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马钢炼铁南区烧结1#机脱硫增设循环浆液系统浆液泵(渣浆泵)(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循环浆液系统循环浆液泵渣浆泵施工服务浆液循环泵监造性能验收试验现场技术服务包装运输工程设计制造设备装配图安装督导质量保证调试督导培训自检记录文件选型运行故障保护措施泵体密封电动机浆液循环罐控制室控制接口油位指示器机械密封联轴器罩泄漏液收集设备减速机循环灰浆叶轮泵盖轴套密封材料拼帽紧固螺母泵轴底板泵主体设备控制系统DCS指令调节控制设备通讯费食宿费医疗费各种保险费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调试指导试运设备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检修超级超限部件保管防爆电气仪表现场组装工厂拼装技术差异表商务差异表利旧整修汽运火车船运空运送货及代办运输货物运输保险费用设备现场卸车仓储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电子产品放射性物品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配套件合格证报关单使用许可证资料木箱大型箱件电器设备铬牌重型仪表盘生产产线搬迁工装关键设备重新调整安装调试修复维保拼焊查档费联络函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2/12/0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询价单号 | 90812211XJ01624108 | 采购方式 | 公开 |
采购员 | 联系电话 | ||
报名截至时间 | 2022-12-07T16:00 | 报价截至时间 | 2022-12-08T10:00 |
采购商名称: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物料信息
物料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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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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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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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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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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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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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交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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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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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062690812211140037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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浆液泵(渣浆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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浆液泵(渣浆泵)*Q=60m3/h,H=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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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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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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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8
|
到货地点: ;联系人信息:
|
询价条款
一、交货地址:
二、保证金额度:0.0元
三、商务条款:
四、技术条款:
五、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0万元
六、报名要求:
七、资质要求: 报名要求详见询价单
附件下载
1浆液泵(渣浆泵)技术规格书.pdf1浆液泵(渣浆泵)技术规格书.pdf
询价书.docx询价书.docx
17、服务货物采购合同模板.xlsx17、服务货物采购合同模板.xlsx
报价地址:
https://www.obei.com.cn/obei-web-ec-ego/ego/rfq/deploy/egoBusinessOpportunity.html#/id=3d16f6da31f74250aaee2b29a6f021e3/rfqMethod=RAQ/orgCode=UD3913/statusFlag=0
技术联系人:管钰汉187255579872、询价要求:1、请于2022年11月18日前在欧冶采购平台报价(详见欧冶平台)。请贵单位按:马钢炼铁南区烧结1#机脱硫增设循环浆液系统:循环浆液泵附技术协议资料中确定的内容报价(含包装、运输等费用),有关说明如下::询价书
付款方式:承兑汇票质保期:设备功能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或设备交付后18个月(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无异议),以先到为准。质保款:5%,质保期结束后4个月内支付。功能考核款:15%功能考核验收完毕并与签署合同项目功能考核验收证书,支付合同设备费用的。设备款:80%及全额税金,产品送到指定地点全部验收合格且各项数据测试、热负荷试车验收符合要求,无质量问题且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后4个月内支付商务条款:
a)乙方提供分项报价明细表,报价总金额为不含税(注意,系统报价时选择正确税率,确认是否含税)。3、报价要求:其他说明:详见技术附件交货地点:陕西杨凌包装要求:见技术协议交货日期:2022年12月8日(详见技术协议)交货方式:乙方送货☑自提□b)设备交货:
技术服务供应商: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2、工程设计资质(含特殊专业及特种设备设计资质)等行政许可证书复印件(无行业资质许可要求的除外),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设计类企业),4、银行开户许可证明,5、法人授权委托书。施工服务供应商: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含特种设备安装资质)复印件,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5、银行开户许可证明。货物供应商: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制造型企业),3、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4、加工制造设备、检测设备和相关业绩表(制造型企业),5、法人授权委托书。非我公司合格供应商投标需提供如下资料并上传:c)报价单位需与设计人员充分技术交流并在分析报价明细表内备注是否响应技术协议要求。b)报价单需加盖公章,电子版上传欧冶平台。
技术联系人:邮箱:5、联系人:4、请按上述要求编制完整报价。原则上最低价直接预中标,最低价10%范围内供应商有二次报价机会。4、定标原则:协力服务供应商: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2、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合法的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3、当地建设企业诚信手册复印件,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复印件,7、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8、银行开户许可证明。
欣创环保采购部日期:2022年11月14日.地址:西塘路665号邮箱邮编:201900商务联系人:王正峰电话:18755523412(微信号:)
马钢炼铁南区烧结1#机
脱硫增设循环浆液系统
浆液循环泵
技术规范书
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
目录
附件1技术规范
附件2供货范围
附件3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
附件4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附件5技术服务
附件6分包与外购
附件7包装运输及大(部)件情况
附件8差异表
附件1技术规范
1.总则
1.1本技术规范用于马钢炼铁南区烧结1#机脱硫增设循环浆液系统浆液循环泵
设备的工程设计、制造、包装和运输、装配、安装督导、质量保证、调试督导、
培训、文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技术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规
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
和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的优质产品及其相应服务。
1.3如对本技术规范有偏差(无论多少)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本技术规范的附件
8“差异表”中。否则将认为投标方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并接受本技术规范和标准
的要求。
1.4如投标方没有对本技术规范提出书面异议,招标方则认为投标方提供的产品
完全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1.5在合同签定后,招标方有权因规范、标准、规程发生变化而提出一些补充要
求,具体内容双方共同商定。
1.6本技术规范仅是基于招标方的经验。SDA循环浆液泵的最终设计、选型、运
行、故障保护措施等由投标方负全面的责任。
1.7本技术规范的设计数据仅为初步的,投标方应承诺在设备订货时流量在±%、
压力在±%的范围内设备价格不变。(空白处由投标方填写)
1.8供方必须保证满足本技术规格提出的泵的性能要求及设计流量、扬程参数要
求,保证使用寿命,运转平稳可靠。所有泵体密封要求参照设计参数表。电动机
容量应有一定冗余量,保证泵能长期满负荷运行。
1.9凡在供方设计范围之内的外购件或外购设备,技术上均由供方负责归口协调。
1.10在签订合同之后,到供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需方有权提出因规格、
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供方应遵守这个要求,具体内
容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1.11投标方应执行本技术规范所列标准。有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12若本规范书中相关内容有重复描述,设备按更高的要求进行设计。
2设计要求和环境条件
2.1设计要求
2.1.1泵设备
名称:SDA浆液循环泵(渣浆泵)
配置:浆液循环罐配置2台浆液循环泵(渣浆泵)。
运行方式:全自动连续运行,泵应能满足机组各种运行工况。为了满足启动、
停机以及试验条件下的特殊要求,应能就地手动操作,并设有控制室控制接口。
所有的泵能够在控制室进行自动开启和关闭。泵配有油位指示器、机械密封、
联轴器罩、泄漏液收集设备、减速机(如有)。泵便于拆换和维修。
布置方式:循环罐旁室外布置,泵进口为轴向。安装地点:马钢炼铁南区烧
结1#机脱硫增设循环浆液系统项目现场。
2.1.2设计参数:
1 | 应用地点 | 室外 | |
2 | 数量 | 2 | |
参数 | |||
3 | 型号 | ||
4 | 流量 | m3/h | 60 |
5 | 扬程(浆液) | m | 18 |
6 | 进口尺寸 | DN/mm | |
7 | 出口尺寸 | DN/mm | |
输送介质 | 循环灰浆 | ||
8 | 介质 | Ca(OH)2、CaSO3、CaSO4、CaCO3 | |
9 | 含固量 | wt.% | 15~40 |
10 | 液浆密度 | kg/m3 | 1150~1300 |
11 | 温度 | ℃ | 60-90 |
12 | 输送管道直径 | DN/mm | 125 |
动力装置 | 电动机 | ||
13 | 电动机型号 | ||
14 | 电动机功率 | KW | |
15 | 电动机转速 | rpm | |
16 | 电动机防护等级/绝缘等级 | IP54/F | |
17 | 电动机支座接地 | 卧式 | |
18 | 电源 | 三相,50Hz,380V | |
19 | 传动方式 | ||
各部件材质 | |||
20 | 叶轮 | C40双相合金 | |
21 | 泵体 | C40双相合金 | |
22 | 泵盖 | C40双相合金 |
23 | 轴套 | 316L | |
24 | 密封形式 | 机械密封 | |
25 | 密封材料 | ||
26 | 拼帽 | 316L | |
27 | 紧固螺母 | 45# | |
28 | 泵轴 | 2Cr13 | |
29 | 底板 | Q235 |
注:
1)泵扬程数据为浆液液柱高度,投标方必须依据浆液密度进行设计;
2)实际选用的规格材料不低于设计参数表中所列,设计选用的材料应适于输送
的介质,并且至少应按40g/l的氯离子浓度进行选材并满足防磨要求。其材料
应提交给招标方认可;
3)在泵的起动时,浆液固含量可能超过上述的最大范围(仅短时);
4)投标方应充分考虑由于介质参数(烟气、工艺水、石灰石、结晶等)的变化,
浆液的pH值、温度、固含量、某些组成可能发生变化。
输送介质:SDA循环浆液
项目 | 单位 | 最小 | 正常 | 最大 |
温度 | °C | >0 | 45-60 | 70 |
密度 | kg/m3 | 1000 | 1150-1200 | 1300 |
pH值 | pH | 7 | 8-10 | 14 |
固含量 | wt.% | >0 | 15-25 | 40 |
进料粒径 | mm | —— | 3-5 | —— |
溶解物质主要为:CaSO4,CaSO3,Ca(OH)2,CaCO3,MgCl2,MgSO4,
2.1.3规范与标准:
泵主体设备、电动机及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装配、安装、调试、
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应遵循下列规程、规范和标准,投标方所提供的
电动机应满足下面所列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但不限于此。如有最新替代版本,
