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分包工程招标
金额
-
项目地址
天津市
发布时间
2023/10/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中建六局(苏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分包工程招标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分包工程
招 标 文 件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日 期:2023年10月10日
目 录
投 标 邀 请 书 1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2
第二部分 分包合同 7
第三部分 工程量清单 101
第四部分 图纸 102
第五部分 工程概况及工程建设标准 103
投 标 文 件(格式) 104
评标方法及标准 131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
土方专业分包工程招标
投 标 邀 请 书
:
我司很高兴地通知贵司,我司已决定邀请贵司参加我司总承包的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分包施工资审及议标,请凭本邀请书和本人身份证于2023年10月13日上午10时前到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项目部领取招标文件,过期不候。
考察现场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在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0月19日进行现场考查。
投标文件递交日期:2023年10月19日上午10时00分,投标文件必须在上述时间前递交。(如有变动电话通知)
开标时间:本工程定于2023年10月19日上午10时00分进行开标。
递交地点: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项目部
收到本邀请函请立即传真回复。
招标人联系地址:同标书递交地点。
招标联系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公司) 手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张佳月(项目部) 手机:15840464067
工程地点: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集义村
现场考察联系人:付雪松
手机:17623521525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0日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一、 标段划分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分包工程。
二、总则
1. 招标范围
本分包工程招标范围为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分包工程。
本分包工程采用 包工包料 分包形式。
各种施工措施费均含在各工程价格中。
2. 招标文件组成: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范本(具体条款在中标后双方商定)、工程量清单、技术要求及规范、图纸。
3. 技术要求
本工程的工作应满足本工程技术规范、工程图纸、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同时,本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施工现场满足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项目部文明工地的要求。
施工中必须遵守以下文件:
1、设计图纸。
2、现行的国家、建设部、交通部规范等。
4. 报价说明
4.1、工程量清单中单价、合价应由投标人填写,此单价均应包含(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含土)、渣土费清理及外运费、施工机械费、弃土存土场地使用费、安全、文明施工、CI形象、交通、扰民、临时设施、消防保卫、夜间施工费、赶工措施费、临建设施费、冬雨季施工费、春节等节假日增加费、缺陷修复、二次搬运费、远征费、周边协调费、材料与工程检验试验费、档案资料费、大型机械进出场与安拆费、场地平整、场外与周边现有道路的协调使用和维护清理洒水降尘,及场区红线内运土道路的修筑、维护、清理、防尘及使用,施工便道、相邻工序配合费、缺陷修复、保管管理费、排污费、管理、保险、税费、风险、利润、不可预见费及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其工作内容、确保验收合格、达到合同质量标准及图纸要求所需的一切费用等费用,以及合同、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本合同价格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等相关费用的涨幅,不因政策、法律法规、指导性意见的改变而作任何调整。另在乙方施工过程中,在合同约定的乙方承包范围内甲不予乙方任何形式的签证,甲方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索赔、补偿等增加费用的行为,如有均视为已含在本合同的价格内。
4.2、本合同无甲供材料。
4.3、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单价并计算出合价。
4.4、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的单价、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合价的工程细目甲方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的价格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细目或单价甲方将不予接受,严重者将视为不符合性投标,其投标将被拒绝。
4.5、完成招标范围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细目之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工程的其他细目的价格中。
4.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设计图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乙方按图纸量计量,由甲方确认,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计算工作量。
4.7、工程量的计量方法,应符合工程量清单子目说明的规定。本分包合同价格为固定单价合同。本合同中的固定单价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项下的工程子目的单价不作调整。
4.8、本标的评标原则为在资审及技术标通过评审后的合理最低价中标。
5. 对投标人的要求
5.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成建制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近几年来有类似工程施工经历。投标时投标人须提供证明上述内容的合格文件供招标人查验。
5.2、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施工单位代表,须是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投标书中须有有关的证明文件。
5.3、投标人承诺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招标方的要求,工期在招标方要求的基础上只能提前,有能力实现这目标的投标人才有投标资格。
5.4、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实质性响应。
5.5、本招标文件范围内工程不允许再分包,得到发包方书面认可的除外。
6. 投标费用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7. 现场考察
7.1、招标人将在投标邀请书写明的地址由投标人自行对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一次考察,以便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一切资料。投标人应对自己考察结果的推论、解释和应用负责,并全面考虑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但招标人不对投标人为考察现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负责。
7.2、投标人须对其自身对该地质资料的自行解释负责。
8. 标前会议
招标人不组织标前会议,投标人考查现场后如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招标人将在投标前2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后,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如没有书面形式的文件,则视投标人默认招标人的答复。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日2天之前,招标人可以因任何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该修改构成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的投标人均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每次收到补遗书后应立即回函确认,如未回函,则视投标人默认补遗书上的内容。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i. 投标函部分
ii. 商务部分
iii. 技术部分
iv. 投标文件资信部分
11. 工期
计划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2024年6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28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签发的开工指令为准。
其中的工期为暂定控制工期,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投标方案缩短工期,但不可延长。具体以甲方项目部具体任务单为准,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满足甲方总控工期和总体计划安排,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影响其它分项工程无法正常施工,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支付甲方拖期违约金5000元/天。若为甲方及业主原因延误工期,则工期顺延,且不支付误工费及其他赔偿。其他部分应根据招标的要求进出场并按时完成剩余工作。
12. 协调与配合
本合同分包商应积极与其他分包商相互协调、密切合作,并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施工过程中不得以此为理由提出任何费用的增加。
13. 投标文件有效期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的30天。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
14.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须一式 2 份。投标文件应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并将授权书原件附在招标文件正本内。投标文件中任何与价格或有关的页码均应小签或盖章。
14.2正式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修改。
15. 投标文件的送交
15.1标书送达时间:见投标邀请书
15.2 标书送达地点:见投标邀请书
15.3标书密封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密封包装。包装封面上注明工程名称及招标单位、投标单位的名称及地址。
15.4送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按标书送达的最迟时间。
16. 投标文件的更改与补充
16.1在投标截止期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补充投标文件,但必须是书面形式并经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
16.2对投标文件的更改或补充应同样经密封、签字盖章。
17. 评标
17.1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评审与技术方案评审的投标方进行价格评审。
17.2在评价与比较时,招标人将首先对标书价格进行算术性符合,并将因算术性错误导致价格偏高的因素剔除后的标价作为评价基数。
17.3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将会对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与确认,对于招标人的澄清与确认无响应的投标人将失去中标资格。
18. 定标
18.1按照本须知第17条进行澄清与核实后,先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通过的单位本着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授标将于开标之后的10天内确定,并发出中标通知书给中标单位。
18.2招标人保留在授标前的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程序无效的权利,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告知投标人理由。
18.3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5天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履约担保后完成与中标人的合同签订并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18.4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人应立即做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接到招标人的进场通知后立即进场。
19.招标人有权根据投标人的投标人报名情况,合理调配各投标人的投标或中标部位。
20.招标人有权否定所有投标单位的权利。
21.开标时,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有权按废标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
专业分包合同
2023年10月
合同编号:HDJS-1220168035-FBHT-001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
(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
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分包合同
甲方(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分包人):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天津市滨海新区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分包人):
鉴于专业分包人已对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总包工程名称: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
分包工程名称: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分包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 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集义村
分包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运输、包质量、包安全、包安全文明施工,并承担合同价格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含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内的一切路床(槽)整形、人行道整形碾压、拆除路面、拆除侧、平(缘)石、余土、渣土弃置、挖沟槽土方、回填方(素土)等土方工程。
分包工程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破除路面、开挖、余土、渣土弃置、回填、路床(槽)整形、人行道整形碾压、土层性质、道路运输、道路环保清洁、道路清淤、道路安全事故、扬尘、场内倒运、施工措施、税费、管理费、评审,总包配合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土方施工期间设备费及设备调试费用等内容。
分包工程相关要求:
1、按照本工程设计施工开挖红线、深度范围组织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
2、满足施工范围要求及承包人现场确定的工作面、坡度;
3、负责开挖土石方的机具、设备、运输等工具的组织与管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4、负责开挖土石方的卸料场地手续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5、负责落实开挖土石方的运输过程城市市政管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6、负责协调、处理开挖土石方全过程执法、市政检查、社区环境及可能影响施工的一切情况,并承担相关费用;
7、负责土方挖掘地面垃圾的清运以及在挖掘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运,并承担相关费用。
8、各种施工措施费(指工、料、机)等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风险均含在各工程细目单价中。
二、分包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3 年 11 月 15 日;
计划完工日期: 2024 年 6 月 30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28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签发的开工指令为准。
工期节点要求: 以上开工日期为计划开工日期,实际以甲方工程师确认的进场时间为准,工期可以相应提前,不可延后 。
三、质量标准及安全创优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格 ,并符合承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
本分包工程安全创优目标双方约定为: 无 。
四、合同价款与形式
合同价款(含税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不含税价格为 元(大写: ),增值税率或征收率为 %,税额为 元(大写: )。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 元(大写: )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需乙方按最终结算价分摊的费用:安责险、工伤险、保函手续费按各分包合同额比例分摊。
五、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9)甲方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0)甲方与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
(11)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规定相互矛盾时,以序号在前的文件为准;同一序列的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六、承诺
1. 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劳务分包工作,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再分包,并按时足额的向劳务作业人员发放工资。
3. 分包人承诺理解并接受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分)包合同条款的约束,并同意履行总(分)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
4.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收到并充分了解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相关报价资料,已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
5.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服从承包人生产和资金安排,根据现场情况调整资源准备以满足承包人要求,不向承包人主张违约、利息、索赔等额外费用。
6.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各项施工内容的费用与可能发生的风险。
7.分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对外提供担保。
8. 承包人和分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作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七、其他
1. 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2.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 本协议书自 经双方盖章后 生效,一式 陆 份,甲方执执 肆 份,乙方执 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详见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
1.1.2 总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总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
1.1.3 分包合同当事人:是指承包人和(或)分包人。
1.1.4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并经发包人同意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总包工程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分包人:是指承包分包工程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分包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发包人(业主):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监理人(监理):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对总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8 设计人: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总包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 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10 分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分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分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的项目负责人。
1.1.11 总包工程: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2 分包工程: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3 永久工程:是指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14 临时工程:是指分包人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1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1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17 施工场地:是指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及临时场所。
1.1.1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19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开工指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20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竣工验收合格、业主签发竣工确认文件和政府部门签发竣工确认文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确定。
1.1.21 工期:是指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22 缺陷责任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分包工程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1.1.23 保修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期限。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分包工程自总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24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
1.1.25 签约合同价: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26 分包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用于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分包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27 费用:是指为履行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28 计日工:是指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承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29 质量保证金:是指分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30 书面形式:是指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1 深化设计:是指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图纸进行完善、补充并绘制直接指导施工的图纸的活动。
1.1.32 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2 语言文字
分包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1.3 标准和规范
1.3.1 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总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等。分包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前述标准和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4 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执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
1.5 图纸
