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南宁职业技术大学国有资产租赁经营权转让盘活项目〔GXCQJY24-639(2)〕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2/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第七秘书科202401034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女士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报名网址:http://ljs.gxcq.com.cn/#/projectPkg/34dbd194dbd147e4b6196ab84629fd77.html

 

项目名称

南宁职业技术大学国有资产租赁经营权转让盘活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4-6392

挂牌价格

详见经营权转让明细表

挂牌起始日期

20241212

挂牌截止日期

20241218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资产概况

本次公开转让的标的为南宁职业技术大学共5处经营性资产20年租赁经营权,标的物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95号一分院(临街铺面)、民乐路2号二分院(临街铺面、临街楼栋)、西乡塘区农院路2号(临街铺面、一栋五层建筑一块空地)、明秀路112号三分院(临街楼栋)、大学西路169号罗文校区(商业街),总建筑面积约19107.12㎡。标的基本情况详见经营权转让明细表。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经营权转让明细表

序号

资产分布(类别)

坐落位置

面积(㎡)

20年经营权挂牌价格(元)

保证金(元)

1

一分院

(临街铺面)

民族大道95

1楼铺面:462.29

3,612,150.00

361,215.00

2

二分院

(临街铺面、临街楼栋)

民乐路2

1楼铺面:465.96

2-7层教学楼:4148.4

18,397,890.00

1,839,789.00

3

农院路2

(临街铺面、一栋五层建筑一块空地)

西乡塘区:农院路2

1块临街空地:1512

90,782,280.00

9,078,228.00

1楼临街铺面:303.11

1栋五层建筑:5188.69

4

三分院

(临街楼栋)

明秀路112

1栋两层建筑:1549.94

12,749,490.00

1,274,949.00

5

罗文校区

(商业街)

大学西路169

2栋三层建筑:5476.73

57,724,290.00

5,772,429.00

备注:

1、报名人所交纳的受让标的保证金与受让标的相对应,报名时必须明确填写意向标的序号。

2、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3、签约时间以签约通知为准。

4、本次转让标的租赁状况表详见附件《南宁职业技术大学拟转让资产清单》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经营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经营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我方转让经营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南宁职业技术大学

注册地(住所)

 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西路16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旺

注册资本

 24297万元

经济类型

 事业单位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所属行业

 教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5010049852461X5

经营规模

——

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

批准单位名称

南宁市人民政府

批准类型

文件处理笺

批准文件名称

南宁职业技术大学关于报送学校国有资产租赁经营权转让盘活方案的请示

批准文号

第七秘书科202401034

批准日期

20241125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详见经营权转让明细表

价格说明

20年经营权使用费

运营履约保函/保证金

本项目运营履约保函/保证金额度为标的成交价格的10%,受让方须在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转至转让方,否则,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转(汇)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使用年限

20

与交易相关其他的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并按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约定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2.受让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转给转让方作为经营权使用费的一部分

3.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剩余20年经营权使用费。

4.本项目交易价款由转让方自行结算。

5.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6.意向受让方需亲自查看标的,标的状况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2.具有购买本项目的支付能力。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所需

提交材料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由交易所提供范本);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具有受让本项目的支付能力,能够按约定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承诺书);

6.标的状况确认书(由交易所提供范本);

7.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由交易所提供范本);

2.身份证明文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标的状况确认书(由交易所提供范本);

5.具有受让本项目的支付能力,能够按约定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承诺书);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加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须核对原件)。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转让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及交割。意向受让方需要在公告截止日前到现场查看转让标的,可向转让方咨询。凡参加报名受让方均视同已经实地勘查和咨询,确认了转让标的面积、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的全部条款。

2.本次挂牌价格为20年经营权合计使用费,一次性付清,先付后用。本项目运营履约保函/保证金额度为标的成交价格的10%,受让方须在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转至转让方,采用保函形式提供运营履约担保的,运营履约保函须由金融机构、国有背景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有效期为1年,每年更换直至运营期终止,保函有效期到期前30日,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提交新的履约保函替换旧的履约保函。

3.本次转让项目涉及缴纳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摊至20年缴纳,由受让方据实承担,每年受让方按规定计算缴纳税费后将税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由转让方负责申报、完税。

4.受让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转让方在30个工作日内将成交标的交割给受让方。标的交割完成后,标的的所有权利义务等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装修时消防的设计、报批、验收等工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不得拆改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违法违规装修。

6.资产按现状经营权转让,包括房屋现状、房屋内经营户现状等,受让方需根据经营业态自行办理有关规划、建设、工商、消防、环保等手续。转让方仅按现有材料提供给受让方办理报批手续,受让方自行承担报批风险。

7.受让方在装修、维修、经营期间,受让方负责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周边单位(居民)的关系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该经营权转让资产的主体结构。

8.未经书面同意,意向受让方不得转租、转借经营资产给他人使用。

9.本次经营权转让,意向受让方自主运营,自负盈亏。

10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本项目中的经营性资产(含带租约)租赁经营权交付给受让方。由转让方、受让方与原承租人签订三方补充协议,确定转让方的收益权、义务由受让方继承,直至带租约合同期满或终止。补充协议遵循原租约合同条款,租金、租期在原合同生效期限不作调整。如果无法完成本条的,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不得以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主张,具体事宜由受让方自行解决,但受让方必须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

11.自三方协议合同生效之日起,原租约继续有效,原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受让方,若未取得原承租人同意,只能转让权利,不能转让义务,转让方仍承担合同义务,对应带租约项目租金交至受让方,由转让方负责通知带租约资产承租方自三方协议合同生效之日起,租金支付给受让方指定账户。如果无法完成本条的,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不得以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主张,具体事宜由受让方自行解决,但受让方必须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

12.带租约的商铺租约情况,本次转让范围含带租约的商铺,带租约商铺的交割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关于标的资产现状的特别约定(带租约的标的),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13.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保证金详细情况

交纳金额

详见经营权转让明细表

交纳截止时间

2024 1218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指定账户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2.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交纳的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支持现金交纳。

3.意向受让方参与网络竞价须交纳受让保证金。受让保证金交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接受线下或现场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由交易所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予以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不履行公告约定或不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以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8113 0010 1390 0137 793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保证金处置方法

1.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成交价款。

2.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他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标的状况确认书

3.经营权转让合同

4.南宁职业技术大学拟转让资产清单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或转让方来函终止。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合同。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王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0771-583732719377187714

项目报名联系人

霍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0771-2856762

交易机构传真

0771-5705627

地址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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