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煤制油公司2024年第80次煤焦油竞价采购,项目业主为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资金来源于企业自筹,采购人为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国家能源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竞价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竞价。项目编号为:CSIEZC240300126。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本项目共划分一个标包,采购4000吨煤焦油的供货、运输及相关服务(具体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货物名称等技术参数见附件1《采购货物一览表》)。
3.竞价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竞价要求供应商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竞价申请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竞价申请人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应包含煤焦油或燃料油,若《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范围未体现煤焦油或燃料油须同时提供发证部门的有效证明)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包含煤焦油或燃料油),提供该证书扫描件;
(3)竞价申请人须具有并提供本项目采购人出具的“技术交流合格书”盖章件扫描件。
3.2本次竞价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4.竞价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者,获取竞价文件前必须在《国能e招》(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完成集团供应商注册,注册方法详见《国能e招》相关要求。
4.2竞价文件获取方式:远程售标。
凡有意参加者,请于2024年10月18日14时00分至2024年10月23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陆国能e招(www.chnenergybidding.com.cn)“用户登陆”获取本项目竞价文件并选择拟参加的标包。
4.3获取竞价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见竞价申请人资格要求。
供应商登陆国能e招(www.chnenergybidding.com.cn)选择本竞价项目并按标包提供上述材料原件扫描后打包上传,经审批通过的供应商即可从本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如因上传资料不满足要求而导致报名不成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4竞价文件售价:不收费。
郑重说明:竞价文件及竞价系统用户手册(竞价人)可通过www.chnenergybidding.com.cn登陆供应商帐户下载,购标审核通过后竞价人要立即根据竞价系统用户手册(竞价人)和国能e招www.chnenergybidding.com.cn中重要通知、常见问题等进行电脑配置。
4.5技术交流要求:
技术交流时间: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23日
地点: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马家塔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厂区1号门内生产指挥楼2楼质量技术部,联系人:李小强,联系电话:15947426015。
地点: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马家塔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厂区1号门内检维修楼供销中心1层102室,联系人:吉广雨,联系电话:0477-8923687,13474776213。
技术交流时须携带如下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份且满足以下要求:
1)煤焦油制造商:《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许可范围应包含煤焦油或燃料油,若《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范围未体现煤焦油或燃料油须同时提供发证部门的有效证明)、《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煤焦油经销商或代理商: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经营范围包含煤焦油或燃料油)、《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3) 技术交流内容:见附件2:煤焦油参数与要求;见附件3:煤焦油质量考核标准。
注:已经获得本项目采购人出具的“技术交流合格书”的竞价人,本次采购无需再重复进行技术交流,原“技术交流合格书”有效。
5.竞价开始时间
5.1竞价开始时间
第一标包:2024年10月24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5.2竞价开始时间到后,采购代理机构点击【开始竞价】按钮后,竞价人可以进行报价。
