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关于天衢航空商务酒店A座租赁项目拟单一来源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11/0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关于天衢航空商务酒店A座租赁项目拟单一来源公示
一、项目名称:天衢航空商务酒店A座租赁项目
二、项目地点:北京市
三、功能目标:进一步优化驻组保障资源,提高公司驻组保障能力和水平。
四、需执行的标准规范:能够满足承租方机组驻组保障酒店的标准及需求
五、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1.酒店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2694.85平方米,酒店房间应不少于228间。
2.酒店应具备不少于55个停车位,其中地上车位不少于44个,地下车位不少于11个,还应具备餐厅、会议室等配套设施,以及具备前台接待、公共休息区、小件寄存、航医室、商务中心等功能,满足承租方驻组酒店需求。
六、技术需求:
1.出租方不负责酒店的经营管理。出租方应为出租房屋投保财产一切险及附加险。
2.出租方须配合承租方完成与首都机场能源供给单位相关手续的变更及事项的交接工作。
3.租赁期间,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环境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由 承租方 承担。
4.在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前,由双方共同对房屋及设备设施进行验收。在验收时如房屋及设备设施确有不合格需要维修时,双方书面确认后由承租方维修。
5.租赁期间,对于筹开时未更新改造的设施设备,由出租方负责或经承租方申请出租方书面同意后由承租方进行更新改造,产生的相关费用在当年或次年房屋租金中抵扣;已经更新改造的设施设备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如其须再次更新改造,经出租方确认后,由承租方投入并实施。
6.如出租方合同期内终止合同,或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对于未在房租内抵扣完毕的筹开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代为更新改造且未在房租中抵扣的设备设施,由出租方按设施设备净值回购。如承租方合同期内终止合同,或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由承租方承担未抵扣完毕的筹开及更新改造费用,相关设施设备归出租方所有。
7.租赁期间,出租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质保期内的,出现的任何维保问题须先由出租方联系施工或质保单位进行维保,维修费均由出租方承担。出租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承租方正常使用的需要。
(1)如房屋有倾倒危险等严重妨碍承租方正常居住或威胁到承租方的生命财产安全情形的,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出租方对此怠慢、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补救措施不力的,承租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或代出租方修缮;
(2)如房屋发生主体结构损坏,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的,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予以修缮,超过7天,承租方有权自行修缮。以上情况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8.验收标准:在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前,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对房屋及设备设施进行验收。验收时,双方若对合格标准有争议,则以国家或相关行业通行标准或惯例为准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部分双方签字确认其具备可使用条件。在验收时如房屋及设备设施确有不合格需要维修时,维修清单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由承租方维修,维修经费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有关政策及计价规范确定造价基础上,经出租方聘请的第三方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后,按租赁年限均摊在房屋租金中抵扣,筹开完成后双方需对维修后的房屋及设备设施再行验收确认。更新、改造的相关资料承租方应于更新、改造完成后2个月内交于出租方。
七、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独购。根据前期项目论证,我部将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推进后续工作。
八、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名称: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九、公示说明
公示期: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6日
在公示期间,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公示以及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须载明异议人基本情况、异议内容及辅助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扫描文件)反馈给项目联系人,逾期递交或不按要求递交的不予受理。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誉羲
联系人电话:010-80487937
联系人邮箱:wangyuxi24@airchina.com
十一、发布媒介
我公司采购项目公告指定的网络发布渠道为采购管理平台
(https://pur.airchina.com.cn)和国航官网(www.airchina.com.cn)。除上述外,在其它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公司为采购主体的项目公告均为非法转载,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十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报名。
一、项目名称:天衢航空商务酒店A座租赁项目
二、项目地点:北京市
三、功能目标:进一步优化驻组保障资源,提高公司驻组保障能力和水平。
四、需执行的标准规范:能够满足承租方机组驻组保障酒店的标准及需求
五、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1.酒店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2694.85平方米,酒店房间应不少于228间。
2.酒店应具备不少于55个停车位,其中地上车位不少于44个,地下车位不少于11个,还应具备餐厅、会议室等配套设施,以及具备前台接待、公共休息区、小件寄存、航医室、商务中心等功能,满足承租方驻组酒店需求。
六、技术需求:
1.出租方不负责酒店的经营管理。出租方应为出租房屋投保财产一切险及附加险。
2.出租方须配合承租方完成与首都机场能源供给单位相关手续的变更及事项的交接工作。
3.租赁期间,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环境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由 承租方 承担。
4.在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前,由双方共同对房屋及设备设施进行验收。在验收时如房屋及设备设施确有不合格需要维修时,双方书面确认后由承租方维修。
5.租赁期间,对于筹开时未更新改造的设施设备,由出租方负责或经承租方申请出租方书面同意后由承租方进行更新改造,产生的相关费用在当年或次年房屋租金中抵扣;已经更新改造的设施设备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如其须再次更新改造,经出租方确认后,由承租方投入并实施。
6.如出租方合同期内终止合同,或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对于未在房租内抵扣完毕的筹开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代为更新改造且未在房租中抵扣的设备设施,由出租方按设施设备净值回购。如承租方合同期内终止合同,或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由承租方承担未抵扣完毕的筹开及更新改造费用,相关设施设备归出租方所有。
7.租赁期间,出租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质保期内的,出现的任何维保问题须先由出租方联系施工或质保单位进行维保,维修费均由出租方承担。出租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承租方正常使用的需要。
(1)如房屋有倾倒危险等严重妨碍承租方正常居住或威胁到承租方的生命财产安全情形的,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出租方对此怠慢、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补救措施不力的,承租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或代出租方修缮;
(2)如房屋发生主体结构损坏,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的,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予以修缮,超过7天,承租方有权自行修缮。以上情况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8.验收标准:在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前,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对房屋及设备设施进行验收。验收时,双方若对合格标准有争议,则以国家或相关行业通行标准或惯例为准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部分双方签字确认其具备可使用条件。在验收时如房屋及设备设施确有不合格需要维修时,维修清单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由承租方维修,维修经费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有关政策及计价规范确定造价基础上,经出租方聘请的第三方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后,按租赁年限均摊在房屋租金中抵扣,筹开完成后双方需对维修后的房屋及设备设施再行验收确认。更新、改造的相关资料承租方应于更新、改造完成后2个月内交于出租方。
七、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独购。根据前期项目论证,我部将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推进后续工作。
八、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名称: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九、公示说明
公示期: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6日
在公示期间,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公示以及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须载明异议人基本情况、异议内容及辅助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扫描文件)反馈给项目联系人,逾期递交或不按要求递交的不予受理。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誉羲
联系人电话:010-80487937
联系人邮箱:wangyuxi24@airchina.com
十一、发布媒介
我公司采购项目公告指定的网络发布渠道为采购管理平台
(https://pur.airchina.com.cn)和国航官网(www.airchina.com.cn)。除上述外,在其它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公司为采购主体的项目公告均为非法转载,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十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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