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1(标的物种数:1)
- 保证金金额:¥5,000.00 包合计:259,600.00 元
目录/需求描述 | 采购预算(元) | 数量 | 小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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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医疗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需求描述
负责医院院区内净化系统、医用气体系统的全年巡检、维护保养、应急维修、运行管理。按规范提供详细的全年巡检、维护、维修方案需包含以下日常主要工作。详见竞争性比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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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600.00 | 1(项) | ¥259,600.00 |
-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5) 特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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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开始时间:公告发布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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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截止时间:2024-09-18 14:30:00(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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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详见本公告“标的信息”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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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新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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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西恒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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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1116 0171 2937
- 注:请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截止之前向西恒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保证金,否则投标(报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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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必须上传: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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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付时间:维保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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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付地点: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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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验货方式:
1、对系统提供维保服务后,应保证该系统能正常运行,不会给系统带来负面影响。双方签字确认。
2、成交供应商应保证需更换的零备件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3、在维保期之间成交供应商应提供所需更换的零备件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1)零备件技术参数与原厂零备件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2)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3)在系统试运行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运行正常。
(4)在规定时间内交货并更换和验收,并经采购人确认。
4、维保服务后,被保系统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后,才作为维保合格的验收。
5、供应商提供的维保服务未达到比选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6、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7、采购人需要制造商对成交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的,制造商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
8、产品包装材料归采购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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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价要求:
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含完成本项目维保服务内容及达到服务需求涉及的相关人员工资、服务费、人工费、搬运费、交通费、食宿费、税费等交付前一切费用。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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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付款方式:
采购人每季度支付一次服务费,支付金额按季度考核情况支付;成交供应商每季度末20日前开具金额等额增值税发票、付款申请及双方确认签字的考核表等资料交采购人审批通过后,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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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一)产品质量保证期
1、在维保服务期限内按比选文件要求进行维保。
2、产品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
3、供应商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供应商实际承诺执行。
(二)售后服务内容
1、供应商和制造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
(1)电话咨询
成交供应商和制造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现场响应
采购人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成交供应商和制造商应在2小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工作;无法在12小时内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提供备用产品,使采购人能够正常使用。
(3)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成交供应商和制造商的产品技术升级,成交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成交供应商和制造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的产品进行升级服务。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过后,成交供应商和制造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和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成交供应商和制造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三)备品备件及易损件
成交供应商和制造商售后服务中,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常用的、容易损坏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的价格清单须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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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识产权、培训、其他:
详见竞争性比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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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标(成交)原则:在符合项目要求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的前提下,按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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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异议处理:
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2、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或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异议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补遗方式对异议进行答复。
4、对于供应商弄虚作假、恶意中标或中标后不履行服务承诺等不良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扣除全部保证金。情节严重者,直接列入“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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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西恒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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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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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5178767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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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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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叶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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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3-61589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