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普陀鲁家峙海城铭园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3/2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sjy-3-2024-002
预算金额338.81万元
招标公司舟山普陀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舟山建银工程造价审查中心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0580-30575764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ZSJY-3-2024-002
项目名称:普陀鲁家峙海城铭园装修工程
招标人:舟山普陀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舟山建银工程造价审查中心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总 目 录
第一章采购公告(邀请函)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如有)第八章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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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响应邀请函
投标邀请书
致:各投标单位
由舟山普陀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普陀鲁家峙海城铭园装修工程,现决
定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进行邀请招标,选定承包人。
工程名称: 普陀鲁家峙海城铭园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 舟山普陀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舟山建银工程造价审查中心有限公司
工程地址: 普陀区
控制价: 338.8127 万元 下浮率区间: 8 %~ 10 %
工期要求: 工期 90 日历天,最终进场施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工程概况: 普陀鲁家峙海城铭园装修工程,建设地点舟山市普陀区,本项目主要对普陀 区鲁家峙海城铭园 38 套房源进行装饰装修,装修面积 3328.2 平方米。
招标范围: 本工程主要内容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
一、投标登记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真实有效。
2、企业资质要求: 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真实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 安全的副总经理)必须具有 A 类安全考核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须具有任职 文件。
4、企业、项目负责人经营行为:未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取消一定期限内参 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评审基准日期尚在限制期限内)
5、项目负责人资格: 具有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无在建项目。
其他说明:1、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浙 江网站(www.credit.zj.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企业法人及项目负责人在中国 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5 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投标。
二、招标文件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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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2、其他说明: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月 日至 2024 年 月 日在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http://zsztb.zhoushan.gov.cn 进行网上投标登记并下载招标文 件。注:投标人在投标登记前须自行登录“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详情请点击以 下网页查看:http://zsztb.zhoushan.gov.cn),对投标单位进行网上注册,并购买 CA 数字证 书方可登录新系统。已经注册或登记成功的单位不得重复注册。以上所注如有不明确之处 请咨询软件公司,客服电话 4009980000 或者舟山电子招投标支持群 384041593。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不召开标前会议,投标人视需要自行前往 现场踏勘。
2、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 2024 年 月 日 时 分前,登录系统网上制 作投标文件并加密上传。
3、招标代理联系方式:0580-305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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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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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项号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1 | 1.1 | 工程名称 | 普陀鲁家峙海城铭园装修工程 | |
2 | 1.1 | 建设地点 | 普陀区 | |
3 | 1.1 | 建设规模 | 控制价:338.8127 万元 | |
4 | 1.1 | 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 | |
5 | 1.1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6 | 2.1 | 采购范围 | 本工程主要内容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 | |
7 | 2.2 | 工期要求 | 工期 90 日历天,最终进场施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 知为准。 | |
8 | 3.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
9 | 4.1 | 供应商及要求委 派项目负责人的 资质等级要求 | 企业资质要求: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 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 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 造师资格,且无在建项目。 | |
10 | 4.3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审查 | |
11 | 13.1 | 工程报价方式 | 以采购人提供的控制价为基数,总价下浮。 | |
12 | 14.1 | 响应有效期 | 为: 60 日历天(从响应截止之日算起) | |
13 | 15 | 响应保证金 | 1、响应保证金金额:万元 2、响应保证金账户: 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舟山分行营业部 帐号(系统自动生成的子帐户): 收款人:舟山市普陀区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办 公室投标保证金专户 3、响应保证金提交时间: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前进入采购人指定账户 4、响应保证金可使用如下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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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采用现金缴纳的,应柜面转账(电汇)、网 银支付。 响应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基本银行帐户汇出,供 应商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将响应保证金 缴纳存至舟山市普陀区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办公 室投标保证金专户,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中心(分 中心)咨询电话:0580-3820792。 ☑ 4.2 采用电子保函的:供应商须通过舟山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提供的(银行、保险、担保)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单)向采购人提供担保。具 体操作要求见《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电子保 函操作规则(试行)》,咨询电话 0580-2280967。 | |||
不退还响应保证 金的其它情形 | 1、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 同协议; 2、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3、经查实,投标人有串标、允许他人挂靠投标、弄 虚作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被没收投标保 证金的行为。 | ||
14 | 5.1 | 踏勘现场 | ☑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和地点: 投标单位自行安排,不统一组织 代理单位联系电话:0580-3057576 |
15 | 16.1 | 供应商的替代方 案 | 不需要提交 |
16 | 是否接受联合体 响应 | ☑ 不接受 □接受 联合体的要求: | |
17 | 17.1 | 响应文件份数 | 供应商线上制作响应文件并加密上传,成交供应商成 交后在网上打印一式 3 份 |
18 | 18.1 | 响应文件的构成 | 详见供应商须知第 11.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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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1 | 响应文件提交地 点及截止时间 | 提交方式: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响应文件 时 间:2024 年 月 日 : :00 响应截止及开启时间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 准。 |
20 | 24 | 开启 |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不见面开启方式,开启网址: 舟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zsztb.zhoushan.gov.cn),点击选择“不见面开标” 栏目进入系统。 时间:同响应截止时间 |
开启特别说明 |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其电子响应文件在规定 时间内未解密的,视为其自动放弃供应商地位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响应文件解密的,造成响应失败 的,供应商自行负责。 (2)供应商必须使用生成电子响应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电子响应文件。 (3)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供应商均无法解密,或因采购人 CA 锁原因导致 采购人解密环节出现问题,采购人向监管部门申请并 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开启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启,具 体安排另行通知。 (4)因采购人原因或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 交易平台故障等非供应商原因,导致响应文件不能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采购人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并 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或调整开启时间,并告知在 线的供应商。 (5)开评审过程中抽取下浮率、预成交供应商,将在开启现场用摇号机进行抽取,采购人通过不见面 开标系统在线直播抽取情况,不再另行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未及时观看的,视为默认抽取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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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评审全过程中,各供应商应保持在线,因供应商原因未保持在线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 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 采购人因故(澄清、否决响应等)需要与供应商 交互时,供应商应在采购人发出交互申请后 10 分种 内作为响应,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未作出响应的,由 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 (7)为保证不见面开标系统的远程交互效果,供应商应当在相对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交互。因供 应商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配置不齐全或发生 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 等情况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8)响应截止时间前,请供应商使用舟山市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交 易 平 台(http://zsztb.zhoushan.gov.cn/zshy/login.aspx)上传 响应文件模块中的模拟解密功能,以确保电脑终端满 足远程自助解密要求。 | |||
不见面开标软硬 件要求 | 供应商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必 须符合不见面开标技术要求并运行正常,否则供应商 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硬件配置要求: (1)具备 4G 以上内存的电脑终端,配备能正常 运转的音视频设备(网络摄像头、麦克风、音响、耳 机等); (2)稳定的 50M 以上网络带宽连接; (3)CA 锁(供应商已领取副锁的,请注意正副 锁的使用差别)。2. 软件配置要求: (1) MicrosoftWindows7 以上操作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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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icrosoftOffice2007 以上软件; (3) 安装新点驱动(舟山版); (4)使用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11(IE11)及以上浏览器,加入可信任站点,添加兼容性视图设 置,修改 Activex 控件和插件设置,关闭弹出窗口拦 截。 | |||
21 | 25.1 | 预成交供应商选 取办法 | 方案:一 方法一:采购人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 干个下浮率,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成交下浮率,将代表供应商的号码(供应商号码按响应文件提交时 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入摇号机内,由采 购人代表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个抽中的供应商即 为第一预成交供应商,第二个为第二预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方法二:最低价采购。采购人根据供应商在下浮 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一预成交供应商,次 低者为第二预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在下浮区间内 相同最低报价在 2 家及以上时,通过摇号的方式确 定成交候选名单,采购人将代表供应商的号码(供应 商号码按响应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 生成)放入摇号机内,由采购人代表随机抽取三个号 码,第一个抽中的供应商即为第一预成交供应商,第 二个为第二预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三 个预成交供应商。 方法三:采购人可根据市场信息价在采购文件中 确定一个下浮率,该下浮率作为最终的成交下浮率。开启时,采购人将代表供应商的号码(供应商号码按 响应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入 摇号机内,由采购人代表通过摇号的方式 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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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号码,第一次抽中者为第一预成交供应商,第二 次抽中者为第二预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 ||||
22 | 13.2 | 控制价、下浮率(区间、间隔) | 下浮率区间:8%~10%,间隔 :8%、8.5%、9%、 9.5%、10% | |
23 | 30.1 | 履约保证金 |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 |
24 | 平台使用费 | / | ||
25 | 其他 | 本项目装修户数由发包人最终确定,并按实际工程量 结算,承包人须自行考虑户数增减所带来的相关风 险。 |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2、采购范围及工期
3、资金来源
4、合格的供应商
5、踏勘现场
6、费用承担
(二)、采购文件
7、采购文件的组成
8、采购文件的澄清
9、采购文件的修改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0、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2、响应文件格式
13、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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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响应有效期
15、响应保证金
16、供应商的替代方案
17、响应文件网上制作、份数、签署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8、响应文件的构成及加密
19、响应文件的提交
20、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迟交的响应文件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诚信库信息的更新、备案
(五)、开启
24、开启
25、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26、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六)、合同的授予
