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开福分局采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需求公开
金额
16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1/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一、项目名称
开福分局采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二、项目说明
本项目预算1600000.00元,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约16个月)。
二、相关标准:
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
三、技术规格:
三、维修的范围及内容
1、目前分局现有公务车108台,其中8年以上车龄为62台,总体车况偏差。本项目维修的范围及内容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指定的在编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等所有公务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包括客车、轿车、越野车、特种车辆等各类车型),中标人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并在长沙市(不含宁乡市、浏阳市)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因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各独立院落单位过于分散,分布范围广,特别部分乡镇派出所位置偏远,为方便基层、提高工作时效性,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三家供应商以框架协议的形式提供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三个服务区内的公务车维修保养服务。
2、开福区采购项目服务范围原则上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特殊情况超范围服务的,需采购人同意方可实施。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交付地点:开福分局采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交付时间: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约16个月)。
五、服务标准:
四、供应商入围方式及要求
1、入围方式:本项目通过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3家,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等于4家时,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确认3家入围供应商,当有效投标人数小于4家时,本项目作废标处理。
2、采购合同授予方式:本项目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主要采用直接选定方式,后续由采购人依据入围价格、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3家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约16个月)。
4、结算说明:
(1)中标人的零配件价格应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车辆维修工时单价和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按合同价格计算,合同价格为3家入围供应商的维修工时单价、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的中标金额平均值。接受采购人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核结果。
(2)结算单经审核后,中标人应当提供结算金额等额的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由维修单位结合考核结果每三个月一次将维修款项汇入中标人合同约定开设的账户。
(3)维修费用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4)本项目预算金额1600000.00元即为总结算金额上限值,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或累计结算金额达到上限值,本项目服务终止。以合同期限或结算金额上限值两者为条件,任一条件先达到均为合同终止条件。
五、维修和保养的管理和要求
1、提供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服务。
2、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3、中标人应对送修车辆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核对,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与公务车信息是否一致等,并经车主单位出具委托维修证明方能进行检修;
4、凡在中标人修理的车辆,不准转厂修理。中标人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例行保养当天完成,二级维护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不超过10天,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小修需在2天内完成,整车做漆最迟10天内完成。应急情况下,紧急工作需要,需另行抢修车辆的,小修能立即响应,及时解除故障。
5、中标人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各车主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开福分局的工作,确保维修保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6、中标人要建立公务车维修保养档案管理制度。凡维修范围的车辆进厂维修和保养,中标人应及时的进行登记记录,建立车辆维修和保养详细档案,以便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接受开福分局的监督检查。
7、维修范围内的所有车辆修理,中标人应严格遵循行业部门规定维修管理及采购人关于公务用车维修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采购人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核结果。
8、中标人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要全额赔偿。
9、中标人要建立健全旧件回收管理制度。凡换件单价价格超过1000元的配件,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国库。上缴国库的旧件清单及缴纳证明需报采购人备案。
10、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采用公务车信息化管理的方式,遵循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公务车信息化管理操作流程,规范进行公务车维修和保养活动。
11、中标人应对公务车理赔维修建立档案,按照要求实现维修与理赔信息的对应关系。
12、中标人按要求配备高清监控设备,对维修保养全过程实行录像监控,视频录像保存不得少于三个月。
13、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主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14、维修配件单价超过1000元(含1000元)或车辆大修(重大配件保修),质保期壹年,在质保期内车辆返修的费用由修理厂承担。
