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金井镇人民政府2023年金井镇耕地恢复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338.9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9/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40611004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金井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润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2023年金井镇耕地恢复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XSCG-20240611004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2023年金井镇耕地恢复项目 | 农业、林业类合作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13389535.19 |
合计金额小写: 13389535.19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叁佰叁拾捌万玖仟伍佰叁拾伍元壹角玖分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项目服务内容、要求及标准
2.2.1、恢复类型主要为两类:一类(主要为坑塘类恢复为水田)、二类(主要为林地类恢复为旱地):
(1)坑塘恢复为水田的:
第一步,清障。首先放水后转移养殖水产品,清除拦网、护拦、看护棚、供电线路、增氧机、渔船等涉渔措施。第二步,田块平整。对于在原耕地上挖塘养鱼形成的养殖坑塘,坑塘周边塘堤较高的(塘堤顶部距塘底大于0.5米),用挖机将原开挖的坑塘堤坝向坑塘中间回填,恢复至原挖坑前现状,保证比田面高程高30-50CM作为田坎;对于地势低洼处的耕地转为坑塘养鱼的,周边塘堤低矮的(塘堤顶部距塘底小于0.5米),直接进行土地平整。根据经营承包权和地块划分好田块,田块内耕作层不低于20cm,同一田块高差不超过10cm。第三步,修筑排水设施。由于坑塘恢复为耕地后,田块内部积水较多,要在各田块边缘开挖排水沟,保证恢复后的田块积水顺利排出。第四步,保留路面宽2米左右的机耕道与田间路网联通。
(2)园地林地恢复为水田的:
第一步,清表。将复垦地块地表的林木、苗木,能移栽则移栽,不能移栽的就地砍伐后外运,恢复为水田的树根全部外运。涉及竹林地恢复为耕地的,要对土层中残留的竹鞭进行彻底清除。第二步,田块平整。对于原田块布局被大规模破坏,需要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平整的,平整前先将表层土20cm 用推土机分层剥离,集中堆放在格田内,暴雨时需用塑料布遮盖,表土剥离后,再用平地机进行土地平整,完成平整后用铲运机回填剥离的表土;对于原田块布局未被大规模破坏的,不需进行表土剥离回填,直接进行细部平整。格田平整后高程符合设计要求,采取承包经营权面积不减少、范围有优化方式划分田块,田块内部土层厚度不低于30cm,耕作层厚度不低于20cm,同一田块高差不超过15cm。第三步,田块间预留排水土沟,预留路面宽2米机耕道与田间路网连通。
(3)园地林地恢复为旱地的:
第一步,清表。将复垦地块地表的林木、苗木,能移栽则移栽,不能移栽的就地砍伐后外运,树根全部外运。涉及竹林地恢复的,要对土层中残留的竹鞭进行彻底清除。第二步,地块平整。第三步,地块块间预留排水土沟。
2.2、恢复要求及标准:
2.2.1水田恢复标准:具备蓄水能力,蓄水能力的验证时间不低于72小时,能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有完整的灌排沟、田间道等基础设施;耕作层厚度不低于20cm, 土壤表层符合种植水生农作物要求,格田内田面高差不超过±3cm,田埂应高于水田田面高程30cm以上。
2.2.2旱地恢复标准:能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料作物,实现地块清表、翻耕、土地平整,配套有必要的田垄道路设施,土体厚度不低于50cm,耕作层厚度20cm以上,同一地块土面高差不超过±10cm等条件。
2.2.3具备耕地恢复的人员及相应机械设备力量。
2.2.4严格遵守长沙县环保部门制定的有关区域环境规划和环境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坏周围的电力设施设备等,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造成二次破坏或污染,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供应商负责。
2.2.5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生产前,须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施工过程中,应加强人员、设备、现场的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财产安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管住火源,严格依法控制野外火源。
2.2.6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问题,从事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任何人身伤亡、人身疾病及财产损失或涉及其他法律问题,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行负责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费用。
2.3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水田恢复1177.58亩*6798元/亩=8005188.84元
旱地恢复1224.55亩*4397元/亩=5384346.35元
共计:¥13,389,535.19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7-22 —— 2024-08-2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实施,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05058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38953.1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剩余10%在耕种验收合格后,经审核后,再进行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铎铺支行(长沙润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8201030000003318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恢复要求及标准
1.水田恢复标准:具备蓄水能力,蓄水能力的验证时间不低于72小时,能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有完整的灌排沟、田间道等基础设施;耕作层厚度不低于20cm, 土壤表层符合种植水生农作物要求,格田内田面高差不超过±3cm,田埂应高于水田田面高程30cm以上。
2.旱地恢复标准:能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料作物,实现地块清表、翻耕、土地平整,配套有必要的田垄道路设施,土体厚度不低于50cm,耕作层厚度20cm以上,同一地块土面高差不超过±10cm等条件。
3.具备耕地恢复的人员及相应机械设备力量。
4.严格遵守长沙县环保部门制定的有关区域环境规划和环境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坏周围的电力设施设备等,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造成二次破坏或污染,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供应商负责。
5.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生产前,须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施工过程中,应加强人员、设备、现场的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财产安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管住火源,严格依法控制野外火源。
6.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问题,从事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任何人身伤亡、人身疾病及财产损失或涉及其他法律问题,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行负责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费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方式:施工完成后,由镇(街)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完成实地竣工测量并按“通知”要求准备验收材料,由长沙县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项目总体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出具项目验收意见,并向长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实地核查。
1.本项目按长财采购[2024]5号文相关要求执行。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因乙方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无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合同约定,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7.5.乙方所交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违约处理,应承担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款项的20%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7.6.甲方未按合同要求验收并按时签发验收单的,应承担应付款项的银行利息。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金井镇金福路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夏铎铺镇天马新村19组 |
法定代表人: | 刘威 | 法定代表人: | 杨泽 |
委托代理人: | 刘铁春 | 委托代理人: | 杨泽 |
电话: | 0731-86200129 | 电话: | 0731-86390470 |
传真: | 0731-86202131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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