27、合同授予标准
28、成交通知书
2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0、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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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 本采购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 项~第 5 项。
1.2 本采购工程项目按照《舟山市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投标管理办法》(舟 招组办〔2020〕1 号)、《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舟招组〔2021〕3 号)等规定,通过简易采购方式选定成交供 应商。
1.3 本采购文件范本中有关“采购”、 “响应”、“供应商”、“开启”等文字表述均引 用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编著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示范文本》中的相关表述内容。
2、采购范围及工期:
2.1 本次采购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6 项。2.2 本采购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7 项。
3、资金来源
3.1 本采购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8 项。
4、合格的供应商
4.1 供应商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9 项。
4.2 供应商合格条件详见本采购工程施工采购公告/响应邀请函。
4.3 本采购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0 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供应商。4.4 供应商不得存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
5、踏勘现场
5.1 采购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4 项所述时间,采购人组织供应商对工程现场及周围 环境进行踏勘;如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的,供应商自行组织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
踏勘。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
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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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 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 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费用承担
6.1 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本采购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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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文件
7、采购文件采用格式文件在网上制作。采购文件的组成:
7.1 采购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采购公告(邀请函)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章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如有)
第七章图纸
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
7.2 除 7.1 内容外,采购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内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答疑澄清补充文 件,已登记的供应商才能下载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 采购人和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7.3 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后,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 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 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4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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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购文件的澄清
8.1 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后认真阅读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对采购文件的内容有 异议在响应截止时间 3 日前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 2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 前,应暂停采购活动。
9、采购文件的修改
9.1 采购文件发出后,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用补充文件的方式对已发 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补充文件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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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力。
9.2 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网上正规发布为准。当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网上发出的电子文 件为准。
9.3 为使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 进行研究,采购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应在采购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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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0、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响应文件和与响应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定计量单位。
11、响应文件采用格式文件由供应商在网上制作。
11.1 响应文件组成
11.1.1 封面
11.1.2 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1.1.3 响应函(报价)
11.1.4 诚信承诺书
11.1.5 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1.1.6 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其他材料
11.1.7 资格审查资料的更新(如有)
11.1.8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11.2 第一章“采购公告/邀请函”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 11.1.8 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12、响应文件格式
12.1 响应文件应包括本须知第 11 条中规定的内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应当
使用采购文件格式文本网上制作响应文件。未提供响应文件标准格式的,由供应商自
行编写。
13、报价
13.1 本工程的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1 项所规定方式。
13.2 本工程下浮率区间为本须知前附表第 22 项中所规定的范围。根据本须知前附表 第 21 项中规定的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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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供应商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 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供应商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
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4、响应有效期
14.1 响应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2 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采购文 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响应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电子文件形式向供 应商提出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电子文件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
以拒绝采购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响应保证金。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
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响应有效
期内,本须知第 15 条关于响应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响应保证金
15.1 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提供前附表第 13 项所规定数额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 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 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其缴纳形式、缴纳方式等要求要求见前附表第 13 项条款。
15.2.1 供应商汇款时应在进账凭证上注明响应项目名称、资金用途、联系人及联系人 电话等,以便查验核对。
15.3响应保证金必须按照提交时的路径、户名、账户退款。响应保证金的退付按舟山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普陀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5.4 如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4.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 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5.4.2 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15.4.3 经查实,供应商有串标、允许他人挂靠投标、弄虚作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被没收响应保证金的行为。
15.4.4 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近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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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供应商的替代方案
16.1 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 15 项中允许供应商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供应商提交替代方案,
则执行本须知第 16.2 款的规定。
16.2 如果本须知前附表第 15 项中允许供应商提交替代方案,则供应商除提交正式响应 文件外,还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
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所需的全部资料。
17、响应文件网上制作、份数、签署
17.1 供应商线上制作响应文件并加密上传,成交供应商成交后在网上打印份数见前附 表第 16 项。
17.2 响应文件封面、响应函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指定位置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
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
否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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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8、响应文件的构成及加密
18.1 响应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的规定要求,并且通过响应文件制作 软件在线制作。
18.2 响应文件需采用浙江省 CA 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
19、响应文件的提交
19.1 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9 项要求,于响应截止时间前网上上传加密的响应文 件。
20、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 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9 项规定。
20.2 采购人可按本须知第 9 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 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
长后新的响应截止时间为准。
20.3 至响应截止时间供应商不足 2 家时,可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不再采购。
21、迟交的响应文件
21.1 响应截止时间后系统将关闭响应文件提交通道,供应商无法上传响应文件,其响 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以后,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 传的响应文件。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3、诚信库信息的更新、备案
23.1 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如涉及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更,供应商须在诚 信库中及时修改,并提交核验。核验通过后,应通过响应文件制作软件上传相关的诚信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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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用于生成响应文件。如确因响应时间原因无法对企业诚信库内容实行变更时,供应 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一天,将拟变更信息原件及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送采购人(招 标代理单位)处,由采购人(招标代理单位)对原件进行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校验 章后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以图片形式上传并签注电子章。
(五)、开启响应文件
24、开启
24.1 开启会时间和地点
24.1.1 开启会时间:同响应截止时间。
24.1.2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启会方式,开启会网址:
投标人请登录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zsztb.zhoushan.gov.cn),点击选择“不见 面开标”栏目进入系统。
供应商代表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开启会,无需到达开启会现场。
24.1.3 参加开启会的要求
24.1.3.1 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等待开启会,并在开启会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24.1.3.2 开启会期间,各交易主体使用数字证书(CA)在各自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 作、音视频及文字交互均被视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1.3.3 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本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约定的开启时间提前约半小时开始进 行开启会网络系统准备与调试,全体供应商可共同参与各自设备对接调试。调试注意事项 详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供应商须知。
24.1.3.4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启程序、唱标内容、开启记录等有异议 的,应在公布开启结果 5 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提出。采购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答 复并做好记录。
24.2 开启程序
(1)宣布开始
至响应截止时间,采购人宣布开始开启会,宣读开启项目名称、采购人、招标代理机 构;公布采购人在开启现场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法;公布此次开启的投诉受理单位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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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受理电话。
(2)公布供应商
采购人公布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及响应保证金缴纳情况。若系统显 示供应商保证金缴纳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则将该单位响应文件在系统中退回。
若不见面开标系统显示已递交响应文件的单位数量不足 2 家,采购人宣布采购失败,结束开启程序。
(3)供应商解密
供应商应在开启主持人发出开始解密响应文件指令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响应文件解密(响应文件解密的具体操作要求详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供应商须知),供应商必须使用生 成响应文件的CA数字证书在线解密,如系统运行正常,供应商解密时间截止后供应商未完 成解密的,其响应文件将在系统中退回。
