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松滋市卫生健康局电子票签名服务器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3/04/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48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松滋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名称:松滋市卫生健康局电子票签名服务器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同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万科魅力之城特区6幢1004号
被投诉人:1、松滋市政府采购中心,2、松滋市卫生健康局
地  址:松滋市新江口街道贺炳炎大道24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松滋市新江口街道谢家冲路69号
相关供应商1:松滋市富丽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松滋市新江口街道广银翡翠城13号楼108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武汉同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松滋市卫生健康局电子票签名服务器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于2023年2月27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松滋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松滋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3年3月2日对质疑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该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3月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松滋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一)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的指向性、倾向性调查;高分值的资质要求与招标采购事实不相符。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的权威认证第(1)、(5)、(6)条,要求提供的资质与此次招标采购事实不相符、与此次采购产品的业务需求不符;资质要求与产品的要求不相匹配,分值设置不合理,有明显的指向性和倾向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二)、(三)、(六)条。
(二)投诉事项二:中标结果质疑。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项,技术参数、要求的第15条,产品要求小于等于2U,此次招标产品是签名签验设备,从使用效果和产品性能做长远的规划,3U的设备优于2U设备,我方应标产品为3U机架式设备,明显优于技术参数要求的2U产品,并提供4年维保服务,性能和技术参数都优于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本项目预算金额为48万,我方应标价格为38.2万,与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应用接口无需单独开发,采购成本与技术实施优于其它厂商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三)投诉请求:
1.招标文件的指向性、倾向性调查;
2.评标过程、中标结果调查。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松滋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松滋市卫生健康局、相关供应商松滋市富丽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在规定时间提交了书面说明。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了书面审查,并于2023年3月22日在松滋市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组织原3名评审专家针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现对投诉书的投诉内容答复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审查投诉书及质疑回复等相关资料,认定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一条之规定,投诉人质疑采购文件时,已超出了采购文件质疑期,政府采购中心回复投诉人质疑不成立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同时,我局针对投诉事项一展开了调查,重新组织原评审专家(3名)对投诉事项进行评审。评审认为:按照采购人松滋市卫生健康局对电子签名服务器的采购需求要求,投标产品符合《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系列技术规范,产品制造商符合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服务系统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测评,是卫生系统针对电子票据业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基本要求,与本次招标采购事实及业务需求相符,资质要求与产品要求匹配,无特定指向性和倾向性,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原评审专家评审认定投诉事项二不成立。根据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中功能要求第15条核心指标,设备高度≤2U,仅为采购人实际需求,3U设备和2U设备与产品性能、价格无直接关联;本次招标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方式,评分办法为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过程客观公正,无指向性、倾向性,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如下: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松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滋市财政局
2023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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