以最新版本要求为准: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代号 |
1 | 回转动力泵水力性能验收试验 | GB/T3216-2016 |
2 | 离心泵、混流泵、轴流泵验收试验规范 | ISO25481973CE |
3 | 旋转机械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振动限值 | GB10069.3-2008 |
4 | 离心泵、混流泵和轴流泵汽蚀余量 | GB13006-2013 |
5 | 离心泵效率 | GB13007-2011 |
6 | 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 | GB/T29531-2013 |
7 | 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 | GB/T29529-2013 |
8 | 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 | GB755-2019 |
9 | 旋转电机尺寸和输出功率等级 | GB4772.1~3-1999 |
10 | 旋转电机整体结构的防护等级(IP代码)分级 | GB4942-2021 |
11 | 轴中心高为56mm及以上电机的机械振动振动的测量、评定及限值 | GB10068-2008 |
12 | 旋转电机结构型式、安装型式及接线盒位置的分 | GB/T997-2008 |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代号 |
类(IM代码) | ||
13 | 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 | GB/T1032-2012 |
14 | 旋转电机冷却方法 | GB/T1993-1993 |
15 |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第1部分: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 | GB/T10069.1-2006 |
16 |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第3部分:噪声限值 | GB10069.3-2008 |
17 | 旋转电机尺寸和输出功率等级 | GB/T4772.1~3-1999 |
18 | 旋转电机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 GB/T4831-2016 |
19 | GB10068-2020 | |
20 | 旋转电机 | IEC60034 |
21 | 旋转电机的规格和额定输出功率 | IEC60072 |
22 | 电动机械和设备的热稳定绝缘材料 | IEC60085 |
23 |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 GB/T13384-2008 |
24 | GB/T997-2008 | |
25 | 电机线端标志与旋转方向 | GB/T1971-2021 |
26 |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191-2008 |
轴中心高为56mm及以上电机的机械振动 |
振动的测量、评定及限值 |
旋转电机结构型式、安装型式及接线盒位置的分类 |
(IM代码) |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代号 |
27 | 焊缝符号表示法 | GB/T324-2008 |
28 |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 GB/T985-2008 |
29 |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形式和尺寸 | GB/T986-1988 |
30 | 金属熔化焊焊缝缺陷分类及说明 | GB/T6417-2005 |
31 | GB/T8923-2008 | |
32 | 色漆和清漆划格试验 | GB/T9286-2021 |
33 | 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 | GB/T11345-2013 |
34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GB12348-2008 |
35 |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 GB/T13384-2008 |
36 |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 DL5190-2012 |
37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 GB50150-2016 |
38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 GB50168-2018 |
39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169-2016 |
40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标准 | GB50170-2018 |
41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172-2012 |
42 | 交流电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 GB/T50065-2011 |
43 | 电器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 | SDJ8-79 |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 |
定 |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代号 |
44 | 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 SDJ9-89 |
45 |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 | NDGJ16-89 |
46 | 通用技术条件 | JB/ZQ400O-86 |
47 | 合金结构钢 | GB/T3077-2015 |
48 | 装配通用技术要求 | JB/T5994-92 |
49 | 外壳防护等级分类 | GB/T4208-2017 |
50 |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 GB50231-2017 |
51 | 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20270-2010 |
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需满足GB50058或IEC6079-10等标准及规范要求。
2.2环境条件
2.2.1气象条件
年平均气温:,15.9°C
最高气温:,41.1°C(1959年8月23日)
最低气温:,-13.7°C(1991年2月29日)
年最热月平均气温:30.7°C(1994年7月)
年最冷月平均气温:-1°C(1997年1月)
年最大极端气温年较差:50.3°C(1991年)
年平均相对湿度:75%
夏季月平均相对湿度最高值:85%
控制系统应能接受DCS指令调节控制设备。
5.6性能验收试验的费用
投标方试验的配合费用已在合同总价内。其它费用,如试验在现场进行,由
招标方承担;在投标方工厂进行,则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
5.7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以招标方为主编写,投标方参加,共同签章确认结论。如
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
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
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并进行确认签盖章。
附件5技术服务
1投标人现场技术服务
1.1投标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保证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安全、正常投运。
投标人要派出合格的、能独立解决问题的现场服务人员。投标人提供的包括服务
人天数的现场服务表应能满足工程需要。如果由于投标人的原因,下表中的人天
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招标人有权追加人天数,且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如果
由于招标人的原因,下表中的人天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招标人要求追加人天数,
且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1.2投标人服务人员的一切费用己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它包括诸如服务人员的工
资及各种补助、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医疗费、各种保险费、各种税费,等
等。
1.3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应与现场要求相一致,以满足现场安装、调试、和
运行的要求。招标人不再因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加班和节假日而另付费用。
1.4未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人不得随意更换现场服务人员。同时,投标人须及时更
换招标人认为不合格的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
1.5下述现场服务表中的天数均为现场服务人员人天数。
现场服务计划表(格式)
序号 | 技术服务内容 | 计划人月数 | 派出人员构成 | 派出人员构成 | 备注 |
序号 | 技术服务内容 | 计划人月数 | 职称 | 人数 | 备注 |
1.6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服务人天数将不计入投标人现场总服务人天数中:
1.6.1由于投标人原因不能履行服务人员职责和不具备服务人员条件资质的现场
服务人员人天数;
1.6.2投标人为解决在设计、安装、调试、试运等阶段的自身技术、设备等方面
出现的问题而增加的现场服务人天数;
1.6.3因其他投标人原因而增加的现场服务人员。
1.7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应具有下列资质:
1.7.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1.7.2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1.7.3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
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1.7.4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1.8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
1.8.1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
量问题的处理、安装和调试指导、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1.8.2在安装和调试前,投标人技术服务人员应向招标人进行技术交底,讲解和示
范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在设备安装前,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设备安装和调
试的重要工序和进度表,招标人技术人员要对此进行确认,否则投标人不能进行
下一道工序。经招标人确认的工序不因此而减轻投标人技术服务人员的任何责
任,对安装和调试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投标人仍要负全部责任;
投标人提供的安装、调试重要工序表(格式)
序号 | 工序名称 | 工序主要内容 | 备注 |
注:此表内容在合同执行期间提供。
1.8.3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负责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如现
场发生质量问题,投标人现场人员要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如投标
人委托招标人进行处理,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8.4投标人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1.8.5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应事先与招标人协商。
1.9招标人的义务
招标人要配合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生活、交通和通讯上提供投
标人方便。
2培训
2.1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及检修,投标人有责任提供相
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和时间应与工程进度相一致。
2.2培训计划和内容由投标人在报价文件中列出(格式)
序号 | 培训内容 | 计划人月数 | 培训教师构成 | 培训教师构成 | 地点 | 备注 |
序号 | 培训内容 | 计划人月数52 | 职称 | 人数 | 地点 | 备注 |
2.3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买卖双方商定。
2.4投标人为招标人/招标人代表培训人员提供设备、场地、资料等培训条件,
并免费提供食宿和交通。
附件6分包与外购
投标人要按下列表格填写分包及外购情况表,每项设备的候选分包厂家一般
不小于3家,并报各分包及外购厂家的简要资质情况,以供招标方选择。
分包及外购情况表
序号 | 设备/部组件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厂家名称 | 交货地点 | 备注 |
1 | ||||||||
1 | ||||||||
1 | ||||||||
2 | ||||||||
2 | ||||||||
· | ||||||||
· | ||||||||
· |
附件7包装运输及大(部)件情况
1要求
1.1投标人应说明合同设备的运输方案,包括运数工具、数量和运输路线等。
2大件部件情况
2.1投标人应按下表要求队超级超限部件的情况详细予以说明,并附大件部件
的实际尺寸草图和包装后的发货(车上)尺寸草图。
序号 | 部件名称 | 数量 | 长x宽x高 | 长x宽x高 | 重量 | 重量 | 厂家名称 | 货物发运地点 | 运输方式 | 备注 |
序号 | 部件名称 | 数量 | 包装 | 未包装 | 包装 | 未包装 | 厂家名称 | 货物发运地点 | 运输方式 | 备注 |
1 | ||||||||||
2 | ||||||||||
3 |
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详细列出单件产品运输重量超过30t,以及长度超过13m,宽度超过3.0m,高度超过3.0m的产品名称及件数(上述所列数
据有一项不满足即应列出)。
2.2本工程产品当采用铁路运输时,设备的运输外形尺寸,应考虑该设备拟采
用的运输车辆装载面至轨面的高度要求。投标人产品的运输尺寸应控制在《铁路
超限运输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铁路运输超限界限的要求。当投标人产品的运输
