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谐家园保障性住房后续运营维护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和谐家园保障性住房后续运营维护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原材料燃料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节能产品建设工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环保产品联合体现场勘察设计方案解决方案卫生保洁安保服务绿化管理增值服务增值延伸服务消防应急预案后续管理服务多层房屋维修养护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共用设施运行室外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化粪池沟渠自行车棚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附属配套建筑公共环境卫生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清洁卫生生活垃圾收集储运交通与车辆秩序的管理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住用户档案公共绿地改造更新大中修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管理用房信息指示组织协调整体服务设想及方案概述基本情况分析消杀防治设备配备计划物业处主任综合服务主管安防队长安防员保洁组长保洁员租金缴纳服装费福利费
金额
194.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6/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081932-20220517-17
预算金额196万元
招标公司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联系人任安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天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郭思婕15886343651
中标公司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株洲新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94.5万元
中标联系人田津13975313513
公告正文
和谐家园保障性住房后续运营维护中标(成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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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年6月1日 | |||||||||||||||||||||||||||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和谐家园保障性住房后续运营维护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于2022年06月01日结束,现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 |||||||||||||||||||||||||||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 |||||||||||||||||||||||||||
采购项目名称:和谐家园保障性住房后续运营维护 | |||||||||||||||||||||||||||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株财采计[2022]000096号 | |||||||||||||||||||||||||||
代理机构名称:湖南天正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
采购项目编号:1081932-20220517-17 | |||||||||||||||||||||||||||
预算金额:1,960,000.00 元 | |||||||||||||||||||||||||||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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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来源 | |||||||||||||||||||||||||||
邀请供应商的情况 | |||||||||||||||||||||||||||
1、供应商产生方式:(√)公告邀请 ( )供应商库抽取 ( )采购人、专家推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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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磋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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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主要标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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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服务费 | |||||||||||||||||||||||||||
收费标准:根据(2020)1980号文 | |||||||||||||||||||||||||||
代理服务费总金额:30000 元 | |||||||||||||||||||||||||||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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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生方式注明是随机抽取或自行选定;参与过程注明是确定供应商、谈判或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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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疑 | |||||||||||||||||||||||||||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对此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
1、采购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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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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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代理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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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和谐家园保障性住房后续运营维护.rar和谐家园保障性住房后续运营维护.rar
政府采购
\n竞争性磋商文件
\n采购项目名称:和谐家园保障性住房后续运营维护
\n采 购 人: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n政府采购编号:株财采计[2022]000096号
\n委托代理编号: HNTZ-ZFCG-ZZ-202202
\n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天正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n2022年5月
\n 目录
\n第一章 磋商通知…………………………………………………………………………………1
\n第二章 磋商须知…………………………………………………………………………………6
\n磋商须知前附表……………………………………………………………………………6
\n磋商须知正文………………………………………………………………………………16
\n一、说明………………………………………………………………………………16
\n二、磋商文件…………………………………………………………………………18
\n三、响应文件…………………………………………………………………………18
\n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1
\n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21
\n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25
\n七、其他规定……………………………………………………………………………26
\n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28
\n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32
\n第五章 采购需求………………………………………………………………………………37
\n第六章 响应文件组成…………………………………………………………………………45
\n 第一章 磋商邀请
\n和谐家园保障性住房后续运营维护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政府采购编号:株财采计[2022]000096号;委托代理编号:HNTZ-ZFCG-ZZ-202202,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n一、项目概况
\n1、采购项目名称:和谐家园保障性住房后续运营维护
\n2、政府采购编号:株财采计[2022]000096号;采购代理编号:HNTZ-ZFCG-ZZ-202202。
\n3、项目负责人:李女士、辜先生
\n4、联系电话:0731-28221739
\n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n6、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n\n\n\n\n\n\n\n\n\n\n\n\n\n\n\n\n\n\n\n\n\n\n包名\n | \n品目分类\n | \n品目名称\n | \n数量\n | \n单位\n | \n预算金额\n(元)\n | \n最高限价\n(元)\n | \n代理服务费限价(元)\n |
\n1\n | \n204A1004-物业\n管理服务\n | \n物业管理服务\n | \n2\n | \n年\n | \n1960000.00\n | \n1960000.00\n | \n30000.00\n |
7、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
\n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n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n(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n(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n(3)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复印件;
\n(4)投标人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
\n(5)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n注:如营业执照是三证合一,则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需提供。
\n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n包1:
\n1.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物业管理或者物业服务。
\n2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
\n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n3、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 不接受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
\n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n1、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于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5 月26日前登录《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nan.gov.cn:8080/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或《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zzzyjy.cn)下载/获取磋商文件及其相关附件。如通过网络下载,其磋商文件与书面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n2、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400元/份,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时缴纳(供应商需以现金形式缴纳,代理机构不接受其它任何形式缴纳的费用),售后不退。
\n3、采购方对磋商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均采用网上发布方式、在《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nan.gov.cn:8080/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或《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zzzyjy.cn)上发布,供应商自行下载。供应商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所造成的磋商响应失败或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采购方概不负责。
\n4、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下载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即于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26日。
\n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n1、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6月1日 9时00分(北京时间)。
\n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2年6月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n3、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开标室(具体详见现场指示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牛家牌路111号(长江北路招投标大厦六楼)。
\n五、质疑
\n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
\n六、联系方式
