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90]yxgc[gk]2021001-4
预算金额358.2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林孙云13675070555
公告正文

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涉案车辆拖离服务类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22-07-07 16:30:55 浏览次数

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乙方:平潭县八方拖车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90]YXGC[GK]2021001-4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涉案车辆拖离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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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17029999 其他道路运输服务 其他道路运输服务 为公安局执法中扣留的违法、事故等车辆提供拖车等服务。(仅交通警察执法所提供的服务,不涉及交通事故的理赔拖车服务或其他有偿服务,有争议的解释权归业主所有) 具有拖车、人员、能提供配套服务,且须具备拖车服务或汽车救援经 营 范 围,能开具正规的发票 3(年) 配备24小时值班人员,值班人员须保持联系电话畅通,要在接到施救、拖移的指令后10分钟内出发,及时到达指 定地点 3582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捌万贰仟元整(¥3582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定后正式生效;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平潭综合实验区;

4.3交付条件: 签订合同后,按采购人要求完成服务,并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合同约定。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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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按每月实际的拖车量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缴纳第一年合同价5%的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期限为3年。如在合同期内不能完成采购人暂扣车辆停车场及施救服务项目,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在合同期内履约合格的,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按约定本服务有效期限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以年为单位认定考核服务单位,按第一年考核情况确定下一年度服务单位。考核合格达到要求的,继续履约;考核不合格未达到要求的,则不再续签下一年度合同,以招标时最终排名顺序,往前替补一名中标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提供拖车保障服务)。从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开始计算服务期。在服务期内,中标人应提供及时、迅速的服务,应响应本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

10、违约责任

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平潭综合实验区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相关要求 14.1.1具有拖车、人员、能提供配套服务,且具备拖车服务或汽车救援经营范围,能开具正规的发票。 14.1.2人员要求 (1)本项目配备3名工作人员,其中负责人1名、拖车工作人员2名。 (2)拖车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车型驾驶资格,且资格有效期内。 (3)在中标后且合同签订前为工作人员购买社保、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工资、待遇、福利、安全由投标人管理保障。 14.3具备满足采购人拖移车辆需求的能力和车辆配备:(具体载重量由实际需要议定) (1)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辆3辆; (2〉车辆为乙方自有,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依法进行车辆年检、缴交“交强险、商业险”。 14.2服务要求 (1)拖、吊服务乙方向采购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l、将违法或事故暂扣车辆从违法行为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移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的拖移、拖吊服务; 2、发生交通事故虽不需要暂扣车辆或车辆发生故障,将车辆拖至指定地点的拖移、拖吊服务; 3、所有拖车车辆的接收、拖移、移交服务; (2)拖、吊响应 配备24小时值班人员,值班人员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在接到施救、拖移的指令后10分钟内出发,及时到达指定地点。 14.3严禁行为: 1、乙方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配合执法活动时,严禁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2、严禁接收没有暂扣车辆交接单的车辆; 3、严禁未经采购人同意,私自停放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车辆; 14.4考核办法: 采购人负责每月对乙方履行情况进行考评,确定乙方服务履约情况以及扣罚情况,具体考评细节由线下双方自行协商。 14.5拖车价格:两轮19.95元/辆,三轮79.8元/辆,小型汽车299.25元/辆,大型汽车498.75元/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3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15.1乙方在拖车过程中造成拖运车辆刮碰,损伤及其他意外损坏,由乙方承担或赔偿; 15.2若在合同生效期间乙方有服务不到位的情况,经甲方通知整改后仍未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5.3每趟出车时必须要有两人(含司机)前往,其中一人要负责现场拖车时的安全事宜,一人协助车辆拖移服务; 15.4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现有重大违规事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在乙方每次提供拖车服务时,需现场民警、拖车司机及涉案车场接收人签字为有效; 15.5遇开展交通整治行动或安保工作时,乙方应按要求提供拖车服务; 15.6乙方在车辆移、搬运服务过程中,必须确保车辆内财务、车辆零配件、车身完好无损,如出现盗窃、私自更换零配件等行为,由乙方负责赔偿,相关人员将依法处置; 15.7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9合同生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 15.10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

甲方: 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乙方: 平潭县八方拖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北厝镇天山北路1号 住所: 平潭县潭城镇北门村永春庄246号
单位负责人: 陈毅坤 单位负责人: 林孙云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3635272225
联系方法: 1367507055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县支行
账号: 账号: 13165101040016096

签订地点: 平潭

签订日期:2022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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