15、中标人应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可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更换,须在2日内完成。
16、车辆维修前须上报分局后勤保障科,经分局后勤保障科确认后方可修理,车辆有故障可直接开至修理厂,车辆抛锚无法行驶时,中标人须提供车辆托运服务。
17、中标人能提供长沙市以外的实行施救服务,施救服务有关收费严格遵循物价部门的标准收费。
18、中标人须安排专业人员对开福分局的车辆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检修,避免车辆进一步损坏。
19、若送修车辆在出售单位有免费保养维修项目的,优先送出售单位进行保养维修,且中标人应尽到有效提醒义务,否则此次费用不予结算支付。
六、维修质量标准
1、中标人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 ≥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中标人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车主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中标人要全部赔偿。
2、中标人所维修的二级维护以上的车辆必须经检测合格,并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方能交付出厂。
3、中标人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送修单位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位禁止使用副厂零配件。
七、维修费用的结算
1、中标人的零配件价格应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车辆维修工时单价和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按合同价格计算,合同价格为3家入围供应商的维修工时单价、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的中标金额平均值。接受采购人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核结果。
2、结算单经审核后,中标人应当提供结算金额等额的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由维修单位结合考核结果每三个月一次将维修款项汇入中标人合同约定开设的账户。
3、维修费用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六、验收标准:
八、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按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七、其他要求:
九、其他要求
1、中标人未取得用车单位有效委托修理证明时修车的;无故拖延修理周期的;私自变更维修内容未经用车单位同意的;维修内容、工时明显不合理,价格严重不符合市场行情或在一个年度内三次(含)以上与价格认证部门最终核定价格差距在30%以上的,均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采购人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
2、采购人对中标人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按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采购人对中标人的维修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动态评价,年度内由采购人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1: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机动车维修保养厂家考核评分表》。
3、凡因中标人修理质量,给车主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后,要由中标人对车主单位的损失进行赔偿。若中标人不予赔偿车主单位损失,采购人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直至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4、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经查实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2次的(⑥除外),取消其为采购人车辆维修保养资格,并将违约违规行为通报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①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②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③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④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⑤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⑥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确因中标人责任)。
⑦不核对公务车车辆信息修车的;
⑧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5、中标人需对维修车辆及相关信息保密。
6、中标人应负责其中标人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中标人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人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7、中标人及时足额发放包括但不限于其人员工资、加班费及福利等应当支付的人工费用,不得因上述费用发放不及时,导致发生采购人维修车辆被扣留的事件发生。如发生一起,由中标人承担所有损失及对采购人的赔偿,且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而不支付任何费用。
8、如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维修车辆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安全事故、私自驾驶维修车辆外出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形,采购人可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附件1: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机动车维修保养厂家考核评分表
(拟定稿)
考核说明:
本考核评分办法每个月一次由分局后勤保障科或相关科室组织考核打分;考核方式为根据维修人举报或反馈意见以及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95分以上(含),全额结算维修款、95分以下的, 80分以上的(含),每扣1分在修理费结算款相应扣款1000元(得分80分即扣款15000元)、得分79分-50分(含),相应扣款18000元,得分50分以下的,相应扣款20000元,80分以下的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全年2次以上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与乙方无条件取消合同,不视违约。
附件2:
车辆维修、检测、计量设备一览表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一、项目名称
开福分局采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二、项目说明