\n采 购 人信息
\n(1)名 称: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n(2)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海诚路21号
\n(3)联系人:李女士、辜先生
\n(4)电话:0731-28221739
\n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n(1)名 称:湖南天正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n(2)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大汉希尔顿4栋A座13楼
\n(3)联系人:殷女士、唐先生
\n(4)邮 编:412007
\n(5)电 话:0731-28827112
\n(6)电子邮箱:2424395886@qq.com
\n七、其他补充事项
\n磋商保证金额: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n投标保证金缴纳支持以下形式(打“√”项为本项目支持形式):
\n√电子保函 √转账 纸质保函 其他
\n电子保函:包括银行电子保函、电子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电子保函可通过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网首页进入“电子保函”模块进行申请,也可以登录http://hxbh.hnhxzx.cn:20080进行电子保函申请。具体操作请登录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门户网站—操作指南—《株洲市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了解。
\n转账方式:
\n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财务信息:
\n投标保证金开户名称: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专户
\n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湘银支行
\n银行账号:4300 1500 5620 5966 6666-6751
\n(请在用途栏中注明“ (项目名称) 磋商保证金”。(如“项目名称”字符过多,用途栏处填写不下的,则“取‘项目名称’前面字符”填入。)
\n投标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指南
\n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确保疫情防控严密细致、落实到位,确保交易活动快捷高效、平稳有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以及各级关于防疫指令和相关要求,经与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制定本交易服务指南。
\n1、所有人员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进入交易中心大楼前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接受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
\n2、所有参加项目投标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
\n3、投标单位参加现场交易活动时,要指派无疫情接触史、身体健康且符合防控要求的人员参与;递交符合防控要求的承诺书和所在企业盖章的身份信息。(承诺书模版参照附件)
\n4、乘坐电梯时,每趟不超过四人,并尽量隔开间距,提倡第一个进电梯的人员负责按键。
\n5、办理业务时请提前准备好提交材料,一次办结,即办即走不逗留。
\n附件
\n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n防疫期间投标人进场交易承诺书
\n本单位 承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以及株洲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遵守《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要求。
\n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参加
\n项目的开标活动。
\n本单位承诺在进入交易中心后做到以下几点:
\n1、参与开标人员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和人员信息核查登记。对于有发烧、咳嗽等症状以及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人员,坚决不进入开标现场。
\n2、参加开标的人员自觉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听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引导,并遵守交易中心场内各项规定。
\n3、本单位所派开标人员为:①在 (省、市)身体健康人员;②从疫区进入株洲隔离已满14天,身体健康人员。
\n4、本单位保证做好开标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分钟以前到达开标区域,避免因时间拖延,造成人员密集接触。
\n5、开评标结束后,本单位人员将迅速离场,不在公共区域内停留。
\n 承诺人(公章):
\n 年 月 日
\n说明:疫情期间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供《防疫期间投标人进场交易承诺书》,供应商按上述格式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本承诺书无需装订和密封,单独递交。
\n第二章 磋商须知
\n磋商须知前附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条款号\n | \n条款名称\n | \n编列内容规定\n | |
\n第二章 磋商须知(前附表)\n | |||
\n一、说明\n | |||
\n第二章 第1.1款\n | \n采购项目\n | \n和谐家园保障性住房后续运营维护\n | |
\n第二章第2.1款\n | \n采购人\n | \n名 称: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n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海诚路21号\n联系人:李女士、辜先生\n电话:0731-28221739\n | |
\n第二章第2.2款\n | \n采购代理机构\n | \n名称:湖南天正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n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大汉希尔顿4栋A座13楼\n联系人:殷女士、唐先生\n联系电话:0731-28827112\n | |
\n第二章第3.1款\n | \n供应商资格条件\n | \n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n(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n(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n(3)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复印件;\n(4)投标人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n(5)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n注:如营业执照是三证合一,则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需提供。\n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n包1:\n1.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物业管理或者物业服务。\n2.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n3.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 不接受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n | |
\n第二章第2.3款\n | \n供应商的邀请方式\n | \n采用公告邀请方式。\n | |
\n第二章第6.1款\n | \n联合体磋商\n | \n不接受。\n | |
\n第二章第6.2款\n | \n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n | \n不适用。\n | |
\n第二章第8.1款\n | \n采购进口产品\n | \n☑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n□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n | |
\n二、磋商文件\n | |||
\n第二章第10.3款\n | \n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n | \n1.服务要求;2.合同条款。\n | |
\n第二章第11.1款\n | \n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n | \n2022年6月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n | |
\n第二章第26.3款\n | \n一般条款允许偏离最高项数\n | \n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偏离项数之和≥ 10 项将导致无效响应。原则上按编号的商务和技术条款进行统计,相同内容条款不重复计算项数;对统计项数如有异议,由磋商小组集体评议,出现意见不统一的,则由磋商小组成员投票表决确定。\n | |
\n第二章第26.4款\n | \n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n | \n按编号的商务和技术条款进行统计。\n | |
\n三、响应文件的编写\n | |||
\n第二章第15.4款\n | \n采购项目预算\n | \n人民币1960000.00元。\n | |
\n第二章第17.1款\n | \n保证金\n | \n¨ 不要求提供\nþ 要求提供\n1、投标保证金数额:¥350000.00元(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n2、投标保证金缴纳支持以下形式(打“√”项为本项目支持形式):\n√电子保函 √转账 纸质保函 其他\n3、电子保函:包括银行电子保函、电子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电子保函可通过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网首页进入“电子保函”模块进行申请,也可以登录http://hxbh.hnhxzx.cn:20080进行电子保函申请。具体操作请登录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操作指南—《株洲市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了解。\n4、转账方式:\n账户名: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专户\n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湘银支行\n账 号:4300 1500 5620 5966 6666-6751 \n注:各供应商填写投标保证金单据时,其“-”和最后四位数字均要填写,不可漏填,否则会导致无法入帐。\n转账方式投标保证金特别提示:\n①投标保证金汇款服务咨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湘银支行0731-28520852(联系人:黄朝辉)和0731-22864427(联系人:刘岚)。\n②开标现场将展示投标保证金情况,各投标单位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供应商账户开户许可证和银行进账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被冻结,须提交申请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其他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并提供法院出具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复印件,请供应商认真阅读关于投标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并严格执行,防止投标保证金缴纳出现失误。\n因银行和收款方在开标前均无法查询保证金到账情况,建议供应商尽量提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密切关注是否有被退回的情况,避免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而导致废标。\n4、供应商不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不合格供应商。\n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银行自动退还给供应商。中标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退款申请及付款凭证发至项目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上传退款申请、付款凭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确认书后退款至原缴款账户。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3号保证金窗口联系电话:0731-28681387。(退款申请格式见本附表附件3)\n6、供应商未从其基本账户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n | |
\n第二章第18.1款\n | \n响应文件有效期\n | \n 90 日(日历日)。\n | |
\n第二章第19.1款\n | \n响应文件份数\n | \n一正二副,电子文档一份。\n | |
\n四、响应文件的递交\n | |||
\n第二章第20.2款\n | \n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n | \n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n政府采购编号: \n委托代理编号: \n包或品目名: \n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n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n | |
\n第二章第22.1款\n | \n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n | \n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开标室(具体详见现场指示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牛家牌路111号(长江北路招投标大厦六楼)。\n | |
\n五、其他规定\n | |||
\n第二章第9.1款\n(请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n | \n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n | \n☑ 否。\n□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的产品(应同时在采购公告中注明)。\n | |
\n第二章第9.1款\n(请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n | \n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n | \n☑ 否。\n□ 是,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的:\n在采用综合评审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 / 分、价格 / 分;\n | |