尺寸超出上述给定的铁路运输界限规定的界限要求时,投标人应承担由于采取必
要措施进行运输而发生的费用。
2.3在投标阶段,投标人应根据大件运输的线路及运输方式,对沿途中所经过
的涵洞、桥梁等构、建筑物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论证,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大件运输
的方案,确保大件设备运至交货地点。
3包装与保管
在合同设备任何部分交付运输前,投标方应按照规定和本附件所述的要求,
对所要交付的该部分合同设备进行包装,该包装应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
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投标方应保证对合同设备的所有包装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
震、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
设备损坏,投标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投标方提供的包装应能保证合同设备在现场的保管与维护,包括在合理时间
内有有效的防潮、抗氧化的措施。对于可以进行露天堆放的合同设备,应能保证
在合理时间内的露天堆放不会对合同设备造成损害。
如果国家有关包装的标准或规范、本附件所述的包装技术规范及合同设备承
运人的包装要求之间不一致,则投标方应按照前述各项规范或要求中的最高要求
对合同设备进行包装。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随投标文件提交合同设备的包装技术规范及标准,包括但
不限于包装示意图、包装材料材质与规格等,由招标方进行审查确认。投标文件
中还应包括对合同设备包装过程中将采取的防潮、防锈、防腐蚀、抗震及充氮等
措施的规范与标准的文件。
电气部分和控制部分设备的包装与保管措施应满足露天堆放六个月的要求,
其他设备的包装与保管措施应满足露天堆放六个月的要求。
4组装
合同设备应尽量在投标方工厂完成组装,以尽可能减少现场的拼装工作量,
以提高安装质量与效率。工厂拼装尺寸应以运输工具所能承担的最大尺寸为限。
对于易受潮或现场拼装容易导致合同设备损伤或损害的尤其应整体交付至交货
点。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对合同设备的组装情况、需进行现场拼装的合同设备
应作出详细说明,以便招标方进行审查。
附件8差异表
投标人要将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差异之处汇集成表。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
要单独列表。
技术差异表
序号 | 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 |
序号 | 条目 | 简要内容 | 条目 | 简要内容 |
商务差异表
序号 | 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 |
序号 | 条目 | 简要内容 | 条目 | 简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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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
甲方 | 甲方 | 甲方 | 甲方 | 甲方 | 甲方 | 甲方 | 甲方 | 乙方 | 乙方 | 乙方 | 乙方 | 乙方 | 乙方 | 乙方 | 乙方 | 乙方 | 乙方 |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名称(章) |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地址 | 邮编 | |||||||||||||
开户行 | 开户行 | 电话 | 开户行 | 电话 | |||||||||||||
账号 | 账号 | 传真 | 账号 | 传真 | |||||||||||||
税号 | 税号 | 经办人 | 税号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审批人 | 法定代表人 | ||||||||||||||
执行人员 | 执行人员 | 联系人 | |||||||||||||||
合同编号 | 合同编号 | 版本号 | 1000 | 1000 | 创建日期 | 签约地点 | |||||||||||
项目编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技术质量标准: | 技术质量标准: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n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n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n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n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n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n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n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n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n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n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n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n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n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n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n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n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n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n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n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n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n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n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n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n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n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n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n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n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n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n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n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n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n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n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n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n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n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n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n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n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n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n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n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n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n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n2.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n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n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交货约定: | 交货约定: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n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n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n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n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n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n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n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n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n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n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n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n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n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n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n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n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n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n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n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n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n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n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n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n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n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n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n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n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n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n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n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n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n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n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n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n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n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n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n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n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n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n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n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n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n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n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n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n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n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n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n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n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n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n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n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n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n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n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n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n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n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n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n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n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