本项目预算1600000.00元,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约16个月)。
二、相关标准:
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
三、技术规格:
三、维修的范围及内容
1、目前分局现有公务车108台,其中8年以上车龄为62台,总体车况偏差。本项目维修的范围及内容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指定的在编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等所有公务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包括客车、轿车、越野车、特种车辆等各类车型),中标人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并在长沙市(不含宁乡市、浏阳市)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因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各独立院落单位过于分散,分布范围广,特别部分乡镇派出所位置偏远,为方便基层、提高工作时效性,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三家供应商以框架协议的形式提供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三个服务区内的公务车维修保养服务。
2、开福区采购项目服务范围原则上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特殊情况超范围服务的,需采购人同意方可实施。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交付地点:开福分局采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交付时间: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约16个月)。
五、服务标准:
四、供应商入围方式及要求
1、入围方式:本项目通过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3家,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等于4家时,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确认3家入围供应商,当有效投标人数小于4家时,本项目作废标处理。
2、采购合同授予方式:本项目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主要采用直接选定方式,后续由采购人依据入围价格、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3家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约16个月)。
4、结算说明:
(1)中标人的零配件价格应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车辆维修工时单价和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按合同价格计算,合同价格为3家入围供应商的维修工时单价、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的中标金额平均值。接受采购人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核结果。
(2)结算单经审核后,中标人应当提供结算金额等额的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由维修单位结合考核结果每三个月一次将维修款项汇入中标人合同约定开设的账户。
(3)维修费用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4)本项目预算金额1600000.00元即为总结算金额上限值,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或累计结算金额达到上限值,本项目服务终止。以合同期限或结算金额上限值两者为条件,任一条件先达到均为合同终止条件。
五、维修和保养的管理和要求
1、提供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服务。
2、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3、中标人应对送修车辆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核对,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与公务车信息是否一致等,并经车主单位出具委托维修证明方能进行检修;
4、凡在中标人修理的车辆,不准转厂修理。中标人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例行保养当天完成,二级维护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不超过10天,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小修需在2天内完成,整车做漆最迟10天内完成。应急情况下,紧急工作需要,需另行抢修车辆的,小修能立即响应,及时解除故障。
5、中标人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各车主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开福分局的工作,确保维修保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6、中标人要建立公务车维修保养档案管理制度。凡维修范围的车辆进厂维修和保养,中标人应及时的进行登记记录,建立车辆维修和保养详细档案,以便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接受开福分局的监督检查。
7、维修范围内的所有车辆修理,中标人应严格遵循行业部门规定维修管理及采购人关于公务用车维修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采购人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核结果。
8、中标人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要全额赔偿。
9、中标人要建立健全旧件回收管理制度。凡换件单价价格超过1000元的配件,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国库。上缴国库的旧件清单及缴纳证明需报采购人备案。
10、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采用公务车信息化管理的方式,遵循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公务车信息化管理操作流程,规范进行公务车维修和保养活动。
11、中标人应对公务车理赔维修建立档案,按照要求实现维修与理赔信息的对应关系。
12、中标人按要求配备高清监控设备,对维修保养全过程实行录像监控,视频录像保存不得少于三个月。
13、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主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14、维修配件单价超过1000元(含1000元)或车辆大修(重大配件保修),质保期壹年,在质保期内车辆返修的费用由修理厂承担。
15、中标人应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可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更换,须在2日内完成。
16、车辆维修前须上报分局后勤保障科,经分局后勤保障科确认后方可修理,车辆有故障可直接开至修理厂,车辆抛锚无法行驶时,中标人须提供车辆托运服务。
17、中标人能提供长沙市以外的实行施救服务,施救服务有关收费严格遵循物价部门的标准收费。
18、中标人须安排专业人员对开福分局的车辆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检修,避免车辆进一步损坏。
