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120急救中心指挥调度系统应急扩容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55.8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2/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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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docx 合同明细.xls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1110012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120急救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木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指挥调度系统应急扩容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110012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20个日历日内交货,安装调试完毕。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3.4、中标人负责产品到项目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3.5、中标人负责产品在项目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6、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项目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7、中标人须提供相关设备与软件安装、调试、系统集成等服务,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关资质,确保相关设备与软件安装科学规范,满足指挥调度应急扩容工作需要。 3.8、中标人需要提供系统集成所需电线、网线、管道、插座等相关耗材,相关线材采用高分子环保材料,具备耐磨、阻燃、防静电、防腐、耐酸碱等性能,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选用型号能满足相关设备安全运行要求。 3.9、中标人须提供机房电路设计、布线、管道网线铺设等,所有线缆必须明确标识、良好接地并可靠连接(进行防震、防松处理),强弱电线缆必须分槽布线、合理布局,避免相互干扰。 3.10、机柜及相关设备具备良好避雷防雷性能,配备相关避雷防雷装置,保障人员及设备安全。 3.11、配备漏电过压保护装置,具备良好漏电过压保护性能。 3.12、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2)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3.13、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3.14、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一般故障需在2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需在一周内排除。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58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货物签订后,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并按采购人要求配送到位,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金额的100% 。,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升支行(长沙木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90100510910004172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手续合法完整,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一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如采购清单中物资的原品牌生产商质保期高于一年的,按原品牌生产商承诺的质保期执行。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4、对质保期外所发生的质量问题,中标人提供周到的技术咨询,并根据采购人需要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对于容易出故障的设备应教使用者如何避免故障的发生及提供预防措施方案说明。提供终身维修服务,可收取材料等成本费和工资。供应商必须做出项目完工后的维修、保养及售后服务的书面承诺。供应商在接报后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达现场,必须在48小时内令货物恢复正常使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4、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应将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招标人。”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知识产权保护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4.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5.合同价款支付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 6.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伴随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7.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乙方应当退还全部收取费用,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计算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合同的变更 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中止与终止 2.1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2.2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3.合同转让和分包 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3.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3.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4.不可抗力 4.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4.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5.通知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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