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晋江市小型污水处理站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
金额
879.8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8/12/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879.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晋江市小型污水处理站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晋江市市政园林局

乙方上海中渠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小微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2]PC[GK]2018034晋江市小型污水处理站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1 国内 8798045 8798045
合计: 8798045.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佰柒拾玖万捌仟零肆拾伍元整元(¥8798045.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80天内完成交货。

4.2交付地点:晋江市金井镇、龙湖镇、英林镇、紫帽镇、永和镇,具体以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为准。

4.3交付条件:所有货物安装完毕,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的质量标准,产品质量达到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且须通过相关部门的检验。1、 出厂检验:中标人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 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货物的相关手续、品牌证书、装箱清单(含设备的主附件)、原产地证明书、品质保证书、使用及维护说明书等。 2、 货到初步验收:所有货物到达后, 由采购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建设施及集成环保设备的基本质量、数量及规格型号的验收(但不作为最终验收合格的保证)。 3、 中间完工验收:采购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设备试车运行完工验收。 4、 最终系统验收: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和中标人一起进行出水水质竣工验收,本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工程验收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要求;出水水质验收应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的设 计要求。中标人届时不派人参加的,验收结果应以采购人的验收报告为最终验收结果,若验收不合格,中标人应立即整改直至满足验收要求,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所有检验验收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30 (1) 每个处理站工程量完成50%,支付至合同价的30%
2 20 (2) 每个处理站工程量完成75%,支付至合同价的50%
3 40 (3) 完工清点材料数量合格后15个日历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0%;(因安装地点征地、清苗属村镇一级解决,进度不一等原因,造成中标人无法同时进场施工及设备安装;可根据实际情况完成1个,验收1个,付款1个原则进行。)
4 10 (4) 余额(结算金额的10%)作为2年的维修保证金,中标人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和投标承诺履行合同且无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时,该余额分二年付清,即保修期满1年时支付结算金额的5%;保修期满2年时再支付结算金额的5%余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中标人在中标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以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方式向采购人按中标总金额的 5% 提交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满且在合同服务期内没有发生违约的,采购人将在货物安装完毕经最终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的,该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赔偿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中标人未能按时提交该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赔偿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生效后无正当理由,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否则提出解除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违约金。 (2) 乙方无正当理由又不能按期交货进场或交付使用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者造成甲方应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乙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不能免除该赔偿责任。 (3) 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又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尽快交货并将不合格产品更换为合格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 1 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00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5) 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6) 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a) 所提供的货物、配件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相符; b) 不能达到国家或国际认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c) 乙方违反承诺的品 牌、生产厂家、报价、质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技术与性能、售后 服务的内容行为; d) 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转包他人。 e) 乙方不配合甲方参加验收工作或不提供有关资料; f)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7) 乙方在货物运输、装卸等各种环节中产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包括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事故,造成设备或配件的损坏概由乙方负责。 乙方的设备提前交货的,因提前交货所发生的仓储和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设备提前进场,甲方在验收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 晋江市市政园林局 乙方: 上海中渠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晋江市新华街172号 住所: 上海浦东长柳路58号证大立方大厦1209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林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陈永金
联系方法: 0595-85600619
联系方法: 1377482836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外高桥保税区支行
账号: 账号: 97440154740002533


签订地点:晋江市

签订日期: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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