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关于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9/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建立主体诚信意识,全面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要求,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是生产主体对消费者、对社会的承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自我约束力。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是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通行证”。
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主体。蔬菜、水果、畜禽、禽蛋、人参、食用菌、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鼓励其他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散户参与。
3.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单。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使用。
4.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5.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依据。生产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标准,执行现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承诺提供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使用非法添加物,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6.自觉接受监督。生产经营主体不得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使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自觉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参与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共同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火墙”,为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而共同努力。
特此告知
附件: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
靖宇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7日
为进一步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建立主体诚信意识,全面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要求,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是生产主体对消费者、对社会的承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自我约束力。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是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通行证”。
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主体。蔬菜、水果、畜禽、禽蛋、人参、食用菌、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鼓励其他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散户参与。
3.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单。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使用。
4.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5.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依据。生产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标准,执行现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承诺提供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使用非法添加物,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6.自觉接受监督。生产经营主体不得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使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自觉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参与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共同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火墙”,为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而共同努力。
特此告知
附件: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
靖宇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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