1.5.1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向分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承包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5.2 分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1.5.3 深化设计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图深化设计的,深化设计需要相应的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分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不需要相应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自行完成深化设计。
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人对自行或委托设计的图纸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专用条款另有说明外,深化设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对分包人深化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1.6 联络
1.6.1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6.2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承包人给分包人电子邮箱发出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到达分包人电子邮箱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1.7 化石、文物
承包人应根据总包合同将施工场地内需要保护的化石、文物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予保护。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化石、文物的,分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化石或文物的数量、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应指示分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前述物品。
1.8 知识产权
1.8.1 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和文件,分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分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1.8.2 分包人保证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等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证承包人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或权利主张。如第三方向承包人主张任何权利,承包人有权对此引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请求进行抗辩,并有权自费参与针对该项诉请的应诉、谈判或调解和解,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必要时,分包人应协助或负责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同时,在发生上述知识产权请求时,如果承包人同意或要求替代产品或服务,承包人应用相同或类似具有相同功能的非侵权产品或服务替换,或尽力取得必要的相关授权,以保证承包人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8.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9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 承包人
2.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1.1 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履行分包合同所需的相应资料。
2.1.2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负责总体联络与协调工作。
2.1.3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1.4 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
2.2 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
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后,可以在移交施工场地前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地下管线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
2.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范围等事项。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4 指令和决定
2.4.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指令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除外。如果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指令后3日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异议且未执行指令,或者分包人提出异议但在承包人再次确认指令后3日内仍未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承包人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该指令与书面形式的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承包人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48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补发的书面指令应与口头指令一致。
2.4.2 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接受并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并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不应接受或执行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直接向分包人发出的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3. 分包人
3.1 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 办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许可和批准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1.2 按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3.1.3 对施工场地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与履行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情况。
3.1.4 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分包工程资料的编写、管理和归档;确保分包工程资料的准确完整。
3.1.5 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在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等过程中免于承受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欠付工人工资;
3.1.6 分包人已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
3.1.7 分包人应采用教育、验收、技术交底、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分包人负责处理其任何雇佣人员的伤亡事宜、工资纠纷事宜等,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若由于分包人不能妥善处理导致工人围堵、闹事等损害承包人声誉、利益的,承包人无需征得分包人同意直接代为处理,相关费用(包括支付款项、诉讼费、律师费等)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3.1.8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义务。
3.2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3.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的报告。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详见专用条款。
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为前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分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前述人员无权履行职责,承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3.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常驻施工场地。前述人员因故需要离开施工场地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分包人需要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分包人擅自更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分包人更换不称职的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分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进行更换。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
法律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的特殊工种上岗证,并在相应作业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并备案。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上岗证的,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禁止转包和再分包
3.4.1 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2 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违法分包给任何第三人。分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5 履约担保
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
3.6 联合体
3.6.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分包合同向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6.2 联合体协议经承包人确认后作为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 总包合同
4.1 总包合同的提供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后,承包人可以提供总包合同供分包人查阅,并且在分包人要求时可以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复印件,但有关总包工程价格及支付内容除外。分包人应仔细阅读并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约定,分包合同的签订视为分包人完全知悉承包人在总包合同项下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义务和责任。
4.2 与总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义务
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分包人应避免因其自身行为或疏忽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约定,如若发生,应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所有损失。
5. 分包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分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同时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除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外,有关分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可以由分包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分包人的质量管理
分包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5.3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5.3.1承包人对分包人供应的材料有权进行检查和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该批材料进场。
5.3.2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检查合格,并不表明分包人工程质量没有缺陷,分包人负责在施工全过程及保修期内质量缺陷的修补,并自行承担费用。若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后,分包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补的,承包人有权另行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加上以修补费用为基数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的比例由专用条款另行约定,修补费用具体金额以承包人与第三方办理的结算为准。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分包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分包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承包人可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
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6.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文明施工
分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自觉遵守并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管理制度。分包人对其工程区域内及所属人员的安全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承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承包人有权责令分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6.1.2 安全保卫
承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分包人应予以配合;分包人驻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应由分包人负责。在施工场地或生活区发生突发事件的,分包人应积极负责并协助承包人、发包人和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3 事故处理
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照法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6.2 环境保护
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分包人应按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环境保护具体措施,防止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分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
6.3 劳动用工管理
6.3.1 分包人应与其为履行分包合同而雇佣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
6.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自行解决雇佣人员提的膳宿事宜;膳宿条件应达到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
6.3.3 分包人获得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分包人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分包人拖欠前述劳动报酬或劳务费用给本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3.4分包人的劳务作业人员应遵守分包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受分包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分包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最迟不得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分包人应予以修改完善。分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分包合同当事人控制分包工程进度的依据。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获得承包人的批准。
7.1.2 交叉作业的工期管理
承包人应严格按总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分包工程及其他工程的工期进行管理,并按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向分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条件。因其他工程原因影响分包工程正常施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立即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承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分包人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其他工程的施工。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施工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承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7.1.3 劳动力保障
分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劳动力投入。因分包人劳动力短缺导致分包工程进度滞后的,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劳动力,否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分包人部分工作,且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 开工
分包工程的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签发的开工指令为准。
7.3 测量放线
7.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实际开工日期3天前向分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发出指令。
7.3.2 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工作。分包人应矫正分包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分包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分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进行保护。
7.4 工期延误
本合同工期已考虑停电、停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不确定因素可能对工程进度造成的影响,除经业主和监理共同签证同意或承包人同意之外,工期不予顺延。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有效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分包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有效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且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或减轻分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因非分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分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分包人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发包人审批的,则以发包人审核结果为准。
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分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
7.5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分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分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分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需要采取的合理措施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7.6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时,分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载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内容、分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7.7 暂停施工
7.7.1 承包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分包人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
7.7.2 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复工指示后28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分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分包合同,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7.7.3 暂停施工期间,分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分包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方承担。
7.7.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分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分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8. 材料与设备
8.1 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1.1 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
8.1.2 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根据图纸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损耗率计算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并编制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暂定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并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组成部分报承包人审核。由于变更等原因引起承包人供应范围内的材料或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5天内调整供应计划并报承包人审核。
8.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进场时间。因迟延通知导致进场日期迟延的,分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数量计算错误,且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少于实际使用数量的,缺少部分由分包人补齐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多于实际使用数量,则因处理超出部分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错误并因此导致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重新供应,由分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8.2 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2.1 分包人应按照图纸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提供材料、工程设备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8.2.2 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检验。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图纸或有关标准要求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3.1 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清点、检验后负责保管,保管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生丢失毁损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
8.3.2 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由分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检验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 样品