6.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竞价公告在国能e招(www.chnenergybidding.com.cn)上发布。
7.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能源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丝绸之路大道国能大厦
邮 编:010000
联 系 人:任亦楷、李英杰
电 话:0471-3261780、0471-3261783
电子邮箱:20033145@chnenergy.com.cn
网 址: www.chnenergybidding.com.cn
技术支持联系方式:010-57339771 010-58131370
招 标 人: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
地 址: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马家塔
邮 编:017209
联 系 人:白良玉
电 话:0477-8976915
电子邮箱:10510224@chnenergy.com.cn
附件1采购货物一览表
标包号 |
标包名称 |
货物名称 |
数量(吨)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1 |
煤制油公司2024年第80次煤焦油竞价采购 |
煤焦油 |
4000 |
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3日前完成交货 |
内蒙古乌兰木伦镇神华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厂区汽车装卸站台 |
注:1)本项目允许报部分数量,供应商可选择每包中的部分货物参加本竞价项目。
2)采购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要求以本次竞价文件要求为准。
技术交流内容:
附件2:外购煤焦油质量指标
名称 |
质量指标 |
分析方法 |
|
分析项目 |
1号 |
|
|
氯含量/mg/L 不大于 |
10 |
Q/DQ MYH 013、Q/GN 0053 |
|
氧含量(质量分数)/% 不大于 |
6.0 |
Q/GN 0052 |
|
正庚烷不溶物(质量分数)/% 不大于 |
2.5 |
YB/T4991-2022 Q/DQ MYH 014 |
|
甲苯不溶物(质量分数)/% 不大于 |
/ |
GB/T 2292 |
|
密度(20℃)/(g/cm3) 不大于 |
1.006 |
SH/T 0604 GB/T 1884 |
|
灰分(质量分数)/% 不大于 |
0.025 |
GB/T 508 |
|
钙、铁、镁合计含量/(mg/kg) 不大于 |
20 |
SN/T 2725、Q/DQ MYH 015 |
|
水分(体积分数)/% 不大于 |
0.5 |
GB/T 260 GB/T 2288 |
|
闪点/℃ 不低于 |
65 |
GB/T 261 |
|
馏 程 |
初馏点/℃ 不低于 |
185 |
GB/T 18255 |
10%蒸发温度 |
实测 |
||
50%蒸发温度 |
实测 |
||
380℃馏出量(体积分数)/% 不低于 |
90 |
||
入厂后样品获得方式分为人工采样和全自动采样器采样两种;在同一批次合同内,采购方选择适宜的采样方式单独、交叉执行。 a.密度作为入厂检测指标时,采用SH/T 0604 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U形振动管法)检测,采用四舍五入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指标判定;结算时SH/T 0604和GB/T 1884均可采用;当密度低于0.9850g/cm3时,加测闪点,控制指标为≥55℃,否则不予卸车。 b.水分作为入厂指标检测时,指标设定为不大于1.0%(质量分数)。采用GB/T 2288 焦化产品水分测定方法(卡尔﹒费休法)检测,依据四舍五入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指标判定;结算指标为不大于0.5%(质量分数),方法采用GB/T 260-2016石油产品水含量的测定 蒸馏法。 c.氯含量作为入厂检测指标时和结算分析时,优先采用Q/DQ MYH 013 煤焦油中总氯含量的测定 单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检测,采用全数值比较法进行指标判定;Q/GN 0053 煤焦油中有机氯含量的测定 微库仑法作为备用检测方法。 d.本指标仅适用于以煤为原料的中温煤焦油经蒸馏法制取的煤焦油产品,所有采取非蒸馏方法制取的油品,均不属于本指标定义的煤焦油范畴,无论是否满足本指标均视为违反质量指标。 |
附件3:质量考核标准及质量管理要求
(一)采样方式
煤焦油入厂后样品获得方式分为人工采样和全自动采样器采样两种;在同一批次合同内,采购方选择适宜的采样方式单独、交叉执行。
1.人工采样:采购方须对每车采样检测密度、水分和氯离子三项卸车指标,分析合格开具报告单后方可至指定卸油口卸车;所获得的样品作为结算样品的子样。卸车指标合格不代表该批货物考核指标合格,考核指标以每个子样制备的混合样分析结果为准。
2.全自动采样器采样:送货车辆抵达指定采样口后,待采购方化验人员抵达卸油口并准备好采样设施,司机获得明确可以卸车指令后方可开始卸车;卸车过程中由全自动采样器(由菏泽鼎新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DXYQ型自动采样器)采样,所获得的样品作为结算样品的子样。
(二)质量考核条款
供货方无条件认可、接受采购方的采样方式和分析结果。当结算样品的质量发生偏差时,按如下条款进行折价扣款:
1.煤焦油水分超过质量指标允许值以实际超出量按比例折价。计算公式如下:
扣款数额=单价×数量×(水分分析值-质量指标)
2.煤焦油氧含量超过质量指标允许值以实际超出量按比例乘以折价系数1.2折价。计算公式如下:
