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东莞市汇泽实业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12/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东莞市汇泽实业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20230029352项目名称东莞市汇泽实业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民营路4号建设单位东莞市汇泽实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清慧综合环保咨询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东莞市汇泽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民营路4号(北纬22°47′34.580″,东经113°47′41.520″),主要从事TPE塑胶粒、TPU塑胶粒、电线、插头的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的占地面积为3640m2;建筑面积为7400m2。预计年产TPU塑胶粒20吨、TPE塑胶粒180吨、电线2万米、插头60吨。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挤出、注塑、押出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及臭气浓度,项目挤出、注塑、押出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未被收集的为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项目拌料、投料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项目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拌料、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后经市政管网,引至东莞市长安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挤出、注塑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废包装材料、塑胶边角料经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公示时间2023-12-19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联系电话0769-81152312通讯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书香街一号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初步审查意见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