需要分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封存及保管事宜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样品的成本及送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8.5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
8.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6.2 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应符合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人更换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设备的,应报承包人批准。
8.6.3 分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组织设计和(或)分包工程质量要求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分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8.7 材料与设备专用
分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分包工程。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和检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验和检验按总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由分包人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的承包人义务。
10. 分包合同变更
10.1 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属于变更:
(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分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分包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分包合同变更的提出和执行
10.2.1分包人收到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或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分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承包人提供设计人签署的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10.2.2分包人收到承包人下达的变更指令后,认为不能执行的,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分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按合同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2.3承包人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组织需要,对分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调整,分包人予以认可,并同意自行调节机械设备料具及人员等,承诺不因此向承包人进行任何经济费用索赔等。
10.3 分包合同变更估价
10.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另行协商认定。
10.3.2 变更估价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估价申请后21天内审查完毕,承包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的,应通知分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10.4 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说明实施该建议对分包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承包人批准前述合理化建议的,承包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不同意前述合理化建议的,应书面通知分包人。
10.5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分包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6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计日工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分包人应每天提交以下报表送承包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班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11. 合同价格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1.1 单价合同
采取固定单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不因合同履行期间物价变动、定额标准、国家法律政策(含地方政府及部门文件)变化而进行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固定综合单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含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水电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各类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11.2 总价合同
采取固定总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图纸不变、规范标准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合同价款一律不做调整。本合同总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水电、施工技术、施工组织、各类规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即履行合同文件下所有义务的一切成本、费用、税金、规费及利润等。若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清单单价仅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清单项目及数量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11.3 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 价格调整
12.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分包人不得以人工、材料或机械等涨价为由,主张工程价款调整,更不得停工,否则应当根据本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共同或者以承包人的名义向业主主张价格调整,是否调整的结果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不得以已经发生以共同或者承包人名义向业主主张过价格调整之行为为由,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整。
如分包人提出上述主张的,承包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工程委托第三人施工或者解除与分包人的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受到业主的处罚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的增加、窝工费等;如承包人委托第三人施工的,发生的费用另加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由分包人承担,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
12.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法律变化导致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分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费用不做调整。
13. 计量
13.1 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
13.1.1 工程量计量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3.2 计量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的计量按照本款约定程序执行:
(1)分包人应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每月计量的起止日期进行计量,并于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每月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期限届满3天前向承包人报送当月工程量报告,并附具体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14天内完成对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4. 工程款支付
14.1 预付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分包工程无预付款。
14.2 工程进度款支付
14.2.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比例或金额、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14.2.2若发包人未能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支付或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分包人同意给承包人相应的宽限期直至发包人付款或足额付款,且分包人不因此向承包人主张任何违约金、索赔等。
14.2.3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3 支付账户
承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专用条款第15.1条约定的分包人账户。
14.4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1)承包人可以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转账、电汇等支付分包工程款,如需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贴息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分包人应在每次付款之前,提出付款申请并向承包人提供等额税务发票,如分包人逾期提出付款申请或逾期提供发票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或相应迟延支付工程款,不视为承包人违约。
本合同所涉分包人开具的发票,应当符合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增值税条款”中相关约定。
(3)分包人承诺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将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用于本合同项下工程之外的目的;如分包人违反该承诺的,承包人有权从后续应付款项中,扣除分包人违反该承诺使用的款项金额。
(4)不论何种付款方式,承包人实际收到发包人当期应付的工程款作为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未向承包人足额支付当期款项,承包人有权按照发包人支付数额与应付数额的同等比例,向分包人支付应付款项。因发包人不及时或欠付工程款而造成承包人不能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且分包人承诺自行筹集资金,保证工程正常进行,同时分包人有义务会同承包人,共同向发包人进行资金催讨和索赔。
(5)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与施工班组、劳务作业人员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未及时支付为由,拖欠工人工资,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及赔偿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如确认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属实,承包人有权代分包人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并从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15. 增值税条款
承包人、分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增值税条款”,双方应严格执行。
16. 成品保护
16.1 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
16.1.1在分包工程移交承包人前,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分包人应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确保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在其他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时不被损坏。
16.1.2在分包工程移交承包人后,承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承包人应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确保分包工程不被损坏,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 其它工程的成品保护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措施对分包工程之外的已完工程予以保护,避免对已完工程造成损坏。分包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因分包人原因损坏的,由分包人负责修复,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17. 试车
17.1 试车的组织和配合
分包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分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
分包人负责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分包人准备试车记录,承包人根据分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承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承包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分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17.2 试车的费用承担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费用明细及试车费用承担由分包人负责。
17.3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协调发包人修改设计,分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施工。因分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重新施工和试车,并承担重新施工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分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条件
分包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分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分包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分包合同要求的试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分包合同要求;
(2)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编制了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完工资料;
(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条件。
18.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1天内完成审查,承包人审查后认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分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18.3 竣工日期
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分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未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的,以分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分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分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分包人应保证分包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至移交承包人的期间一直保持质量合格状态,否则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8.4 竣工退场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后退场;逾期未完成清理并退场的,承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分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可在承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分包人履行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19. 分包工程移交
19.1 分包工程移交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对于其他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于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分包工程以及全部工程资料的移交,工程资料的套数、内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分包工程,分包人完成整改后,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0. 结算
20.1 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包工程结算价格;
(2)承包人已支付分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承包人应支付分包人的合同价款。
20.2 结算审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结算申请单,承包人于收到之日起28天内开始审核。承包人按照内部审核流程完成结算单的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才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分包人对此明确知晓。除此之外,分包人提供的任何单据,无论经任何部门盖章和签字,均不可作为结算的依据。
如分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承包人要求提交结算资料,影响承包人结算办理工作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分包人承担。
21.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21.1 缺陷责任期
2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算;未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1.1.2 在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分包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
21.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分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分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21.2 保修期
21.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未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分包工程保修期内,分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对因分包人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保修义务和损失赔偿责任。
21.2.2 承包人或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分包工程的,保修期自分包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21.3 质量保证金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和扣留方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按总包合同约定执行。
22. 违约
22.1 分包人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分包人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分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征得分包人同意,扣除金额为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
22.2 承包人按约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有权暂停对分包人的付款;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分包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
23. 不可抗力
23.1 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分包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3.2 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
23.2.1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23.2.2 不可抗力风险由分包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分包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分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分包人承担;
(3)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分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3.2.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3.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双方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确定承包人应支付的款项并完成支付。
24. 保险
24.1 工伤保险
分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4.2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为其雇佣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保险金额等具体事项。
承包人为本工程办理的保险仅作为分包人投保保险的补充,如果因承包人办理的保险种类未能包含全部理赔范围时分包人不得就此提出赔偿等要求
24.3 保险凭证
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24.4
25. 索赔
25.1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有权对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并有权将相关索赔金额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5.2 分包人索赔配合
当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的索赔事项涉及分包工程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配合承包人处理前述索赔事项。
26. 争议解决
26.1 调解
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6.2 仲裁或诉讼
因分包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6.3 与争议解决有关的事项
在承包人与发包人进入争议解决程序且争议事项涉及分包工程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处理争议事项。
27. 其他特别注意事项
27.1违反协议书第六条7条约定的,除转让无效和对外提供担保无效外,分包人还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具体数额可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
27.2 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涉及价款变更、担保、借贷等经济类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对账单、签证单、结算书等均以承包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的为准,除承包人向分包人另行提供加盖有承包人公章的特别授权书之外,加盖任何项目部章、项目部人员签名等均对承包人不具有效力,分包人应谨慎审查相关文件的签署主体资格和权限,对于相关无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件,分包人应及时提交承包人追认,承包人未盖章追认的,对承包人不产生效力。
27.3 分包人或其员工应以自己名义对外采购、租赁、融资等,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使用承包人名义或承包人项目部名义,否则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分包人承担。
27.4 因业主违约,分包人以承包人或甲、乙双方或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无论产生何种裁判结果,均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引起全部经济、法律责任。承包人因上述诉讼行为所发生的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利息、资料费、差旅费等)均由分包人承担。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分包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无
