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三明市区第二供水工程(净水厂)进厂道路边坡格宾挡墙桩基工程
金额
234.37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0/07/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e3504010401100075001001z02
预算金额234.37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0/08/10
公告正文

三明市区第二供水工程(净水厂)进厂道路边坡格宾挡墙桩基工程

递交时间:2020-07-24 14:02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E3504010401100075001001Z02
投标资格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0-08-10 09:30:00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0年08月10日09: 30 ,投标人应在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46,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2,343,70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开标时间 2020-08-10 09:30:00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邀请招标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0001-01-01 00:00:00
延期后开标地点 暂无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明市区第二供水工程净水厂道路边坡格宾挡墙桩基工程补充通知一

致:各投标单位

1.原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中: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下同)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三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需要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现修改为: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下同)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需要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2. 原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中: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东支行

帐户名称: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号:

现修改为: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东支行

帐户名称: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号:903021102001000004520700000455

3. 原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否。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现修改为: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4. 原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协议书签署前,中标通知书发出3日内,承包人应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按工程合同价的10%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将在工程验收合格、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逾期未提交,视同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修改为: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协议书签署前,中标通知书发出3日内,承包人可以选择电汇或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或担保保函[明建〔201930]的形式按工程合同价的10%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将在工程验收合格、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逾期未提交,视同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原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除钢材、水泥价格变动引起的调整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人工、材料、机械、费、税均不再执行调整

现修改为: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除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价格变动引起的调整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人工、材料、机械、费、税均不再执行调整

6. 原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若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发包方按每天3000元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误期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2)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 。因质量不合格支付违约金后,如果又发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还应当按(1)约定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承包人应当继续依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修复和整改,直到工程全部合格为止。(3)造成16.2.1约定其他违约情形的每次支付违约金50000元 。

现修改为: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若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发包方按每天3000元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误期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2)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 。因质量不合格支付违约金后,如果又发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还应当按(1)约定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承包人应当继续依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修复和整改,直到工程全部合格为止。(3)造成16.2.1约定其他违约情形的每次支付违约金50000元 。

7. 原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中:2.5 工期要求:总工期为60个日历天,定额工期/个日历天(适用于国家或我省对工期有规定的项目);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

现修改为:2.5 工期要求:总工期为90个日历天,定额工期/个日历天(适用于国家或我省对工期有规定的项目);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

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与本补充通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福建恒源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0200724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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