19、若送修车辆在出售单位有免费保养维修项目的,优先送出售单位进行保养维修,且中标人应尽到有效提醒义务,否则此次费用不予结算支付。
六、维修质量标准
1、中标人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 ≥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中标人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车主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中标人要全部赔偿。
2、中标人所维修的二级维护以上的车辆必须经检测合格,并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方能交付出厂。
3、中标人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送修单位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位禁止使用副厂零配件。
七、维修费用的结算
1、中标人的零配件价格应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车辆维修工时单价和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按合同价格计算,合同价格为3家入围供应商的维修工时单价、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的中标金额平均值。接受采购人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核结果。
2、结算单经审核后,中标人应当提供结算金额等额的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由维修单位结合考核结果每三个月一次将维修款项汇入中标人合同约定开设的账户。
3、维修费用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六、验收标准:
八、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按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七、其他要求:
九、其他要求
1、中标人未取得用车单位有效委托修理证明时修车的;无故拖延修理周期的;私自变更维修内容未经用车单位同意的;维修内容、工时明显不合理,价格严重不符合市场行情或在一个年度内三次(含)以上与价格认证部门最终核定价格差距在30%以上的,均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采购人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
2、采购人对中标人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按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采购人对中标人的维修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动态评价,年度内由采购人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1: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机动车维修保养厂家考核评分表》。
3、凡因中标人修理质量,给车主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后,要由中标人对车主单位的损失进行赔偿。若中标人不予赔偿车主单位损失,采购人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直至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4、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经查实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2次的(⑥除外),取消其为采购人车辆维修保养资格,并将违约违规行为通报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①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②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③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④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⑤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⑥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确因中标人责任)。
⑦不核对公务车车辆信息修车的;
⑧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5、中标人需对维修车辆及相关信息保密。
6、中标人应负责其中标人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中标人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人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7、中标人及时足额发放包括但不限于其人员工资、加班费及福利等应当支付的人工费用,不得因上述费用发放不及时,导致发生采购人维修车辆被扣留的事件发生。如发生一起,由中标人承担所有损失及对采购人的赔偿,且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而不支付任何费用。
8、如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维修车辆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安全事故、私自驾驶维修车辆外出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形,采购人可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附件1: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机动车维修保养厂家考核评分表
(拟定稿)
项目 | 分值 | 序号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 考核结单 | |
计分 | 考核人(组) | |||||
检修及维修范 围 | 该项分值共计20分,扣完为止 | 1 | 车辆到厂方维修保养的要建立车辆档案,及时登记档案台账,做好跟踪服务,厂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服务,保证在长沙市(不含宁乡、浏阳市)范围内免费施救,如遇紧急情况的车辆施救能于60分钟赶到现场,长沙市外(含宁乡、浏阳市)应提供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按省市物价文件规定执行。 | 进厂维修车辆没建立维修档案或送修车辆没及时登记台账的一次扣2分,登记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24小时内打电话没有接听的一次扣2分;市内施救未及时施救的一次扣5分,未施救的扣6分;市外施救未及时施救的一次扣5分,未施救的扣6分; | | |
2 | 厂方对进厂维修的车辆按“报修单”进行维修,不得超出报修项目。若需调整的项目,必须得到车主单位的认可。 | 超出报修项目的,又未得到车主单位同意的一次扣2分:弄虚作假,多报项目的一次扣6分; | | | ||
3 | 凡在中标人修理的车辆,不准转厂修理。中标人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列行保养当天完成,二级维护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不超过10天,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小修需在2天内完成,整车做漆最迟10天内完成。应急情况下,紧急工作需要,需另行抢修车辆的,小修能立即响应,及时解除故障。 | 在维修过程中,无故拖延时间的一次扣2分:维修超过规定或承诺的一次扣6分/次。 | | | ||