1.3 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合同的标准规范包括: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0300-2013)及地方性文件和设计要求的验收标准,达到验收合格标准。施工中必须遵守以下文件: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现行的国家、住建部相关规范。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当事人对于解释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约定: 执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 。
1.5 图纸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提供电子版图纸,分包自行按照蓝图进行复印 ;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包含该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全部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变更、洽商等 。
1.6 联络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接收人: 张佳月
承包人指定接收人邮箱: 1917500117@qq.com
承包人指定接收人电话: 15840464067
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分包人指定接收人为:
分包人指定接收人邮箱:
分包人指定接收人电话:
1.7 保密
承包人、分包人关于保密事项的约定: 对于施工合同条款、价格及施工过程中从承包人获取文件资料、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施工工艺应当保守商业秘密。
1.8 知识产权
1.8.1双方对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约定如下: 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人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应提前获得相应的授权或许可,并将签订的书面权利许可协议副本或复印件(一份)交总承包人备案,并执行通用条款 。
2. 承包人
2.2 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承包人交付具备劳务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7天内
2.2.2承包人负责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作业条件如下: 提供存放施工材料、设备的场地,乙方自行承担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用,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2.3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 名: 董探华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工程安全管理、工程 CI 管理,合同范围内建设方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建设方已批复的工程变更(签证)范围内的工程量进行确认。根据工程节点,组织对乙方进行的计量支付,并在甲方总部审批的计划额度内进行对乙方支付。依据合同对乙方进行处罚,甲方总部批准的各类文件进行执行。
甲乙双方所有经济往来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联系单、变更、签证等)
经甲方代表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最终签字后生效,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单独签字无效。
甲方代表及项目管理人员在上述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行为,均需经甲方总部书面文件授权,否则无效。
兹明确:项目经理之外的项目部人员无权就计量、计价、签证等含有经济
内容的文书进行单独签字确认(授权范围内除外),如发生该等人员签字但无
项目经理签字的上述文书,一律无效。项目部及项目经理不具有对分包人单位
签署合同、补充协议、调价等任何有关商务资料、结算、价款变更的权利,即
便若是项目部及项目经理在相关资料上签署姓名,该签字亦属无效。
3. 分包人
3.1 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 乙方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按实际损失的 2 倍给予赔偿。
3.1.2 乙方人员的吃、住、行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若使用甲方的板房作为工人宿舍,按照每间每月 600 元记取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严禁乙方破坏甲方文明工地形象。生活区水电费、空调租赁费由分包方自行承担,住宿铁床由分包方自行购买但标准必须符合承包方公司要求。
乙方为本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权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相关证书需交由甲方相关部门备案。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如有特殊工种操作需要汇报给项目安全部备案。
3.1.3 乙方于每名劳务人员进场前按要求自行给每位劳务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资料报甲方项目部备案,保险费用含在合同单价中。乙方逾期或拒不办理的,由甲方代为办理,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保险金额最低要求: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金额4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万元。
3.1.4 甲方项目部实行实名制管理,乙方必须于每名劳务人员进场 3 日内提交农
民工人员信息表(包括人员姓名、从事工种、持证情况、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
工资标准、乙方与农民工签订的合同,及时上报甲方项目部,并每月更新一次。
项目部通过脸谱识别或指纹识别系统考勤,每月 25 日前根据出勤天数(出勤表)
编制工资单,计算当月工资。(当月工资=标准工资/30*出勤天数),如果没有
按照上述方法上报农民工信息并进行考勤,乙方承诺:所发生的该部分工资,
乙方自行支付。该部分款项不计入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款内。当期农民工工资
总额不超过至本期止累计完成产值的60%,若工程款支付至累计完成产值的
60%,还出现农民工讨薪视为恶意讨薪。
3.1.5 甲方支付每期工程进度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发放,统一执
行甲方农民工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乙方专职民管员应按甲方农民工管理办法执行,应做到农民工工资发放至每个农民工本人。
若乙方违反上述条款,出现民工上访、围堵、诉讼等情形,乙方无条件接受甲
方启动快速结算程序,快速结算程序:1、工程量的确认:根据双方合同内约定
的工作内容及设计图纸,甲方人员直接确认已完工程量;2、工程单价的确定:
合同约定单价;3、总价的确认:用上述方法确认的工程量乘以上述方法确认的
工程单价为总价的确认;4、支付价款的确认:上述方法的确认的总价*60%减
去此前累计已付金额。如乙方认为有争议部分,必须经过法律程序解决,由此
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在没有得到法律终审判决前,执行快速结算程
序确认的总价。
3.1.6 如乙方在分包工程中造成以上事项或导致甲方因以上事项承担相关责任,
每发生一例,乙方按合同金额的 2%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
损失。
3.1.7 乙方负责测量定位及测量资料编写,并承担相应费用。
3.1.8 乙方不能按时提交合格施工资料,甲方有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资料编写整
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按相关工程量的2%在当月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3.1.9 除甲方同意乙方取消清单中某项内容,乙方应完成清单约定的所有项目,
否则甲方按原清单金额的 5 倍对乙方进行罚款。
3.1.10 乙方负责全部的实验检测和相关费用(实验室由甲方指定)。如果出现
质量不合格等问题,乙方应立即整改更换材料。
3.1.11 做到已完工程部位的照管及施工场地的及时清理,确保工完场清,验收
合格后进行作业面移交,必须双方及管理第三方到场实际验收移交,当场签字
并盖公章。不符合规定的继续清理,直到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移交。工期不予后
延。
3.1.12.发生的一切赶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1.13 由于发包人或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停工或者延误,乙方协助甲方收集
资料。
3.1.14 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其他相关分包工程的分包商的工
作,如配合进行预留预埋工作等。
3.1.15 对甲方提供的主线施工便道进行维护。
3.1.16
(1)乙方辖下的农民工每月必须到项目部上报工人考勤信息及工资发放单。
(2)农民工考勤记录档案每页必须加盖乙方公章予以确认。
(3)乙方必须专门设农民工考勤管理人员,与项目部农民工考勤管理人员共同
完成农民工考勤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4)项目部与乙方必须建立农民工考勤档案,农民工考勤记录工作必须每天如
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导出结合每日考勤备忘录整理后录入农民工考勤档案,并由
当天执行监督工作的双方考勤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双方必须建立每日考勤
备忘录,以记录当日考勤记录工作发生的各项情况,由双方考勤管理人员共同
签字确认。工程结算时,农民工考勤档案将作为结算依据。
(5)施工时间段内,如发现虚报出勤、消极怠工等情形,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
不予记录该农民工当日考勤等手段加以管理。
(6)农民工考勤档案一式三份,公司工程管理部门、项目部、乙方各执一份,
每页必须有乙方盖章确认。
(7)乙方在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以书面文件形式承诺认可本农民工考勤管
理制度。
3.1.17 乙方应承担并完成下列(但不仅限于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保证严格、认真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该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以
及主合同对应本工程范围内约定的甲方责任和义务。
(2)完全接受、服从甲方的指挥、监督,服从甲方下发的书面文件及口头指令;
如不服从,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对情节恶劣人员可清除出场。
(3)根据建设标准、甲方管理制度和批准的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依法组织项目
的征地、拆迁、施工,确保项目建设速度满足本合同及过程中发包人的要求。
所要发生的费用,须先经甲方批准。
(4)按期向甲方报送年、季度施工计划,用款计划,年、季、月工程统计报表,
质量安全事故报表和工程形象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作业人员进出场登记表、
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5)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检验、加工和管理。
(6)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和
交付使用。
(7)坚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8)按照规定提交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同时提交工程技术和工程经
济总结。
(9)及时提交报验资料和计价资料、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
(10)对已竣工工程的成品保护和安装的设备,在验交前应负责保管,保证其
完好状态。
(11)保证该工程按期通过监理、发包人、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组织的过程检
查、监督、评比及最终竣工验收。
(12)对该分包工程的成本、工期、质量、安全、环保、效益等负完全责任。
(13)为保证工程进度,如乙方没有按与本工程相关的第三方所签合同约定的
时间向第三方支付材料款、人工费等各种应付款项,致使本工程进度和甲方信
誉受到影响,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将乙方欠付款项扣除,直接支付
给相关第三方。并根据情节严重性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14)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其他相关分包工程的分包商的工
作,如配合进行预留预埋工作等。
(15)对甲方提供的主线施工便道进行维护。
(16)乙方负责本合同范围内资料的编制,并通过甲方及发包人检查合格,所
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工程完成后,在甲方规定的验收时间不能提
供完成工程资料,每延误一天罚款2000元。
(17)做到已完工程部位的照管及施工场地的及时清理,确保工完场清,要求
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必须日产日清,否则甲方有权未排第三方进行该工作,相
关费用在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18)因乙方原因不能完成所承包工程内的有关工作内容,甲方可另行安排其
他队伍完成,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9)由于发包人或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停工或者延误,乙方协助甲方收集
资料。
(20)负责承担工程缺陷期内的一切责任。
(21)乙方必须配备足够的测量设备及测量人员,负责自己合同范围内的测量
工作并配合业主及第三方监控量测工作,质检站、发包人业主有要求对工程进
行实时监测的情况,由乙方负责,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22)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时,应采取措施后再行施工,并将施工中遇
到的异常情况及采取的处理措施详细记录在案及时通知甲方质量部及现场工程
师。
(23)乙方应在进场7日内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供本合同项下一份详细的进
度计划,乙方的进度计划应根据甲方的工期要求编制,以保证所承包工程施工
内容如期竣工。
(2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_1_天,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监理单位到场检查,
若未通知甲方、监理单位进行隐蔽验收乙方就进行隐蔽施工的,甲方、监理单
位有权要求进行破坏检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5)工程竣工未移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工程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在此
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出资修复。
(26)乙方进场方施工时应自觉遵守甲方有关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服
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管理。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等安全责任;对现场所有其他的建筑、设备、器具不得破坏,施工时如损坏甲方、第三人的财产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且乙方全面负责劳务人员的工资、保险、劳动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等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
(27)乙方应自竣工之日起 1 日内,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等各 3 套,编制竣工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8)配合工程管理,并对所有有关质量、进度、安全和施工协调等方面向甲方负完全责任。
(29)乙方应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为交工文件移交甲方。
(30)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方案、国家现场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因乙方施工原因产生偏差超过规范要求,一切后果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1)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现场临建及临时道路的施工,发生方量机械台班由甲方承担。
(32)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资质,否则甲方将对乙方处以合同额 5%的罚款。
(33)乙方保证中标以后投标书中的人员进场,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应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管理人员离开现场需向甲方管理人员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场。
(34)乙方承担的测量定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前及施工中测量放位,施工后用为装维偏差检验所放点位,并形成正式资料上报。
(35)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现场临时设施进行规划布置,乙方应提供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防护应满足甲方 CI 相关要求,若采用钢管搭设围护设施,钢管必须进行除锈刷油的处理,乙方提供的临时安全防护设施应待甲方安全防护设施开始安装后方可拆除,相关费用已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另行计取。
(36)乙方施工根据当地各政府部门的施工要求执行,若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行政处罚有乙方承担。
(37)乙方配置施工技术人员,确保按甲方要求的深度、位置、尺寸、标高进行开挖。
(38)内支撑部分土方需按甲方进度、质量安排机械、保证混凝土支撑强度。
(39)土方挖土外运期间的裸露土苫盖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现场绿网的保护,如
乙方机械及拉土车损坏绿网,增加的绿网材料及人工苫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0)进出场土方车辆冲洗应由乙方出人清洗。
3.1.18 乙方主要负责自检资料,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同时提交工程技术和工程
经济总结。
3.1.19 因乙方原因不能完成所承包工程内的有关工作内容,甲方可另行安排其
他队伍完成,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1.20食堂管理由甲方管理,乙方保证服从甲方食堂管理制度,乙方工人及工
作人员办理一卡通系统后,采取充值刷卡取餐的形式,食堂伙食标准分为各类
档次,乙方可自行选择。
3.2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3.2.1 分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分包人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分包人对分包人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施工管理、工程计量、工程款结算、收款、农民工工资发放、签署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等与分包工程相关的一切事宜,乙方承担其项目负责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
乙方未提交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或者没有提供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金 5000 元 。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劳务作业现场的时间要求及违约责任: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少于28天(特殊情况如生病、休假等除外),少于28天的,按每日1000元罚款,并在进度款或其他款项中扣除 。
3.2.2 分包人项目经理是否可以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否。
分包人项目经理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乙方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未按合同要求常驻施工现场,每月每缺一人处罚1万元,每月按25日考勤,每缺勤一天处罚1000元,考勤由甲方负责。
3.2.3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场地的违约责任:
如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场地,分包人将支付
每人每次人民币0.5万元的违约金。
3.2.4 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如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 1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技术负责人,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 5万元的违约金。
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如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 1万元的违约金。
3.3 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约责任: 如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分包
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0.5万元的违约金。
3.4 禁止转包和再分包
3.4.1 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 若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按照合同结算总额的5 %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并清退出场,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4.2 分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 同3.4.1
。
3.5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采用以下第 (3)种方式。
(1)银行履约保函(见索即付)
(2)现金担保
(3)从工程款中扣除。
履约担保的金额: 合同中标金额5% 。
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工程款中分三次扣除 。
履约担保的退还,按照(3)执行:
(1)履约担保自整个工程全部竣工之日后 / 日内退还。
(2)履约担保自分包工程完工后 / 日内退还。
(3)履约担保按照工程节点分期退还:分包方在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前提下,当分包方完成合同工程量的60%,且安全质量没有问题,所完工程验收合格,可退还履约保证金的50%;当完成合同全部工程量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完结算后,在结算协议签订后28天内无息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具有违约行为,甲方无须出具证明和陈述理由,可以随时无条件扣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退还为分包工程完工后,经项目部业主验收合格,且施工过程中不出现安全、质量、工期的过失及责任,不发生农民工恶意讨薪事件,乙方完成结算资料(包括合同约定的竣工资料)编制报送甲方后 30 日内无息退还。
如乙方具有违约行为,甲方无须出具证明和陈述理由,可以随时无条件扣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退还为分包工程完工后,经项目部业主验收合格,且施工过程中不出现安全、质量、工期的过失及责任,不发生农民工恶意讨薪事件,乙方完成结算资料(包括合同约定的竣工资料)编制报送甲方后 30 日内无息退还。
履约担保有效期的延长:根据项目工期和承包人要求顺延。
5. 分包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对于分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本工程的工作应满足本工程技术规范、工程图纸、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同时,本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1.2 双方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本合同没有约定相关标准规范的,应适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标准和规范,以及国家和地方可适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若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5.1.3 对于隐蔽工程,乙方在做好质量自检、自评的基础上,经甲方、监理和业主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任何未经检查验收而由乙方擅自施工的隐蔽工程,任何情况下,乙方都有义务将该隐蔽部位全部或部分剥露,以便重新检查其质量,然后再修复,损失费由乙方自理。
5.1.4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等程序及要求,若本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5.3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5.3.2若承包人另行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分包人应当按修补费用的 20 %向承包人支付管理费。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当按照分包工程价款 5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管理指标
6.1.1.1 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不发生安全生产险肇事件和职业健康损誉事件;
6.1.1.2 轻伤事故率控制在0.3%以下;
6.1.1.3 群殴、集访、闹访、违法犯罪事件为零;