\n第二章第9.1款\n(请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n | \n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n | \n☑ 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应同时在采购公告中注明)。\n□ 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n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6 %。\n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n | |
\n第二章第9.1款\n(请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n | \n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n | \n有融资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n | |
\n第二章第9.1款\n(请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n | \n政府采购信用担保\n | \n有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件1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本附表附件2。\n | |
\n第二章第9.1款\n(请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n | \n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n | \n请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查阅相关信息并及时填写。\n | |
\n第二章第40.1款\n | \n采购代理服务费\n | \n在成交单位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成交单位一次性收取成交服务费;成交服务费为¥30000.00元。\n | |
\n第二章第41款\n | \n其他规定\n | \n无。\n | |
\n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前附表)\n | |||
\n第三章第2.3款\n | \n权值\n | \n评审因素\n | \n权值\n |
\n第三章第2.3款\n | \n权值\n | \n技术\n | \n详见第三章《评分细则》\n |
\n第三章第2.3款\n | \n权值\n | \n商务\n | \n详见第三章《评分细则》\n |
\n第三章第2.3款\n | \n权值\n | \n其他\n | \n详见第三章《评分细则》\n |
\n第三章第2.3款\n | \n权值\n | \n报价\n | \n详见第三章《评分细则》\n |
\n第三章第4.2款\n | \n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n | \n3家。\n | |
\n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n | |||
\n第二章第36.1款、\n | \n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n | \n湖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nan.gov.cn)。\n | |
\n第二章第38.3款\n | \n履约担保\n | \n☑ 不要求提供。\n□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n |
注1:本磋商须知前附表与磋商文件的其他描述如有矛盾,以本磋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n注2:本磋商须知前附表中用“☑”表示的为“选用”;用“□”表示的为“不选用”。
\n附件1
\n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n编号:
\n (采购代理机构):
\n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编号为 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n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n(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n1.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n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n(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n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n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n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
\n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n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n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人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n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n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n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n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n五、免责条款
\n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n2.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n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n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n六、争议的解决
\n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n七、保函的生效
\n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n保证人:(公章)
\n 年 月 日
\n备注:磋商文件规定接受“投标担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可以按上述格式递交,否则,按招标文件规定其他方式递交。
\n附件2
\n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n 编号:
\n (采购人):
\n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n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n(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n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n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n(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n(2) 。
\n(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n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n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n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n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n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n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n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n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n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n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n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n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n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n五、免责条款
\n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n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n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n六、争议的解决
\n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n七、保函的生效
\n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n 保证人:(公章)
\n 年 月 日
\n附件3
\n投标保证金退款申请格式
\n退款申请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汇入投标保证金 元。现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特申请退回此笔投标保证金。另附我单位投标保证金付款凭证。特此申请!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采购人:(意见加盖公章) 年 月 日退款申请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汇入投标保证金 元。现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特申请退回此笔投标保证金。另附我单位投标保证金付款凭证。特此申请!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采购人:(意见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n注: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
\n(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n(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n(3)退款申请单不得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n磋商须知正文
\n一、说明
\n1.适用范围
\n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n2.定义
\n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n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n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n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n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n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n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n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n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n(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n(2)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n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n(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n(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n(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n4.参与磋商的费用
\n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n5.授权委托
\n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n6.联合体形式
\n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n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n(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n(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n(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n(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n7.现场勘察
\n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n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n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n8.采购进口产品
\n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n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n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n9.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等产品政策支持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供应商享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支持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支持中的一项累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二、磋商文件
\n10.磋商文件的组成
\n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n第一章 磋商通知
\n第二章 磋商须知
\n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n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n第五章 采购需求
\n第六章 响应文件组成
