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4/10/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ssn-2024-016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首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平凉市崆峒区湿法作业设备采购项目 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平凉市崆峒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作为采购人的《平凉市崆峒区湿法作业设备采购项目》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平凉市崆峒区湿法作业设备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GSSN-2024-016
3.采购人:平凉市崆峒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4.采购代理机构:甘肃首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收到举报人关于《平凉市崆峒区湿法作业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SSN-2024-016)的书面举报信。举报事项是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等问题,申请我局暂停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不合法内容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举报事项为:一是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二是将中标(成交)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的业绩,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三是将具有有效的七星级CTEAS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四是将技术参数需提供检测报告佐证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对于举报事项,我局调取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通过调查取证,认为:针对举报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招标文件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已经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了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针对举报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次招标文件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需提供近三年类似业绩系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评审因素。针对举报事项。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售后服务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进行设定。针对举报事项四,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材料包括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资料(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评审因素可以对此进行设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审查,现已结束。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举报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不能成立。




平凉市崆峒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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