6.1.1.4 创建 / 安全文明工地;
6.1.2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6.1.2.1 乙方委派: (身份证号: ,职务: )同志作为本工程项目的安全负责人,在现场履职,专职负责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业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1.2.2 施工期间,乙方按照国家要求数量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 名。
6.1.2.3 乙方应保证分包工程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并在岗履行职责,不得人、证分离,确保工程施工生产安全正常开展。如有人员变动,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6.1.2.4 乙方应每天班前开展早安会宣教活动,将作业内容、主要危险源、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险措施等告知施工人员。
6.1.2.5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开展“行为安全之星”活动,提高施工人员主动安全意识。
6.1.2.6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因乙方原因影响安全文明工地评定的,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为 10000 元/次。
6.1.2.7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向甲方提交施工安全方案。
6.1.3 事故处理
6.1.3.1 现场发生事故或险情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6.1.3.2 发生事故或险情后,乙方积极组织现场警戒和抢救工作、妥善安置家属、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的,要做出记录和拍照。
6.1.3.3 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建设单位、政府等相关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察。
6.1.3.4 由乙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导致总承包方和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和全部经济责任。
6.1.3.5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于乙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而导致事故性质变化、事故严重程度加剧,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连带方可依法进行索赔。
6.1.3.6 乙方人员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乙方除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外,甲方还将对乙方处以30万~50万/人 的经济罚款。
6.1.4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6.1.4.1 甲方和乙方约定:本分包合同总价的 10 % 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为: ¥ 元(人民币大写: ),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6.1.4.2 甲方派驻项目的安全负责人负责分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审核工作。
6.1.4.3 分包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清单,过程中随工程量同步进行核算、确认,清单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序号 | 项目 | 物品名称 | 单位 | 数量(暂定) | 单价 | 备注 |
1 |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 安全帽 | 顶 | |||
安全带 | 套 | |||||
劳保手套 | 双 | |||||
护目镜 | 个 | |||||
防尘口罩 | 支 | |||||
2 | 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 | 防护栏杆 | 延米 | |||
安全网 | 平米 | |||||
3 |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 | 防护棚 | 套 | |||
二级配电箱 | 套 | |||||
开关箱 | 套 | |||||
4 | 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 防护棚 | 套 | |||
防护罩 | 个 | |||||
安全装置 | 个 | |||||
5 |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 扬尘治理 | 工日 | |||
垃圾清运 | 工日 | |||||
场地硬化 | 工日 | |||||
场地绿化 | 工日 | |||||
材料码放 | 工日 | |||||
6 | 消防设施 | 干粉灭火器 | 个 | |||
消防架 | 套 | |||||
消防栓 | 个 | |||||
消防水带 | 卷 | |||||
消防水管 | 延米 | |||||
7 | 职业健康 | 个体防具 | 套 | |||
体检 | 人 | |||||
8 | 其他 | |||||
合计 |
6.1.4.4 分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应与工程款同步进行核算、确认、审批、支付程序。
6.1.4.5 乙方应按照月度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统计与核算工作,建立费用清单,出具与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相符的发票(发票中应标注“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与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的内容),否则,甲方不予审核、支付该费用。
6.1.4.6 乙方应将月度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清单和发票于次月5日前提交至甲方项目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确认工作。
6.1.4.7施工现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三宝一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采购、统一发放和统一管理,费用由总承包单位代付代扣。针对乙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投入不足,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品、设施不符合要求,临电、机械设备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费用台账、票据不完善等情况,甲方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审核与确认中予以说明;甲方应在当期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予以扣除。
6.1.4.8 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安全生产奖罚,对于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罚款的,甲方应在当期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6.1.4.9 乙方施工及临界设施范围内CI形象由甲方统一制作及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的临时工程、临时设施、设备的建设质量、安全、标准应满足施工需要及甲方企业形象(CI)等要求,并接受甲方的管理与指导,如有不符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做,所需费用及损失在乙方计量款中扣除。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施工范围内的文明施工及CI形象进行检查,乙方需进行日常维护,以达到甲方的要求。如维护过程中出现损坏或丢失等情况,整改、修复及重置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实际发生费用的120%进行赔偿。
6.1.5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
6.1.5.1 乙方负责为本单位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对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应在进场前提供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并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
6.1.5.2 乙方负责本施工范围内的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工作,公示重大职业危害因素,并向本施工范围内的施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
6.1.5.3 乙方负责解决自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餐饮、住宿问题,办理相关证件等一切手续的处理,并负责职业卫生过程控制。
6.1.6 安全保卫:执行通用条款。
6.2环境保护:杜绝环境污染事件,其他执行通用条款
6.3劳动用工管理
6.3.3 分包人拖欠其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或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分包人拖欠雇佣人员劳动报酬或劳务分包单位劳务费用而导致工人围堵、闹事等损害承包人声誉、利益的,承包人无需征得分包人同意直接代为处理,相关费用(包括支付款项、诉讼费、律师费等)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6.3.4分包人应将分包项目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分包单位印章后交承包人备案。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
分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 分包人应于进场前一周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人未按时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违约责任: 如分包人未按时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则承包人可拒付当期工程款直至分包人补足相应资料 。
7.1.3 劳动力保障
分包人未按时补足劳动力的违约责任: 分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劳动力投入。因分包人劳动力短缺导致分包工程进度滞后的,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3日内补足劳动力,否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分包人部分工作,且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3 测量放线
7.3.1 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实际开工日期3天前向分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发出指令。
7.4 工期延误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分包人应承担的逾期完工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延误在30天以内(含30天),每逾期一日,应按每日1万元承担违约金;工期延误在30天以上的,乙方应按每日1.5万元承担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就未完工程另行分包。如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场,且按分包合同价款 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受到业主的处罚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的增加、窝工费等,以及因另行分包而可能增加的分包价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工。乙方无正当理由违约停工10天以内的(含10天),乙方应按照每日2万元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乙方无正当理由违约停工10天以上的,应另外支付分包合同价款5 %的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与解除合同权利彼此互不影响。
7.5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7.6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包括: 有经验的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工期可予顺延,但费用不可增加。
8. 材料与设备
8.1 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1.2 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耗率:无,甲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如有节余乙方均应返还甲方,不得据为已有或私自倒卖。乙方必须根据现场情况节约使用材料,超出损耗,超出部分材料费用从乙方结算额中按材料综合单价的120%扣除。
8.1.3 分包人通知承包人材料、工程设备进场时间的期限:乙方应根据施工情况,提前(不少于30日)向甲方提交供货材料设备计划。
8.1.4承包人供应的工程设备的保养:由分包人负责维修保养,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8.2 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2.3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对分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和设备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8.4 样品
需要分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
8.5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关于材料与工程设备替代的约定: /
。
8.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包括: 分包人自行承担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用,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分包人负责自行租赁房屋、空调、床铺等 。
9. 试验和检验
关于试验和检验的约定: /
。
10. 分包合同变更
10.1 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
关于分包合同变更范围的约定:
(1)缩小乙方工作范围或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特性。
(3)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5)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6)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0.3 分包合同变更估价
10.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3.2 变更估价程序
关于变更估价程序的约定: 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变更未增加费用。承包人项目部应在收到变更估价 3000 元以上的申请后报承包人公司商务合约部审查。
10.5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确定增减工期天数的方法:对工期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况时,事后3日内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延期理由和要求,经过建设单位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或调整,如建设单位不予认可,则工期不予顺延和调整。
11. 合同价格
11.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一切风险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不做调整 。
11.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1.3其他价格方式: / 。
12. 价格调整
12.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分包合同价格的约定:如遇市场价格波动,分包合同价格的调整按照下面第 (1) 条约定:
(1)不作调整 ;
(2)主要材料上涨和下跌超过 5%以上给予调整,其他任何情形不予调整;调
整的依据为当地造价信息指导价,指导价中未包括的材料按照市场价格涨幅调
整 。
分包人违约提出价格调整主张,如承包人委托第三人施工,分包人除应承担第三方施工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应承担的违约金为:合同额的 5%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的方式: (1) 。
12.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法律变化是否调整分包合同价格的约定: 法律变化导致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分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费用不做调整。
因法律变化,调整合同价格的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
13. 计量
13.1 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
13.1.1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
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13.1.2 工程量计量周期: 按月计量 。
13.1.2
13.2 计量程序
关于计量程序的约定:
13.2.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15 日前提供本月已完成并经承包人、业主确认的工程量统计报表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暂定量,计量和结算的工程量应按分包人实际完成并经承包人和业主确认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和结算。
13.2.2 承包人向分包人的工程量计量的规则按照业主计量规则执行。
13.2.3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变更,业主批复变更数量大于实际数量的按实际
数量计量,业主批复变更数量小于实际数量的按业主批复数量计量。
13.2.4 因分包人施工不当或未能预见风险而造成的事故损失、返工等,由分包
人自行处理并确保工期要求,承包人不予计量。
14. 工程款支付
14.1 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承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违约责任: /
关于预付款扣回的定: / 。
14.2 工程进度款支付
14.2.1 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比例或金额:
14.2.1.1进度款请款报告提交时间:
工程款按月按实结算,分包人应于每月15日前向承包人提交当月请款报表。
14.2.1.2进度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支付时间:承包人收到相关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同意且承包人收到业主相应进度款后30天内支付。支付前需扣除如下款项:
A.质量保证金:留 3%质保金
B.预付款:无
C. 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
(2)支付比例。扣除上述款项后,在承包人收到业主相应工程款后,进度款支付比例如下: (付款比例不得超过总包合同付款比例):
支付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分项工程须经甲方、监理、发包人三方检验合格,每月 15日乙方将上月15日至本月14日完成合格的工程量报甲方,经甲方确认计量后,随建设单位的付款节点进行支付,甲方在收到业主工程款后30日内支付已完成确认的工程款的85%。在工程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乙方合同范围内回填工程完工后,甲方在30天内且收到业主工程款后支付乙方至工程款的90%,与甲方办理正式完工结算手续后30天内且收到业主工程款后支付至已完工程款的 97%,留3%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60天内无息支付。乙方需在确认计量后次月10日前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不少于已确认的计量金额。甲方在收到业主相应计量款且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乙方工程款。
此合同项下乙方提供发票税率为 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向甲方提供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需提供此次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如遇国家税务政策调 整,增值税率及合同中约定的增值税额随新政策同时调整;乙方在项目部发起 结算评审之前,需要向甲方提供全部结算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同意给予90天宽限期,如延期超过90天未付,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对应付未付款部分应按照签订合同时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累计金额为本合同结算价款的1%为上限。
(3)支付上述款项前,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相应金额合法有效发票。否则承包
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
(4) 在进度款支付过程中,乙方提交资金使用明细并在甲方监控中使用。
(5)承包人已就本工程业主支付、结算条款向分包人作出详细说明,分包人知悉
并认可其真实涵义,并接受可能由此产生的工程款延期支付、结算等风险,并
就此风险已在投标报价中作出充分考虑。若因承包人与业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条
件发生改变从而导致本合同付款无法按照约定支付,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
违约责任。
14.2.1.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质量保证金为分包合同结算价的 3 % ,在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缺陷责任期满后60日内无息支付。
14.4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甲方可以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应付账款保理、供应链保理、资产抵偿等非现支付方式或者转账、电汇等支付货款/工程款,其中资产抵偿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如甲方需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或应付账款保理支付货款/工程款,乙方同意承担相应贴息费用。如采用资产抵偿方式支付货款/工程款的,甲乙双方(或相关多方)另行签订相应资产抵偿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15 增值税条款
15.1 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 | 名 称 |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
纳税人身份 | R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 |
纳税人识别号 | 911201161030636028 | |
地 址、电 话 | 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 72 号 电话:022-24161637 | |
开户行及账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支行 银行账户:12001675001050001873 | |
乙方 | 名 称 | |
纳税人身份 | R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 址、电 话 | ||
开户行及账号 |
任何一方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5.2 本合同所涉应税行为计税方法(请勾选)
R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15.3 发票及其他相关信息
15.3.1 乙方在向甲方请款时,应根据甲方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请勾选:R专用 □普通)发票。
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5.3.2 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7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指定人员 宋维军 ,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15.3.3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送达、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1)乙方开具虚假发票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具伪造、变造的增值税发票);
(2)乙方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增值税普通发票);
(3)乙方开具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的(如:甲方与乙方基本信息、发票号码、开票时间、金额、税率、税额等错误;字迹不清,压线、错格;项目不齐全;缺少发票专用章;备注栏遗漏填写等);
(4)因乙方迟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5)因乙方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6)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7)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一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或提供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