\n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n10.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n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n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n11.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n12.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n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n三、响应文件
\n13.一般要求
\n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n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n13.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n13.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n13.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n14.响应文件的组成
\n14.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n(1)磋商响应声明
\n(2)保证金
\n(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n(4)服务方案
\n(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n(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n(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首次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的电子文件
\n(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n14.2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应当提供经销、或代理磋商货物、或为磋商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n14.3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n(1)未在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n(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n14.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n14.5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n14.6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n15.报价
\n15.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n15.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六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要求。
\n15.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n15.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16.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n16.1在磋商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n1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n17.保证金
\n17.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详见磋商文件前附表约定)。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n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n17.3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n17.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n1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财政国库:
\n(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n(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n(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n(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n(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n18.响应文件有效期
\n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n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n19.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n19.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n19.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n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n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n20.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n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n21.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n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n2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及相关资料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及相关资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n22.2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n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n23.供应商资格审查
\n23.1供应商有本章第16.1款情形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n23.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n23.3除本章第16.1款、第16.2款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n24.磋商程序
\n24.1磋商程序:初步审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
\n25.初步审查
\n25.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n(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n(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n(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n(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n26.偏离
\n26.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n26.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n26.3“磋商文件前附表”中和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n26.4本章第26.3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n27.澄清
\n27.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27.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n28.符合性审查
\n28.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磋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n(1)不满足本章第26.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n(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n28.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n29.磋商
\n29.1对于本章第10.3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n(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n(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n29.2对于本章第10.3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n(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n(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n29.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9.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n29.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n29.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n29.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n30.提出成交供应商
\n30.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n31.确定成交供应商
\n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n3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n32.磋商的特殊情形
\n32.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29.1款、第29.2款、第30.1款、第33.1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n33.磋商终止
\n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n(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n(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n(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n34.重新评审
\n34.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财政部。
\n35.保密及串通行为
\n35.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n35.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n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n(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n(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n(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n(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
\n(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n(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
\n(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n(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n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n36.成交信息的公布
\n3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n37.询问及质疑
\n37.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n37.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n38.成交通知
\n3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n38.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n38.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n38.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n39.签订合同
\n39.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n39.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n39.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n39.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n(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n(二)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n(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n(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n七、其他规定
\n40.采购代理服务费
\n40.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n40.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n41.其他规定
\n41.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第三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n1.磋商小组
\n1.1评审由依法组成的磋商小组负责。
\n2.评审方法
\n2.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n2.2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评分细则》,不得对响应文件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评审因素给予加分。
\n评审因素:信誉、业绩、技术、价格、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n2.3权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项 目\n | \n权值的取值\n |