扣款数额=单价×数量×(氧含量分析值-质量指标)×1.2
3.氯含量10~15mg/L(含15mg/L)每吨折价100元;氯含量15~20mg/L(含20mg/L)每吨折价200元;氯含量20~25mg/L(含25mg/L)每吨折价300元;氯含量25~30mg/L(含30mg/L)每吨折价400元;氯含量30~40mg/L(含40mg/L)mg/L每吨折价600元;氯含量40~50mg/L(含50mg/L)mg/L每吨折价1000元;氯含量大于50mg/L,不予付款。
4.正庚烷不溶物含量在2.5~3.5%之间,在2.5%的基础上每增加0.1%折价增加10元/吨,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正庚烷不溶物含量在3.5%以上,以3.5%为基数每增加0.1%在原有的折价基础上折价增加20元/吨,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5.灰分含量在超出质量指标允许值的基础上每增加0.01%折价增加20元/吨,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6.金属含量以钙、铁、镁三种金属含量加和计算,含量20mg/kg~25mg/kg之间(包括25mg/kg)折价50元/吨;含量25~30mg/kg之间(包括30mg/kg)折价100元/吨;含量30mg/kg以上,在折价100元/吨的基础上每超出1mg/kg(以30mg/kg为基数)折价增加50元/吨,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含量大于50mg/kg,不予付款。
7.闪点不低于65℃,每低1℃折价10元/吨;
8. 380℃馏出量每低于质量指标1%折价增加50元/吨,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9.密度每超过质量指标0.001g/cm3,折价增加5元/吨。
(三)质量管理要求
1.由于掺兑其它非中温煤焦油蒸馏组分而产生的煤焦油质量问题,终止供货合同,并由采购方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分析界定损失,追究供货方责任。
2.供货方无条件认可、接受采购方对质量的认定及考核,并同意按照考核进行扣款及赔偿采购方因供货方供货超过质量考核指标而给采购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到货不合格数量的管理
到货不合格数量是指单次合同期内,因购买方入厂检测水分、氯离子和密度(当单车密度低于0.9850g/cm3时加测闪点,小于55℃时按入厂不合格对待)时,一项或多项指标不合格,或外观明显异常有损坏分析仪器的风险导致不予卸车的累计重量。按不合格的累计重量,做如下考核:
(1)50-100吨:暂停供货,供货方自行排查原因,确保合格后继续供货,后续供货时先随机对其中一车进行采样分析,如分析不合格,后续车辆不予分析,并将不合格重量进行累计;
(2)100-150吨:终止合同并7日内不得参与竞价;
(3)150-200吨:终止合同并30日内内不得参与竞价;
(4)大于200吨:终止合同并90日内不得参与竞价;
(5)发生上述(1)-(4)情况后,供货方要如实向采购方反馈生产商信息。
供货方因到货不合格数量超标处于处罚期间,经调查确认为生产商责任的,其他参与竞价的供货方不得从涉事生产商处为采购方委托加工或购进煤焦油产品。一经发现,永久禁止参与竞价。
(6)供货方一年内累计出现3次因到货数量不合格被终止合同的情形,则处罚期满后,90日内不得参与竞价。
4.供货方在送货和配合采购方采样过程中出现:
(1)不按采购方要求配合采样、计量、在线水分分析仪或采样器异常时不积极配合终止卸车等行为;
(2)因到货分析不合格被退货的车辆24小时内不得入厂,24小时后通过伪造单据、套牌等违规方式再次入厂的行为;
(3)未经采购方许可,擅自操作采购方机泵、采样器等设备设施的行为。
出现上述情况,车辆和司机将被列入黑名单,不得再从事采购方煤焦油运输业务,否则采购方将终止与使用该车辆或司机的供货方合同,并180日内不得参与竞价。
(4)出现供货方或供货方司机油样造假、车内夹层、复刻采样器钥匙等恶劣行为的,采购方交由司法机关处置,并终止供货合同,永久禁止供货方参与竞价,由供货方承担因此给采购方造成的损失。
5.采购方有权随机对供货方送货车辆采取必要的清洗措施后,进行内部结构的检查,供货方无条件配合。对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车辆和司机永久性列入黑名单,并终止供货合同,永久禁止供货方参与竞价,由供货方承担因此给采购方造成的损失。
6.在线水分分析仪发生水分超标或异常报警、故障时,司机要立即(1分钟内)关阀终止卸车。期间,自动采样器采样时,所获得的样品作为结算样品的子样,并由人工对车内水分进行复核,结果合格时方可重新启动自动采样器继续卸车;由人工采样分析卸车指标合格的车辆,在卸车途中发生在线水分分析仪水分超标报警的情况时,再次由人工对车内水分、密度和氯离子进行复核,分析合格方可继续卸车,如不合格则终止卸车,并以复核时所获得的替代原样品,作为结算样品的子样。
7.供货方在组织煤焦油运输时,应专车专用,不得使用运输过比煤焦油组分重、凝点高等劣质油品的车辆。采购方过磅净重大于供货方磅单净重200kg时,采购方有权滞留车辆做进一步盘查,供货方须配合采购方查找原因,未找到原因时停止对应车辆送货;超过300kg时,对应车辆和司机不得再从事采购方煤焦油运输业务,并对超过供货方磅单的数量不予结算。
8.供货方送货入场时,需提供出厂机打分析合格报告并在报告上加盖供货方公章和生产商公章(如果涉及);机打磅单上加盖供货方公章。
9.采购方对于水分、密度以及氯离子等关键性指标进行入厂、抽检和在线分析时,如出现水分或氯离子超指标5倍、密度超过1.01g/cm3,一年内其中一项指标出现一次,停止供货方一次参与竞价资格;一年内出现两次,停止一个月参与竞价资格;一年内出现三次,永久禁止其参与竞价的资格。
10.采购方准备使用自动采样器采样时,在采购方化验人员还未作好采样准备或者司机未收到明确卸车指令私自开始卸车的,已卸数量不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