15.3.4 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15.3.3条情形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
乙方在甲方拒收发票之日起7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若因甲方原因提供错误开票信息的,甲方应在拒收的同时向乙方提供正确开票信息。
本款中甲方拒收发票,或甲方暂停支付款项等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5.3.5 若乙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第15.3.3条约定情形之一的,除适用本第15.3.4条约定外,乙方还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0.1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因甲方原因造成开票信息错误的除外;
若乙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第15.3.3条约定情形超过3次的或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则乙方除按本条款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5.3.6 若乙方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甲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额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
15.3.7 若甲方从当期分包工程款中扣除了乙方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乙方仍应按扣除前的当期分包工程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15.3.8 若甲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5.3.9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全部增值税扣税凭证,均适用于本合同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17. 试车
17.1 试车的组织和配合
关于试车内容的约定: / 。
17.2 试车的费用承担
关于试车费用明细及试车费用承担的约定: / 。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条件
(4)申请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分包人应提供满足承包人要求的至少 3 份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给承包人。
18.2 竣工验收程序
分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程序: 按照承包人与业主签订的发包合同程序办理。
18.3 竣工日期
分包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至移交承包人的期间未能保持质量合格状态的,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扣除竣工结算额的 2%作为违约金,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且承包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分包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承包人可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
18.4 竣工退场
分包人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退场的期限: 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人没有退场,每逾期一日,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同时承担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的一切损失(包含建设单位对我单位的工期处罚)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并保留进一步的索赔权 。
19. 分包工程移交
19.1 分包工程移交时间
承包人向分包人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合同当事人完成分包工程以及全部工程资料移交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工程资料的套数、内容: 结算资料包括结算申请单、结算目录、分包合同、结算工程量清单,结算资料一式六份 。
20. 结算
20.1 结算申请
分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乙方应在本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提出结算申请并向甲方报送结算资料(乙方提供结算资料应一次性提供齐全,甲方一旦收到乙方结算移交清单后不再收取结算工作中乙方补充提交的任何签证单、收方单等结算资料。特殊情况下后期补办、补充报送结算资料的须经甲方工程部门核实补报内容,并报经甲方代表签认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若乙方未在该期限内报送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符合甲方约定,则被视为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并确定结算价格,乙方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甲方并有权扣留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应付的任何款项,直至结算最终办理完毕,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
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需要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结算资料包括结算申请单、结算
目录、分包合同、结算工程量清单,结算资料一式六份。
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20.2 结算审核
20.2.1 承包人完成结算申请单审核并签发完工付款证书的期限: 承包人项目部收到分包人结算书和完整竣工资料之日起6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公司商务合约部审核,最终结算额以承包人项目商务合约部出具结算书后,报承包人公司商务合约部审核确定为准。公司商务合约部于 3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根据公司商务合约部的审核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最终结算协议。分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将工程移交承包人,承包人有权将结算审核时间相应顺延 。
20.2.2 承包人完成完工付款的期限: 按14.2.1.2
。
21.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21.1 缺陷责任期
21.1.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 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一年 。
21.1.3 分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的期限: 分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
21.2 保修期
21.2.1 保修期的起算日: 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
保修期具体期限: 不少于总包合同约定 。
21.3 质量保证金
21.3.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金额: 结算额的3% ;
21.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 工程款中一次性扣除 。
22. 违约
22.1.1 分包人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如乙方不能在竣工验收前提交或不能完整提交包括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在内的竣工资料的,每逾期一天提交,应支付 2000 元违约金,无法提供或不能完整提供的,应负责整改,同时支付 15 万元违约金。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前,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剩余未支付的到期工程款。2)、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提交结算资料的义务,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在 7 日内进行纠正;如乙方在上述指定 的期限内未能纠正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按照每日4000元主张违约金,并有权从应付款项中加以扣除;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 对于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3)、如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从本应支付乙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总包合同等要求引起的罚款、违约责任、甲方损失(包括甲方向业主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承担。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
22.1.2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无
22.2.1 因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关于分包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的约定: 分包人对已完工程经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并办理交接手续,并按已完工程量的70%结算,其余30%款项作为乙方违约金予以扣除。
22.2.2 其他 分包人未能履行本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分包人义务,皆视为分包人违约。同时承担因分包人原因影响承包人的一切损失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并保留进一步的索赔权 。
乙方下游客商连带罚则:乙方承诺,因乙方下游单位、个人起诉导致甲方被连带起诉、被财产保全等情形所导致甲方支出的案款、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23. 不可抗力
23.1 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23.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支付款项包括: / 。
24. 保险
24.2 其他保险
关于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分包人应为其雇佣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事项:若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应保险,则承包人有权直接为其办理,所发生的费用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并处合同额2% 的罚款。
办理财产保险的具体事项: /
。
关于乙方办理保险的时间及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乙方于每名劳务人员进场前给每位劳务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资料报甲方项目部备案,保险费用含在合同单价中。乙方逾期或拒不办理的,由甲方代为办理,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若分包人委托甲方购买相应保险,则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并从合同总价中予以扣除。
24.3 保险凭证
分包人提交保险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 。
26. 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3)种方式解决,律师费用各自承担:
(1)向 天津仲裁委员会自贸国际仲裁中心 申请仲裁。
(2)向 天津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3)向 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起诉。
27. 其他特别注意事项
27.1 违反协议书第六条7条约定的,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为: 20 万元 。
28 补充条款
28.1知识产权保护
28.1.1总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反映承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分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分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28.1.2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人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应提前获得相应的授权或许可,并将签订的书面权利许可协议副本或复印件(一份)交总承包人备案。
28.1.3分包人保证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等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证总承包人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或权利主张。如第三方向总承包人主张任何权利,总承包人有权对此引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请求进行抗辩,并有权自费参与针对该项诉请的应诉、谈判或调解和解,并视为分包人对上述费用的认可,同时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的损失、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必要时,分包人应协助或负责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同时,在发生上述知识产权请求时,如果总承包人同意或要求替代产品或服务,分包人应用相同或类似具有相同功能的非侵权产品和服务替换,以保证总承包人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28.1.4、除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28.2当业主开发节奏变化、设计变更调整、外部因素干预都可能发生分包合同变化,分包人不得因上述变化向承包方索赔。
28.3分包工程所有签证及零星用工(机械)必须在7日内由签证单(附件11)中全部人员签字方可生效,超过7日未能签字则失效。甲方不允许项目部人员擅自变更本合同以及以甲方或甲方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合同、结算单、承诺书、确认单等均以甲方加盖公章确认,除此之外,加盖任何项目部印章、技术资料专用章、项目部财务章或项目部人员签名均对甲方不具有效力。乙方应谨慎审查相关文件的签署主体资格和权限,对于相关无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件,乙方应及时提交甲方追认,甲方未盖章追认的,对甲方不产生效力。乙方与甲方项目部人员相互串通虚构发货单或结算单的,应向甲方支付虚构金额 2 倍的违约金。
28.4紧急情况处理: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出于工程安全目的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紧急措施,而分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类工作时,则承包人有权在认为必要时雇佣其他人员去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承包人认为如此完成的工作是按照本合同约定应由分包人负责并自费进行的,则所有随之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28.5承包人向分包人送达的通知、纪要、联系函、图纸等一切书面文件应由分包人授权人员进行签收,如出现拒签:(1)承包人可以邮寄至分包人住所地,承包人寄出时间即为送达时间,如邮寄至分包人住所地后出现拒收或其他导致退件的情形,则视为已送达;分包人地址为1.6条约定地址(2)或由承包人发送至分包人电子邮箱即视为送达,送达时间为电子邮件到达分包人邮箱地址时间。分包人邮箱为1.6条约定邮箱。
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28.6甲方采用以下第 2 种盖章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用印,乙方应予以配合:
(1)分供合同专用章
(2)线上电子分供合同专用章(电子印章效力与实体印章效力相同)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工程量清单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3: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附件4:业主/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5: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
附件6:劳务管理协议
附件7:工程专项质量管理协议书
附件8: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附件9:廉政合同
附件10:分包项目管理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11:现场签证单
附件12:承诺函
附件13:履约保证金承诺书
(以下无正文)
附件1: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 土方清单 | |||||||||||
序号 | 子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位 | 数量 | 综合单价(不含税) | 税率 | 税金 | 综合单价(含税) | 综合合价(不含税) | 综合合价(含税) | 计算规则 |
1 | 路床(槽)整形 | 1、部位:新建沥青混凝土路面处 2、路槽碾压 | m2 | 59458.75 | 9.00% | 0.00 | 0.00 | 挖方按自然方计算,填方按压实方计算,且实际发生量不得大于图纸量,施工以图纸为依据结合现场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计算,且实际发生量不得大于图纸量。 | |||
2 | 人行道整形碾压 | 1、部位:人行道 2、整形碾压 | m2 | 82849.13 | 9.00% | 0.00 | 0.00 | ||||
3 | 拆除路面 | 1、现状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及基层拆除 2、厚度:面层厚度15cm,基层依据现场情况自行综合考虑 3、部位:干支路 | m2 | 59458.75 | 9.00% | 0.00 | 0.00 | ||||
4 | 拆除路面 | 1、现状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及基层拆除 2、厚度:面层厚度10cm,基层依据现场情况自行综合考虑 3、部位:人行道 | m2 | 26226.15 | 9.00% | 0.00 | 0.00 | ||||
5 | 拆除路面 | 1、现状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及基层拆除 2、厚度:面层厚度10cm,基层依据现场情况自行综合考虑 3、部位:巷道 | m2 | 45298.38 | 9.00% | 0.00 | 0.00 | ||||
6 | 拆除人行道 | 1、现状巷道路面面层及基层拆除 2、厚度:面层为机红砖,基层依据现场情况自行综合考虑 3、部位:巷道 | m2 | 11324.60 | 9.00% | 0.00 | 0.00 | ||||
7 | 拆除侧、平(缘)石 | 1、现状侧石及基层拆除 2、厚度:根据设计及现场情况自行综合考虑 | m | 10107.06 | 9.00% | 0.00 | 0.00 | ||||
8 | 余方弃置 | 1、渣土外运 2、工程量为暂定量 3、运距:自行综合考虑 | m3 | 57359.37 | 9.00% | 0.00 | 0.00 | ||||
9 | 余方弃置 | 1、余土外运 2、运距:自行综合考虑 | m3 | 20447.79 | 9.00% | 0.00 | 0.00 | ||||
10 | 挖沟槽土方 | 1、部位:给水管道(单槽开挖部分) 2、土壤类别: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 m3 | 16654.54 | 9.00% | 0.00 | 0.00 | ||||
11 | 挖沟槽土方 | 1、土壤类别:详见图纸说明 2、挖沟深度:1m | m3 | 10656.05 | 9.00% | 0.00 | 0.00 | ||||
12 | 挖沟槽土方 | 1、部位:污水管道(单槽开挖部分) 2、土壤类别: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 m3 | 22031.22 | 9.00% | 0.00 | 0.00 | ||||
13 | 挖沟槽土方 | 1、部位:雨水管道(单槽开挖部分) 2、土壤类别: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 m3 | 29812.64 | 9.00% | 0.00 | 0.00 | ||||
14 | 回填方(素土) | 1、雨水管道沟槽素土回填 2、槽底至道路换填结构层底 | m3 | 27029.34 | 9.00% | 0.00 | 0.00 | ||||
15 | 回填方(素土) | 1、污水管道沟槽素土回填 2、槽底至道路换填结构层底 | m3 | 20102.55 | 9.00% | 0.00 | 0.00 | ||||
注:1.上述工程量仅为暂定量;结算应以图纸为依据,乙方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计算规则:按照图纸设计实际量计量。 2.乙方人员的吃、住、行由乙方负责解决严禁乙方破坏甲方文明工地形象,生活区水电费、空调租赁费由分包方自行承担,住宿铁床由分包方自行购买但标准必须符合承包方公司要求。 3.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破除路面、开挖、余土弃置、回填、路床(槽)整形、人行道整形碾压、土层性质、道路运输、道路环保清洁、道路清淤、道路安全事故、扬尘、场内倒运、施工措施、税费、管理费、评审,总包配合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土方施工期间设备费及设备调试费用等内容。 4.因甲方、监理、发包人、设计单位、征地拆迁、不可预见等原因造成停工,工期可顺延,但没有费用补偿,乙方需要自行准备符合环保标准的动土配套洒水扬尘设备。 5、安全文明施工费:本分包合同总价的10%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甲方代购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及漏电保护器等防护物品,数量为乙方实领数量,由甲方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统一管理,其采购、验收、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统一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代付代扣。 分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应与工程款同步进行核算、确认、审批、支付程序。乙方应按照月度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统计与核算工作,建立费用清单,出具与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相符的发票(发票中应标注“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与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的内容),否则,甲方不予审核、支付该费用。 |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全称):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
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分包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分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分包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具体以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清单为准)。
二、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分包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24个月 。
保修期自 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 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 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分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承包人、分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电话 |
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备注:该名单所列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均有权代表分包人签署往来函件,履行分包人权利和义务。
分包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业主/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5
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6
劳务管理协议
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人:
甲方将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分包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在劳务管理方面的责任,双方在签订本工程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分包合同 的同时,签订本劳务管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责任,且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工程劳务管理满足国务院、住建部、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要求,以“以人为本”为宗旨,明确各自管理范围内劳务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工程劳务管理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严格执行并各负其责。
第二条:管理标准:严格执行《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及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施工工程各管理方相关要求。
