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形式有效,合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

六、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南京发电厂

2. 联系人:汪向阳

3. 联系电话:13809005290

七、备注

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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