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资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资财采〔2024〕74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11/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N5120012024000182
二、项目名称:资阳市中心医院精细化成本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系统软件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熙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1508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陈冲
被投诉人1: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
被投诉人2:资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资阳市仁德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凯
相关供应商1:四川锦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十里店213号4栋2单元9层904号
法定代表人:彭涛
相关供应商2:四川新瑞理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4层1421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婷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4年8月19日,代理机构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4年9月12日,代理机构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6家供应商递交了响应文件参与评审,4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经评审,四川锦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熙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新瑞理想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被评为第一名、第二名、第三中标候选人。
2024年9月13日,代理机构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公布四川锦喆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包1中标供应商。截至2024年11月20日,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投诉事项1:四川锦喆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的项目团队相关证明经验材料,谋取中标,应取消该公司中标资格。我方不满意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我方提出的质疑事项1给出的答复,未取消四川锦喆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使我方权益受到严重伤害。
投诉事项2:四川锦喆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应取消该公司中标资格。我方不满意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我方提出的质疑事项2给出的答复,未取消四川锦喆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使我方权益受到严重伤害。
投诉事项3:四川锦喆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新瑞理想科技有限公司在评标细则及标准中提供的同类型项目业绩,不属于本项目精细化成本管理系统类似业绩,且无评标细则及标准中提供的软件著作权,在我司认为采购过程不公平不公正不严谨,评审专家评审错误,评审委员会脱离招标文件同类型项目业绩和软件著作权评分要求,不符合评分要求,应取消其该两项评审得分。我方不满意我方不满意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我方提出的质疑事项3给出的答复,未取消四川锦喆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使我方权益受到严重伤害。
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3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资阳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2日
二、项目名称:资阳市中心医院精细化成本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系统软件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熙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1508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陈冲
被投诉人1: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
被投诉人2:资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资阳市仁德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凯
相关供应商1:四川锦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十里店213号4栋2单元9层904号
法定代表人:彭涛
相关供应商2:四川新瑞理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4层1421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婷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4年8月19日,代理机构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4年9月12日,代理机构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6家供应商递交了响应文件参与评审,4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经评审,四川锦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熙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新瑞理想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被评为第一名、第二名、第三中标候选人。
2024年9月13日,代理机构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公布四川锦喆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包1中标供应商。截至2024年11月20日,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投诉事项1:四川锦喆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的项目团队相关证明经验材料,谋取中标,应取消该公司中标资格。我方不满意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我方提出的质疑事项1给出的答复,未取消四川锦喆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使我方权益受到严重伤害。
投诉事项2:四川锦喆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应取消该公司中标资格。我方不满意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我方提出的质疑事项2给出的答复,未取消四川锦喆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使我方权益受到严重伤害。
投诉事项3:四川锦喆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新瑞理想科技有限公司在评标细则及标准中提供的同类型项目业绩,不属于本项目精细化成本管理系统类似业绩,且无评标细则及标准中提供的软件著作权,在我司认为采购过程不公平不公正不严谨,评审专家评审错误,评审委员会脱离招标文件同类型项目业绩和软件著作权评分要求,不符合评分要求,应取消其该两项评审得分。我方不满意我方不满意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我方提出的质疑事项3给出的答复,未取消四川锦喆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使我方权益受到严重伤害。
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3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资阳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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