第三条:劳务管理要求:实名制覆盖率100%,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率100%,否则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处罚费用。
第四条:甲方责任与权利
(2)应有完善的劳务管理组织体系,配备专职劳务管理工程师,负责对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停工整顿和经济处罚。
(3)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劳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的教育。
(4)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及企业管理要求,编制总体《项目劳务管理方案》,并组织乙方主要劳务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并书面交底。
(5)施工前甲方将对乙方进行技术、质量总交底或专项交底,明确质量目标,施工过程应对乙方的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对乙方工序予以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6)有权对专业素质差、不服从指挥的施工人员责令其限期退场。
(7)甲方应定期对乙方劳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进,并对存在问题开具整改通知单,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关处罚。
(8)如果乙方存在拒不整改或发生劳务纠纷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合同,责令乙方限期退场。同时,甲方保留索赔权。
第五条:乙方职责与权利
1、按照甲方要求设置专职劳务管理员,参与项目的日常劳务管理工作,不兼职其他工作;如特殊情况变更或撤换劳务管理员将及时通知甲方项目部,并立即增补经甲方项目部审核后合格的劳务管理员继续执行相关工作。
2、在施工现场所用的劳务人员全部按甲方实名制管理流程要求进行管理,包含配合甲方项目部劳务管理工程师录入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相关内容、提交劳务花名册、劳务人员入场教育考试、与每一个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实名制IC卡、配合项目日常考勤、按照政府及项目部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向项目部上报真实的工资发放表等劳务全过程管理的相关手续;如中途进行劳务人员的变更按照劳务管理规定要求书面报告甲方项目部,并及时进行信息的录入和其它相关工作。
3、在施工期间不使用没有合法身份信息和已经被甲方、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列入劳务黑名单的班组和人员。
4、如果下属的劳务人员发生恶意讨薪或越级上访事件,全力配合甲方项目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如施工期间乙方的劳务人员有不认真或抵制执行劳务管理相关规定,经教育后拒不整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项目部的管理,立即更换相关人员或班组。
6、严格执行甲方关于分账制管理的要求,及时上报工人考勤,按月支付工人工资,配合甲方项目部执行银行代发工资的工作。
7、乙方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甲方对乙方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甲方可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先行代付,代付后并不免除乙方未按时支付农民工资给甲方带来的不利影响的责任,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且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按照未支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10%对乙方进行罚款。
8、若项目采取乙方农民工工资委托甲方代发制度。乙方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甲方。甲方根据乙方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乙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每发现一起,甲方有权按照合同总额的10%对乙方进行罚款。
9、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六条: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以本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或相关协议书为准;
2、本协议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份数与合同协议书约定份数一致。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工程专项质量管理协议书
施工项目名称: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分包工程
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人: (以下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质量管理条例和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工程质量。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施工质量责任协议书。
一 工程质量标准
满足甲方与业主总包合同对工程质量的约定。其中质量标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279号令
二 本协议的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保修期结束
三 质量管理
甲方确认 董探华 为项目经理、 曹晋文 为质量负责人,代表甲方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乙方确认 为项目经理、 为质量负责人,代表乙方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甲方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乙方除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外,还应在其承担项目的所在地登记注册。
乙方必须配合当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总包公司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各项质量检查。
四 质量目标
1.预防和遏制一般质量事故,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为100%。
2.完成工程 / 创优目标,合格工程按国标执行,有创优目标工程按创优标准执行。
五 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依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乙方在建工程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负责监督检查乙方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工作。对限期未整改或存在严重质量隐患,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做出处罚。
2.甲方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完成施工组织总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建立各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
3.甲方负责向乙方发放图纸、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洽商记录。
4.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不按图纸、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组织施工,违章蛮干严重危害工程质量时,有权制止,并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甲方有权对未经自检的工程进行检查及验收,甲方对违规作业、违规指挥有权制止,情节严重进行停工整改。
6.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工程质量管理及督促定期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乙方违反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定等的情况,甲方有要求乙方整改的权利。
7.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工程如若存在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并要求乙方对质量事故进行整改和处理。
8.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负责组织乙方人员进行后期维修工作,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范围内的维修工作。如乙方不予配合,甲方有权安排其他队伍施工,所产生的费用将从乙方维修保证金中扣除。
9.甲方工程质量有创优目标,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工程各分部、分项施工及验收质量标准按创优标准进行实施。
10.除非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在保修期届满并从业主处收到相应质量保证金后28日内,扣除承包人垫付费用后,向分包人无息支付分包合同相应的质量保证金额。
六 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国家颁发的规程、规范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2.乙方应有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体制和可靠的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与现场人员相符且持证上岗。
3.在工程开工前,乙方须将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措施上报甲方质量管理部门。
4.乙方现场质量管理人员人数必须同工程规模相适应。(注:n 项目专业分包和30人以上的劳务分包单位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与现场人员相符,必须持证上岗。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技术交底施工,遵守甲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要随时接受甲方的质量监督检查。
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4)》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标准要达到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要求。乙方要接受甲方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员的质量监督,如遇与设计图纸不符情况,必须经甲方与设计确认,严禁擅自施工。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需进行质量管理人员更换,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严禁擅自做主。如更换,更换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 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分包人自检、承包人检验和业主/监理的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9.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做好验收工作,及时处理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自检合格后再进行报验。
10.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不得隐瞒,根据问题情况出技术措施或方案,必须按处理措施或方案进行整改,严禁私自处理。
11.对于甲方不按协议要求进行违章指挥,乙方有权拒绝进行施工。
12.若连续三个月乙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目标或工程质量低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责令退场。
13.因违章操作,工程质量不合格及不按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指挥,所造成的罚款由乙方全权负责。
14.根据国家法令及规范要求,每道工序必须进行报验。乙方应严格对隐蔽工程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检查工程师报检。甲方检查工程师应在24小时内,对隐蔽工程进行复检,并提请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部分工序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报验。检查合格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检查不合格,乙方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修整并重新报检。未经检查,乙方擅自隐蔽,甲方有权要求重检,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15.因材料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由材料供应方负责。
16.因乙方施工管理不完善或者乙方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返工、事故等导致工期延误时,工期不予顺延。
17.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包括甲方供应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验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甲方和设计单位同意。
18.乙方必须确保其使用的计量器具处于检定有效期内的合格状态。
19.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并由甲方及时报告至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经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由此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0.隐蔽工程验收。乙方必须保证隐蔽工程的质量。乙方应在隐蔽工程前1天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监理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双方确认工程合格后在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工程隐蔽后若甲方提出复验,乙方应予以同意,复验合格后,工期相应顺延,其费用由甲方负担;复验不合格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而对隐蔽工程自行验收,甲方提出复验,不论合格与否,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1.竣工验收。乙方在承揽工程预计竣工前7天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图纸、资料。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在工程竣工后7天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后,在验收证书上签字,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认证。如验收不合格,应分清责任,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发生的费用及工期由乙方负责。
22.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负责合同范围内的维修工作,乙方有事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维修,可委托甲方进行维修,费用从维修保证金中扣除。
七 实测实量管理制度(本条只适合房建项目,可结合工程质量目标适当调整)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公司实测实量管理制度,并配合甲方和甲方公司进行实测实量检查工作,甲方公司和甲方将进行阶段性的实测实量检查,检查结果将与工程款支付比例有关,总合格率≥85%不扣除,75%≤总合格率<85%暂扣当期进度款的10%,总合格率<75%暂扣当期进度款的20%。暂扣部分进度款乙方对现场施工质量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报甲方检查,甲方检查合格后报甲方公司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暂扣工程款将于下期工程款一起发放。
2.实测实量总合格率将作为分包商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全年各阶段合格率均高于90%的分包单位,获“公司年度质量管控优秀分包单位”称号,颁发奖状,招标时优先考虑;半年平均合格率小于80%的分项工程分包单位,暂停半年投标资格。全年平均合格率小于75%的分包单位纳入不合格分包商名录直接淘汰,禁止参与公司后续项目投标。
八 质量处罚制度
1.乙方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未按合同要求常驻施工现场,每月每缺一人处罚1万元,每月按25日考勤,每缺勤一天处罚1000元,考勤由甲方负责。
2.乙方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未请假,按照2000元/天处罚。
3.乙方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在施工现场的按照500元/次处罚。
4.乙方质量管理体系人员不在岗或备案人员资质与现场实际在岗人员不符,被甲方检查发现后,罚款1000--2000元。
5.乙方未按要求组织施工,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5000元,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加倍处罚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未配合甲方进行验收工作,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5000元,影响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10000元。
7.乙方必须按要求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凡是未按要求处理,影响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2000-5000元。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对尚未构成质量事故,但已造成质量问题或缺陷,视情节轻重对乙方罚款2000-5000元;造成质量事故时,视损失金额情况罚款5000--10000元,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因工程质量低劣,受到质监部门或甲方上级部门通报批评、处罚的,对甲方的处罚金额由乙方承担,对乙方进行2000-5000元的处罚。
10.乙方项目经理、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质量联检及质量专项会议,无故不参加的罚款500元。
一.土方工程
a.土方回填虚铺厚度、回填土颗粒及有机物含量等超标处罚500-1000元每处;
b.土方回填压实系数达不到设计要求、土方回填平整度或孔隙率超标处罚1000元每处;
c.灰土、三合土搅拌不均匀处罚500元;
d.土方回填碾压或夯实出现橡皮土或开裂处罚1000元每处;
e.土方回填施工缝处置措施或留设位置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的处罚1000元。
f.土方开挖未按照规范和交底要求进行放坡、分层、分段开挖,处罚1000-3000元。
十 其它
1.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罚款通知单后,如拒绝签字或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罚款。
十一 本协议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份数与合同协议书约定份数一致。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人: (以下称乙方)
为全面履行工程建筑施工合同,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及职业健康影响事件的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为上述工程安全管理的专项协议,在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一、分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
2.工程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集义村
3.分包范围:本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含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内的一切路床(槽)整形、人行道整形碾压、拆除路面、拆除侧、平(缘)石、余土、渣土弃置、挖沟槽土方、回填方(素土)等土方工程 。
4.分包形式: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运输、包质量、包安全、包安全文明施工,并承担合同价格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
二、协议内容
(一)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1. 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不发生安全生产险肇事件和职业健康损誉事件;
2.创建 / 安全文明工地
3.其他: 1)杜绝重伤及死亡事故,遏制轻伤事故,轻伤事故率控制在 0.3%,
2)杜绝火灾、爆炸、重大机械伤害、生产交通安全事故以及环境影响事件,严防职业健康危害 3)达到甲方提出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公布本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要求,核查乙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乙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实施监督管理。
(2)审核乙方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3)监督乙方针对其施工内容、工艺要求制定施工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监督乙方落实安全保护设施;监督乙方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4)按照乙方呈报的进场人员名册,对入场人员进行公司级、项目级和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5)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时有权纠正任何违章行为,并勒令其整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立即责令停工,直至满足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复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甲方有权对乙方给予适当的惩处。对于严重不服从甲方管理,野蛮施工者,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清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必须给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经甲方对照实物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7)工程款支付时,甲方派驻项目的安全负责人需签字确认,无签字的甲方不予支付。
(8)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程序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会议,执行会议决议。
(2)建立工地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乙方的班组长应经甲方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应每天组织开展“早安会”活动。
(4)编制本项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甲方审批执行,完善安全施工条件。
(5)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解决处理,定期向甲方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并纠正,对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应按时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6)对本项目的施工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如实及时向甲方备案,有人员调整时,要立即书面上报甲方;组织入场前的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录用超龄人员、童工及无身份信息的人员,不安排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不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7)特种机械的安全资料及时上报甲方备案、复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人员的有效证件要及时报甲方核验。
(8)负责班前安全教育和工种变换的安全教育。下达施工任务时,应进行有针对性的班前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9)乙方应按照国家及甲方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配置进场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具,确保安全措施费用足额投入,针对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服从甲方管理要求;检查操作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情况,严禁没有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即上岗进行作业。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应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证明后,再向甲方申请进行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的实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设备或设施。
(10)乙方动火作业,或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进行作业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设立安全消防责任人和作业监护人,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作业前,向甲方提出动火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操作。
