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县医院停车收费外包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2QT1132
二、项目名称:寿县县医院停车收费外包服务项目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安徽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人民北路184号
中标金额:壹佰捌拾捌万壹仟陆佰陆拾陆元整(1881666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名称:寿县县医院停车收费外包服务项目 服务范围:停车管理服务 服务要求:1、本次招标项目为医院范围内所有停车场约500个停车车位的管理服务。包括:供发包人职工无偿使用的车位约200个,用于经营管理的地面划线车位约300个;2、中标方应提供管理所必需的人员,硬件设施、设备由发包人无偿提供给中标方使用,软件系统由发包人自行管理。 服务时间:3年(合同一年签订一次)。 服务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等国家相关规定。 |
五、评审专家名单:孙宏燊(组长)、陶良玉、洪军、纵瑞田、袁帅(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等规定,本项目收取交易代理服务费为8000元。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一)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0日
(二)开标(采购)日期:2023年1月9日9时00分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维权渠道及方式。若投标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内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寿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
(五)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
(3)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4)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5)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
(6)有效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邮寄地址等)、公司社保证明;
(7)相关要求及主张;
(8)质疑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各种形式的专用章;
(9)质疑函由参加投标(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允许其办理质疑事项的特别授权和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聘用合同及本年度社保缴纳证明等;
(10)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质疑主体不是投标人的;
(2)未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
(3)未在质疑有效期内递交质疑函原件的;
(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
(5)质疑未按第(一)条要求签署或盖章的;
(6)质疑函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7)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诉讼程序的;
(8)一件质疑函同时针对多个项目提出质疑的;
(9)质疑函由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递交的;
(10)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
质疑函的形式存在上诉1-10款情形,且在质疑有效期内的可以修改或变更的,采购人应当告知质疑人在质疑有效期内修改后重新提交。有效期内质疑人未重新提交,或者重新提交的质疑仍不符合上诉规定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寿县人民医院
地 址:淮南市寿县新城区东津大道与大顺路交叉口
联系方式:0554-27661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寿县新城区宾阳大道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联系方式:0554-27519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文虎(寿县人民医院)、杜雷(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电 话:0554-2766109(寿县人民医院)、0554-2751993(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附件
1.采购文件(有)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无)
3.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有)
4.中标供应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
0天0小时4分14秒
0天0小时9分54秒
-
采购代理提交_寿县
- 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提交见证
- 2023-01-09 15:24:00
- 0天0小时4分14秒
-
服务平台见证
- 同 意
- 2023-01-09 15:29:40
- 0天0小时4分37秒
附件:采购文件.pdf采购文件.pdf 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pdf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附件:排序表.docx排序表.docx
寿县县医院停车收费外包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
项目概况 |
寿县县医院停车收费外包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供应商(竞租人) |
应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jy.ggj.huainan.gov.cn/)获取招 |
标文件,并于2023年1月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编号:2022QT1132 |
项目名称:寿县县医院停车收费外包服务项目 |
起始价格(承包服务费):3年总承包服务费不低于147000元(其中年承 |
包服务费不低于49000元) |
采购需求:1、本次招标项目为医院范围内所有停车场约500个停车车位 |
的管理服务。包括:供发包人职工无偿使用的车位约200个,用于经营管理的 |
地面划线车位约300个; |
2、中标方应提供管理所必需的人员,硬件设施、设备由发包人无偿提供 |
给中标方使用,软件系统由发包人自行管理; |
3、根据评估机构评估,院内停车场年收费预估约24.5万元。 |
合同履行期限:3年(合同一年签订一次)。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
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2- |
购项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 |
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监狱 |
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
财库{2020}46号规定,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作特定资格要求。 |
三、获取招标文件 |
1.时间: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1月9日,每天上午8:00至12: |
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2.地点:网上获取,获取网址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
(http://jy.ggj.huainan.gov.cn/) |
3.方式:登录“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
(http://jy.ggj.huainan.gov.cn/)”,点击“交易平台”,登陆淮南市公共 |
资源交易平台,填写投标信息,查阅、领取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须随时关注 |
该项目答疑及补充通知等,并关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信息动态。投标 |
供应商如因关注不及时错过信息下载,后果自负。 |
4.售价:0元 |
5.相关事项: |
5.1招标文件文件获取过程中有技术或操作疑问,请拨打交易平台技术支 |
持热线:400-998-0000。 |
5.2CA锁(证书KEY)办理、续费、登录等问题,请查阅本网站“办事指 |
南”栏目中“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内容,也可拨打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
心电话0554-6818265-4。 |
5.3项目相关情况疑问(咨询)请与本公告联系方式中的采购人、代理机 |
构联系。 |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
截止时间:2023年1月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
开标时间:2023年1月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
地点: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寿县新城区宾阳大道寿县人民政 |
府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
五、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1.电子开评标说明: |
本项目实行网上开评标,网上上传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本项目采用“不 |
见面开标”方式。本项目为远程解密、远程在线开标。投标供应商(竞租人) |
不到开标现场,无需递交相关材料,投标供应商(竞租人)应在开标时间前提 |
供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等待开标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相 |
应的投标供应商(竞租人)解密等事项。具体操作方法见中心网站,通知公告 |
栏—《淮南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 |
2.发布媒介: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 |
省政府采购网、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3.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5.本项目为1个标包。 |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发包人)信息 |
名称:寿县人民医院 |
地址:淮南市寿县新城区东津大道与大顺路交叉口 |
联系方式:0554-2766109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寿县新城区宾阳大道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
联系方式:0554-2751993 |
3.项目联系方式 |
交易中心) |
序号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1 | 2.1.2 | 项目名称 | 寿县县医院停车收费外包服务项目 |
2 | 2.1.5 | 项目性质 | 产权类 |
3 | 2.1.4 | 采购(发包)单位 | 寿县人民医院 |
4 | 2.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5 | 2.1.1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6 | 2.2.1 | 资金来源 | / |
7 | 2.3.1 | 招标内容 | 详见招标公告 |
8 | 2.3.4 | 所属行业分类 |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
9 | 2.4.1.1 | 申请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 |