供应商解密时间: 30 分钟(系统默认值30分钟)。
(4)采购人解密
全部供应商解密完成后或供应商解密时间结束,由采购人使用生成采购文件的CA数字 证书解密响应文件。
(5)选择预成交供应商的选取方案
采购人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的选取方案选择预成交供应商选取方案。
(6)控制价、下浮区间、下浮率等参数的录入
采购人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的控制价、下浮区间或现场抽取的下浮率录入系统。供应商可通过视频直播方式观看方法一中下浮率抽取情况。
(7)公布开启结果
采购人将解密完成后的响应文件导入到评标系统中,并公布供应商名称、报价、项目负 责人、工期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8)开启会结束
开启结果公布5分钟后,开启会议主持人方可宣布本次开启会议结束。
供应商对开启有异议的,应在开启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我有异 议”提出,采购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文字答复,超过5分钟供应商未有异议的视为认 同开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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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25、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的方法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开启中的响应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工期、质量标 准等内容不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不得参加预成交供应商的抽取。
供应商可通过视频直播方式观看预成交供应商抽取情况。
25.2符合性审查
采购人对前三名预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的响应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不足 三家供应商时,对前两名预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的响应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取消其预成交供应商资格。成交供应商排名按照预成交供应商 抽取先后顺序进行排名。若第一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被取消成交资格,第二预成交供 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若抽中的三名预成交供应商皆放弃成交或被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可选择如下操作:
□重新组织采购。
☑ 组织原供应商中其余供应商重新摇号,原供应商中其余供应商不足 2 家时,可根据采购 文件要求不再采购。
第一成交供应商如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或因违法违规被取消成交资格,按有关规定处 理。
25.3 符合性审查要求
具体要求:
(1)企业营业执照:真实有效
(2)企业资质: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真实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 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必须具有 A 类安全考核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职 文件。
(4)企业、项目负责人经营行为:未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取消一定期限 内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评审基准日期尚在限制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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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无在建项目。(6)项目负责人近二年承接的项目:提供《项目负责人两年内在建和已完工程情况 表》,该表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且内容真实有效。
(7)项目班子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施工员、质量 员、安全员、材料员)必须配备齐全、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须有 B 类安全考核证书, 项 目安全员须有 C 类安全考核证书。上述项目班子人员应有社保证明(近 3 个月内任意一 个月)。如因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须提供能证明是本企业在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8)诚信承诺及廉政保证: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投标过程的企业行为作出诚 信承诺及廉政证明。
(9)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浙江网站(www.credit.zj.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企业法人及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5 年内 无行贿犯罪记录。
26、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26.1 开启时,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响应文件,不得进入评审:
26.1.1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须知 24.1 条规定的时间、地点 要求参加开启会或所携带的资料不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要求的;
26.1.2 系统运行正常情况下,供应商无法在规定时间解密的;
26.1.3 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保证金的。
26.2 采购人将有效响应文件,通过系统线上传送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七)、合同的授予
27、合同授予标准
27.1 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将授予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28、成交通知书
28.1 采购人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 15 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将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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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通过系统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2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9.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 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因成交供应商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作成交
供应商放弃成交;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9.2 成交供应商如不按本供应商须知第 29.1 款的规定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则采购人将取消 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还应
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9.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不得将成交项目转让(转 包)给他人。
29.4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 担连带责任。
30、履约担保
30.1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10 天内,成交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3 项规定的金额向 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使用本采购文件第三章提供的格式。
30.2 若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须知第 30.1 款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 同,并没收其响应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
30.3 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担保时,采购人也将在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担保 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3 项规定的金额向成交供应商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使用本采购文件第三章提供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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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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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 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
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
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 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 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 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
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 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 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 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 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 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 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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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 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 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 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 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 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 金的期限(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 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 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 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
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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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 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
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 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
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
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
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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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 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 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 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 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 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 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 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 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 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 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 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 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 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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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 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 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 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 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 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 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 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 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 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 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 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 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 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 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 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 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 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 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 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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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 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 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 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 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 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 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 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 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 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 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 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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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 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 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 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 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 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 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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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 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 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 