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广州市道路事务中心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金额
2.8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12/3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
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广州市道路事务中心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道路事务中心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广州集采)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4-1397781
(三)预算金额:28,000.00
(四)采购需求:
商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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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价发起时间:2024年12月31日
(六)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合同份数:7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
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
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
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杨工 020-85200684
采购单位:广州市道路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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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服务描述 | 需求描述 | 数量 | 控制单价(元) | 计 量 单 位 |
1 | 服务内容:为采购人公务车辆提供维修及保养服 务。 需求详细说明: | 为采购人公务车辆提 供维修及保养服务。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 币28000元,年度 采购实际金额不超过 项目预算金额。服务 期限:合同签订之日 起,壹年服务期;或 结算金额累计达到本 项目采购预算金额时 合同提前终止,具体 以合同为准。 | 1 | 28,000 | 项 |
编号 | 需求内容 |
1 | 机动车维修项目内容:(一)维修车辆的种类:轿车、货车、客车等车辆的维修和保养服务。(二)车辆维 修、维护保养,包括提供车辆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喷油 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摩托车整 车修理、整车维修、车辆专项修理、二十四小时拖车服务、代办车辆年审和其他有关的车辆维修服务项 目。(三)有下列情况可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规定执行;新 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进行免费维护保养;在穗外地区发生故障 的车辆。 |
2 | 质量要求:(一)机动车维修品牌及规格型号:机动车维修材料为原厂配件(材料)或有品牌的同质配件(材料)(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高于装车零配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供应 商承诺对所提供的配件(材料)实行追溯制度,留存来源凭证。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 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我单位同意,可以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 旧件。(二)被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 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 部令2019年第20号)的标准,即: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 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 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 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三)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 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四)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5%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
3 | 执行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标准执行《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21)及规范所罗列必不可少 的文件: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GB/T16739.1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修维修企业、GB/T16739.2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 制标准、GB/T19596电动汽车术语、GB26877汽车维修业水污染排放标准、JT/T774汽车空调制冷剂回 收、净化、加注工艺规范 JT/T1132.1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第1部分:总体技术要求、JT/T1133机动 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
4 | 服务要求:(一)接受委托维修时,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工时费和配件费)都必须由送修单位签名认 可,成交供应商在标价时,应编制维修项目明细表,确保送修单位对维修内容及其细节的知情权。(二)严格按照交车时限来安排维修服务,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送修单位联系。(三)检验人员 必须在现场对车辆进行诊断,初步确定维修项目,并要充分征求送修单位的意见。(四)工作单上没有的 项目,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是必须追加的,在维修前应事先通知送修单位,征得送修单位同意,方 能增加费用开始施工,并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五)维修人员更换配件时,应以旧件 换取库房的新件,并向送修单位明确该新件是原厂件还是副厂件,同时旧件应交库房保存,车辆竣工出厂 后,旧件应归还送修单位。(六)汽车竣工出厂后,成交供应商应建立送修单位档案(包括用户名称、地 址、电话、联系人、车牌号、维修资料等),以便今后联系、调查和服务。(七)汽车竣工出厂后,责任 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八)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 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的,成交供应商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 事故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九)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公务车,未经送修单位允许不得将车 辆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十)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将送修单位的车辆转厂维修,不得 代开发票、收取开票费。 |
5 | 收费标准:成交供应商按照《广州市公务车维修项目工时费明细表》的标准,下浮20%,进行收费。付款 方式:成交供应商提供对应车辆维修和保养发票、验收单,据实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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