(11)乙方应根据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管理。暂停作业时,乙方应当做好现场保护。
(12)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安全生产奖罚,对于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罚款的,将在当期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13)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施工,如因乙方违反安全生产原则引起安全生产事故,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如因乙方处理不当,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甲方按照 / (填写罚款方式)对乙方进行处罚,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14)乙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教育本单位职工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中如因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造成安全管理有关投诉或失信事件给甲方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的,其责任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确认与支付
1. 分包安全生产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确认与支付,可与分包工程款同步进行。
2. 乙方应进行当期安全生产费用的统计与核算工作,并提供相应台账与票据凭证。
3.分包安全生产费用主要包括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脚手架安全防护,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器材,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等。
4.乙方完成分包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工作后,首先报至甲方派驻项目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分包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审核、确认工作,然后再按照分包工程款的确认与支付流程逐步进行。
5.甲方应及时进行分包安全生产费用的审核与确认。对于乙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品、设施不符合要求,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等情况,甲方可对该部分分包安全生产费用予以扣除。
(四)其他约定
1.因乙方原因影响安全文明工地评定的,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为 10000 元/次
2.乙方人员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乙方除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外,甲方还将对乙方处以 30000-50000 元的经济罚款。
3. 无 。
三、附 则
1.此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2.协议有效期按照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变更,本协议有效期相应变更;合同施工工作内容、范围有变动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3.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4.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5.本协议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份数与合同协议书约定份数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项目施工廉政合同书
合同编号:HDJS-1220168035-FBHT-001
工程项目名称: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
工程项目地点: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集义村
甲方名称: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名称:
为确保甲方对业主的承诺,高效、优质共同完成施工任务,争创优质工程。保证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HDJS-1220168035-FBHT-001)双方能够高效廉洁地履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如下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文件,双方自觉按合同规定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廉政教育制度,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公布廉政合同书的责任内容和举报电话。
5.加强相互监督,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合同书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1.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卡)、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健身等活动。
4.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5.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为个人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事项提供方便。
6.不准向乙方介绍或推荐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7.不准以各种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机具设备等。
8.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为乙方多结算工程量、多结算工程款,不得从中收受回扣或好处费,谋取私利。
9.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因乙方拒绝本人的不合理要求,而故意刁难乙方。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管理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卡)、贵重礼品,腐蚀拉拢甲方工作人员。
2.不准以任何名义或方式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人员参加宴请或娱乐活动。
4.不准为增加结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人员支付回扣或好处费。
5.不准为甲方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合同书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处理;情节较重,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以主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内容为依据,应予以赔偿。
2.实行《项目风险抵押目标责任制》的甲方项目经理部,甲方工作人员因违反本廉政合同书第二条,除按上一款规定处罚外,还将全额扣除其已缴纳的项目风险抵押金,且违约责任人不得享受项目任何兑现奖励。
3.乙方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收缴乙方交纳的部分质保金;情节较重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数额,同时取消乙方在甲方的工程分包资格。
第五条 双方约定如下事项
1.本合同由 中建六局纪检监察部负责监督,举报电话:0512-65751212-811。
2.双方其他约定:无 。
第六条 本廉政合同书作为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分包 合同的一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盖章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廉政合同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工程合同履约完止。
第八条 本廉政合同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份数与合同协议书约定份数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0
公司
授权委托书
公司法定代表人 以公司名义签署本授权委托书。
兹委任 在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根据本授权委托书代表公司行使下列权限:
一、合同投标、中标参与权,即有权代表我公司参与项目的投标、中标过程,并就相关一切事宜进行确认;
二、合同谈判确认权,即有权代表我公司参与合同谈判,有权确认合同以及相关之所有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忘录、会议纪要等)的全部内容。
三、合同签订权,即有权代表我公司签订合同以及相关之所有合同文件,合同一经签订,我公司即依法严格履行。
四、合同履行代表签认权,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代表我公司就合同履行相关之一切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联系单、工作签证单、往来函件、决算文件、结算文件)进行制定、提交、签认等,进行施工管理,并特别授权代表我公司收取相应工程款。
五、处置权,即有权代表我公司就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决算、结算以及其他方面所发生之一切事务,进行处断、决策、执行。
我公司确认 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所有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授权。
委托代理人签字样式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实际营业地:
电话:
邮编:
附件11
合同外工程 现场签证单
承包人: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人:
签证原因: | ||
工程地点及桩位 | ||
具体部位 | ||
(此处填写具体数量、单位及计算过程等信息。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调整表格样式或增加附表) | ||
分包方负责人签字: | 日期: | |
项目部现场负责人签字: | 日期: | |
部门经理意见: 日期: | ||
项目部主管领导意见: 日期 | ||
项目经理意见: 日期 |
(表格样式可做调整)
附件12:承诺函
承诺函
致: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鉴于贵司与 就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为保证 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面的履行所负义务,保护贵司合法权益,特向贵司承诺如下:
一、承诺人已知悉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上述分包合同全部条款及 所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对该合同全部条款内容均无任何异议。
二、因上述分包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包括不限于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费用上涨、第三方索赔和违约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贵司有权要求承诺人对上述全部经济损失和违约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本项目发生的所有纠纷包括诉讼、仲裁(项目业主、分包方、分供方或第三人列贵司或我司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围堵闹事,贵司有权要求承诺人对上述损失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我司承诺本合同所包含工作内容均为我司自行施工,如出现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支付贵司违约金合同额的10%,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按手印)
身份证号:
日期:
附件:承诺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附件13
履约保证金承诺书
致xxxx有限公司:
本保证金作为XXXX公司就XXXX项目所签XXXX工程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额的 XXXX % ,金额:X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
承诺所签本合同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通过从工程计量款中或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的方式缴纳,扣除的金额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当付款节点小于或等于3 次时,且第一次计量款金额大于履约保证金金额时,可从第一次计量款中一次性扣除;付款节点小于或等于3次时,且第一次计量款金额小于履约保证金金额时,可分次从计量款中扣除,扣除次数小于或等于付款节点数;当付款节点大于3次时,可分次从计量款中扣除,扣除次数不得超过3次。
我方承诺该笔款项转为履约保证金后我方不得以欠付工程款名义追讨。
有关履约保证金其它具体规定详见合同相关条款,本履约保证金承诺书作为所签订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分包方名称: 盖(公章)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工程量清单
(详见合同附件)
第四部分 图纸
第五部分 工程概况及工程建设标准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分包
投 标 文 件(格式)
项 目 名 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 标 人: (盖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第一部分
投标函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 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 位 名 称) 的(姓名) 为我公司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分包招标工程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书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 年龄:_______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三、投 标 函
致: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项目经理部
1、根据你方招标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分包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工程总造价 元(大写: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图纸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第12条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7、我方将提交人民币 元作为投标保证金。
投 标 人: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投 标 函 附 录
序号 | 项 目 内 容 | 合 同 条款号 | 约 定 内 容 | 是否 响应 |
1 | 施工准备时间 | 接到进场通知书后3天 | ||
2 | 误期违约金额 | 5000 元/天 | ||
3 | 误期赔偿费限额 | / | ||
4 | 赶工费及提前工期奖 | 整个工程不支付赶工费,工期提前不奖励。 | ||
5 | 施工总工期 | 见《投标须知》中第11款 | ||
6 | 质量标准 |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格 | ||
7 | 工程预付款 | 无 | ||
8 | 进度款付款时间 | 本工程无预付款,分项工程须经甲方、监理、发包人三方检验合格,每月 15日乙方将上月15日至本月14日完成合格的工程量报甲方,经甲方确认计量后,随建设单位的付款节点进行支付,甲方在收到业主工程款后30日内支付已完成确认的工程款的85%。在工程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乙方合同范围内回填工程完工后,甲方在30天内且收到业主工程款后支付乙方至工程款的90%,与甲方办理正式完工结算手续后30天内且收到业主工程款后支付至已完工程款的 97%。留3%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60天内无息支付。 | ||
9 | 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 | 与甲方办理正式完工结算手续后30天内且收到业主工程款后支付至已完工程款的 97%。留3%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60天内无息支付。 | ||
10 | 保修期及质量保留金 | 留3%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60天内无息支付。 | ||
1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的金额: 合同中标金额5% 。 | ||
12 | 工程保险 | 乙方于每名劳务人员进场前给每位劳务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资料报甲方项目部备案,保险费用含在合同单价中。乙方逾期或拒不办理的,由甲方代为办理,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
五、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投标文件第二部分
商务部分
一、投标报价说明
1、本报价依据工程投标须知和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编制。
2、投标报价: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明细表填报。
3、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或表格形式一并报送。
4、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主要依据和要求:
4.1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
4.2工程所在地的劳动力水平、材料价格、机械台班价格及当地工程建设指标及各项指数。
二、投标报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投标报价:
(小 写):
(大 写):
投标人: (单位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三、工程量清单
A、 工程量清单说明
B、 工程量清单明细表
A.说 明
1. 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2.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分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承包人工程师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合价计算支付金额。
3.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合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甲供材料除外)、机械(含进出场费)、运输、质检、安全、文明施工、CI形象、交通、扰民、措施、制作安装、临时设施、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4. 清单中给出的每一个工程细目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分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6. 分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合价之中。
7. 计量方法
a.用于支付已完工程的计量方法,应符合技术规范中、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计量与支付”条款的规定。
b.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B. 工程量清单明细表
详见合同附件
投标文件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一、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11.4项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编制具体要求是: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招标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的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检验、检测、返修工序,半成品、成品保护等重要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钢结构施工技术措施、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以及工程维修服务承诺。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2.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2.2劳动力计划表
2.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横道图
2.4施工总平面图
2.5临时用地表
2.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分包工程
序号 | 机械或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用于施工部位 | 进场 时间 |
2.2 劳动力计划表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工程 单位:人
月份 人员 工种 | |||||||
2.3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横道图
1.投标人应提交的施工进度横道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人还应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2.4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2.5 临时用地表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分包工程
用 途 | 面 积(平方米)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合 计 |
注:1.投标人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
2.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
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说明
(1)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分包工程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如果有) | 已承担类似工程情况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原服务单位 | 项目数 | 主要项目名称 | |||
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人员。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
(2)项目经理简历表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工程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 |||||||||||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编号 | ||||||||||||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 日期 | 在建或已 完 | 工程质量 | |||||||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分包工程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限 | ||||||||||||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 日期 | 在建或 已 完 | 工程质量 | ||||||||
(4) 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说明
清徐县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项目(第三批)-杜村、集义村、杨李青村、邓桥村建设项目(二标段)土方专业分包工程
注:1.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说明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2.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包括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复印件。
投标文件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资信部分
一、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证等
二、 类似工程业绩资料
评标方法及标准
为保证评标工作质量,特拟定评标方法及标准如下。
一、评标时间
时间:2023年10月19日上午10点00分,预计1天。
二、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分公司1人,项目部4人。
三、评标原则
(一)评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评标的首要依据,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三)在评标过程中,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通过集体询标澄清。
(四)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定法,首先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进行技术方案审查,技术方案合格的单位进入商务评审。
(五)评标方法:采用合理低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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