4 | 保证进厂维修车辆的安全,车辆在厂内维修期,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使用维修的车辆,造成事故、偷盗等损失要全部负责。 | 因维修质量存在问题,在保修期内出现车辆事故,经查实一次扣2分;车辆在厂内维修期,擅自使用维修的车辆扣6分,造成事故的扣10分,造成事故、偷盗等损失应由修理厂负责而未负责的,扣10分。 | | | ||
维修质 量及配件 维修质量 及配件 20分 | 该项分值共计20分,扣完为止 | 5 | 中标人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 ≥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乙方标书承诺的按标书执行) | 维修车辆竣工出厂后,出了质量问题,配件质量差,投诉成立的一次扣1分,未达到国家规定公里、时间标准的一级维修扣2分:二级维修扣2分:大修扣4分;反修3次以上的扣2分。 | | |
6 | 维修的车辆必须经检测合格,并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方能交付出厂。 | 汽车出厂没有合格证的一次扣6分。 | | | ||
7 | 汽车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位,必须使用正厂(原装) 配件。其他部位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配件的,一定要取得修理单位的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更换的废旧零配件经送修人员核实,由车属单位与维修厂家协商处理,单价超过1000元的配件,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处置,收入上缴国库,并将上缴国库的旧件清单及缴纳证明报车主单位报备。 | 汽车重要部位没有使用(原装)正厂配件的一次扣6分;使用副厂未经车主单位同意的一次扣2分;配件在质保期内有质量问题,又不无条件反修的一次扣2分。更换的废旧零配件未经核实的一次扣1分,更换的废旧零配件与维修材料清单不符的一项扣1分,擅自处理的一次扣1分。 | | | ||
维修价格 及结算 10分 | 该项分值共计10分,扣完为止 | 8 | 维修价格,按中标时的承诺,按工时定额 元/小时、材料管理费 %计算,结算以采购人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核为准。费用结算手续齐全完整,程序规范。 | 在维修过程中,未按招标承诺价格进行结算的一次扣6分;未按乙方程序进行价格认证审核,直接开票到单位报帐的一次扣6分。费用结算手续不齐全一次扣1分,不按程序办理一次扣1分。 | | |
维修服务 10分 | 该项分值共计10分,扣完为止 | 9 | 服务态度良好,诚实守信经营 | 有服务态度不好,反映属实的一次扣1分; 经营活动有欺骗行为,投诉属实的一次扣6分; | | |
10 | 主动协调处理与车主单位的矛盾纠纷,积极配合车主单位的检查考核,并协助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 | 矛盾纠纷协调处理不及时,致使矛盾激化的一次扣1分,不配合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的一次扣1分; 拒绝接受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每次扣6分。 | | | ||
11 | 主动回访公务车辆客户,及时处理车主单位反映的问题; | 车主单位反映的问题未能及时处理,造成较大影响的一次扣1分; | | | ||
维修违约 及责任 20分 | 该项分值共计20分,扣完为止 | 12 | 维修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提前书面报采购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维修企业厂房、设备、人员等发生变化应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 | 未按要求报送的每项扣6分,合同履行过程中,维修企业厂房、设备、人员等发生变化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扣20分。 | | |
13 | 履行本考核办法中涉及内容的同时,还应按投标文件、 维修保养合同的要求履行其它义务。 | 企业在维修过程中,未按投标文件、 维修保养合同的规定履行的一次扣2分。 | | | ||
廉洁自律 20分 | 该项分值共计20分,扣完为止 | 14 | 不得以向送修人员,车主单位管理人员赠送 礼品、礼券等形式承揽公务车辆维修业务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
15 | 在公务车辆维修过程中不得搭售与车辆维 修无关的其它物品、礼品等; | 违反一次扣2分; | | | ||
16 | 不得向送修人员赠送礼金、礼品从而抬高维 修费用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 ||
17 | 不得私修公报、虛开发票 | 违反一次扣10分; | | |
考核说明:
本考核评分办法每个月一次由分局后勤保障科或相关科室组织考核打分;考核方式为根据维修人举报或反馈意见以及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95分以上(含),全额结算维修款、95分以下的, 80分以上的(含),每扣1分在修理费结算款相应扣款1000元(得分80分即扣款15000元)、得分79分-50分(含),相应扣款18000元,得分50分以下的,相应扣款20000元,80分以下的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全年2次以上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与乙方无条件取消合同,不视违约。
附件2:
车辆维修、检测、计量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序号 | 设备名称 |
1 | 万用表 | 18 |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 35 | 喷烤漆房及设备 |
2 | 气缸压力表 | 19 | 轮胎螺母拆装机 | 36 | 尾气(排气)分析仪或不 透光烟度计 |
3 | 燃油压力表 | 20 | 车轮动平衡机 | 37 | 砂轮机 |
4 | 液压油压力表 | 21 | 四轮定位仪 | 38 | 台钻 |
5 | 真空表 | 22 | 转向轮定位仪 | 39 | 电焊设备 |
6 | 空调检漏设备 | 23 |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 40 | 气体保护焊设备 |
| 轮胎气压表 | 24 | 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顶举设备 | 41 | 压床 |
8 | 外径千分尺 | 25 | 柴、汽油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 42 | 空压机 |
9 | 内径千分尺 | 26 | 冷媒鉴别仪 | 43 |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
10 | 量缸表 | 27 | 蓄电池检査、充电设备 | 44 | 三元催化还原机 |
11 | 游标卡尺 | 28 | 无损探伤设备 | 45 | 检测线(含汽车前照灯、 汽车侧滑检测、制动性能检验) |
12 | 扭力扳手 | 29 | 车身清洗设备(洗车机) | 46 | 汽车除碳机 |
13 | 废油收集设备 | 30 | 打磨抛光设备 | 47 | 气密测试仪 |
14 | 齿轮油加注设备 | 31 | 除尘除垢设备 | | |
15 | 液压油加注设备 | 32 | 车身整形设备 | | |
16 |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 33 | 车身校正设备 | | |
17 | 脂类加注器 | 34 | 车架校正设备 | | |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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