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地震局
乙方:龙海市浯屿大华船业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ZK[DY]2019001的2019年海测船舶租赁及雇工协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70499 | 其他水上运输服务 | 其他水上运输服务 | 1 | 批 | 国内 | 900000 | 900000 | 龙海市浯屿大华船业 | 闽龙渔运60872等 | 无 | ||||
合计: | 9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元整(¥9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租赁期2019年05月25日至2019年06月30日(具体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669号;
4.3交付条件:符合单一来源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根据2019年陆海联测海上作业实施方案,需租用五条渔业辅助船用于OBS投放回收、震源船多道探测警戒及固定点激发辅助工作等,并雇佣若干渔工协助作业。拟租赁下列五条渔业辅助船: 1、闽龙渔运60872,吨位84吨; 2、闽龙渔运60829,吨位84吨; 3、闽龙渔运60828,吨位85吨; 4、闽龙渔运60782,吨位158吨; 5、闽龙渔运60824,吨位129吨。 其中闽龙渔运60872及闽龙渔运60829须完成OBS投放回收作业及多道探测警戒工作;闽龙渔运60782及闽龙渔运60824须完成固定点激发辅助工作、走航气枪作业警戒工作及多道探测警戒工作;闽龙渔运60828须完成多道探测警戒工作。 五艘鱼辅船各配船长1人、船工3人,船工工资按承包期内包干由乙方负责计付,若船工因各种原因无法胜任或配合工作,乙方负责另行安排船工顶替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根据工作需要,需每船雇佣1名船工,协助海上作业工作。要求船工能配合海上探测仪器的投放及回收工作,以及根据甲方工作计划开展海上警戒和协助探测工作。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30%, |
2 | 70 | 海上测试工作完成后,中标人提供正规发票后,采购人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给中标人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海上测试工作完成。。
10、违约责任
甲方: 1、甲方全面监督中标人船舶在租用期间的安全工作。 2、甲方负责办理海测工作必需的各类手续报备工作。 3、甲方负责海测设备仪器的安全。 乙方: 1、乙方对租赁船舶应及时保养,配备行船必备的工作人员及船舶证书,便于本工程施工需要,保证船舶的正常航行状态, 乙方船舶在施工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2、积极配合甲方施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服从甲方施工调动。 3、乙方负责在船舶的避风、防台风方面做好参谋工作。并及时整改隐患(人力不可抗拒情况下双方协商解决)。 4、乙方负责配备:船上作业平台上救生设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等)(需备足并正确放置)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福建省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3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结算方式: (1)船舶租金(含人工)按实际租用日期结算,租金支付标准:行船工作日,每船每日租金为人民币6000.00元整(含税);期间靠岸休整日,则每船每日租金为人民币3800.00元整(含税),按实际工作、休整安排情况结算租金。 (2)甲方负责所租船舶在本工程工作中所需要的柴油费,租船耗油费用根据双方行船航程安排确认,按实际耗油计费(由各艘船只甲方负责人记录行船时间记录,双方签字确认,按2019年6月1日加油站柴油单价结算。含乙方工作期间雇佣船舶返程浯屿的行船耗油费用)。 (3)雇佣工人五名,负责工作期内(暂定为2019年05月25日至2019年06月30日,具体以实际雇佣天数为准)海测期间杂务工作,包干人员工资每人每天陆上200元整(海上300元),按实际雇用天数支付。
甲方: | 福建省地震局 | 乙方: | 龙海市浯屿大华船业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华鸿路7号 | 住所: | 龙海市港尾镇浯屿村东港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郭志鹏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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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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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2-6068227 |
联系方法: | 1896009858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浯屿分社 | |
账号: | 账号: | 9080322020010000000669 |
签订地点:福建厦门
签订日期:2019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