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 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 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 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 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 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 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 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 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 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 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 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 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 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 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 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 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 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 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 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 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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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 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 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 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 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 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 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 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 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 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 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 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 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 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 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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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 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 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 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 面履行合同。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 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 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 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 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 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 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 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 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 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 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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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 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 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 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 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 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 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 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 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 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 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 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 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 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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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 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 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 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 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 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 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 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 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 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 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 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 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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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 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 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 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 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 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 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 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 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 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 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 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 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 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 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 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 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 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 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 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 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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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 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 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 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 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 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 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 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 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 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 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 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 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 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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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
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 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
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 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
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
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
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 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 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
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
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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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 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 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 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 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 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 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 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 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 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 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 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 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 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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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 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
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 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
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
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 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
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
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
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
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
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 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
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 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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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 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 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 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 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 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 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 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 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 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 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 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 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 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 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 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 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 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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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 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 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 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 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 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 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 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 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 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 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 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 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 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 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 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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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 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 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
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
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
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
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
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
物品。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
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
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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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 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 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 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 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 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 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 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 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 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查。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 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 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 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 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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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
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
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
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 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 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 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
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 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
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 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 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
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 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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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 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 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 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 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 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 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 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 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 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 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 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 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 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
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
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
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
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
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
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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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 列入进度付款。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 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 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 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 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 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 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 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 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 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 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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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 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 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 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 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 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 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 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 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 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 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 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 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 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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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
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 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 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
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 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 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 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
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
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
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 减的施工内容按实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房屋建 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 计算规范》(GB 50855-2013)、《通用安装《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建 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 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 规则》(2018 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 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 版)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 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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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 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
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
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 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 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
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
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 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 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 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
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 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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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 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
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 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 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 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 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
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 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 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 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
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 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 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 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
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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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 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 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 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 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 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 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 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 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 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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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 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 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 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 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 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 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 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 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 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 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 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 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 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 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 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 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 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 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 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 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 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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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 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 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 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 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 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 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 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 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 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 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 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 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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