包装要求: | 包装要求: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n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n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n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n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n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n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n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n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n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n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n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n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n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n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n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n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n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n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n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n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n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n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n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n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n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n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n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n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n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n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n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n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n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n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n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n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n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n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n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n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n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n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n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n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n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n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n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n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n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n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n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n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n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n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n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n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n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n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n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n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n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n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n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n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n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n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n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n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n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n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n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n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n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n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n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n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n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n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n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n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
验收要求: | 验收要求: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n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n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n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n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n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n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n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n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n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n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n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n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n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n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n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n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n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n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n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n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n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n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n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n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n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n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n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n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n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n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n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n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n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n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n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n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n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n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n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n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n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n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n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n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n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n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n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n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n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n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n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n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n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n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n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n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n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n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n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n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n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n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n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n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n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n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n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n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n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n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n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n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n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n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n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n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n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n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n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n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n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n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n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n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n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n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n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n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n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n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1.数量验收:收货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数量验收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n2.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7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质量保证期作为验收期限;双方对质保期无约定的在甲方合理存放前提下,货物首次上机使用起3个月内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最长不得超过货物交付起1年。\n3.货物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技术条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n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原料或配方变更,且影响到产品内在性能或甲方生产使用的;\n②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或生产场所变化的;\n③生产过程中发生现有工装及关键设备进行重新装备或重新调整,或设备停止批量生产达到或超过12个月以后重新启用或生产产线搬迁的。\n4.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买方收货地点后转移。 |
异议处理: | 异议处理: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n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n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n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n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n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n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n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n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n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n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n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n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n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n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n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n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n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n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n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n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n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n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n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n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n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n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n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n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n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n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1.数量异议:甲方须在收货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n2.质量异议:货物品牌、型规、外观、包装、保质期、性能指标等不符合约定,以及使用乙方货物造成影响甲方产品质量或设备功能的,甲方自发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乙方,同时保存所发现异议的实物,待乙方前往判定。\n3.异议处理:①乙方接到甲方异议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对甲方作出答复。②异议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视实际情况采取降低结算价格(或者另外赔偿资金)、退回全部或部分货物并予以补交货物等办法处理,异议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③不合格货物退货逾期取回的,甲方有权移置其他仓库或场地存放,其移置及仓储等费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取回的货物,视为废弃物,甲方不另行通知,并有权自行予以处置。 |
安装调试及质量保证: | 安装调试及质量保证: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n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n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n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n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n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n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n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n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n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n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n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n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n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n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n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n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
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
合同解除: | 合同解除: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n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n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n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n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n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n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n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n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n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n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n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n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n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n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n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n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