10 | 2.4.1.2 | 供应商信誉要求 | 一、投标供应商必须有良好的信誉,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责令停业且在被责令停业期限内的;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且在被暂停或取消期限内的;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且在被接管或冻结期限内的;4、近三年内存在因弄虚作假骗(谋)取中标、严重违约或供货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二、投标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1、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受惩黑名单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 |
2、供应商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3、供应商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官网www.ccgp.gov.cn或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三、联合体供应商,联合体任何一方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
11 | 2.4.2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预审资格后审 |
12 | 2.4.3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不接受 |
13 | 2.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 |
14 | 2.10 | 分包 | 不允许□允许 |
15 | 2.11 | 偏离 | 不允许负偏离¨允许(具体见评标办法和采购需求) |
16 | 3.2 |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质疑、投诉截止时间 | (1)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质疑截止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2)供应商对开标过程质疑截止时间为开标结束时间;(3)供应商对评标结果或中标(候选)人的质疑时间为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4)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逾期未予答复的,供应商应在收到质疑答复函之日起或法定质疑答复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投诉;(5)以上质疑或投诉逾期均不予受理。 |
17 | 4.14.6 | 电子版投标文件制作 | 1、本项目采取全流程网上招投标方式实施。各投标投标供应商须使用淮南公共资源交易网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http://jy.ggj.huainan.gov.cn:8090/TPBidder/login.aspx)制作生成加密版投标文件。2、投标供应商需采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具体请在淮南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上招投标中下载,软件启动时也将进行提示(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各投标供应商 |
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投标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投标无效的,责任自负。3、网招技术咨询:400-998-0000(新点软件公司)。 | |||
18 | 5.2.5 | 投标文件提交 |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供应商入口”上传。本项目采取“不见面交易”方式开标,取消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递交,只接受投标供应商远程解密投标文件。 |
19 | 5.2.6 | 投标截止时间、解密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解密截止时间:开标现场工作人员公布投标供应商名单后30分钟内(以本项目网上招投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根据投标供应商数量多少等开标现场实际情况,采购人可适当延长解密时间)。 |
20 | 5.2.7 |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 加密的电子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上递交。 |
21 | 4.1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22 | 4.12 | 投标保证金 | 详见招标公告 |
23 | 4.13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24 | 4.14.4 | 投标文件份数 | 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1份 |
25 | 4.14.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开标一览表、投标函、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文件封面均应进行电子签章(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
26 | 6.1.1 | 开标时间及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地点:见招标公告 |
27 | 7.3 | 评标方法及标准 | 详见本文件第三章 |
28 | 7.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或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组建 |
29 | 8.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 是¨否 |
标供应商 | |||
30 | 4.5.6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格。报价应包含所投服务、辅材(含专用工具)、税金、运输、装卸、保险、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检测验收和交付后质保等所有费用。 |
31 | 8.3.1 | 履约担保 | 中标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发包)人指定专户提交合同总金额的2%作为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备注:1、中标供应商以银行履约保函方式担保履约的,应将银行履约保函交至采购人代管。中标供应商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中标项目的合同服务期限。2、提交时限: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日内提交履约担保。3、退还时间:服务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4、违约处理:中标供应商必须按上述要求时限提交履约担保、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与采购(发包)单位签订合同。中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限提交履约担保或拒绝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规定依次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或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32 | 11.2 | 招标代理费约定 | 本项目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招标代理费的交纳按照投标供应商须知总则11.2条约定执行,投标供应商最终投标报价含招标代理费。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以转帐的形式向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招标代理费。开户名称: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宾阳支行银行帐号:34050110195800000462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务必于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1139367270@qq.com邮箱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基本信息:公司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基本信息的,一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标供应商开票信息发送至上述邮箱后30日内应自行前往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部索取发票原件,预期视为放弃发票索取权,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部不再保管已开具的发票,预期发票遗失责任由中标供应商自负。联系 |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 |
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 |
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统计局 |
发展改革委 |
财政部 |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一、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
号),制定本规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 |
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
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 |
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 |
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 |
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 |
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 |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
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 |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 |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
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 |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 |
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
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 |
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
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 |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 |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 |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 |
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 |
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 |
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 |
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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