\n1\n | \n商务\n | \n具体权值详见评分细则\n |
\n2\n | \n技术\n | \n具体权值详见评分细则\n |
\n3\n | \n其他\n | \n具体权值详见评分细则\n |
\n4\n | \n价格\n | \n具体权值详见评分细则\n |
\n∑(1+2+3+4)权值合计\n | \n1\n |
3.比较与评价
\n3.1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n3.2最终报价评价。磋商小组以最终报价为基础,依次对最终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
\n3.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n最终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价格权值×100
\n本项所称最终报价为按本章第3.2款规定价值扣除后的最终报价。
\n3.4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n3.5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涉及调整得分的,按本章第3.4款规定调整得分;涉及调整价格的,按本章第3.2款规定调整价格。综合调整见磋商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
\n3.6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n3.7评分细则(本表分值为已经加权后数值。)
\n评 分 细 则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项目\n | \n评审因素\n | \n权重\n | \n评分标准\n |
\n1\n | \n技术\n部分\n55分\n4\n | \n整体方案\n | \n12\n | \n按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服务管理方案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整体评价为优秀得12分;良好得7分;一般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n |
\n1\n | \n技术\n部分\n55分\n4\n | \n项目认知 程度\n | \n7\n | \n按投标人是否熟悉项目现场情况,针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是否全面、透彻,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评价优秀得7分;良好得4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n |
\n1\n | \n技术\n部分\n55分\n4\n | \n设备装备\n配置\n | \n6\n | \n根据投标单位拟投入的设备、装备情况进行对比比较,优(对比最优)的得6分,良(对比次之)的得4分,差(对比最差)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n |
\n1\n | \n技术\n部分\n55分\n4\n | \n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管理\n | \n6\n | \n按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订的小区内的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维护保养、报修维修方案进行对比比较综合评定,评价优秀全面的得6分;良好得4分;一般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n |
\n1\n | \n技术\n部分\n55分\n4\n | \n人员配备\n | \n6\n | \n投标单位的专业服务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根据提供的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维修电工、绿化技术人员、安全设备管理人员,根据证件情况,进行比较优(对比最优)的得6分,良(对比次之)的得4分,差(对比最差)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n(以上所有证件提供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n |
\n1\n | \n技术\n部分\n55分\n4\n | \n卫生保洁\n | \n6\n | \n按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订的本项目的保洁服务方案、管理目标承诺、措施及承诺对各投标单位进行综合对比。保洁服务方案、管理目标承诺、措施及承诺三项均达到优秀得6分;有一项不完整不全面的得4分;一般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n |
\n1\n | \n技术\n部分\n55分\n4\n | \n安保服务\n | \n6\n | \n按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订的本项目安保服务方案、措施及服务目标承诺对各投标单位进行综合对比,评价优秀全面的得6分;良好得4分;一般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n |
\n1\n | \n技术\n部分\n55分\n4\n | \n绿化管理\n | \n3\n | \n根据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制定的绿化管理方案及措施完整、科学的,综合评比:方案科学合理、完善且对本项目具有针对性、可靠性和可实施性强的得3分;方案较为完整、但稍有欠缺的得2分;方案较差、完整性不强的得1分;未提供不计分。\n |
\n1\n | \n技术\n部分\n55分\n4\n | \n增值服务\n | \n3\n | \n根据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制订的增值延伸服务,及优惠便民服务方案以及做出的承诺。完整合理的计3分,较完整较合理的得2分,欠完整欠合理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n |
\n2\n | \n商务\n部分\n10分\n | \n企业认证\n | \n3\n | \n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个计1分,最高计3分。\n(须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否则不计分)\n |
\n2\n | \n商务\n部分\n10分\n | \n经营业绩\n案例\n | \n4\n | \n2019年以来投标人管理过或在管的物业服务项目,每个得2分;计满4分止。\n(提供相应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开标时提供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业绩单位与投标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的变更登记证明>,否则视为无效,不予计分)\n |
\n2\n | \n商务\n部分\n10分\n | \n投标文件\n制作\n | \n3\n | \n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的,得3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n |
\n3\n | \n其他\n10分\n | \n重大突\n发事件\n应急保\n障措施\n | \n5\n | \n根据各公司针对本项目制订的,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以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对比评价,方案制定内容详细,突发问题考虑充分,措施完善,针对性强的得5分;方案内容基本完整,突发问题考虑欠缺,措施较完善的得3分;方案略有欠缺或不足的得1分。\n |
\n3\n | \n其他\n10分\n | \n服务\n承诺\n | \n5\n | \n根据各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各项管理要求所做出的服务承诺进行对比比较综合评定,服务承诺内容完整、管理安排合理、操作性强的得5分,服务承诺内容无缺失,管理安排较合理的得3分,服务承诺内容简单,管理安排欠合理的得1分。\n |
\n4\n | \n投标报价\n25分\n | \n25\n | \n以经评审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以最后报价为准)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25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n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修正或调整/投标报价修正或调整)×25\n | |
\n合计\n | \n100分\n | \n |
4.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n4.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n4.2成交候选人数量为1-3名,本次磋商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n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n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n政府采购编号:
\n采购人(全称): (甲方)
\n供应商(全称): (乙方)
\n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n1.项目管理信息
\n(1)采购组织形式:
\n(2)采购方式:
\n(3)项目名称:
\n2.合同标的及金额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项目名称\n | \n数量\n | \n单价(元)\n | \n总价(元)\n | \n备注\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合同金额小写: \n大写: \n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n4.付款:
\n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n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n□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6、组成合同的文件
\n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n(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n(2)本合同协议书
\n(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n(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n(5)响应文件
\n(6)竞争性磋商文件
\n(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n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n合同订立地点:
\n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n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n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n电 话: 电 话:
\n传 真: 传 真:
\n 开 户 银 行:
\n 帐 号:
\n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n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n1.定义
\n1.1合同当事人
\n(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成交单位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附表。
\n(2)成交单位 (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n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n(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n(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n(3)“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n(4)“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服务管理的现场,其名称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附表指明。
\n2.合同的适用范围
\n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n2.2 合同内容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n3.合同标的及金额
\n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或成交结果一致。
\n4.合同价款
\n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n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n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附表。
\n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n6.合同转让和分包
\n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n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n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小微企业分包。
\n7.成交单位的广告或宣传
\n19.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
\n8.不可抗力
\n20.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n20.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n20.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n9.解决争议的方法
\n2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n21.2 调解不成可以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附表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n(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n(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21.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n10.法律适用
\n2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n11.通知
\n23.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n23.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n12 合同未尽事项
\n24.1合同未尽事项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附表。
\n13.合同生效