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n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n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n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n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n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n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n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n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n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n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n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n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n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n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n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n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n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n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n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n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n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n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n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n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n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n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n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n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n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n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n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n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n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n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n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n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n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n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n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n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n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n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n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n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n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n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n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n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n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n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n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n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n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n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n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n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n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n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n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n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n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n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①甲方如果解除未交货部分合同,乙方则支付未交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②甲方若同意延期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收缴延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0.5‰/天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货款的5%。如由此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滞纳金不足弥补的,由乙方另行补足甲方相应损失。\n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n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
纠纷解决: | 纠纷解决: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特记事项: | 特记事项: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n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n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n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n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n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n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n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n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n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n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n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n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n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n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n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n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n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n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n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n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n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n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n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n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n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n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n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n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n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n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n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n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n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n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n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n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n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n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n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n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n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n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n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n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n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n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n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n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n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n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n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n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n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n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n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n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n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n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n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n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n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n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n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n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n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n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n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n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n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n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n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n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n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n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n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n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n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n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n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n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n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n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n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n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n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n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n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n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n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n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n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n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n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n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n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n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n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n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n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n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n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n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n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n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n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n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n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n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n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n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n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n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n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n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n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n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n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n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n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n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n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n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n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n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n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n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n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n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n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n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n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n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n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n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n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n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n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n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n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n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n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n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n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n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n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n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n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n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n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n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n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n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n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n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n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n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n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n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n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n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n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n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n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n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n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n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n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n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n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n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n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n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n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n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n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n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n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n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n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n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n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n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n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n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n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n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n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n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n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n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n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n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n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n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n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关系,乙方因甲方根据本条约定实施退(换)货、合同扣款、中止(或终止)或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n1.乙方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n①提供虚假资质,骗取进入甲方供应体系。\n②隐瞒事实,虚报或假报供应商调查关键信息。\n③招标、公开采购或询比价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n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n⑤故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n⑥故意数量短缺,实际货物明显与送货单或包装标识不符。\n⑦其他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n2.违反以下约定的行为:\n①违反已签署的《安全环保综合管理责任协议》和《廉洁协议》以及采购协议中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交货地项目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n②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宝钢厂区行车路线规定》等行为。\n③违反甲乙双方其他约定,造成人身、财产、环境、企业信誉等损害。\n3.乙方保证对出卖的货物合法所有,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对甲方造成损害,则由双方协商赔偿方式及金额。 |
其他: | 其他: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n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n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n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n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n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n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n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n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n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n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n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n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n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n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n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n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n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n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n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n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n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n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n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n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n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n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n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n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n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n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n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n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n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n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n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n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n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n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n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n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n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n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n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n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n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n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n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n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n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n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n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n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n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n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n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n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n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n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n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n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n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n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n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n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n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n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n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n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n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n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n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n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n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n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n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n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n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n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n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n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n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n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n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n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n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n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n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n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n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n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1.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图纸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n2.合同部分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效力。\n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n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更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n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备注项目编号和合同号等信息。\n6.本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n7.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各执1份。 |
付款条款: | 付款条款: | 第1次,支付设备款 元 付款条件: %及全额税金,设备交付现场、性能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个月内支付;\n | 第1次,支付设备款 元 付款条件: %及全额税金,设备交付现场、性能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个月内支付;\n | 第1次,支付设备款 元 付款条件: %及全额税金,设备交付现场、性能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个月内支付;\n | 第1次,支付设备款 元 付款条件: %及全额税金,设备交付现场、性能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个月内支付;\n | 第1次,支付设备款 元 付款条件: %及全额税金,设备交付现场、性能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个月内支付;\n | 第1次,支付设备款 元 付款条件: %及全额税金,设备交付现场、性能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个月内支付;\n | 第1次,支付设备款 元 付款条件: %及全额税金,设备交付现场、性能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个月内支付;\n | 第1次,支付设备款 元 付款条件: %及全额税金,设备交付现场、性能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个月内支付;\n | 第1次,支付设备款 元 付款条件: %及全额税金,设备交付现场、性能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个月内支付;\n | 第1次,支付设备款 元 付款条件: %及全额税金,设备交付现场、性能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个月内支付;\n | 第1次,支付设备款 元 付款条件: %及全额税金,设备交付现场、性能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个月内支付;\n | 第1次,支付设备款 元 付款条件: %及全额税金,设备交付现场、性能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个月内支付;\n | 第1次,支付设备款 元 付款条件: %及全额税金,设备交付现场、性能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个月内支付;\n | 第1次,支付设备款 元 付款条件: %及全额税金,设备交付现场、性能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个月内支付;\n | 第1次,支付设备款 元 付款条件: %及全额税金,设备交付现场、性能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个月内支付;\n | 第1次,支付设备款 元 付款条件: %及全额税金,设备交付现场、性能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个月内支付;\n |
送货地点: | 送货地点: | 宝武水务项目现场:\n收货人信息: | 宝武水务项目现场:\n收货人信息: | 宝武水务项目现场:\n收货人信息: | 宝武水务项目现场:\n收货人信息: | 宝武水务项目现场:\n收货人信息: | 宝武水务项目现场:\n收货人信息: | 宝武水务项目现场:\n收货人信息: | 宝武水务项目现场:\n收货人信息: | 宝武水务项目现场:\n收货人信息: | 宝武水务项目现场:\n收货人信息: | 宝武水务项目现场:\n收货人信息: | 宝武水务项目现场:\n收货人信息: | 宝武水务项目现场:\n收货人信息: | 宝武水务项目现场:\n收货人信息: | 宝武水务项目现场:\n收货人信息: | 宝武水务项目现场:\n收货人信息: |
价格说明: | 价格说明: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本合同设备价格为不变价(不含增值税)。设备总价包含:设计、制造、组装、试车、包装、资料、运保费、安装指导、质量异议处理费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 |
合计金额(元) | 合计金额(元) | 合计金额(元) | 是否含税 | 是否含税 | 是否含税 | 是否含税 | 大写 | ||||||||||
( )含税(√)不含税 | ( )含税(√)不含税 | ( )含税(√)不含税 | 税率: | 0.13 | 0.13 | 0.13 | 结算方式 | 现金/银行承兑/商业承兑 | 现金/银行承兑/商业承兑 | 现金/银行承兑/商业承兑 | 现金/银行承兑/商业承兑 | 现金/银行承兑/商业承兑 | 现金/银行承兑/商业承兑 | 现金/银行承兑/商业承兑 | 现金/银行承兑/商业承兑 | 人民币 | 人民币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标的、型规、计量单位、订货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等: |
序号 | 货物编码 | 货物编码 | 货物名称 |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型号规格 | 型号规格 | 单价 | 数量 | 总金额 | 总金额 | 计量单位 | 交货日期 | 交货日期 | 位号 | 出厂检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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