\n25.1 本合同签订共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监督管理部门 1 份、代理机构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n第五章 采购需求
\n一、项目概况
\n1、项目说明: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湖南省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对株洲市公租房和谐家园2020年度物业管理进行招投标工作。
\n2、物业类型:多层房屋;
\n3、座落位置:株洲市芦淞区湘大路环线桥下;
\n4、住宅建筑面积:72000 平方米,其中 800 余间杂物间。
\n二、服务范围及要求
\n(一)服务内容
\n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n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室外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
\n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
\n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n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n6、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的收集、储运。
\n7、交通与车辆秩序的管理,小区内交通通畅并登记车辆信息。
\n8、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但不含人身、财产保管责任)。
\n9、其它日常性物业服务。
\n10、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与住用户档案。
\n11、协助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处向住户收取下列费用:
\n (1)公租房租赁费;
\n (2)其他经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批准可收取的费用。
\n12、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租户或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n13、对租户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和住户公约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视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报告等措施。
\n14、乙方履行对房屋的动态监管职责(如发现转租、空置等违反公租房的相关政策行为,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
\n15、其他委托事项:
\n(二)服务要求
\n1、房屋外观: 良好;
\n2、设备运行: 正常;
\n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完好率95%;
\n4、公共环境:良好;
\n5、绿化:完好率90%;
\n6、交通秩序:良好;
\n7、治安协防:因管理原因造成的恶性治安案件发生率为0;
\n8、急修、小修:及时率95%;
\n9、租户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n10、实行24小时门岗值班,并定时巡逻,无空岗;
\n11、员工着装整齐、干净。
\n(三)人员配备要求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人员\n | \n人数\n | \n备注\n |
\n1\n | \n物业处主任\n | \n1人\n | \n |
\n2\n | \n综合服务主管\n | \n1人\n | \n |
\n3\n | \n安防队长\n | \n1人\n | \n |
\n4\n | \n安防班长\n | \n2人\n | \n |
\n5\n | \n安防员\n | \n12人\n | \n |
\n6\n | \n保洁组长\n | \n1人\n | \n |
\n7\n | \n保洁员\n | \n8人\n | \n |
\n8\n | \n租金缴纳和动态监管人员\n | \n3人\n | \n |
三、项目特别说明
\n(一)费用结算方法
\n乙方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甲方应对照服务合同的内容和《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绩效评价表》,并结核动态绩效考核,即:租金收缴率达到95%以上时按每平方米0.25元结算;租金收缴率达到98%以上按每平方米0.3元结算;低于95%的租金收缴率统一按0.2元每平方米结算。及时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将考核结果报市财政局。考核测评达标的,按现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按季度拨付。考核测评不达标的,按照实际考核测评支付考核分扣款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n(二)物业费主要开支
\n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等;
\n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n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n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n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n6、办公费用;
\n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n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n9、法定税费;
\n10、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n11、印刷及广告费用;
\n12、乙方对租户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n13、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质保期内的由施工方负责,质保期外金额在1200元以下的小修由乙方负责,大中修由甲方负责,具体如下:
\n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n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n (3)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n (4)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n四、服务期限及要求
\n1、服务期限为壹年。
\n2、项目的终止
\n (1)乙方服务能力丧失,年度考核不达标,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n (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湖南省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实施方案》文件规定的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n(3)乙方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n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n五、项目绩效评估
\n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并实行动态绩效考核,即:租金收缴率达到95%以上时按每平方米0.25元结算;租金收缴率达到98%以上按每平方米0.3元结算;低于95%的租金收缴率统一按0.2元每平方米结算。项目完成后,甲方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意率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甲方对照《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绩效评价表》详见附件,每季度年对乙方进行考核,每季度物业服务费用的拨付以该季度内月考核分值总和的平均分值为评分标准;90分以上(含90分)按该季度物业服务费用金额的100%进行拨付;80分—89分按该季度物业服务费用金额的95%进行拨付;80分以下按该季度物业服务费用金额90%进行拨付。年终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委托合同退出管理。日常考核每月进行,考核内容按照月工作计划及考核细则进行。
\n六、其他约定事项
\n1、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对租户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相关证据,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n3、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对租户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住户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n4、乙方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和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n5、乙方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甲方审议后组织实施。
\n6、 乙方向租户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租户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n7、 乙方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n8、当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时,乙方全力配合甲方收取。
\n9、 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n10、乙方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承担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有义务教育自己的员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确保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严禁私自动用消防设施。
\n11、项目终止,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n12、乙方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n13、未经甲方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
\n14、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n15、甲方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n16、甲方监督指导乙方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n17、甲方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服务年度计划、财务支出情况。
\n18、甲方负责收集整理物业服务所需的相关图纸、档案、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乙方移交。
\n19、甲方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
\n20、甲方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房屋质量和其他前期遗留问题:
\n (1)设计上不利于后期使用、管理的问题;
\n (2)房屋工程质量问题;
\n (3)因房屋分配引起的纠纷。
\n21、甲方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
\n22、甲方对乙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测评,并根据评测结果,按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支付物业服务费给乙方。
\n七、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
\n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
\n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n八、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n附 件:
\n政府购买公租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绩效评价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考评项目\n | \n序号\n | \n服务标准\n | \n分值\n | \n评分标准\n | \n自评分值\n | \n考评\n分值\n |
\n物 业\n服 务\n100 分\n | \n1\n | \n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按合法程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5分)。\n | \n5\n | \n物业服务企业未实行专业化管理扣1分,未办理接管验收手续、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扣2分。\n | \n | \n |
\n物 业\n服 务\n100 分\n | \n2\n | \n房屋使用手册、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各项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便民维修服务制度完善;及时受理保障对象诉求,有回访记录(5分)。\n | \n5\n | \n未建立值班制度扣1分,未设服务电话扣1分,发现一例处理不及时扣0.5分,无回访记录扣0.5分。\n | \n | \n |
\n物 业\n服 务\n100 分\n | \n3\n | \n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5分)。\n | \n5\n | \n未统一着装扣2分,工作人员无证上岗发现一例扣2分,最多扣5分。\n | \n | \n |
\n物 业\n服 务\n100 分\n | \n4\n | \n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等方面执行有关规定,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3分)。\n | \n3\n | \n发现在收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等方面未执行有关规定,一项扣2分,未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扣0.5分,未定期公开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扣0.5分。\n | \n | \n |
\n物 业\n服 务\n100 分\n | \n5\n | \n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资料、住户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成册,建立房产及其配套设施清册,管理完善,查阅方便;定期上报有关信息(5分)。\n | \n5\n | \n未建立用户档案、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清册扣3分,为定期上报有关信息扣2分。\n | \n | \n |
\n物 业\n服 务\n100 分\n | \n6\n | \n主要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组团及幢、单元(门)、户门标号标志明显(3分)。\n | \n3\n | \n无示意图扣0.2分,无路标扣0.2分,幢、单元、户号每缺一个扣0.1分,最多扣3分。\n | \n | \n |
\n物 业\n服 务\n100 分\n | \n7\n | \n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无违规装饰装修、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3分)。\n | \n3\n | \n每发现一处私搭乱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扣0.5分,最多扣3分。\n | \n | \n |
\n物 业\n服 务\n100 分\n | \n8\n | \n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外墙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无脱落、无污迹;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3分)\n | \n3\n | \n每发现一处不完好、不整洁、脱落、污损及室外招牌等未按规定设置,有安全隐患或破损扣0.1分,最多扣3分。\n | \n | \n |
\n物 业\n服 务\n100 分\n | \n9\n | \n楼道管理规范,保持畅通整洁,无乱堆、乱放、挤占情况发生,栏杆牢固安全(4分)。\n | \n4\n | \n楼道有乱堆、乱放、挤占情况,每发现一处扣0.5分,最多扣4分。\n | \n | \n |
\n物 业\n服 务\n100 分\n | \n10\n | \n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使用及维护按规定要求有记录,无挪用,无事故隐患,专业技术人员和维护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与保养规范(3分)。\n | \n3\n | \n未记录、未遵守操作规程与保养规范扣1分,发生挪用扣1分,有事故隐患扣1分。\n | \n | \n |
\n考评项目\n | \n序号\n | \n服务标准\n | \n分值\n | \n评分标准\n | \n自评分值\n | \n考评\n分值\n |
\n物 业\n服 务\n100分\n | \n11\n | \n室外共用管线统一入地或入公共管道,无架空管线,无碍观瞻;排水、排污管道通畅,无堵塞外溢现象(3分)。\n | \n3\n | \n管线未统一入地或入公共管道扣0.5分,发现一处堵塞或外溢扣0.5分,最多扣3分。\n | \n | \n |
\n物 业\n服 务\n100分\n | \n12\n | \n道路通畅、路面平整;井盖无缺损、无丢失,牢固安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3分)。\n | \n3\n | \n发现道路一处不通畅,不平整,积水扣0.1分,发现井盖缺损或丢失扣0.3分,井盖不牢固、影响通行发现一处扣0.1分,最多扣3分。\n | \n | \n |
\n物 业\n服 务\n100分\n | \n13\n | \n供水设备运行正常,设施完好、无渗漏、无污染;二次生活用水有严格的安全和技术保障措施,水质符合卫生标准;制定停水及事故应急处理方案(4分)。\n | \n4\n | \n设施不齐全、渗漏、污染发现一项扣0.2分,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无安全和技术保障措施扣0.5分,无停水及事故应急处理方案扣0.5分。\n | \n | \n |
\n物 业\n服 务\n100分\n | \n14\n | \n供电系统管理措施到位,记录完整;供电设备运行正常,配电室有严格的安全和技术管理措施规定,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3分)。\n | \n3\n | \n无管理措施,无记录,配电室无安全技术规定扣1分。公共照明设备发现一处不完好扣0.1分,最多扣3分。\n | \n | \n |
\n物 业\n服 务\n100分\n | \n15\n | \n电梯按规定或约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齐全,无安全事故;轿厢、井道保持清洁;电梯机房通风、照明良好(3分)。\n | \n3\n | \n发生安全事故扣1分,其他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最多扣3分。\n | \n | \n |
\n物 业\n服 务\n100分\n | \n16\n | \n有专业保安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保安人员熟悉小区的环境,文明值勤,训练有素,言语规范,认真负责(3分)。\n | \n3\n | \n无专业保安队伍扣0.5分,其他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1分,最多扣3分。\n | \n | \n |
\n物 业\n服 务\n100分\n | \n17\n | \n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应急疏散指导标识昼夜醒目,指示正确;应急照明工作正常;制定消防应急方案并每年至少演练1次(4分)。\n | \n4\n | \n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最多扣4分。\n | \n | \n |
\n物 业\n服 务\n100分\n | \n18\n | \n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完善,责任明确,管理有序,车辆进出有登记(3分)。\n | \n3\n | \n未实行封闭式管理扣1分,其他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n | \n | \n |
\n物 业\n服 务\n100分\n | \n19\n | \n环卫设备齐全,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标准化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定期卫生消毒,灭杀“四害”(3分)。\n | \n3\n | \n发现一项不符合扣0.5分。\n | \n | \n |
\n物 业\n服 务\n100分\n | \n20\n | \n房屋共用部位无乱贴、乱画、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无蚁害、无锈蚀、无损害、无缺失(3分)。\n | \n3\n | \n房屋共用部位乱贴、乱画、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设施设备有蚁害、锈蚀、损害、缺失发现一处扣0.5分。\n | \n | \n |
\n物 业\n服 务\n100分\n | \n21\n | \n无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家畜(2分)。\n | \n2\n | \n发现一例不符合扣0.5分,最多扣2分。\n | \n | \n |
\n物 业\n服 务\n100分\n | \n22\n | \n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践踏、占用现象;花草树木整齐美观,无病虫害。(3分)。\n | \n3\n | \n发现一例不符合扣0.5分,最多扣3分。\n | \n | \n |
\n考评\n项目\n | \n序号\n | \n服务标准\n | \n分值\n | \n评分标准\n | \n自评\n分值\n | \n考评\n分值\n |
\n物 业\n服 务\n100分\n | \n23\n | \n严格按照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规范办理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无擅自占用、挪用房源现象(4分)。\n | \n4\n | \n发现擅自占用、挪用房源计0分。未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每一例扣0.5分,最多扣4分。\n | \n | \n |
\n物 业\n服 务\n100分\n | \n24\n | \n积极配合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完成租金收缴、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年检、迎检、政策宣传、违规行为整顿、清退等重点工作(10分)。\n | \n10\n | \n不配合工作计0分。\n | \n | \n |
\n物 业\n服 务\n100分\n | \n25\n | \n由财政部门、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配租对象(各小区住户随机抽选2%)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管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10分)。\n | \n10\n | \n满意率100%计10分,每递减十个百分点扣2分,\n最多扣10分。\n | \n | \n |
\n加\n分\n情\n况\n | \n26\n | \n在主要新闻媒体(电视、广播、报刊)正面宣传报道小区管理等有关情况,接受重要视察、调研获得充分肯定。\n | \n2\n | \n按中央级、省级、市级每次分别加2分、1分、0.5分,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n | \n | \n |
\n加\n分\n情\n况\n | \n27\n | \n管理方法创新,工作有特色、有亮点。\n | \n2\n | \n有创新的管理方法加1分,工作有特色、有亮点加1分。\n | \n | \n |
\n一票\n否决\n情况\n | \n28\n | \n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事故、不良群体事件,被新闻媒体报道负面新闻且属实的。\n | \n/\n | \n一票否决\n | \n | \n |
第六章 响应文件组成
\n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九个部分:
\n一、磋商响应声明
\n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n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n二、保证金
\n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n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n附件4: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n附件5:联合体协议(格式)
\n四、服务方案
\n附件6:主要人员简历表
\n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n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n附件7:小微企业声明函
\n“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证明材料
\n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n附件8:报价文件
\n附件9:分项价格表
\n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n附件10:防疫期间供应商磋商承诺书
\n九、最后报价
\n一、磋商响应声明
\n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n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n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n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n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n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n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n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n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n供应商(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日期: 年 月 日
\n附件1:
\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n供应商名称:
\n注册号:
\n注册地址:
\n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n经营期限:
\n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n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n特此证明。
\n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n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附件2:
\n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n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磋商;(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n委托期限: 。
\n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n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n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n法定代表人(签字):
\n委托代理人(签字):
\n日期: 年 月 日
\n二、保证金
\n1、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或电子回单的截图。
\n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n附件3:
\n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n盖供应商单位章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供应商名称\n | \n | \n法定代表人\n | \n | ||||||
\n组织机构代码\n | \n | \n邮政编码\n | \n | ||||||
\n委托代理人\n | \n | \n电子邮箱\n | \n | ||||||
\n上年营业收入\n | \n | \n员工总人数\n | \n | ||||||
\n营业执照\n | \n注册号码\n | \n | \n注册地址\n | \n | |||||
\n营业执照\n | \n发证机关\n | \n | \n发证日期\n | \n | |||||
\n营业执照\n | \n营业范围(主营)\n | \n | |||||||
\n营业执照\n | \n营业范围(兼营)\n | \n | |||||||
\n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n | \n | ||||||||
\n税务登记机关\n | \n | ||||||||
\n资质名称\n | \n等级\n | \n发证机关\n | \n有效期\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备注\n | \n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资料按第二章第41.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n |
附件4:
\n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n说明: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第16.1项“在磋商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应提供的更新或者补充资格证明材料。
\n附件5:
\n联合体协议(格式)(本项目不适用!)
\n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n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竞争性磋商。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n一、联合体基本信息: (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n二、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n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磋商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n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n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n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n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n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日期: 年 月 日
\n说明: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n2、联合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的,提交《附件8:小微企业声明函》。
\n四、服务方案
\n说明: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四章规定编写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n1、整体服务设想及方案概述;
\n2、基本情况分析;
\n3、工作内容的理解:阐述投标人对本项目工作内容的理解,并提出合理的技术方案;
\n4、服务实施方案;(包括卫生保洁、安保、消杀防治等)
\n5、服务方法及措施;
\n6、人员及设备配备计划;
\n7、管理服务承诺;
\n8、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公众制度、单位内部岗位责任制度、运作制度和管理人员考核等内容)。
\n9、岗位职业技能培训方案;
\n10、要求招标人提供的技术条件说明;
\n11、应急处理方案;
\n12、消防管理方案
\n13、增值服务
\n14、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描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内容。
\n附件6:
\n主要人员简历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姓 名\n | \n | \n性 别\n | \n | |||
\n职 务\n | \n | \n职 称\n | \n | |||
\n毕业学校、专业\n | \n | |||||
\n身份证号\n | \n | \n拟在本合同任职\n | \n | |||
\n执业资格证\n | \n | \n执业资格证书号\n | \n | |||
\n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n | ||||||
\n时间\n | \n类似项目名称\n | \n担任职务\n | \n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说明: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按第二章第41.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n供应商(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日期: 年 月 日
\n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磋商文件条目号\n | \n采购规格/商务条款\n | \n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n | \n响应与偏离\n | \n说明\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n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n供应商(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日期: 年 月 日
\n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n附件7:
\n小微企业声明函
\n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n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
\n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n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说明: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
\n2、小企业部分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应另附说明,并与后面的报价一栏表保持一致。
\n3、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n“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n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第2.8款、第9.1款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本章《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应数据。
\n(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n(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
\n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n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n附件8
\n报价文件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目名称项目名称\n | \n | \n政府采购编号\n | \n |
\n项目名称项目名称\n | \n | \n采购代理编号\n | \n |
\n品目代码\n | \n | ||
\n服务期限\n | \n | ||
\n项目经理\n | \n | ||
\n投标总价\n | \n人民币大写: 元\n | ||
\n投标总价\n | \n人民币小写: 元\n | ||
\n备 注\n | \n |
说明:“品目代码”栏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填写,如204A1004-物业管理服务;
\n供应商(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日期: 年 月 日
\n附件9
\n分项价格表
\n项目名称:
\n包号: 金额单位:元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职位\n | \n人数\n | \n月 计\n | \n年 报 价\n | \n备 注\n |
\n1\n | \n物业处主任\n | \n1人\n | \n | \n | \n |
\n2\n | \n综合服务主管\n | \n1人\n | \n | \n | \n |
\n3\n | \n安防队长\n | \n1人\n | \n | \n | \n |
\n4\n | \n安防班长\n | \n2人\n | \n | \n | \n |
\n5\n | \n安防员\n | \n12人\n | \n | \n | \n |
\n6\n | \n保洁组长\n | \n1人\n | \n | \n | \n |
\n7\n | \n保洁员\n | \n8人\n | \n | \n | \n |
\n8\n | \n租金缴纳和动态监管人员\n | \n3人\n | \n | \n | \n |
\n合计\n | \n | \n29人\n | \n | \n | \n |
\n二\n | \n相关费用\n | \n | |||
\n序号\n | \n名 称\n | \n标准\n | \n月 计\n | \n年 报 价\n | \n备 注\n |
\n1\n | \n服装费\n | \n | \n | \n | \n |
\n | \n小计\n | \n | \n | \n | \n |
\n三\n | \n福利、管理、税金\n | \n | \n | \n | \n |
\n1\n | \n管理费\n | \n | \n | \n | \n |
\n2\n | \n福利费及其他开支\n | \n | \n | \n | \n |
\n3\n | \n税金\n | \n | \n | \n | \n |
\n | \n小计\n | \n | \n | \n | \n |
\n四\n | \n物业总价(含税金)\n | \n |
备注:
\n(1)本表应对应“开标一览表”,按包填写。投标人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明细表,其投标无效。
\n(2)分项报价表表格可自行修改,一旦中标,未列明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n(3)服务费用包含完成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范围内的人工费用、绩效奖励、外勤补贴、社保五险缴纳、节假日加班费、培训费以及管理费、税金、利润和不可预见费用,以及服务内容相关工作范围内的所有费用;
\n(4)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必须符合株洲市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n(5)本表的投标报价与《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应该相同。
\n(6)单价和总价不符的,如果单价之和大于总价,则以总价为准,如果单价之和小于总价,则以单价为准,总价由招标人更正;
\n(7)关于物业管理费取费依据及经费核算说明可另附表进行详细说明。
\n(8)各投标单位应对人员工资及保险进行详细报价。
\n(9)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的,应按第二章第13.7款规定修改本表相应内容。否则,本表相应内容按投标报价修改的相同比例进行调整。
\n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日期: 年 月 日
\n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n附件10:
\n防疫期间供应商磋商承诺书
\n本单位 承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以及株洲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遵守《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要求。
\n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的磋商活动。
\n本单位承诺在进入磋商现场后做到以下几点:
\n1、参与磋商人员配合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和人员信息核查登记。对于有发烧、咳嗽等症状以及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人员,坚决不进入磋商现场。
\n2、参加磋商的人员自觉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听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引导,并遵守代理机构场内各项规定。
\n3、本单位所派磋商人员为:①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目前在 (省、市)身体健康人员,②从疫区进入株洲隔离已满14天,身体健康人员。
\n4、本单位保证做好磋商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在磋商截止时间前15分钟以前到达磋商区域,避免因时间拖延,造成人员密集接触。
\n5、磋商评审结束后,本单位人员将迅速离场,不在公共区域内停留。
\n承诺人(公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备注:请供应商另外单独准备一份,不要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在现场交给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n最后报价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目名称项目名称\n | \n | \n政府采购编号\n | \n |
\n项目名称项目名称\n | \n | \n采购代理编号\n | \n |
\n品目代码\n | \n | ||
\n服务期限\n | \n | ||
\n项目经理\n | \n | ||
\n投标总价\n | \n人民币大写: 元\n | ||
\n投标总价\n | \n人民币小写: 元\n | ||
\n备 注\n | \n |
说明:“品目代码”栏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填写,如204A1004-物业管理服务。
\n供应商(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日期: 年 月 日
\n注:最后报价表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供应商需单独准备1~3份,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及加盖单位公章,以供供应商在磋商现场进行最终报价。
\n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1750号1幢张江科学之门模力社区606-607室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路77号北航投资(无锡)科创中心303室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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